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小区物业保安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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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管理基本制度

  一、保安人员工作纪律

  (1)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2)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3)在岗人员坚决做到“五不准”,即不准喝酒,不准聊天,不准容留外来人员,不准擅离职守,不准迟到早退。

  (4)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5)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有事外出必须请假。

  二、保安人员的交接班制度

  (1)接班保安人员要按规定提前10分钟上岗接班,在登记薄上记录接班时间。

  (2)交接班时,交班的保安人员要把值班中继续注意或处理的问题向接班保安交代、移交清楚。

  (3)接班保安人员验收时发现问题,应由交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验收完毕,交班保安人员离开岗位后所发生的问题由当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

  (4)所有事情交代清楚后,交班保安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在登记薄上记录下班时间并且签名。

  (5)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员不得下班。如果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下班,这期间发生的问题两人共同负责;即使没有发生问题也要每次从工资中罚款每人50元,并通报批评。如果接班人员持续未到,交班人员要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并由领导布置安排相关事宜。

  三、保安人员工作细则

  1、仪表着装

  (1)按公司配发制服统一着装和佩带,制服须保持洁净、平整,各项配置标志齐全规范。

  (2)风纪严整,不得敞开衣领、翻卷衣袖、裤边;上岗前须到更衣室整理仪表。

  (3)保安人员仪表须洁净端正,不得留长发、胡须。

  2、上岗姿态

  (1)在岗时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

  (2)巡岗时在站立的基础上做到步伐稳健,双臂前后自然摆动,不得有手插衣裤口袋、手叉腰间等散漫举止。

  (3)在岗期间不得吸烟或吃零食,不得有闲聊、睡岗及其他懈怠行为。

  3、文明礼貌值勤

  (1)对待业主、或外来人员须态度和蔼,耐心周到,行为举止须自然端正,落落大方。

  (2)礼貌待人,遇业主或外来人员需交涉或按章程管理时,禁止任何粗俗语言、污言秽语。

  (3)回答业主或外来人员提问时应清楚扼要,尽量使用普通话。

  4、巡逻岗

  (1)巡逻值勤人员根据每日排班表按规定的区域及路线实施巡逻。

  (2)巡逻岗值勤主要包括:小区楼宇外观、周围的设施、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完好情况,车辆停放情况及库房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制止不法行为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现象等。

  (3)认真遵守姿态礼貌用语等方面的规定。

  (4)巡逻情况及时记录。

  四、保安工作人员的惩奖制度

  1、奖励细则

  (1)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成绩显著者。

  (2)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积极侦破案件,成绩突出者。

  (3)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成绩显著者。

  (4)为搞好物业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出谋划策,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实施后效果显著者。

  (5)拾金不昧者。

  (6)年终被评为 “先进保安员”者。

  2、惩罚细则

  (1)值班时收听收音机、录音机、收看电视机或进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2)擅离职守,经常迟到、早退。

  (3)酒后值勤上岗,并造成一定后果。

篇2:论保安员保密义务和保密制度

  论保安员保密义务和保密制度

  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三十条所列的保安员不得从事的行为中第六项规定:“保安员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这两条规定可以概括为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保密义务。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对于从事保安服务过程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当然也不例外。《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可见,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于那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保安服务的保安员来说,时刻牢记保守国家秘密是非常重要的。

  一、国家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而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可以将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有一定的保密期限,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二、保密制度

  保守国家秘密,贯彻到实际行动中就是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密法》对于国家秘密的管理规定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都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保安单位和保安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于接触到的国家秘密载体或设备、产品,应当严格依照保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收发、传递、保存、维修和销毁。

  时刻牢记保密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是防止泄密事件发生的唯一方法。实际上在实践中,每个人都知道故意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但对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众多的泄密事件就由此而引发。特别是近年来,计算机、互联网科技飞速发展、迅速普及,随之而来的网络泄密的情况也日渐增多。其中,由于许多人的保密意识淡漠,对网络泄密的可能性不够重视而引发的过失性的无意泄密行为占网络泄密的大多数。

  在某研究所担任保安员的王某,看到单位仓库中堆放的已经退出使用的计算机部件,认为是没有用的废品,而将其低价处理给自己收购废旧家电的朋友。后经检测,这些计算机中存储有大量的涉密文件。

  在某政府机关工作的刘某,使用单位的涉密计算机上网,且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致使计算机内存储的内部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被国家保密局在互联网上进行保密检查时发现,后被查处。

  通过两个典型的过失泄密事件我们可以看出,保护国家秘密并不是离我们很遥远的话题,它存在于我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之中。尤其是对于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工作的保安员来说,不仅要保护有形的人员、财产安全,也要保护无形的国家秘密的安全。

  三、违反《保密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是全面的,违法行为中不仅包括没有国家秘密知悉权的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也包括有国家秘密知悉权的人违法泄露国家秘密;不仅包括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也包括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违反《保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非法获取或是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市场竞争的武器,其重要性已经引起了企业越来越高的重视。而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日益全面和具体。《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社会资本可以开办保安服务公司,这就意味着保安服务公司是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保安服务公司在从事保安服务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还要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具有价值性和保密性。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保密性是指该商业秘密没有被公众知悉,且其权利人已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具有广泛性。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商业秘密概念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的解释,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从反不正当竞争方面进行保护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我国法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立法对市场竞争加以规范,其中就包括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保安服务公司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例如,客户名单作为一项商业秘密,如果甲保安公司非法窃取了乙保安公司的客户名单并抢走了乙保安公司的客户,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是一种绝对权,这种权利的产生不以约定为前提,任何人都负有不侵犯该权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

  2、从劳动关系方面进行保护

  保安员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单位的商业秘密,同时对此商业秘密承担着保密的义务。这种保密义务来源于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之间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保安从业单位是用人单位,保安员是劳动者。劳动者完成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和保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要求劳动者必须忠实于用人单位。这种忠实义务的内容有三项:

  (1)服从义务,即劳动者在劳动中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

  (2)保密义务,即劳动者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3)增进义务,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以谨慎注意义务对待劳动。

  这也是劳动者职业道德中蕴含的要求,即职工应当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职工将自己掌握的本单位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源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这种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只要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用人单位明确要求与否,劳动者都应当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3、从竞业禁止方面进行保护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或竞业避止,是指义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权利人营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即权利人有权限制义务人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例如,某保安公司的人员掌握着本公司的客户资源、管理方法、技术等,为了防止该人员离职后开办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保安公司,该保安公司可以与该人员约定一定的竞业禁止期限,限制其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

  竞业禁止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一种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约定违约金。即劳动者如果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依照合同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竞业禁止和法定的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同:首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产生的,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须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其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并且这种义务的履行不以权利人支付保密费为对价;而竞业禁止义务是有期限的,在职竞业禁止的期限是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离职竞业禁止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并且对于离职后被竞业禁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合理的补偿费。

  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的义务

  个人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内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是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信息。个人隐私的构成有两个要件,一是这种信息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二是这种信息是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知。

  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是一种法定义务,不以他人的明确要求为前提。保安服务是一项特殊的服务行业,在保护客户安全和权益的同时,也很有可能接触到客户的一些个人隐私。比如在住宅小区担任保安的人员,就可能掌握他人的住址、电话等情况,甚至可能对其个人、家庭情况有一定的了解,这些都应归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对于他人的这些个人隐私,保安员应当注意保护,不得侵犯,更不得随意泄露,否则就可能触犯相关法律。

  在我国,隐私权是被纳入名誉权的范围进行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是关于保护公民名誉权的立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根据民法的一般性原理,合同双方约定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项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安单位和保安员须承担保密义务。

  综上所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在从事保安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保密意识,防止泄密和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法治社会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必然要求。

篇3:物业保安制度培训教案

  物业保安制度培训教案

  一、保安部奖惩条例

  为了使公司的保安队伍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即止、责任分明、奖惩适度",充分调动保安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保安队伍的服务质量和管理素质,维护公司的声誉,特制定以下奖惩条例。

  (一)奖励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与奖励。

  1、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思想觉悟高,工作能力强,尽职尽责,在每次考核评比中,被评为"优秀者"。

  2、工作积极并能为本部门的工作出谋划策,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3、预防治安及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维护了园区内人身及财产安全。

  4、能够勇敢的与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作斗争,英勇顽强,机制果断,不畏艰险,表现突出的。

  5、能够及时查处、抓获盗窃分子或犯罪嫌疑人,为公司赢得声誉的。

  (二)处罚条件

  1、当班时不佩带员工卡、工服不整洁,未达到岗位仪容仪表要求的。

  2、不严格按规定交接班,造成影响本班次与下一班次工作的。

  3、当班时行为散漫出现聊天、嬉笑、大声喧哗、勾肩搭背的。

  4、对客人行为不礼貌造成不良影响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度和指挥,顶撞上级领导的。

  6、当班时擅自脱岗、精神不振,夜班时有睡觉行为的。

  7、当班时看书、看报、吃东西、吸烟或作其它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8、不坚持原则,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向客人索要钱物,为违反管理规定的员工开绿灯的。

  9、违反请、消假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无故超假的。

  10、思想意识差,不安心本职工作,接帮结派,勾心斗角的。

  11、屡次违反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1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故意损坏偷盗公司财产的。

  二、保安部仪容、仪表要求

  (一)爱护工服,随时保持衣冠干净、整齐。

  (二)穿工服、警服必须扎领带,领带紧索在领下。

  (三)头发保持干净、美观。不得盖住耳朵,保证胡须每天刮净。

  (四)穿着警服时必须系扣,不得敞胸露怀。

  (五)皮鞋保持光亮不粘泥土,鞋带系紧,必须穿着深色袜子。

  (六)衬衣保持领口干净,不得挽袖,将所有纽扣系好。

  (七)工作时不得倚墙靠物,保持正确站姿。坐姿和行走姿势。

  (八)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歪带帽子,不得将手插在兜中。

  三、保安部警卫人员守则

  十要十不要

  要忠于职守不要擅离岗位

  要执行政策不要感情用事

  要服从命令不要我行我素

  要举止文明不要粗言秽语

  要办事认真不要敷衍了事

  要团结协作不要相互扯皮

  要实事求是不要弄虚作假

  要积极工作不要消极怠工

  要调查研究不要主观臆断

  要保守机密不要信口开河

  四、保安部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警卫应提前15分钟做好上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处理个人事务,按规定着装,扎好武装带,佩带好绶带,提前10分钟集合,由班长检查仪容仪表及警卫着装,安排岗位,布置任务,讲解临时规定及工作安排,并列队前往接班地点。

  (二)所有接班警卫应提前5分钟到达指定交接岗位,与当班警卫交接班,交接班双方应立正敬礼。

  (三)交班者应将本班情况向接班者详细说明,对未完成事宜或新发现问题要与接班者共同检查、巡视一遍,并交接清楚。

  (四)接班者应主动向交班者询问上一班工作情况,是否有未完成事宜或新发现问题。

  (五)交接班人员双方应共同检查需交接的物品,如:对讲机、电话、手电、钥匙、各类办公设备、各类机器设备、记录本等,必须做到交清接清。

  (六)交接班人员双方应共同检查值班室卫生情况,包括桌椅面、地面。各类办公设备及用品,必须保持干净、整齐、完好。

  (七)交接班记录本要字迹工整清楚,内容详细,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处理结果等,特别是临时规定及临时工作安排必须交待清楚。

  (八)交接班人员双方将所有事宜及物品交接清楚后应在记录本上签字,对有问题之处应记录在案,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交班者或接班者责任,对责任不清的将追究双方责任。

  (九)所有岗位在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应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相互包庇隐瞒者,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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