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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对中层以上领导的要求和劝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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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对中层以上领导的要求和劝勉

  校长对中层以上领导的要求和劝勉

  为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校长室在20**年9月制订了《对中层以上领导的要求和劝勉》十八条规定,实施二年来,对于加强学校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政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现根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具体要求和学校实际,予以修订,提出下列18个能力提高的要求和劝勉。

  一、提高学习能力。

  养成时时、事事、处处学习的良好习惯。一要向文本学习,二要向实践实习,三要向同事学习,四要向群众学习,五要向领导学习,学习领导的政治观念、大局意识、思维方式和领导艺术。

  二、提高调研能力。

  要善于以小见大,见微知着;综合情况,分析问题;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发现典型,总结经验;研究对策,提出建议。分管教育教学的人员每周听一节课。

  三、提高判断能力。

  一要准确判断形势和任务,增强对形势和任务的敏感性,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二要准确把握问题的性质,剖析深层次的原因,透过现象看本质;三要准确判断工作格局,工作格局的变化比形势任务的变化更加微妙。

  四、提高反应能力。

  首先要有判定预案和实施预案的能力。其次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在危机面前临危不惧,承受得起各种压力,果断决策,靠前指挥,最大限度地控制危机、化解危机。再次要洞察重大变化,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积极应对变化。

  五、提高决策能力。

  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摆正位置,在其位谋其事,既要克服优柔寡断,该决断不决断,什么事情都向上请示的错误倾向,又要克服越权越位,不该决断乱决断的错误倾向。急事要干脆,难事不推诿。

  六、提高执行能力。

  一要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接受任务后要立足于早,争取在第一时间启动执行。二要确保质量,注重实效,用较高的质量和较强的实效来保证执行力。三要带头执好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班走在前,下班落在后,外出要请假,无事不串岗。

  七、提高教学能力。

  打铁先得榔头硬,要想说得响,自身先过硬,既要言教又要身教。教学上认真执行教学常规,一丝不苟搞好教学,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教学实绩(校、市)名列前茅,争当名特优教师。

  八、提高科研能力。

  带头搞好教学科研,与时俱进,创新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方法,创新教学评价,敢于标新立异,敢于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做教育改革勇敢的实践者。每学期有一篇论文参加江阴市级以上交流或评比。

  九、提高协调能力。

  对上要协调,对外要协调,对下也要协调,横向之间都要协调,份内事全力办,份外事协助办,交叉事商量办,换位思考,主动协调。要随机应变,灵活地处理各种复杂关系,甚至要作出必要的不丧失原则的妥协。对学生、家长、教师、领导、社会群众要多交流与沟通,和气办事不伤人。

  十、提高表达能力。

  写作能力加上说的能力就是干部的表达能力,不管是文稿、文件、文章、交谈、发言、讲话都要注意内容的思想性、针对性、实用性;结构的逻辑性、层次性、严谨性;语言的简洁、清新、流畅。领导干部要多说、多锻炼,不放过任何公开讲话的机会,做到既有文才又有口才。

  十一、提高引领能力。

  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有真本领高水平,争取做到职务高一级,本领高一筹,水平高一档,能发动群众,充分调动发挥班子成员及下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二、提高自律能力。

  要淡泊名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官之德,常养公仆之性,常怀律己之心,常育高尚之趣,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戒享乐之意。不为金钱所动,不为美色所诱,不为权贵所屈。执行好禁酒令和禁赌规定。禁止有偿家教、以教谋私。

  十三、提高亲和能力。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党的根本宗旨,坚持执政为民,领导干部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热情服务群众。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尽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以实实在在的行动树立威信,赢得威望。

  十四、提高凝聚能力。

  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团队精神建设,同心同德,珍惜缘份,和睦共事,不搞小团体。落后的、消极的、不利于团结、不负责任的话不说。到位不越位,服从不盲从;补台不拆台,分工不分家,有意见当面讲,有建议在会上提。对班子成员要政治上信任,思想上关心,职务上理解,生活上体贴。

  十五、提高竞争能力。

  要有危机感,交流换岗、竞聘上岗,能上能下将成为必然趋势。要正确对待工作变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锐意进取,敢于负责,勇于负责,善于负责。敢于动真碰硬,不做老好人,和事佬。凭过硬的实绩冒尖,在学校管理中施展自己的才华。

  十六、提高耐挫能力。

  人生漫漫的旅程,不会总是春风得意,有成功后的喜悦,也有失败后的酸楚,更有受到上级、同级或下属的非议、误解。要正确对待个人的荣辱、进退、得失,做到忍辱负重,委曲求全,心胸宽阔,学会忍耐,保持常态,一笑了之,坚定信心,勇往直前。

  十七、提高积累能力。

  一个人的知识经验在于积累,要坚持每天记好工作日记,持之以恒,每周一次口头总结,每月一篇书面小结,每学期一篇书面总结:有实践、有思考、有收获、有特色。所有自己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向上级送交的总结、汇报及上级文件、通知、材料等都要备份、留存,以供日后参考及存档。

  十八、提高创新能力。

  要解放思想,敢于创新,与时俱进,客观实际是我们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能力要落实到求真务实这个操作层面上来:要选择薄弱环节凸现创新力,选择热点难点发挥创新力,选择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强化创新力。要敢想敢说,敢作敢为,要肯动会动善动脑筋,创造性地思维、发展、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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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职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几个问题的规定

  职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几个问题的规定

  四大纪律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八项要求

  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遵守以下要求: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十个不准

  一、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送钱的要坚决拒收,推不掉的要立即上交组织。对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

  二、不准“跑官要官”。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记录在案,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予提拔重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三、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分。

  四、不准参与赌博。今后凡是参与赌博的,一律予以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不准借婚丧嫁娶、寿庆、迁居之机收钱敛财,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六、不准擅立项目、擅立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不准私设小金库,私设小金库者,先予免职,再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用公款互相宴请和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者除责令经济退赔外,另给予纪律处分。

  九、不准工作时间饮酒。经教育不改的,予以免职。

  十、不准擅自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篇5:职学院院领导听课制度

  职学院院领导听课制度

  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了解,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管理育人和服务教学的意识,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别制定本听课制度。

  一、听课对象:全体院领导。

  二、听课次数:全体院领导每学年听课不少于10节,每学期不少于5节。

  三、听课范围及方式:

  在全院各系所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随机听课,以单独听课为主。教务部门在每学期初为全体院领导提供一份课程安排表,确保有计划、有选择的听课。

  四、听课要求:

  每次听课必须坚持听完一节,不得中途离开,不得接听移动电话。听课后,应尽可能地与师生交换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属共性问题,应进行集体研究,共同探讨解决的办法,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及时解决教育培养过程中的问题,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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