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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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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对外担保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担保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担保评估、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四条 单位应当制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担保业务流程,掌握担保专业知识。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单位应当制定担保业务流程,明确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执行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 单位提供担保业务,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申请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政策进行审查;对符合单位担保政策的申请担保人,单位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用及申请担保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经评估人员签章。

  单位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以及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对担保业务进行集体审批。

  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提供担保或者改变集体审批意见。

  单位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审批环节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单位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四章 担保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根据集体审批意见,按规定的程序订立担保合同。订立担保合同前,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确保合同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单位担保政策的规定。

  申请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单位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单位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单位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担保业务执行情况的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对被担保人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监测,定期形成书面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担保业务的处理规定,对担保业务进行核算和披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评估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担保业务的审批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审批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对被担保人财务风险及被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是否定期提交监测报告,以及反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是否得到保证。

  (五)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权限报告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房地产集团公司会计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包括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由集团财务管理部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

  (一)会计核算控制:集团制定《会计管理及核算规范》,包括会计政策、岗位设置、会计操作流程、会计档案保管、财务交接、会计资料调阅、会计电算化及财务安全保障等各项控制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4"会计系统控制"中的4-1)

  (二)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包括计划(预算)管理、资债项目管理、权益项目管理、或有事项管理、税务管理、票据印鉴管理方面的制度。重点项目包括:

  1、费用控制

  公司实行费用预算制度,每年年初由各级职能部门(包括子公司)编制本部门费用支出计划,经各级财务管理部审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向董事会汇报。部门职能总费用应控制在预算费用之内,如果突破年度预算,部门报专题费用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确定。部门预算总费用中的非经常发生项目,于预算报批时应附专项说明,于实际发生时仍应事前出具专题报告,按程序报批。

  各部门总经理在部门工作安排中主动控制、压缩费用,对本部门的各项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负责,对本部门总体费用水平的合理性负责;财务部总经理维护费用管理制度的正常执行,对重大开支发表意见,审批1万元以下付款,组织费用报销工作和信息通报工作;分管部门副总审批分管部门的非例常性费用和重大开支,确认这些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司总经理对1万元以上非例常性费用和资产购置开支,具有立项权与否决权。

  职员非公务事项不得从公司借支备用金。公司职员因公出差、接待客户或购买小额物品等,申请借支备用金时,财务部门根据业务情况,确定借支备用金的合理限额,并将严格控制职员借取大额备用金。借支备用金应按照公司《费用管理制度》,完善借款手续后方能办理借款。

  各子公司根据经公司总部批准并下达的经营计划,对费用进行控制。公司制定统一的费用核算制度,各下属子公司按固定格式每月上报费用明细表,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定期进行汇总、分析,找出差异及原因,从而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2、财务汇报管理

  各下属子公司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总部上报各种财务信息,其中,定期信息按固定格式编制,其中月报包括各种会计报表、反映销售及动态结算情况的经营信息表等;不定期信息包括总部要求的其他重大财务信息,如滚动的经营计划等。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也要求各下属子公司及时向总部汇报,总部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对因信息报送不及时或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些经营信息经过总部财务部汇总分析后,通过月度经营例会汇报给公司管理层。通过财务汇报管理,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从而有效地控制财务风险。

  公司每季度向董事会报送财务报表并汇报经营情况。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报出进行了规定,年度财务报告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对外报送,披露。其他定期报告也根据有关规定,经过董事会批准后及时报出。

  3、会计入帐程序及会计资料保管

  会计机构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财务主管审核无误后才能入帐,原始凭证必须手续齐全、填列完整,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

  记账凭证应在业务发生并取得完整的原始凭证后及时录入,不得积压。录入的记帐凭证需经财务主管审核后方可过账;更正错误的方法必须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建档要求、调阅手续、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管理会计档案。

  年度终了后,会计机构指定专人对上年度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会计人员移交清册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进行收集、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公司内单位之间调阅会计档案,需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需持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需要复制的,需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并限期归还;对已入库会计档案的调阅,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详细登记。

  4、相关的制度安排包括:《集团财务管理规则》、《目标成本管理实施手册》、《总部费用管理制度》、《总部费用报销及付款审批流程》、职务授权及代理方面的制度等。(具体内容见附件4"会计系统控制"中的4-2-1--4-2-7)

篇3:地产公司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规范,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对公司货币资金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为货币资金业务的承办部门,负责公司货币资金的保管、收付、稽核和监督。

  第四条: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需由会计和出纳共同完成,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挡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严格执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与预算管理要求相符的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公司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货币资金经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司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现金内部控制

  (一)控制目标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财务制度,现金管理的内

  部控制目标为:

  1、保证现金收支正确合法;

  2、保证现金结算及时适当;

  3、保证现金存储安全完整;

  4、保证现金核算真实合规。

  (二)控制要求

  1、公司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

  及时存入银行。

  2、公司现金收入应及时入帐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

  付公司自身的支出。

  3、公司www.pmceo.com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

  挪用、借出现金。

  4、公司不得帐外设帐,不得私设“小金库”。

  5、公司每季度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进行现金盘点时应由会计和出纳共同参加。

  第十条: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由财务部负责,财务专

  用章由出纳人员保管,个人名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严禁一人

  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条:公司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的购买、领用、注销、背书转让需由会计人员同意并签字方可进行,票据的日常保管由出纳人员负责,并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经理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不断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为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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