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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街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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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街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步行街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器材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2保安部制定年度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定期检查、清理和登记造册存档。

  3消防栓、箱体、玻璃、门锁、阀门、水带、水枪、手动报警器、小锤及其配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4温、烟感控制箱体,指示灯,开关,探头经常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5消防水泵、阀门、管道、压力表、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定期放水检查一次。

  6消防手电筒、出口指示灯、事故应急照明灯保持完好。

  7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更换,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8消防广播器材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9消防扳手存放在显要位置,随时备用。

  10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巡视、检查、保养、更换,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11消防设施器材禁止挪作他用及改变位置,严禁损坏丢失。

  12因装修、扩建、改建消防设施故障需要暂停消防设施运行的,必须先到物业部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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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步行街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步行街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1按照消防规范要求,辖区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2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它用,责任部门应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3标识名称及作用:

  3.1公共设施的标识

  3.1.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

  其作用:为人们提示所在楼层。

  3.1.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道及楼梯内。

  其作用:在火灾情况下可做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3.1.3禁止吸烟标识,在辖区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

  其作用: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3.1.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

  其作用: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3.1.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

  其作用提示人们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

  3.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识

  3.2.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

  说明该管是消防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3.2.2消防栓的标识,在辖区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防栓字样。

  其作用:提示人们该处设置有消防栓。

  3.2.3高层、中高层排烟系统标识,在各层的走廊一方设有一个排烟窗,在相应的位置设有排烟窗控制装置,上面注有"发生火灾时,按下红按钮"的字样标识。

  3.2.4加压送风系统标识,在各层的消防电梯厅内设有加压送风百叶窗。

  其作用:发生火灾时可向该区域内送正风,避免烟雾火势进入,使顺利疏散。

  3.2.5消防电梯标识,在每层的消防电梯厅内都标有消防电梯字样。

  其作用:表示该梯为消防电梯。

  3.3消防机房的标识

  3.3.1消防水泵的标识,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编号、功率等字样标识。

  3.3.2消防水箱的标识,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识。

  3.3.3排送风机的标识,在辖区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以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3.3.4监控中心的标识,摆在监控中心的门口,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控制台上,显示有供电各系统信号指示,控制操作按钮等具体的字样标识。

  3.4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包括:

  3.4.1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

  3.4.2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记录标识;

  3.4.3消防设备试运行记录标识;

  3.4.4消防设备故障维修的标识;

  3.4.5监控中心有关消防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标识;

  3.4.6灭火方案及灭火指挥系统图的标识;

  3.4.7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识。

篇3:小区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编号:管理-W-013

  版本:20**-001

  小区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目 的:

  为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有效地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使用。

  适用范围

  中山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属下各物业小区

  内 容:

  1、所有消防设施设备由当班的巡岗队员负责检查巡视,外围和车库每小时最少检查1次,梯间每班最少检查1次(8小时)。

  2、巡岗队员主要负责查看消防封条有无异常,如有异常必须打开消火栓盖,检查内部配置是否齐全完好。在正常情况下,通知当班领班及时贴好封条,以便检查;

  3、队员日常检查时,若发现内部配件缺损,应及时上报领班、队长、主任查明原因,进行相应处理,由主任书面上报公司,属责任问题的,则追究处理。

  4、每月底之前,对各项目进行全方位消防大检查一次,由主任带队,主要针对消防器材的数量是否有缺少、有无移动、水阀水压是否正常、小区消防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正常情况下,统一更换上月封条。

  5、主任带队检查时,如发现小区内消防设施有水压不够、灭火器过期或存在安全隐患等现象,应及时与管理处协商解决,并上报公司。

  6、特殊情况下,需动用消防器材时,要经过队长、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过后,部门主任要专题上报公司,并及时配置。

  7、每月底之前由部门主任对各项目新进队员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培训,以便队员能够了解并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8、每月对各小区检查记录上交物业总监审核,本制度从20**年3月21日起正式执行。

  完

  编制: 审 批:

  维护: 生效日期:

  抄 报:董事办、总经办、行政人事部 各1份

  下 发:安全服务部各项目各班 各1份

篇4:P小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保养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保养制度

  1.0目的:为了确保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和起到防火、灭火的应急作用。

  2.0适用范围:小区任何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3.0管理程序:

  3.1小区内的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均由管理处统一实施有效的管理;

  3.2严格执行管理处制定的消防器材使用、保养、保管制度;

  3.3消防设施设备包括器材应印有管理处统一的消防明显标志及编排号;

  3.4消防水源、器材、设备未经管理处经理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

  3.5灭火器放置的位置要明显、合理,有紧急情况便于使用,但又不阻碍他人,灭火器必须按楼层号进行编号,防止遗失,灭火器箱必须用管理处统一印制的消防封条予以封住,杜绝别人乱使用;

  3.6消防管要做明显的消防标志,方便区分使用,更利于加强管理;

  3.7消防栓应按编号,统一用消防封条进行封闭,杜绝有人乱使用水源和动用设施;

  3.8消防斧、消防车扳手、消防服、消防撬、消防绳,必须统一摆放、统一管理,交接班必须进行清点,并做好相关使用登记工作;

  3.9 消防泵、喷淋泵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供水,消防水泵必须控制在自动状态,以便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工作;

  3.10 物业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要定期按时更换灭火器材的药剂、充氧等工作;

  3.11 各用户单元内或自备的消防器材由用户自行负责保养、更换,检查用户单元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由管理处组织进行,同时做好记录备案;

  3.12 消防通道经常检查,不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干净,防火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能够安全有效的隔绝不安全隐患;

  4.0消防器材的保养制度:

  4.1灭火器保养做到无灰尘、喷咀通,位置摆放符合规定,压力值正常,四周无其它物品堆放;

  4.2消防栓保养做到经常加油,并保持清洁,无生锈,衔接口正常,无滴水现象;

  4.3水带做到卷紧放齐,保持水带无破裂,水带衔接口正常,水带箱玻璃保持清洁光亮,无灰尘;

  4.4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排烟设备,防火门和消防栓都要定期进行测试,凡失灵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确保其处于正常的预警预防状态;

  4.5消防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先经过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并安排有效的准备应急措施;

  4.6消防水管应及时进行外表层油漆的翻新工作,所有消防提示语、警示语应经常翻新,做到真正达到醒目,起到警示提醒作用;

  4.7根据消防设施的用途、特性,应制定具体合理的维修保养计划。

  5.0基本要求:

  5.1必须明确消防器材的确切位置,以及特性和操作。

  5.2消防设施器材无损坏、故障、作废过期等现象,确保正确投入使用。

  编写:

篇5:物业项目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物业项目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管理处)应管理好所辖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禁止挪作他用及改变位置,严防损坏与丢失。

  二、各部门、管理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巡视检查要落实到三级防火责任人,并做好标识。

  三、消防器材的定位、统计由各管理处负责,并登记《消防器材登记表》。如因救火而动用应及时补充。

  四、室内外消火栓周围不能有影响消火栓使用的障碍物。

  五、如果需要暂停消防设施运行的,须按《消防设施停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办理。

  六、商铺、厂家的装修要严格执行《装修指南》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员在检查与验收中应注意:

  1、装修中不允许改变原消防设施的位置与数目,如室内消火栓、喷淋头、烟感、放水阀等。

  2、若改变原消防设施的位置、数目必须经市消防部门审批同意。

  3、商铺、厂家的装修须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七、用户(如:商铺、厂家)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

  八、对擅自挪用或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者,管理处要求限期整改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整改者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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