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保安消防培训(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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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保安消防培训(例行)

  第三部分 消防培训

  一、灭火器的携带及使用方法

  培训内容:

  (1)携带

  左手握灭火器手柄,右手握灭火器底部,置于右腋下紧贴身体。

  (2)使用方法

  1、拉出保险销。

  2、将喷嘴对准火源根部。

  3、按下压把,喷射灭火。

  注意事项:

  1、灭火人员应站在上风口进行灭火。

  2、每月检查压力表指针,若低于绿区或保险销脱落,必须检修。

  3、一经开启须再充装,充装前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灭火器,不得再次使用。每年进行一次检修,并做好记录。

  4、灭火器每五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试验后应在筒身肩部打有日期钢印;

  (3)灭火器种类介绍

  1、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俗称碳酸气,在通常状况下是无色无味的气体。具有不燃烧、不助燃、不导电和无腐蚀等特性。

  二氧化碳的灭火应用范围:适用于仪器仪表、贵重物品、图书资料、忌水物质、一般油脂类及600伏以下的电器等初起火灾。

  使用注意事项:

  A灭火时要根据火灾大小连续喷射,以防复燃;

  B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要顺风灭火,气瓶不能颠倒,以防二氧化碳中毒。

  2、干粉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又称化学粉末灭火剂,是一种易于流动的固体粉末,具有灭火速度快、效率高、不腐蚀、不导电等优点,是一种重要的化学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应用范围:适用于扑救可燃液体、气体、带电设备及一般固体的灭火。

  使用注意事项:

  A干粉灭火剂要防止受潮结块。

  B使用时,先打开安全锁,将喷嘴对准火源根部,握紧提柄,按下压把即可;

  C4Kg以下规格的干粉灭火器应一次喷完,4Kg以上规格的干粉灭火器可以间歇喷射。

  D一定要将火焰一举扑灭,否则就前功尽弃。

  维修保养:

  A干粉灭火器应存放在-10度-45度之间的地方;

  B要经常检查干粉灭火器重量,如发现重量减少10%时应及时检修充装;

  C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合格后方能充装使用。

  培训标准:保安人员能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及携带方法。

  培训方法:每季度一次或结合重大节日进行培训。

  培训考核:现场考核,培训内容考核覆盖率95%以上,新队员100%考核。

  二、消防服的穿戴

  培训内容:

  1.穿上消防裤,如值勤时应将帽子脱下,腰带尽量取下。

  2.然后穿消防鞋。

  3.再穿消防服上衣,粘贴扣全部扣上。

  4.背上防毒面具包(左肩右挎),将固定扣绕身体一周扣好。

  5.系上安全带(配消防斧、消防钳等)。

  6.取出防毒面罩,接上通气导管,撑开戴上,两眼正好能从镜中观察,拧开过滤罐打开过滤罐底部橡皮盖,将导管接到过滤罐上,并把过滤罐装到包里固定的袋中。

  7.(视情况)扎上保险带,扣牢保险扣。

  8.戴上头盔将面罩放下。

  9.最后戴上手套。

  注意事项:

  消防服穿戴要及时、准确,一般不得超过2分钟。

  培训标准:保安人员能熟练掌握消防服穿戴的方法。

  培训方法:每季度一次或结合重大节日进行培训。

  培训考核:现场考核,培训内容考核覆盖率95%以上,新队员100%考核。

  三、消防栓的使用及水袋的连接

  培训内容:

  1、铺设水袋(视距离需要,确定水袋个数,并逐个连接),将水袋一端接到消防栓上,另一端接上消防枪头,左腿前成弓步,右腋夹水袋,两手抓枪头对准火源;

  2、取出消防扳手,由右至左拧开消防栓至最大(或拧开消防阀);

  3、站在最佳位置进行灭火。

  注意事项

  消防栓的使用及消防水袋的连接必须速度快,一次性准确到位;

  培训方法:每季度一次或结合重大节日进行培训。

  培训考核:培训后现场操作考核,培训考核覆盖率95%以上,新队员100%考核。

  四、人员疏散及自我保护方法

  培训内容:

  1、人员疏散

  A、根据火情进行人员疏散(较大、特大);

  B、根据火情先将年幼、年老人员从消防楼梯疏散到安全地带;

  C、如火情不允许往楼下疏散,疏散到消防平台,等待援助;

  D、人员疏散注意不要拥挤,照顾年幼年老人员,做好现场秩序维护。

  2、自我保护方法

  A、较大、特大火灾保安人员应及时拨打“119”,由消防专业人员及设施进行灭火,保安人员不应进入火灾现场,应注意安全;

  B、遇到一般性火灾,保安进入火灾现场应携带必要的防火措施,湿毛巾、消防服、防毒面具等;

  C、进入火灾现场,应及时关掉电源、煤气,打开门窗进行通风,同时使用灭火器、消防栓进行灭火;

  培训方法:每季度一次或结合重大节日进行培训。

  培训考核:培训后现场操作考核,培训考核覆盖率95%以上,新队员100%考核。

  五、小区消防设施及设备的分布情况

  培训内容:

  (一)消防设施设备的分布情况

  1、小区内均匀分布有地面消防栓。

  2、楼层内每层均设置消防笼头及灭火器。

  3、小区地下车库配置自动消防喷淋系统,内设烟控、温控自动报警装置及自动排水泵组。

  (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修

  1、按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每年定期由保安部负责对区内所有灭火器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粘贴合格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则予以更换。

  2、每月由工程部负责对地下车库消防系统进行巡视检查。

  3、每月一次进行消防泵手动试运行检查。

  4、每一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泵手动与自动切换启动检查。

  培训标准:每位保安熟悉小区消防设备设施的分布情况,并掌握其操作规程,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应用。

  培训方法:每两月例行培训,指导人口头讲解,注重现场效果。

  培训考核:培训后进行提问、试警考核,并抽查现场效果状况和操作执行情况,覆盖率100%。

篇2:公司消防培训考试试题

  公司消防培训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在空位填上正确的内容,每空1分,共30分。)

  1、燃烧具备的三个条件:

  2、防火的四种基本措施:

  3、灭火的四种基本方法:

  4、导致电气线路火灾的三个原因:

  5、联众公司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化学品种类:

  6、发生火灾时报警的五个要素:

  7、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物----米左右,放下灭火器,拔出----,如果在室外应选择在----方向喷射,对准火焰----,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

  8、钢结构在温度达到----℃时,强度损失大50%,如继续加热则失去承载能力。

  9、WRAP产线配有----、----、----灭火系统。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空位填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序号,每空2分,共30分。)

  1、下列()火灾可以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A、含碳固体可燃物B、易燃液体C、可燃气体D、可燃金属E、带电物体燃烧

  2、下列()情况容易导致电气线路火灾?

  A、用金属线捆扎绝缘导线或把绝缘导线挂在钉子上。B、电源过电压。

  C、带电作业。D、在线路上接入过多或功率过大的电气设备,超过了电气线路的负载能力。

  E、连接点由于热作用或长期震动使接头松动。F、用铜丝、铁丝代替熔断器的熔丝。

  3、下列()灯具最易引发火灾?

  A、白炽灯B、荧光灯C、卤钨灯D、高压汞灯E、钠灯

  4、潮湿地区作业安全电压不超过(),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

  A、6 VB、12VC、36

  D、48VE、110V

  5、灯具与可燃物间距不小于(),与地面高度不应低于(),当低于此要求时,必须加装防护设施。

  A、30cmB、50cmC、80cmD、1mE、m

  6、电动机在运行中,应根据电动机性能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可靠有效的保护装置。为防止发生短路,可采用各种类型的()作为短路保护,为防止发生过载,可采用()作为过载保护;为防止电动机因漏电而引发事故,可采用良好的()保护。

  A、热继电器B、熔断器C、接零D、接地E、温度保护

  7、下列()物质属于氧化剂?

  A、 HFB、H2SO4C、HNO3D、H2O2E、NaHSO3

  8、建筑结构破坏时的倒塌次序()。

  A、先墙壁,后吊顶,最后是屋顶B、先吊顶,后屋顶,最后是墙壁。

  C、先屋顶,后吊顶,最后是墙壁D、先吊顶,后墙壁,最后是屋顶。

  9、发生火灾被火围困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采用毛巾、口罩蒙鼻,匍匐撤离。B、进入电梯,乘电梯到底层。

  C、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

  D、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用湿毛巾或湿布塞堵门缝或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门窗。

  E、白天,向窗外晃动鲜艳衣物,或外抛轻型晃眼的东西;晚上,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敲击东西,吸引救援者的注意。

  10、WRAP产线上轧机本体、地下油库和液压站设置(),电气室电缆夹层设置(),办公楼设置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A、水喷雾灭火系统;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C、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D、移动式灭火器配置系统;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电话系统。

  三、简答题(4题,共30分,请注意回答全面)

  1、当发现火灾时,现场只有你一个人,你应该怎么办?(8分)

  2、请指出干粉灭火器的适用火灾和使用方法。(8分)

  3、在逃生过程中,如果身上已经着火了,你应该怎么办?(7分)

  4、请分别指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的组成结构,以及使用方法。(7分)

  四、思考题(10分)

  1、请结合今天所学到的知识和您目前所处的工作岗位,谈谈你发现了哪些消防隐患。(如有时间,也可以不局限于您的工作岗位)

篇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经20**年12月30日公安部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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