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目的
预防和及时处理供配电设备故障,保证供配电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无锡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辖下的所有高压供配电设备、低压供配电设备、变压器及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3职责权限
3.1 服务中心工程模块值班配电工负责高、低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3.2服务中心工程模块维修电工配合值班配电工检修。
3.3服务中心工程模块工程维修主管负责对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外协修理的联系工作。
3.4项目工程负责人负责对供配电设施设备“年设备设施保养计划”的制定,维修保养的工作协调、指导、监督。
4工作程序
4.1供配电系统的管理要求:
4.1.1 高压配电柜、变压器的检修和校验由工程维修主管负责申请外协。高压配电柜、变压器外部环境的保洁工作由值班配电工负责。
4.1.2 委外维修按《设施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4.1.3工程模块维修电工、值班配电工根据批准后的“年度供配电设备检修保养计划”分解的月度精密、定期、日常维保计划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将维修保养情况记录于“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记录”,零部件更换及精密维修同时记录于“设备管理台帐”,同时还需认真填写 “配电柜、控制柜保养记录表”,变压器委外维修完需填写 “干式变压器保养记录表”。
4.1.4 维修保养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程序、停电管理工作程序。
4.1.5供配电设备故障维修一般不超过8小时,若在8小时内无法解决的重大故障,应将故障原因、解决方案、解决时间书面上报服务中心,限期解决。
4.1.6凡是夜间发生的,不影响物业正常运营的,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供配电故障,可
以由次日早班值班配电工和维修电工进行处理。
4.2低压配电柜检查保养步骤
4.2.1.1准备工作
a)在配电柜停电检修保养的前一天,工程模块维修主管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书面通知服务中心停电的起止时间,填写“配电柜检修工作表”,由服务中心客服模块负责通知有关用户。
b)停电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办理好工作票手续,特别是工器具的准备应齐全。
c)由工程模块维修主管负责统一指挥,力求参加检修保养的工作人员任务明确,思想统一,行动一致,分工协作合理,以便高效率完成工作。
4.2.1.2保养操作方法
a) 实行分段保养; 先断开保养段的电闸。
b) 逐级断开低压侧空气开关,然后断开供变压器电的高压侧真空断路器,合上接地开关,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
c) 检查母线接头处有无变形,有无放电变黑痕迹,紧固联接螺栓,螺栓若有生锈应予更换,确保接头连接紧密,检查母线上的绝缘子有无松动和损坏。
d) 用手柄把总开关从配电柜中摇出,紧固各接线螺丝、清洁柜内灰尘,试验机械的分、合闸情况。
e) 把各分开关柜从抽屉柜中取出,紧固各接线端子。检查电流互感器、电流表、电度表的安装和接线,检查手柄操作机构的灵活可靠性,紧固空气开关进出线,清洁开关柜内和配电柜后面引出线处的灰尘。
f) 导线与器具连接必须连接紧密,压板连接时压紧无松动,螺栓连接时,在同一端子上导线不超过2根,防松垫圈等配件齐全好用。每运行一年应全面检查紧固一次。
g) 保养电容柜时,应先断开电容器总开关,用10mm2以上的导线把电容器逐个对地放电,然后检查接触器、电容器接线螺丝、接地装置是否良好,检查电容器有无胀肚现象,并用吸尘器清洁柜内灰尘。
h) 按以上各项要求保养完毕配电柜后,拆除安全装置,断开高压侧接地开关,合上真空断路器,观察变压器投入运行无误后,向低压配电柜逐级送电。
4.2.1.3安全注意事项
a)停电后应验电。
b)操作高压侧断路器时,应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c)保养电容器柜时,在电容器对地放电之前,严禁触摸。
d)保养完毕送电前,应先检查有无工具遗留在配电柜内。
4.3供配电系统的组成
4.3.1高压部分:计量柜、避雷柜、高压进线柜、变压器柜、隔离柜、母线桥、母联柜。
4.3.2低压部分:电容柜、低压柜、供电线路、控制柜。
4.4设备保养
4.4.1保养等级:精密
设备名称保养部位/部件保养要求保养周期
计量柜计量仪表功能性检查1次/2年
避雷柜接地部分功能性测试1次/年
变压器柜变压器本体功能检查/测试1次/2年
母联柜执行机构功能性测试1次/年
电容柜电容功能性测试1次/年
篇2: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2014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年1月7日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乡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但城乡居民自建房内的用户、住宅区内使用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所需的供配电设施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建住宅住户入户开关处,及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和经营性用电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不含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七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供电企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审核。
第九条供电企业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承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新建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和经营性用电出线点后的电气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供电企业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监管、审计、监察、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交用电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制定供电方案所需的建设规划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
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应当符合能源监管部门的要求,自受理用电申请之日起,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施工设计图审核合格后,供电企业与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协议,协议中应当约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的选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工程质量及完成时限等。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合供电企业办理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建设开工等所需手续,并按照约定期限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和通道。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根据建设协议约定,按照新建住宅区开发进度,分期分批向供电企业支付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
需要提供临时供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用于供配电设施的材料和设备的购置、施工、监理、调试、竣工验收、维护等。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费用标准,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化和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在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后,不得再向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者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新建住宅区项目投入使用后,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的建筑面积,与供电企业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费用标准结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
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办法,规范费用管理,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开一次上半年度费用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当在发展改革、能源、能源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共同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验收和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向供电企业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由供电企业留存,另一份转交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在检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确保24小时受理供配电设施故障报修业务。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按照能源监管部门规定时限处理,保证用户正常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二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及约定支付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书面告知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供电企业暂停办理其用电业务。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不按照规定组织招标投标、不按照规定履行维修养护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逾期未完成供配电设施工程,给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开发建设单位及购房人或用户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供电企业已受理用电申请但未提供供电方案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供电企业受理用电申请并已提供供电方案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参照本办法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供配电设备维护保养规程(2)
供配电设备维护保养规程(二)
一、目的
检查并及时处理供配电设备隐患,满足设备在良好的条件下运行,确保设备性能,保证安全运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高压配电设备、低压配电设备、变压器及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三、内容
由运行班运行技工根据下面检查保养表对供配电设备进行保养,高压部分的年度检测保养可委托供电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检测保养。由管理处的设备管理员根据相应的《维护保养检查表》对保养情况进行检查跟进。
低压配电柜的检查保养表
序号*ml:namespace prefi*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检查保养项目 | 保 养 内 容 | 周期 |
01 | 配电屏 | 清洁 | 月 |
02 | 电器仪表 | 外表清洁,显示正常、固定可靠 | 月 |
03 | 继电器、交流接触器、断路器、闸刀开关 | 外表清洁,触点完好,无过热现象,无噪音 | 月 |
04 | 控制回路 | 压接良好、标号清晰,绝缘无变色老化 | 月 |
05 | 指示灯、按钮转换开关 | 外表清洁,标志清晰,牢固可靠,转动灵活 | 月 |
06 | 电容无功补偿 | 电容接触器良好,电容补偿三相平衡,电容器无发热膨胀,也不冰冷,接头不发热变色 | 月 |
07 | 母线排 | 压接良好,色标清晰,绝缘良好 | 年 |
08 | 配电屏对地测试 | 接地良好 | 年 |
高压配电柜的检查保养表
序号 | 检查保养项目 | 保 养 内 容 | 周期 |
01 | 操作机构 | 灵活 | 半年 |
02 | 隔离开关 | 触头正常、开合正常 | 半年 |
03 | 高压油开关油位 | 正常 | 半年 |
04 | 母线排 | 压接良好,色标清晰,绝缘良好 | 年 |
05 | 配电屏对地测试 | 接地良好 | 年 |
变压器的检查保养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周期 |
01 | 外观 | 扫尘、色标清晰,整体完好无损 | 年 |
02 | 绝缘电阻值 | 高压侧对低压侧,高压侧对地,低压侧对地,绝缘良好 | 年 |
03 | 零地接线端子 | 压接良好,牢固可靠 | 年 |
04 | 母线排 | 压接良好,牢固可靠 | 年 |
05 | 绝缘子 | 抹尘,整体完好无损 | 年 |
06 | 干燥剂 | 硅胶干燥剂色浅、半透明 | 年 |
电房附属设施的检查保养表
序号 | 检查保养项目 | 保 养 内 容 | 周期 |
01 | 门窗及防小动物设施 | 门窗开启灵活,无>10mm缝隙,通风网无>10mm小孔、无严重锈蚀 | 月 |
02 | 通风照明设施 | 无故障、保证通风照明 | 月 |
03 | 绝缘工具 | 正常有效 | 月 |
04 | 灭火器 | 正常有效 | 月 |
四、相关记录
1、《低压配电柜检查保养记录表》GD/E-QE-001-002-01
2、《高压配电柜保养检查表》GD/E-QE-001-002-02
3、《变压器保养检查表》GD/E-QE-001-002-03
4、《电房附属设施检查保养记录表》GD/E-QE-001-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