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3843

  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1. 对讲机是专用通讯联络设备,必须加倍爱护。

  2. 对讲机实行专人、编号管理,按岗位配备,每岗固定编号,用于工作和突发事件 的联系。

  3. 对讲机持有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对讲机,谁丢失、损坏,谁负责赔偿。禁止将对讲机借给非指定人员使用。

  4. 除部分岗位手持对讲机外,对讲机应统一佩带于腰际左后方,严禁带在其他位置。规定必须使用耳机的岗位,应按要求佩带耳机。

  5. 对讲机持有人应正确使用对讲机,发现对讲机有损坏或通讯失灵时,持机人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检查后交设施设备维护部维修,严禁自行拆修。

  6.对讲机只能在当值时使用,平时不得随意使用,并应严格按规定频率使用,严禁乱按或乱调其他频率。

  7. 使用对讲机时,只能呼叫对方的编号和讲与工作有关的的事项,禁止使用对讲机闲谈、说笑、讲粗言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8. 对讲机电池应充电6小时以上,以保障对讲机使用时间,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9. 交接班时,交班人要讲明对讲机当班使用状况,接班人当场查验后发现有损坏或通讯失灵现象,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若不上报责任由接班人负责。

  10.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检查所在部门对讲机的使用情况,督促各岗位注意使用方法及操作事项。

  11. 对讲机使用规范用语

  11.1 使用普通话。

  11.2 呼叫方:先呼对方对讲机的编号,后报出呼叫方的编号。

  例:301呼叫302,“302、302,301呼叫,收到请回答。”

  11.3 应答方:报出自己对讲机的编号,并说明收到请讲。

  例:302回答301,“302收到,请讲”。

  11.4 若没听清楚对方所讲的内容,可以让对方:“请重复,请重复”

  11.5 对答完毕后,应答方应报出“明白”、“好的”、“清楚”。1

  1.6 呼叫和应答时,只呼叫、报出各自的编号;特殊情况下,

  如:呼叫方或应答方没有编号时,可报出自己的姓名,以便使呼叫方或应答方明白是谁在呼叫、应答。

  例:XXX呼叫401,“401,401,我是XXX,收到请回答。”或:XXX收到401的呼叫,回答“401,401,我是XXX,请讲。通话完毕后,回答:“明白” 、“好的”、“清楚”。

篇2:酒店对讲机的使用规定

  酒店关于对讲机的使用规定

  第一条.对讲机作为酒店办公用通信工具,只限在工作场所使用.

  第二条.对讲机只允许在接待服务过程中使用,不能做为个人联络使用.

  第三条.使用对讲机时必须用耳机,且音量要降到最低.

  第四条.对讲机必须妥善保管,保证使用通畅.

  第五条.在工作交接时,必须将对讲机、耳机上交库房。

  第六条.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对讲机破损或丢失,由使用人按价赔偿。

篇3:P公司电话、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P公司电话、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的规范电话系统的管理,有效促进内部及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信息沟通,特定本规定:

  一、办公室固定电话的使用及管理

  1、固定是用于公司业务通讯工具;

  2、公务使用电话时必须尽量压缩通话时间,原则上通话控制在每次3分钟以内,生产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可以使用人员公司固定电话。

  3、禁止使用公司固定电话拨“168”或“9”头的声讯电话(违者将按其通话时间扣罚20倍的话费,并处罚金50元/次)

  4、门卫室报警电话是应急使用,为保证畅通,任何人不得占用及使用,(违者将罚款50元/次)

  5、各部门人员不得利用上班或下班时间打私人电话,如发现由调出清单对账,查到底扣除相人员的私打电话费用。

  6、电话使用完毕收线后,必须迅速放回机座,并确认是否放妥,以保证电话线路畅通。

  7、各部门对讲机必须勤于擦拭,保证完好,对于故事损坏电话机者,一经查实照价赔偿外,每次处罚100元。

  二、移动电话及对讲机的使用管理

  1、配置移动电话及对讲机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公务的顺利开展,使用者不得因私事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公务电话的拨入或拨出借口不听公务电话,不按规定使用对讲机频道不法检收信号。

  2、公司移动电话费实行职级补贴原则,主管级为100元/个月,超出部份自已负责。

  3、职级补贴范围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按标准发放。(在工资中体现)

  4、电话费、对讲机于公司业务通讯及内部公务联系使用,通话时间应简短明了,注意控制通话时间,办公时间内私人电话尽量简短,不能用对讲机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以保证业务及公务电话的正常畅通。

  5、移动电话及对讲机由公司统一配装,必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6、享受补贴话费的移动电话的符有对讲机的使用人,必须在公司上班时间内保持待机状态,(即每天早上7:30到晚上22:00),违者处罚100元/次,根据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

  三、本规定自20**年10月6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