物业经理人

小区临时停车被盗物管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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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先生驾驶摩托车到坦洲镇某小区探访朋友,进入小区时在门卫处登记并缴纳了1元停车费,并将摩托车停在了小区停车位上,离开时却发现摩托车被盗。梁先生认为小区物管公司应该对摩托车的丢失负责,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向梁先生赔偿4170元。

  访友摩托车被偷

  车主向物管索赔

  20**年1月28日晚上8时许,梁先生驾驶两轮摩托车到坦洲镇某小区探访朋友张某,在门卫处登记并缴纳1元停车费,小区物业公司给梁先生开具了一元的定额发票。

  当晚11时50分许,梁先生在离开朋友家时发现摩托车被盗,当即报警。后梁先生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物业公司向其赔偿摩托车款11200元、评估费400元等。

  庭审中,梁先生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称,梁先生下楼后发现摩托车被盗,遂给张某打电话一起寻找。后梁先生打电话报警,两人通过保安查看小区闭路电视,发现有三人一同在涉案小区内偷车,其中一人将梁先生的摩托车推至消防门处再打火将车开走。

  经过质证,梁先生主张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摩托车是在被告管理的小区内丢失的,被告应该承担保管不力的责任。被告在小区内安装有摄像头,其应该提供相关视频资料,被告拒不承担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被告:双方无权利义务关系

  被告物业公司则辩称:梁先生非涉案小区业主,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未签署任何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双方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梁先生要求被告赔偿摩托车损失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基础。物业公司还声称梁先生在案发当晚并未进入涉案小区,其摩托车也不是在小区内丢失的。

  法院:双方成立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梁先生的摩托车确系在坦洲镇某小区内被盗。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梁先生驾驶车辆进入某小区,小区保安收取一元管理费并开具发票,双方成立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对保管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评估费1400元,由梁先生和物业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即物业公司共需赔偿4170元给梁先生。

  一审判决后,原告认为物管公司承担的责任太少了,而被告物管公司则认为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不应赔偿,双方当事人不服判决都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法规产生联系。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

  企业的许多重大损失源于简单的低级失误,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完全可以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予以避免。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对小区业主停放的车辆要应当尽到管理责任,加强安全防范职责的落实,完善各种制度和相关人员配置上的优化。

  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管理区域内哪些环境、条件会造成安全事故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

  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意识到:

  1、停放车辆所收取的费用在实践当中有三种性质:(1)占道费用;(2)保管费用;(3)物业管理费用。

  此案中车主就停车向物业公司缴纳保管费,双方实际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而非单纯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将车辆停放到物业公司的服务区域内,物业公司应当协助做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范义务的同时,还应尽到保管责任;

  2、物业公司未完全尽到管理义务,可能将出现以下风险:

  ①没有对进出车辆进行有效登记,容易出现车辆被盗的可能;

  ②没有有效防护措施,任何人员都将能轻易进入停车区域,车辆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可能出现车辆被盗、被损害;

  ③对车辆进出没有有效登记、监控设备失效后没有及时修复等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将导致业主车辆被盗后,如果找不到肇事者,物业公司将对业主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④车辆被盗后,物业公司可能会与业主在车辆损失赔偿方面产生纠纷,形成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破坏物业公司在业主心目中的形象。

  3、有了以上风险判断之后就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①建立并严格执行停车场(棚)管理制度、员工行为管理规范,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

  ②完善车辆进出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

  ③非机动车分区停放、集中停放、集中保管,完善车辆停放区域安防设施保障安防设施的有效性,或派专人管理;

  ④加强巡逻,加强岗位监督;

  ⑤制定应急预案;

  ⑥明确车辆停放合同是占道还是保管的性质,以明确责任。

  4、虽然风险可以提前识别,但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物业公司为了避免盗窃或损坏事件发生后自身受到损伤,还可以购买公众责任险来转移风险。

篇2:停车场车被盗,物管一审全赔

  昨日,内江市民邱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停在江城花园家和苑地下停车场的车凌晨被盗,他将小区物管成都佳泰致诚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邱先生被盗车的所有购车款294691.06元。而物业公司已向内江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公司与邱先生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对邱先生的汽车遗失不承担责任。

凌晨5时停车场内车不见了

  据邱先生介绍,20**年8月,他购买了内江市江城实业开发总公司住宅一套,同时购置江城花园家和苑地下停车场车位,并向江城花园物管部交纳物业管理费和20**年5月21日至20**年5月21的停车费。20**年12月12日,江城花园业主委员会公开招聘物业管理公司,成都佳泰致诚物业公司中标。同年12月30日,江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该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年1月31日,江城实业开发总公司与该公司办理了物业管理物品和停车费移交手续,其中包含邱先生交纳的停车费。

  邱回忆说,今年3月5日晚7时许,他将自己的一辆北汽68型越野车开进江城花园家和苑地下停车场,停在自己的车位上锁好后,就回家休息了。6日凌晨5时许,邱先生突然被电话吵醒,对方称是停车场物管人员,喊邱到停车场去一下。邱到停车场后,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一位姓易的物管人员告诉他,保安被绑了,他的车被抢走了。

车主投诉物业公司有责任

  邱先生认为,汽车被盗,物业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物业公司今年收了他1000元停车费,就建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理所应当负有保管责任。邱指出,他的车被盗时,小区出口处的电动栏杆并没有放下,物业公司请的保安值班时睡觉,没有履行职责,不但没有按规定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而且由于害怕麻烦干脆把栏杆抬起长达1个多小时。

  此外,物业公司是在凌晨3时许发现他的车被盗的,却在凌晨5时才告知他,延误了车主采取相关措施的时间。更让人不可理解的是,车库没有专门的看守人员,车被盗后物业公司才增设保安看守。

物业公司未形成合同关系

  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表示,邱先生车被盗和他们没关系,他们只与江城花园物管部形成物业管理关系,邱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和公司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所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称,邱之前交纳的停车费用是江城公司物管部收取的,因而邱未与公司形成保管协议;另外,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23条,该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授权管理车库,只管露天车位。

  成都佳泰致诚物业公司驻内江市江城花园物管处主任余美胜称,停车场和小区出口都有专人把守。家和苑停车场白天专门安排了一个老头看守,晚上则由小区保安看守。事发当晚是保安黄道银值班,唯一进出口也有保安24小时值班。

  据警方调查显示,黄道银承认,自己6日凌晨2时40分至3时40分没把门口的电动栏杆放下,而且出入口保安当晚在打瞌睡。

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全款

  内江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成都佳泰致诚物业公司与内江市江城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邱作为江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于20**年1月1日与成都佳泰致诚物业公司形成了合法的物管关系。邱的车停放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位上,并交纳了停车费。20**年1月31日,内江市江城实业开发总公司将邱先生停车费移交给物业公司,故邱先生与物业公司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负有妥善保管邱先生存放机动车的义务。因此,成都佳泰致诚物业公司应对邱先生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购车款、购置税、养路费、新车入籍登记费等合计294691.06元。

篇3:免费停车被盗责任由谁承担

  2月28日清晨,家住通州路周家嘴路香港丽园小区的徐先生上班前到车库取车时,突然发现车已不翼而飞,现场未留下任何痕迹。徐先生报警后立刻与小区保安人员联系,保安表示车辆失窃他们无能为力,也并非他们责任范围。同日早上,小区另有两名车主也发现自己的燃气助动车被盗。该事至今也未解决。

  最近几年,经常可以听见小区发生大面积偷盗案件,但往往事件发生后,业主却不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业主和物业也各持己见。记者通过对本市多个小区的调查,发现物业和业主在赔偿、物业安全服务范围和责任认定方面,存在很大的分歧。

■双方争执

  业主:交了保安费就应得保障

  香港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历经3年多的漫长历程,于20**年1月31日才正式成立。香港丽园小区目前的物业公司为开发商遗留下来的物业公司,按照相关物业管理条例,由开发商接管遗留的物业公司在2年后应自动解聘。业主委员会主任冯建国说,由于业委会目前正在招聘新的物业公司,所以该物业目前尚未自动解聘。业主交纳的物业费为每平方米1.50元,其中就包含保安费。“保安”即保证安全,业主付的保安费不是站岗费,是希望财产安全能得到一定保障,物业不能以业主把车停在免费车库为由拒绝承担车辆被窃的相关责任。

  物业:保安只是协助提醒管理

  而香丽园物业公司王经理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多次提醒业主将车辆停放在收费车库内,每月交纳30元。若车辆在收费车库内失窃,根据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业主可获得一定赔偿。即使在免费车库内,物业也专门配备了地桩锁供业主使用,保安会每隔一个小时到免费车库检查一次。

  保安费每月每平方米仅0.35元,包含小区治安、夜间巡逻等多个方面,并非车辆管理一方面。物业在治安方面仅是协助提醒业主进行管理。至于赔偿,因为业主购房时所签订的“管理公约”中,明确规定车辆丢失物业是不赔偿的。而且前两年物业曾经找人到免费车库看管,但由于业主不同意,所以取消了。

  对于探头的问题,王经理解释,小区12个探头现在全部正常使用,其中8个是固定的,4个是360度旋转的。而监控室只有一个人,一次只能操作一个探头,客观上是存在漏洞的。

■事件回放

  小区一夜偷走三辆助动车

  半年前,徐先生特地购买了一辆价值5830元的燃气助动车(加上牌照共约1万元)。出于安全考虑,徐先生本想将助动车停放在收费的机动车库内,每月收费30元,除24小时有专人看管外,车库还设有监控探头。由于剩余车位都在车库内侧,进出诸多不便。徐先生考虑再三,遂将助动车停放在自家2号楼下免费的非机动车库内。因为是免费车库,既无人看管又全天开放,物业配备的地桩锁由于高度不够也无法使用。

  徐先生事后称,小区实行过车辆凭牌出入制度,后由于居民意见不统一,该制度被取消了,助动车、自行车可随意进出。半年来相安无事,不料2月28日,竟有三辆助动车被盗。

  偷盗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在车库门口张贴了几张告示,请业主们小心防范。徐先生事后翻看监控录像,只看到当晚自己骑车进小区的画面,未能看到失窃助动车被骑出的可疑人员身影,他还发现,小区的监控探头涉及不到他所居住那栋楼的地下车库。徐先生纳闷,明明付了物业费,但物业管理在安全方面却存在如此多的漏洞,难道付了30元的停车费物业就确保车辆安全了吗?

■专家释疑

  根据香港丽园小区一夜之内被盗数辆助动车,而赔偿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知名物业管理咨询专家刘生敏认为,物业管理公司肯定要负有责任,其具体责任的大小应根据保安费用的高低以及物业和业主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的具体规定来衡量。

  问题一:物业能否取消出入凭证?

  出入车辆是否需要凭证,应根据双方所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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