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党内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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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选举制度

1、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健全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党内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中国共产章程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4、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6、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⑴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⑵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⑶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⑷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⑸工作调动、下派锻炼或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7、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

⑴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七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

⑵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三至五人,最多不超过七人,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

⑶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五至七人,最多不超过九人,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人。

⑷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五至九人,最多不超过十一人,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至二人。

⑸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

8、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选举要求:

⑴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领导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⑵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⑶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⑷委员会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在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上级党组织指派的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自然成为委员会的委员,不需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

9、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⑴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

⑵组织所属的党组织或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⑶考察或酝酿候选人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⑷将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10、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主要程序:

⑴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一至两个月),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和选举办法等。会后,党的委员会应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⑵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包括对党员进行召开党员大会的目的、意义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情况的报告等文件。根据党的委员会会议精神,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开展召开党员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在筹备过程中,党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检查督促,注意协调好各方面工作,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并注意经常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

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下届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研究确定,在这次会上还可以审议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费收缴情况的报告等文件。

⑷上级党组织对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批复后,党的委员会即可召开支部负责人或党小组长会议。介绍党员大会准备工作情况,确定党员大会日程、召开时间和地点;向党员提出有关要求;确定召开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⑸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会议议程是:宣布党员大会开会;唱(奏)国歌;党的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作党费收缴情况的报告;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作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⑹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讨论单位,审议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费收缴情况报告);酝酿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⑺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费收缴情况报告)的讨论情况汇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听取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下届党的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讨论情况汇报,确定候选人名单;审议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⑻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一般有以下程序: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通过选举办法;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进行预选的,由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进行正式选举的,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并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党员大会的选举,由党的委员会主持。党的委员会通常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主持会议的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支部书记主持。

⑼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召开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会后,将选举结果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⑽召开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党的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经批准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要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书记讲话。新选出的党的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于书记、副书记尚未产生,根据规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选举结束后,通过有关决议或新当选的书记讲话时,会议由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主持。

⑾党的委员会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情况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须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⑿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做好党员大会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篇2:市实验幼儿园选举工作计划

  市实验幼儿园选举工作计划

  一、准备阶段

  1.建立选举工作组织机构机构。(11月22日)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11月22日)

  3.参加教育系统选区选举动员工作部署会议(11月22日)

  二、宣传发动和选民登记核对阶段

  1.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形成声势。(11月23日)

  a、在橱窗张贴宣传标语。

  b、召开教职工大会,发布选民登记公告。

  c、利用幼儿园网站进行广泛宣传。

  d、印发有关选举工作宣传材料。

  2.培训选民登记工作人员。

  3.建立选民登记站。

  4.选民登记、核对。(从即日起到12月10前)

  5.选民资格审查。(12月20日前)

  6.上报选民登记名册和统计表(20**年1月5日)

  7.公布选民榜(20**年1月12日前)

  8.填发选民证(20**年2月18日前)

  三、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2月3日至2月17日)

  1.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2月6日前报选举工作办公室。

  2.公办初步候选人名单。(2月8日前)

  3.张榜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2月15日前)

  四、宣传代表候选人阶段(2月18日至2月23日)

  1.宣传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2月23日前)

  2.召开会议,明确选举意义、具体规定、要求及注意事项。(2月23日前)

  3.检查核实选民人数。

  4.发布投票选举公告。

  五、投票选举阶段(2月24日至2月29日)

  1.做好投票站、选举大会、流动票箱的组织工作。

  2.组织选民投票选举。(2月24日)

  3.准确计票,依法公布计票结果。

  4.公布计票结果。

  5.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2月29日)

篇3:连云港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程序(2011)

  连住房发[20**]148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房产)局,市开发区建设局,各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连云港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建筑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入住率告知书)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一般包括六项材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二、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在物业管理区域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发出报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筹备组报名时间为7个工作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具有产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委会代表(不具有表决权)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筹备组成员人数宜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有表决权的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而且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组长不具有表决权。

  筹备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未依法开展工作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三、确定筹备组成员。报名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参加筹备组的报名人员进行业主身份验核,并组织全部报名人员召开会议,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超过预定人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知所有报名人员到场,按照不同物业类型的比例,采取随机抽签或投票选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延长期限为7个工作日)。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

  四、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为7日。

  五、第一次筹备组会议。确定正式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后7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召开第一次筹备组会议,并安排、布置工作,筹备组组长负责筹备组工作。筹备组可组建宣传、文书、票务、异议处理等小组开展工作。

  六、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

  七、筹备组的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筹备组负责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及表决规则。

  (二)参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四)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

  (五)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数及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总业主人数,以幢(栋)等形式建立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六)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并确定表决票和选票的发放、监票、验票、唱票及计票的人员名单。

  (七)组织每幢(栋)业主选举幢(栋)长(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八)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公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并公告。

  公告形式:书面 。

  公告地点: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 。

  公示期间:7日,在此期间业主可以提出建议或意见,筹备组应当记录。

  修改确认期:公示期满后7日内,结合业主提出的建议或意见进行修改,确定拟提交表决的内容。

  筹备组表决:

  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筹备组作出决定应当经筹备组中拥有表决权的过半数成员同意(组长没有表决权)。

  成员进行表决时应当在决议上签字,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持保留意见的成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筹备组应当对会议进行书面记录,筹备组组长应当对表决及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

  Ø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筹备费用: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包括参会人员开支、场地费用、材料费用等,建设单位应将费用支出列出明细并予以保留,作为已履行该项义务的证明。

  筹备时间: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八、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及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修改意见。

  以筹备组的名义发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通知并发放候选人报名表,并载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条件、方式、领取和递交报名表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时间为7日。

  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征求全体业主对《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修改意见。

  九、验核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筹备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按照通知中的资格条件要求进行验核(主要验核报名的候选人是否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等)。

  筹备组验核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情况后,应将候选人的报名情况如实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验核完毕后,由筹备组将候选人报名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7日。如有业主对候选人的资格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该候选人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筹备组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予以核实,在正式公布候选人名单之前将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者。公示期满后,筹备组确定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印制选票和表决票,制作投票箱。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印制完成选票和表决票,做好选票和表决票印制数量登记,制作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和投票登记表,并按照投票点的数量制作投票箱。投票箱只能有一个投票口,且投票入口不得超过2cm×5cm,箱门贴封条。

  十一、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以下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

  1.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2.《管理规约》(草案);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4.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资格表;

  5.表决票和选票式样;

  6.业主名册及票权数情况;

  7.其他表决事项。

  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递交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业主。

  十二、业主大会的召开。筹备组组建若干发放组及唱票组、计票组、监票组,每组三人以上,由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组成(委员候选人应回避)。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组将选票和表决票送达每户业主,确认业主身份。业主须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如收到选票或表决票的为非业主时,应由非业主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

  2.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和“集中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流动投票。发放选票和表决票时,业主如愿意立即投票,可将填好的票投入到发放组携带的流动票箱内,并在投票登记表上签字。

  (2)集中投票。筹备组集中一个时段在管理区域出入口或社区居委会等处设立投票箱。业主将填好的选票或表决票,持业主身份的有效证明到指定的投票箱进行投票。筹备组应当组织人员(候选人应回避)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选票或表决票及登记等工作。社区居委会派员在现场全程监督。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代理人须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投票时间超过一天的,投票当天截止时,筹备组在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见证下对所有的投票箱共同封箱,并放置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任何人不得毁损投票箱。

  投票时间不宜超过7日,但投票截止时,回收选票未达到法定票数的,应张贴通知,继续征集未投票业主的意见。

  3.计票。投票结束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由监票组、计票组进行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

  (二)采用集体讨论(现场大会)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入场登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产权份额清单对到会的业主核对身份,业主签到登记。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大会的,需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以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筹备组应确认到会的业主数量符合法定人数和投票权数后才能宣布大会开始。

  2.宣布会议议程,介绍委员候选人,宣读《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及注意事项。

  3.发放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组核对业主身份后发放选票和表决票,业主须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

  4.投票。业主填写好选票和表决票后,自行投放到会场设置的投票箱内。

  5.统计投票结果。由唱票组、监票组、计票组现场开箱,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

  十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业主大会投票的结果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为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四、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等表决事项是否通过。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等的表决统计,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等事项才能正式通过。

  十五、公示选举和表决结果。筹备组将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结果和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的表决结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十六、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自公告之日起,筹备组组长应在3日内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委员,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十七、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连云港市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申请书;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3.业主大会会议纪要;

  4.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名表,产权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5.已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

  6.其他材料。

  十八、刻制印章。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十九、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印章刻制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复印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自行解散。

  二十、资料存档。业主大会选举和表决工作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将涉及选举和表决全过程的书面材料整理存档。有条件的,对重要的工作进行数码拍照留存。

  上述所有的公示、公告等均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张贴。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出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涉及投票选举或表决的,须由业主本人亲自表决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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