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员工入职合同书样本

7314

20**员工入职合同书样本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任乙方为部。

二、聘任时间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的薪资为元。甲方视乙方工作情况,酌情延长或缩短乙方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突出,考核成绩达标,可随时终止试用,转为正式入职。

三、试用期薪资为元/月。如在第一周终止试用,薪资按每日20元结算,不扣除餐费;超过一周终止试用的,按原定的试用期薪资标准结算,扣除餐费。(亲子活动安全协议书)

四、乙方的薪资为元/月。(在职期间的薪资调整依据个人工作表现及岗位考核达标情况决定;提成根据各部门的具体规定给付;奖金则依据个人表现,按照公司的奖励制度给付)。

五、乙方的薪资由甲方在每月的15日发放(若薪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则做顺延发放)。

六、乙方在职期间,可享受多项福利待遇(见附件一)。

七、乙方在职期间,如工作成绩突出,公司将给予额外奖励。

八、乙方在职期间,由甲方安排提供午餐和晚餐,乙方每月只需支付餐费100元,其余由公司给予补贴(此项补贴不做现金发放。不在公司内用餐的员工不享受此项补贴)。

九、乙方在职期间,考勤由甲方按乙方实际出勤记录及公司考勤制度执行(加班计时以乙方所在部门主管的加班安排记录为据);每月出全勤可获100元全勤奖励!

十、乙方在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实际工作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

十一、乙方在职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十二、甲方每月转出乙方10%的薪资作为留存薪资,该部分薪资在乙方正常履行本协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全额返还。

十三、在职期间,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提出解除本协议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理、总监、主管须提前三个月做出书面离职申请),以便商洽、办理工作交接及薪资发放等事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方可正式离职,否则,将依照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出相应处理。

十四、乙方任职期间,如违反了公司的制度或规定,公司有权据制度做出相应的处罚。

十五、乙方在职期间,如甲方有正当理由认为乙方不能继续在公司任职(发现乙方违犯国家法律、有意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及规定——严重失职、出现重大失误、执行工作指令消极、弄虚作假、泄露公司机密……),可随时终止此协议。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经济损失的追究,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乙方在任职协议执行期间擅自离职,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除追究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薪资及留存薪资作为违约金处理。

十七、在职期间,员工违反公司安全条例(违规用电、用火、违规使用燃气具、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进入非正规的娱乐场所或网吧、到非正规的场所游泳、夜不归宿……)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十八、本协议期满前的一个月之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新一年度的聘用协议。十九、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详知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篇2:入职需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入职需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原告李某于20**年2月经朋友介绍到被告某公司上班。李某报到当天,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就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期限、养老保险、工作内容等与李某进行了磋商。在磋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经理将双方磋商的内容形成入职协议,并约定本协议可代劳动合同,李某在合同上签名。

20**年7月,公司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原入职协议的基础上,就双方未协商或者已协商条款再次细化,主动提出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李某因劳动合同期限问题未能与公司协商一致,双方未能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后李某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被仲裁驳回后向法院起诉。

相关知识分析:《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八项以及兜底条款。

从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动因看,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者需要用人单位对自己付出的劳动给予相对应的报酬;用人单位需要发展壮大,劳动者需要获取物质保持生产力的再生和延续。

为此,基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动因,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客观条款要比其他条款重要得多,也是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心骨和脊梁,是劳资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根本所在。

劳动合同正是建立在期限、报酬、工作内容等主体架构之上,充实了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等辅助性条款。只要双方就劳动合同的期限、报酬、工作内容等作了明确约定,就应当看到劳动合同框架所在,故而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成立的。因此,我们不应认为入职协议不是合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从法律条文原意可以看出,法律惩戒的是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法律强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应当承担付出双倍工资的成本;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合同,其付出的成本可能是其多年的工龄付之东流。而入职协议表明双方具备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相关的重要事项做出了约定,因而不能认为用人单位为故意不签订的行为,而要求其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该条规定了对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既然像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重要条款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按照规则协商,并按照规则做出相应推定,那么作为一般性条款当然适用。同时双方再行协商的前提是已经存在劳动合同,而且该劳动合同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法律才做出此规定。

所以,我们不能一味要求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格式与内容的全面,毕竟在出现瑕疵的情况下,法律法规做出了认定的规则。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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