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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小区电梯使用规定(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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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小区电梯使用规定(九)

  某物业小区电梯使用规定(九)

  一、进入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二、禁止儿童在电梯附近嬉戏玩耍。儿童乘电梯应由成人陪同。

  三、禁止运装修垃圾及装修材料。

  四、禁止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电梯出现超载警示时,请乘客自觉立即退出厢内。

  六、轿厢内禁止动作粗野,只按适用之按钮,不可击打按钮,撞击门板或蓄意损坏电梯。

  七、乘电梯时,不可将身体靠轿门,进出门时不许长时间站在门中间,以免挡住电眼。

  八、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按报警钮:

  1、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2、运行时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的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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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师范大学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电梯实际使用和管理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使用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师生方便和人身安全。对电梯使用管理,尤其是安全管理必须落实到位。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电梯综合管理部门,对电梯使用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责任,制定并督促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定期报检和日常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故障排除和维修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电梯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练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确定电梯管理分管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将名单和联系电话报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将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委托给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电梯维修保养资质许可证的专业单位或电梯制造单位,并与其签订统一格式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第六条 使用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制度,定期通过相关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性能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电梯禁止使用。

  第七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安全管理人员及电话、维修保养合同单位名称及电话等置于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应急通讯应保持24小时畅通。

  第八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督促维护保养合同单位做好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故障时,安全管理人员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与维护保养合同单位联系,做好维修工作,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电梯操作人员(或使用人)要严格按照该型号电梯的操作要求,规范、安全、正确地使用电梯,对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损失的事故。如发生事故,有关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如实地向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报告,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由后勤管理处根据电梯的用途和单位职责提出建议,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保费用、年检费用,由后勤管理处提出预算,财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后,拨付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修费用,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后勤管理处审核,从学校维修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武汉市加强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

  市房管局 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6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各区质监局、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电梯维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部门监管职责

  市质监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小区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市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一)区质监部门职责

  负责对辖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办理电梯开工告知、检验检测、注册登记、报停报废等工作。按照电梯安全监督年度检查计划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组织开展各种专项监督检查和法规宣传。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小区电梯重大疑难问题的会商及相关落实工作。依法对发现的违反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区房管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畅通电梯维修、改造及更新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渠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物业小区电梯重大疑难问题会商会。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落实使用主体职责

  (一)业主责任

  业主是物业小区电梯产权所有人,对电梯安全使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按期自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服务费,保障电梯安全使用的运行、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费用。按照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文明使用电梯。发现电梯安全隐患及时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选择具备专业资质且信誉好的电梯维保单位,并对电梯维保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落实电梯社会监管员制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办理物业小区电梯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电梯维护运行专项费用,专款专用。对业主不文明乘梯行为进行劝阻。

  (三)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依约受委托管理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单位,应在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建立电梯使用管理档案。健全和完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经质监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选择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备专业资质且信誉好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并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职责。坚持每日电梯安全使用巡查,做好巡查日志和电梯故障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联系维保单位或向区质监部门报告。会同业主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乘梯、文明乘梯宣传活动,发现并劝阻业主不文明乘梯行为。保障电梯通讯报警装置与监控中心或值班人员联系畅通,在电梯轿厢内的明显部位张贴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电话号码和电梯使用标志原件。制定本小区电梯安全使用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模拟应急演练。将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电梯运行维护费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会商业主委员会利用小区公共收益补充电梯运行维护专项费用不足。当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相关主体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落实维修保养职责

  电梯维保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电梯维保格式合同约定,履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职责,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制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进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保证电梯至少每15天进行1次日常维护保养,并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记录。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停止使用电梯,并向区质监部门报告。制定应急预案,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电梯故障的及时排除。协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全管理员业务指导。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到达紧急救援现场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在救援结束后24小时内将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况向区质监部门报告。

  四、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区质监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电梯维保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坚决依法立案查处,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要坚决责令停止使用,确保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并根据电梯维保单位服务质量和第三方测评,建立“红黑榜”制度。

  (二)市房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的具体实施细则,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要求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帐、专款专用,拒不落实的,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其他违规行为,依据质监部门处置情况及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三)业主委员会对需要进行维修更新的电梯,应及时组织专业机构鉴定,启动应急维修程序;达不到应急维修条件的,按照业主表决申请维修资金;对于维修资金不足或没有维修资金的,组织业主共同筹集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电梯内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原件,电梯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出现严重故障及发生异常情况时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张贴公示将隐患情况和维修改造方案告知业主,迅速通知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生产企业)消除隐患,并及时报请质监部门检验。

  (五)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所更换的零部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具备合格的型式实验报告。严禁将电梯日常维保业务转包、分包,严禁设置技术障碍,人为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六)各方主体要共同做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法规普及宣传,提高业主、使用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常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4:武汉市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通知(2011)

  市房管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武房发〔20**〕182号

  各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多起电梯故障致人伤亡的事故,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担忧,我市部分媒体也对市内一些住宅区电梯因各种原因造成停运乃至发生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事件进行了报道。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各类物业管理的重要力量,对本服务区域电梯的使用安全负有重要责任。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水平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支持、协助质监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现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电梯的使用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民生安危和社会稳定,各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对此要有深刻认识。各区房管局要积极支持、协助质监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发现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与取得资质的专业维保单位订立电梯维保合同,监督、配合电梯维保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按照质检总局《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做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切实将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日常维护,保证使用安全

  各区房管局要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做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一)保修期内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敦促保修企业积极履行保修义务,确保电梯正常使用;保修期外的电梯维护、养护工作,应当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电梯专业维保单位订立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保单位的服务标准和责任,并对其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

  (二)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加强日常的安全巡查。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维保单位处理。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质监部门。

  (三)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加强对应急呼叫装置(电话、警铃)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修复,确保信号畅通并能及时接听、有效应答。发生紧急事故,应立即实施三级救援制度。

  (四)按照质监部门的要求,定期年检,检验合格后,及时更换张贴检验合格标志。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五)建立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电梯出厂随机文件、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六)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按电梯安全使用规范要求劝阻使用人不安全的乘梯行为,增强使用人安全乘梯意识。

  (七)规范电梯使用行为。制定电梯使用行为规范或注意事项,特别要明确电梯荷载、装修垃圾袋装化,并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要加强电梯使用高峰期,特别是住宅入住时集中装修期的使用监管,必要时应当安排专人管理。

  三、畅通维修渠道,及时排除隐患

  各区房管局要配合质监部门及时开展电梯隐患排查工作。凡经市、区质监部门或电梯检验机构确认、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申请维修资金对电梯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没有维修资金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组织落实,杜绝电梯“带病运行”。属于日常维保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费用列入物业管理费。

  四、加强学习宣传,注重规范引导

  各区房管局要配合质监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相关员工学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电梯应急指南》等法规、规则和业务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确保企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安全规范管理。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质监部门的要求,积极在服务区域内宣传相关法规、知识,通过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宣传品和标明注意事项等方式普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规范和应急情况的处置常识,增强业主、使用人安全乘梯意识和安全防护自救知识,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为确保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市、区房管局将配合质监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凡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不协助、不配合质监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工作的,将记入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不良记录,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篇5: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17)

  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消防、电力、旅游、商务、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配合做好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安全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电梯安全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 支持有关电梯使用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

  第八条 附属电梯的建筑物业主是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相关义务。

  第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确定:

  (一)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共有产权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约定电梯使用单位;

  (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条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取得许可生产且检验合格的电梯,并按规定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或者更新的,应当按规定变更电梯使用登记。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二)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巡查,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按照规定配备电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在岗;

  (四)确认维护保养记录,监督维护保养质量;

  (五)设立紧急报警装置并保持其有效联络;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六)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登记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电梯安全责任的投保信息;

  (七)电梯轿厢装修或者张贴、悬挂广告,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不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停用的,应当及时公示停用原因;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设备,并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平台连接,保持其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管理、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所有权人与电梯使用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电梯管理要求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

  (三)携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已折迭的自行车除外)乘坐电梯;

  (四)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五)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六)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电梯安全责任投保信息、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教育、监督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第三章 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电梯的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不得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二)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并将计划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如实填写维护保养和故障维修记录;

  (三)设立值班电话,确保及时实施应急救援;

  (四)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维护保养档案包括: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年检报告等;

  (六)自行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检报告;

  (七)更换电梯零部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

  (三)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

  (五)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条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异地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地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信息。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电梯安装、修理、改造等施工单位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检测;

  (二)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检验检测;

  (三)检验检测结果应当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四)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核查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电梯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故障频率较高的电梯使用单位管理情况、维护保养质量、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处置体系,组建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站点的电梯应急救援网络,公布救援电话和站点分布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运行期间,相关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的;

  (二)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三)电梯停用,未公示停用原因的。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维修保养记录进行确认的;

  (二)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应急救援电话的;

  (三)电梯轿厢装修或者张贴、悬挂广告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四)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设备,或者未保持其有效运行的。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电梯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梯使用安全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电梯安全事故救援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的管理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车站、机场、公园、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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