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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地面临时停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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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地面临时停车管理规定

  为保障小区秩序井然、生活安宁、环境的整洁,减少院内路面及设施的损坏,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和20**年12月业主大会通过的《锦秋家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特制定本规定。望全体业主与所有住户共同遵守。

  一、本小区院内为地面无车小区。业主车辆及来访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院内地面停车。如有接送病人或携带过重物品确需进入小区的车辆,须在门岗处如实登记楼号、房号、车牌号、联系电话、驾驶员姓名、进入事由、进入时间、停留时间。门岗须当场核实联系电话。驾驶人须在《临时停车出入凭单》上签字后方可进入,停车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二、装修送货车辆在门岗如实登记,门卫须当场核实联系电话,驾车人须在《临时停车出入凭单》上签字后方可进入。货物卸下后即刻驶离,停车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三、搬家车辆进入小区,须由业主提前到物业客服办理相关手续,持物业公司开具的《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小区。

  四、本小区为住宅区,原则上公司货车不得进入小区。如因特殊情况要求驶入,须提前1天到物业公司客服部办理申报手续,持物业公司开具的《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小区,停车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2.5吨以上的客、货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

  五、进入小区的机动车须低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鸣笛,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及设施,不得妨碍小区www.pmceo.com住户的正常活动,服从物业人员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进入车辆在小区内造成人员伤害、车辆、路面或公共设施损坏的,须由车主负责赔偿。

  六、车辆出门时须将《临时出入证》交回门卫。由门卫检查停留时间,符合本规定后方可驶离。

  七、车辆出门时,须经门卫检查。门卫有权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并记入违规车辆名单,半年内不得进入本小区。

  八、对超过规定时间不驶离本小区的车辆,物业人员有权采取锁车等管理措施,并记入违规车辆名单,半年内不得进入本小区。对经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将按市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九、电动车、摩托车进入小区,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请将车辆自觉停放到停车处,不得乱停乱放。物业管理人员有权对乱停乱放的车辆移至停车处。

  十、为不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中午12:00---14:00、晚上21:00---05:00,在此时间内禁止大型车辆及送货车辆进入小区。

篇2:徐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2009年)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行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临时停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道路上机动车临时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

  市规划、市政、交通、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业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统筹兼顾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各类交通出行者的通行权利。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优先使用车站、医院、商场、宾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以及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和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

  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

  第六条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政、市容、交通等部门提出施划方案,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来自:www.pmceo.com)。划定的停车泊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示。

  非机动车的停放界线,由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市政、规划等部门划定。

  各相关管理部门对施划方案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停车泊位的施划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双向通行的街区道路十二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双侧平行式临时停车泊位,八至十二米的,可以设置单侧平行式停车泊位;

  (二)单向通行的街区道路九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双侧平行式临时停车泊位,六至九米的,可以设置单侧平行式停车泊位;

  (三)六至九米的街巷,可以设置单侧平行式停车泊位。

  宾馆、酒店、商场因营业需要在门前设置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的,经营单位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施划。

  第八条下列地点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盲道;

  (二)设有燃气、热力、供排水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库)服务半径200米范围内;

  (四)单位出人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七十五度至九十度范围内;

  (五)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三十米范围内;

  (六)大型车停车泊位不能保证行人过街安全视距的;

  (七)其他不适宜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

  第九条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不得占用绿地和盲道,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放置车辆后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少于二米。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涂改、毁损、撤除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及其设施、标志、标线。禁止非车辆占用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第十一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市政、市容等部门对停车泊位每年至少

  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及时进行调整。道路临时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或者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应当及时撤除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并向社会公示。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十二条在收费停车泊位停放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收费单位应当将停车的种类和收费的时间、方式、标准等事项在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公示。

  收取道路停车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对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收取的道路停车费应当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道路的建设、维护以及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的必要费用。

  停车泊位的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市容、市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在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上车门;

  (二)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

  (三)车辆内不得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

  (四)在限时的停车泊位不超时停车。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界线内整齐停放,驾驶人应当遵守停放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并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五条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保持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服务标识,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机动车不得在停车泊位之外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因上客或者下客需要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上客或者下客完毕后应当立即驶离。

  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第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五十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以二百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所产生的停车费由驾驶人承担。

  第二+条擅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的,由市容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市容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但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未按规定停放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的停放,参照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小区机动车道单行临时停车位收费通知

  小区关于机动车道单行及临时停车位收费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业主:

  为了小区车辆进出、停放安全有序,营造一个良好的停车环境,规范人、车分流。物业服务中心计划20**年1月1日正式对小区机动车道改为单行道,所有车辆统一从小区东大门进南大门出。

  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临时停车位采用月租或年租的停车方式,每车每月收费100元,鉴于小区露天停车位数量有限,凡是有车位需求而没有拥有地下车库车位的业主请前来服务中心登记申请,如临时车位无法满足业主的需求,我们将采取抓号的方式进行车位分配,每半年或一年对露天车位调整一次重新抓号分配车位。望广大业主相互转告。同时欢迎您提出宝贵的建议。

  **公寓物业服务中心

  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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