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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局党组第十七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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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局党组第十七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方案

  根据省委、市委统一部署和安排,今年5月在全市开展第十七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以下简称“宣教月”)活动。为推动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现结合市城管局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活动主题

  践行《准则》《条例》,做遵规守矩党员。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按照市纪委四届六次全会的工作部署,围绕“践行《准则》《条例》,做遵规守矩党员”主题,深入开展《准则》《条例》学习宣传和党性党风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遵规守矩意识,加强纪律建设,为加快**振兴崛起提供坚强保证。

  三、活动内容

  今年“宣教月”期间重点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

  (一)开展一次专题辅导学习。以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的专题学习内容为主,集中收看《准则》《条例》课程,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开展一次《准则》《条例》知识测试活动。组织机关党员干部积极参加全省《准则》《条例》网上测试,做到全覆盖、无遗漏,让党规党纪刻印于心、落实于行。

  (三)开展一次“旁听庭审、以案说纪”教育活动。联系市纪委,组织党员干部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引导党员干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四)开展一次专题警示教育活动。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解读相关案件,以案明纪,进行教育,促使党员干部知戒惧,明行止。

  (五)开展一次讨论交流活动。以支部为单位,组织机关党员干部进行讨论交流,检验学习效果,引导党员干部坚定“四个足够自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支部要把宣传教育月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带头参加活动;纪检监察室要积极组织协调,抓好监督检查;各科室要发挥职能优势,主动配合,形成合力,使活动真正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特色。各支部要按照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围绕宣传教育活动主题,紧密结合本部门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营造浓厚氛围。加强对“宣教月”活动的宣传,营造“宣教月”活动强大声势和良好舆论氛围。各支部要及时向局纪检监察室报送“宣教月”活动开展情况及总结。

篇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范本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范本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及县纪委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促进文化旅游系统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 责任期限:____年元月1日至____年12月31日。

  第二条 责任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第三条 责任内容

  甲方主要职责:

  1、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教育,把“十六大”精神和“***”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全系统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及时制定下达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2、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局领导班子对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局党委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定期检查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的执行情况,听取汇报,指导工作,帮助分管单位和基层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督促基层领导在日常工作中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

  4、对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抓好全系统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

  6、听取、讨论纪检信访案件的查处意见。

  7、年终对全系统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乙方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县局搞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2、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机构。

  3、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书记在中纪委会议上的讲话,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使受教育面达到90%以上,其中领导干部要达到95%以上。

  4、要召开好一年两次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开会率达100%,领导干部参加率要达到98%以上,专题民主生活会要结合实际,解决单位热点、难点问题。

  5、继续坚持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礼品登记制度。

  6、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活动中招待费的开支,严禁公车迎亲,禁止用公款出外旅游,不搞工程庆典活动。

  7、实行事务公开、突出纠风重点。一是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二是要严格执行事务公开制度,要在公开栏按规定要求,定期公开事务内容、重大事项,接受群众监督。

  8、对上级批转的信访案件及时查处,及时结案,及时回复。

  第四条 奖惩

  1、对年度考核被评为党风廉政优秀单位予以表彰。

  2、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参予年度先进单位的评选:

  1)本单位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

  2)本单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案件的;

  3)单位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不能及时治理查处纠正的;

  4)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不能及时认真查处,甚至庇护的;

  5)有案不查,拖案不处理的;

  6)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7)对国家政策和重大决策不认真贯彻执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条 本责任书由局分管领导代表甲方与乙方各单位党务主要负责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

  第六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篇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章程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谦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 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 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责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www.pmceo.com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风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五)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搞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笔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各级党的相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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