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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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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房屋租售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小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变卖时,必须在上述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新业主一起到小区管理处进行登记,结算有关费用,办理新户入住手续;

  2.凡因了生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变卖而未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的,管理处将认为该房产仍属原业主,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及一切经济纠纷仍由原业主承担;

  3.属房屋出租的,租户可凭租约及业主委托书代为缴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管理处只将租户视为代办形式,所有因该房产发生的一切事务,费用,纠纷由业主负责;

  4.所有因房产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成为承受人的,必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好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手续后,有权享受小区对业主的各项照顾与服务,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遵守小区公约和住户守则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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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公共管理制度: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特将园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指定如下:

  出租人须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并与派出所和承租人签订《出租屋治安责任书》后,方可出租房屋。

  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谁出租,谁负责"的治安连带责任,自觉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检查管理。

  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居住和使用。要维护好自 己出租房屋的治安秩序并经常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租住人员在入住时应该核对其居民身份证,同期签订《租住人员治安责任书》,并督导其在三天内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并立即登记在《出租屋暂住人员登记表》内,按规定时间向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督促租住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如发现租住人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出租屋的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和刑事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出租人(业主)须承担该出租屋所欠的水、电、管理费或发生的其他费用。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二天内,将物业出租的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凡园区内的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转让、馈赠或以其他形式变卖时,必须在上述行为发生完后半个月内与新业主一起到本公司办理转名登记手续,登记时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新业主凭房产证或预售房地产转让登记记录、身份证、相片等办理登记手续。

  新业主须同原业主划清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等费用。

  ●凡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或以其它方式变卖而未到本公司办理有关手续的,本公司将视时下业主为该房产权所有人,此房所发生的费用由时下业主承担。

  ●所有因房产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他形式变卖等处理而成为受让人的,享受其相应的权益,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遵守一切管理规定。

篇3:小区公众管理规定: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1、业主在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时,请在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一个月内与新业主(或租户)一起到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结算有关费用(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新业主(或租户)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2、因发生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未到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将会视该房屋产权属原业主,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及一切经济纠纷由原业主承担。

  3、房屋出租的,租户可凭租约及业主委托书代为缴纳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有关费用,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只将其视为代办形式,所有因该房产发生的一切事务、费用纠纷仍由业主负责。

  4、所有因房产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等而成为房产承受人的,享受其相应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户手册》以及其他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篇4:园区房屋租售用途管理守则

  园区房屋租售及用途管理守则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特对本园区房屋用途作如下规定:

  1、园区内房屋及场地的租、售、转让、转借及抵押须提前到本处进行登记,并提供所有权、使用权人个人家庭资料。

  2、房屋租赁人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持有广州市身份证或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有效证件,且不得利用本园区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售房时标明用途为住宅的单位只能作为住宅,不能作工业、商业或其他用途。

  4、车库、设备用房等公共设施用地不得侵占或改变使用功能。

  5、为配合室内厅、房间的使用功能,各关键部位已做特殊处理。业主(住户)不得任意改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负。

  6、为解决居民生活之需,管理处已按比例对各商铺的商业行业作了合理分布,各业主、租用户改变经营项目须事先向管理处申报。

  7、各出租屋不得经或毒品、危险品、并不得开展各类含色情内容的服务。

  8、出租的商铺不得进行煎、炒、炸等产生强烈污染的烹饪。

  9、出租的商铺不得在铺面以外摆放物品,不得擅自悬挂统一招牌以外的宣传、装饰物品。

  10、屋门前、公共走道不可以贴对联、设香炉、张贴其他饰品,以免损坏墙壁。

  11、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除限期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将处以赔偿200-3000元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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