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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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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连云港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或大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开展业主委员会筹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投票选举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主。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中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一套房屋的业主有两人以上的,应当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应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以备存档。复印件上应载明经办人签名和经办日期。若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的,可以出具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材料。

  业主为法人的,应书面授权委派一名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但被授权人没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力。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监护人(或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但监护人(或代理人)不能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已设抵押和被查封的房屋所有权人依然是业主。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名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名,委员名(委员成员数应满足5人或5人以上单数的要求)。

  第六条 选举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数按应选人数的20%确定。

  第七条 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名时,候选人以得票权数多的前名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定为人。

  第八条 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人数为超过5名但达不到预定人数时,业主委员会成员可按最大单数确定,以得票权数多的当选。

  第九条 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的人数不足5名(不含5名)时,不足部分的委员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权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第十条 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的人数为零时,本次选举无结果,选举工作结束。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未发生侵犯本物业区域其他业主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区域内实施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没有任职;

  (四)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不欠交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七)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八)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九)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十)年龄在70岁以下;

  (十一)其他。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采取自荐方式,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者均可报名。

  第十三条 经筹备组审核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验核后,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小区内公示15天。凡认为候选人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由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由筹备组将选票发给全体业主以书面征求业主意见(或由筹备组筹备召开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实际居住者不是业主的,应告知业主。

  第十五条 书面征求意见的,业主填好选票后,应持业主身份有效证明到指定的投票箱投票(集体讨论的,业主应持业主身份有效证明到指定地点参加业主大会,现场投票)。

  第十六条 业主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受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书、委托业主身份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第十七条 业主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产权人。

  第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将所有投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统一开箱,公开验票,对投票人数和票权数加以核对,当场统计投票结果,并由监票人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唱票人、监票人由业主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选举工作设总监票员1人、监票员人,总计票员1人。

  第二十条 选举所投的票权数超过本小区总投票权数的1/2,本次选举有效,当选的委员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超过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候选人以得票权多的当选。出现得票权第名并列时,抽签决定(或再次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立中心投票箱,对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便到场投票的业主,由3名监票员上门接受投票。

  第二十三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的处理以及本办法的解释,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篇2:公司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

  公司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按照工会字【20**]号《关于工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执行和监督。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

  组长:张德诚

  副组长;杨剑平

  成员:z(上届工会委员会女工委员)

  z(上届工会委员会组织委员)

  z(上届工会委员会文体委员)

  z(上届工会委员会青年委员)

  z(上届工会委员会宣传委员)

  **公司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由ZZ同志负责。

  二,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设置

  根据全总《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设置如下:

  工会委员7人,其中工会主席1人,委员6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生活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女工委员和财务委员等)。

  三、具体工作安排

  换届选举工作从九月中旬至十月底分五个步骤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产生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元月24日前)

  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工会主席由我公司行政副职兼任,由公司党委提出候选人名单;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各处室推荐意见,在反复酝酿、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产生建议名单,报公司党委审核,并进行公示。候选人原则上每个处室2人,要有充分的代表性。最终产生13名工会委员会候选人。

  (二)会员大会准备工作(元月30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拟定会员大会程序,并将会议程序和候选人名单报保监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未通过,则继续推选其他候选人;审核通过后,准备好选票。

  (三)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元月15日前)

  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当场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为更好使工会委员具有充分的代表性,选举应参考以下原则:每个处室有1位委员;充分考虑行政级别、年龄阶段、男女比例、非党员比例;工作热情高,能够积极反映群众意见。

  (四)将换届选举情况和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保监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审批。(元月22日前)

  (五)审核通过后,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正式开始开展工作。(元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全体会员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整个选举过程应保持公平、公正、透明。

篇3: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办法(1996)

  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选举工作。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自建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居住区。

  第三条 管委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管委会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超过总数50%以上即可召开大会。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不满18周岁的产权人、使用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大会。

  第六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经已入住房屋产权人、使用人50%以上人数决定,可以推迟召开大会。

  第七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有足够时间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为11-17人。经大会决定,委员总数可以适当增减,但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设候补委员,由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为1至3人。

  第十条 管委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一般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20名以上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可以联名推荐管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

  第十一条 管委会委员、候补委员会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大会人数半数以上的选票,方可当选为委员、候补委员。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从管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3年,管委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管委会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选举新的管委会。

  第十五条 管委会委员因死亡、搬迁、工作调动等原因缺额的,由候补委员补任。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管委会选举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管委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按照《长春市住宅小区物

  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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