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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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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峡大学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探亲假管理,进一步明确职工探亲假条件、程序及报销等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探亲假条件

  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以及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的路程假。假期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在本校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居住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探望配偶;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居住且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任何一方团聚的,也可以请探亲假探望父母亲。

  二、探亲假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可请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请假1次,假期不超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不含岳父母、公婆),每4年可请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20天。

  4、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满2年后可享受公费回国休假1次。配偶公派出国前规定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且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5、已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假期1个月计算。已婚归侨、侨眷和台胞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请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40天,不予累计。

  未婚归侨、侨眷和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4个月;3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70天;2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45天;1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20天。

  归侨、侨眷和台胞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期,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归侨、侨眷、台胞职工符合在国内会亲或改探条件的,其假期比照第二条1至3项的规定办理。

  6、学校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进行,若寒暑假天数不足探亲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补足探亲假天数。请探亲假时,不能同时请事假。

  三、审批程序

  学校职工请探亲假的,需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探亲假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盖章后,报人事处审批(处级领导干部请探亲假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出国出境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期间的档案工资待遇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

  配偶因公出国,职工符合探亲条件,3个月内档案工资照发;配偶因私出国,职工符合探亲条件,1个月内档案工资照发。

  五、探亲差旅费报销办法

  1、报销探亲差旅费的标准及规定

  (1)职工报销探亲差旅费(如交通费、住宿费等)必须持有效票据,复印件和证明不予报销。

  (2)探亲职工乘坐的交通工具所走路线必须是直线或最近距离。

  (3)探亲职工乘坐火车,一律按硬座票价标准报销;乘火车硬卧的按票价的60%报销或参照同等距离的硬座票价报销;乘火车软卧的按票价的36%报销或参照同等距离的硬座票价报销。

  (4)年满50周岁以上并须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卧费。符合乘坐火车硬卧条件而乘坐慢车或直快硬座的,按票价的30%给予补助;乘坐特快硬座的,按票价的25%给予补助。

  (5)探亲职工乘座轮船按四等舱位标准报销。乘坐长途快艇按票价的50%报销或参照同等距离四等舱位票价报销。

  (6)探亲职工乘坐长途汽车按票价据实报销;乘坐长途汽车卧铺按票价的60%报销或参照同等距离的汽车票价、火车硬座票价报销。

  (7)探亲职工乘坐飞机按机票的36%报销或参照同等距离的火车硬座票价报销。

  (8)探亲职工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1次,可凭票按60元标准报销1天的住宿费。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因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等)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票据报销。

  (9)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现行工资单第1、2项之和)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方可报销。

  (10)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11)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和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往返路费报销标准参照上述(1)-(9)办理,境外费用自理。

  归侨、侨眷和台胞职工符合在国内会亲或改探条件,其交通费和住宿费按上述(1)-(9)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和台胞职工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1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探亲对象旅游、访亲及治病等费用自理。

  3、探亲差旅费每学期开学后第3-4周报销,由人事处审批。

  六、本办法从20**年7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2:学院职工探亲假报销路费的规定

  

  zz学院关于职工探亲假报销路费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在册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的待遇(只限200公里外的外省市及国境内)。如果与父母或配偶一方能够在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

  二、职工探亲假期:

  职工探亲要利用寒、暑假期,不再另行安排休假期。

  三、报销路费标准: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报销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只限报销火车硬座车票及长途汽车硬座车票。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参照劳动局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职业学院人事处

  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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