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学习税法课程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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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税法后的感想

  大三的第一学期,我接触到了税法,在黄老师的教导下,税法这门课程也将要接近尾声。在来到大学以前,作为理科生的我,对法律的了解甚少,所以总是觉得税收离自己还是很遥远的,但是通过这一个学期的学习,让我深刻的体会到了税法的重要性以及税收的无处不在,不论我们是买东西还是卖东西都需要税法的相关知识。通过课程的学习以及课下一些资料的查询,本身作为物流管理专业的我对税法一些方面有了初步的认识。

  首先就是税法的发展,税法的发展是多重兼顾的,其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意愿,适应多元化社会的规范。税收是工具,不可随意附加职责,所以税法的变更是可以多元化的表现出社会经济状况的。虽然税法有政治趋向性,服从于国家政策的变更,但总体上看,市场经济的影响是主要的因素。自从入世以来,中国目前已经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税法在宏观调控中起很大作用,近年来由于市场因素的复杂性,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已不容忽视,而且针对各种性质的企业在市场上要求同等地位,税收的变更已经刻不容缓。国际经济市场的税法准则给中国市场带来范本,对中国的宏观调控也有启示作用。所以,为了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繁荣中国经济,税法的变更也是必然的。这也是税法稳定经济、维护国家利益职能所要求的。时刻关注税法变化是学好税法和应用税法的关键所在。

  说完发展我再说一下我在本书中觉得难掌握的,我觉得最难掌握的还是增值税,这可是难点,光看书的篇幅就知道,我一直很模糊,为什么要教增值税,进项税与销项税,在学会计基础的时候就有接触,可一直弄不明白为什么是这样,为什么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在借方,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在贷方,经过税法老师的精彩解释我终于弄明白了其中的真谛。还有消费税,原来不是所有的销售行为都要交消费税,只是对特定的适用。比如奢侈品,烟酒,化妆品等。也让我明白了为什么烟酒、化妆品、奢侈品会那么贵,不是普通人能消费的起的。对于营业税,我也明白了为什么大学食堂的饭菜比在外面买的便宜的原因,原来学校食堂是不用交营业税的。

  然后我在说一下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不公平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一,形式结构问题。在构成税法体系的形式结构方面,税收法律未占主体地位,占主体地位的是税收行政法规。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税法的构成要素等必须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只是在法律的约束下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说明。如果以税收行政法规代替税收法律,则作为税收利益的最终获得者同时又是国家职能的履行者的政府,有可能会利用立法不合理地扩大其税收权利从而加重公众税收负担。而且,这种既作运动员、又作裁判员的操作方式也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同时,考察世界各国税收立法状况,大多数国家都是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因此,我国这种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现状,与国际惯例是不符的,也与税收法定原则相悖。此外,现行仅有的三部税收法律的地位也存在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姑不论税收法律是否应当是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只是作为对同一对象进行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两个税种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其地位无论如何应当是平等的,理论上它们应当出自同一立法部门,但事实上,两个税种法出自全国人大,《税收征收管理法》却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我们因此能得出结论说两个税种法是基本法律而《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一般法律吗?税收法律自身问题由此显现。

  第二,内容结构问题。现行税法体系的法规范内容不完整,层次不清。理论上,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其规范内容应当涵盖有关税收的各个方面,并应当形成不同的效力层级.具体讲,在纵的方面,有关税收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宪法、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各个税种法、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规章之间形成效力递减关系。其中,国家宪法规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以国家宪法为依据,规定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基本制度以及税法的基本问题,;各个税种法在税收基本法的统帅下,规定相关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等具体问题;税收行政法规负责对税种法的解释和说明,规章规定税收征管中的具体问题。在横的方面,主要是在宪法和税收基本法之下,针对每个税种都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不应当存在厚此薄彼的情况。但审视我国税法体系,虽然其规范内容也形成了一定的效力层级,但该效力层级存在紊乱,各层级应当规范的内容存在缺失:(1)第一层级上,宪法中有关税收的内容过于简单,仅强调公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2)第二层级缺乏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的统一和协调。(3)处于第三层级的税种法有待加强。根据现行税制原本应当有23个税种法,但目前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4)现行税收行政法规的层次出现分化。由于税收授权立法的存在,根据授权立法制定的税种条例或暂行条例依法应与法律处于同一层次,而根据税收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处于次法律层次,因此,现行税收行政法规并不处于同一效力层级。

  第三,立法技术问题。这里主要是指税法体系的内部表达问题,即构成税法体系的各类税法形式本身的表达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表达问题。概括起来,这些问题主要是:

  (1)名称混乱。现行各类单行税法使用的名称主要有法、决定、条例、细则、规定、办法、通知等十余种,有的同类名称还有多种表达,如规定、暂行规定、若干规定,办法、实施办法、暂行办法等。这些名称既多且杂,从字面上很难判断出它们的立法主体及其效力等级。有时名称相同的,立法主体或效力等级却不同;有时立法主体或效力等级相同的,名称却又有很大差异。由此不仅影响税法的适用,同时也影响税法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发展。

  (2)内容表达不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上,如立法主体、时间效力、立法依据、宗旨、原则、适用范围等,有些税法应该规定却没有规定;有些虽然规定了,但相互之间却存在很大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如全国人大通过的两个税种法就缺乏立法依据、宗旨和原则的规定,而且对各自正式施行时间的表述方法也不相同。此外,无论是规范性内容还是非规范性内容,在具体税法中的排列、组合也存在着不统一和不协调。

  (3)缺乏系统化。现行税法体系中较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七、八十件之多,由于这些文件是不同国家机关在不同时期制定,不仅形式多样,生效时间参差不齐,而且彼此在内容、程序及其它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不统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堆集一起,显得庞杂、零乱,缺乏系统化。

  最后我还知道我们每个公民有一定的收入就要交个人所得税,我们履行了纳税的义务。以前总是不知道个人交税的程序和时间,总是糊里糊涂,现在都知道了,学了这课还真让人受益匪浅。老师教给我们的方法虽然有的时候有点难,但是我们自己会花点时间把它掌握的。在最后我要谢谢税法老师不厌其烦的一遍遍给我们讲课,从来没有浪费一点时间。老师你辛苦了。

篇2:房地产企业税法相关规定

  房地产企业税法相关规定

  (一)各种税的总结: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款,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代收的市政费、邮政设施配套费等应计入营业额中作为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之次月起,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从严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6.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规定:

  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①+开发成本②+开发费用+有关的税金+(取得土地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20%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⑴能分摊且能提供利息证明的:(①+②)*5%+利息

  ⑵不能分摊且不能提供利息证明的:(①+②)*10%

  ☆有关的税金中不能扣除印花税(因其已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

  (二)。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①一次性收款方式销售→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

  ②分期付款方式销售→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提前付款的,按实际付款是确认)

  ③银行按揭方式销售→首付款于实际收到日确认,余款在办理转帐日确认。

  ④委托方式销售,按以下原则确认:

  A.支付手续费方式→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B.视同买断方式→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C.包销方式→按包销合同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

  D.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⑤.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按以下原则确认:

  A.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出租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B.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2.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计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不得低于15%)

  3.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

  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③.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④.以开发产品抵债;

  ⑤.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4.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①不超过12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

  ②超过12个月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

  ③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规企业所有,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

  5.发成本和开发费用的扣除

  ①.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

  →属于成本对象完www.pmceo.com工前发生的,直接摊入相应的成本对象;

  →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先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分摊,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其中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准予在当期扣除。

  →借款费用:完工前发生的,计入成本;完工后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提取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土地闲置费:☆超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而缴纳的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

  ☆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扣除。

  →成本对象报废或毁损损失:☆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

  ☆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直接在当期扣除。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和以后年度结转。

  ②.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③.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7.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可在税前扣除。否则则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篇3:房地产税法草案有望提速 专家建言设免征面积

  来源:证券日报

  近日,国务院确定《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要求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对照分工逐项制定落实方案,于4月15日前报国务院。其中,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工作。

  “根据今年两会上传出的消息可大致判断,目前房地产税正处于立法前期准备阶段,基本草案已起草完成,正在完善论证之中。”如是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朱振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国务院确定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工作,房地产税法草案完善或将提速。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一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房地产税法草案已经在制定之中,落地时间不远了。制定房地产税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其征收对土地制度、住房制度、金融制度等都产生较大影响,牵一发而动全身。

  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由财政、税务、住房、金融等多部门协调配合,可以多层面、多维度更加有效地研究房地产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目的就是要让房地税立法符合老百姓的愿望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预期。

  目前市场关心的焦点问题是房地产税将会如何确定税基和税率?会不会设定居住面积免除额?张依群表示,房地产税的立法设计应该更倾向于宽税基、低税率,还应从住房的基本民生需求角度出发,实行一定的人均或家庭住房面积免除额。而这些具体的标准设定应在中央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地方因素,由省或省以下政府根据人口住房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地域气候特点等多种因素自行制定和调整,这样才能更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房地产税作为未来地方主体税收收入的特性。

  “从国际经验上看,房地产税开征的税基主要包括依据租金收入征收和依据房屋评估值征收两种方式。就我国而言,预计会采用房屋评估值来征收房地产税。”付一夫说,需要设定居住面积免除额,并将居民住宅免税面积适当放宽一些,以保证那些持有自住房群体的利益,避免进一步增加他们的税负。如此,房地产税的推出也会变得更加容易。

  朱振鑫认为,从征收对象来看,直接“一刀切”征收不太现实,预计未来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应该是部分覆盖,先对一线、二线热点城市增量住房开始,从增量扩大到存量,从高档住宅扩大到普通住宅。三线、四线城市暂时不征或者给予一定的豁免条件,且同一城市核心区域和非核心区域的征收标准会有不小的差异。

  朱振鑫预计,房地产税将按照评估值也就是房屋市场价值,而非房产原值(即购房时价格)征收,当房价上涨时,房地产税负增加,可起到抑制房价上涨的作用,但由于近些年房价波动较大,最终评估值可能会有折扣,设定适当的评估率。

  “划定免征面积是房地产税立法的重点和难点。”朱振鑫表示,目前认可度较高且相对合理的办法是以户为单位,对首套普通住房免征,然后以人均为标准,对超出家庭(户)免征面积部分的面积,征收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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