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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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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筹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筹资业务的其他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筹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筹资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筹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定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与审核;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任何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筹资业务。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资本市场情况,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筹资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筹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筹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单位应当制定筹资业务流程,明确筹资决策、执行、偿付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筹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筹资决策控制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筹资方案的拟订、筹资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筹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筹资业务的预算管理。单位筹资预算应当符合单位发展战略要求、筹资计划和资金需求决策。筹资规模、结构和方式应当适当、可行。

  单位筹资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单位编制和调整筹资预算,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预算(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拟订筹资方案。

  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单位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结构和筹资方式,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筹资方案的集体决策制度。一般筹资方案可由授权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批准产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实行集体审议联签。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慎重选择筹资对象。单位筹资涉及中介机构的,应对其资信状况和资质条件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筹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 决策执行控制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筹资决策执行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合同的订立与审核、资产的收取以及相关会计记录等作出明确规定。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筹资方案办理筹资业务。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筹资对象、中介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单位有关授权人员批准。

  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单位变更筹资合同或协议,应接照原授权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取得相关资产。

  单位取得的资产是货币资金的,应按货币资金的实有数额及时入账。

  单位取得的资产为非货币资金/且需要对该资产进行验资、评估的,应按规定在验资、评估后合理确定共价值,进行会计记录,并办理有关产权转移、工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对已核准但尚未对外发行约有价证券应妥善保管,或委托专门机构代为保管,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单位支付筹资费用,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产。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产用途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五章 筹资偿付控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偿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利息、租金、股利(利润)及本金等的计算、核对、支付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

  单位支付利息、租金,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

  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文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 (利润),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过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审议批准。

  单位发放股利(利润),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发放。

  单位委托代理机构支付股利(利润),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股利(利润)支付清单。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筹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与筹资业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凭据的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验收证明、入库凭证、支付凭证等约有档、保管和调用制度,并对有关文件和凭证进行定期核对和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筹资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决策执行及资产的收取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有关合同或协议办理筹资业务,以及是否及时、足额收取资产。

  (五)各项款项的支付情况。重点检查筹资费用、本金、利息、租金、股利(利润)等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六)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情况。重点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真实、正确,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完整。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筹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筹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务 木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务 木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房地产集团公司会计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包括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由集团财务管理部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

  (一)会计核算控制:集团制定《会计管理及核算规范》,包括会计政策、岗位设置、会计操作流程、会计档案保管、财务交接、会计资料调阅、会计电算化及财务安全保障等各项控制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4"会计系统控制"中的4-1)

  (二)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包括计划(预算)管理、资债项目管理、权益项目管理、或有事项管理、税务管理、票据印鉴管理方面的制度。重点项目包括:

  1、费用控制

  公司实行费用预算制度,每年年初由各级职能部门(包括子公司)编制本部门费用支出计划,经各级财务管理部审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向董事会汇报。部门职能总费用应控制在预算费用之内,如果突破年度预算,部门报专题费用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确定。部门预算总费用中的非经常发生项目,于预算报批时应附专项说明,于实际发生时仍应事前出具专题报告,按程序报批。

  各部门总经理在部门工作安排中主动控制、压缩费用,对本部门的各项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负责,对本部门总体费用水平的合理性负责;财务部总经理维护费用管理制度的正常执行,对重大开支发表意见,审批1万元以下付款,组织费用报销工作和信息通报工作;分管部门副总审批分管部门的非例常性费用和重大开支,确认这些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司总经理对1万元以上非例常性费用和资产购置开支,具有立项权与否决权。

  职员非公务事项不得从公司借支备用金。公司职员因公出差、接待客户或购买小额物品等,申请借支备用金时,财务部门根据业务情况,确定借支备用金的合理限额,并将严格控制职员借取大额备用金。借支备用金应按照公司《费用管理制度》,完善借款手续后方能办理借款。

  各子公司根据经公司总部批准并下达的经营计划,对费用进行控制。公司制定统一的费用核算制度,各下属子公司按固定格式每月上报费用明细表,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定期进行汇总、分析,找出差异及原因,从而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2、财务汇报管理

  各下属子公司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总部上报各种财务信息,其中,定期信息按固定格式编制,其中月报包括各种会计报表、反映销售及动态结算情况的经营信息表等;不定期信息包括总部要求的其他重大财务信息,如滚动的经营计划等。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也要求各下属子公司及时向总部汇报,总部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对因信息报送不及时或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些经营信息经过总部财务部汇总分析后,通过月度经营例会汇报给公司管理层。通过财务汇报管理,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从而有效地控制财务风险。

  公司每季度向董事会报送财务报表并汇报经营情况。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报出进行了规定,年度财务报告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对外报送,披露。其他定期报告也根据有关规定,经过董事会批准后及时报出。

  3、会计入帐程序及会计资料保管

  会计机构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财务主管审核无误后才能入帐,原始凭证必须手续齐全、填列完整,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

  记账凭证应在业务发生并取得完整的原始凭证后及时录入,不得积压。录入的记帐凭证需经财务主管审核后方可过账;更正错误的方法必须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建档要求、调阅手续、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管理会计档案。

  年度终了后,会计机构指定专人对上年度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会计人员移交清册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进行收集、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公司内单位之间调阅会计档案,需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需持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需要复制的,需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并限期归还;对已入库会计档案的调阅,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详细登记。

  4、相关的制度安排包括:《集团财务管理规则》、《目标成本管理实施手册》、《总部费用管理制度》、《总部费用报销及付款审批流程》、职务授权及代理方面的制度等。(具体内容见附件4"会计系统控制"中的4-2-1--4-2-7)

篇3:地产公司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规范,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对公司货币资金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为货币资金业务的承办部门,负责公司货币资金的保管、收付、稽核和监督。

  第四条: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需由会计和出纳共同完成,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挡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严格执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与预算管理要求相符的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公司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货币资金经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司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现金内部控制

  (一)控制目标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财务制度,现金管理的内

  部控制目标为:

  1、保证现金收支正确合法;

  2、保证现金结算及时适当;

  3、保证现金存储安全完整;

  4、保证现金核算真实合规。

  (二)控制要求

  1、公司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

  及时存入银行。

  2、公司现金收入应及时入帐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

  付公司自身的支出。

  3、公司www.pmceo.com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

  挪用、借出现金。

  4、公司不得帐外设帐,不得私设“小金库”。

  5、公司每季度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进行现金盘点时应由会计和出纳共同参加。

  第十条: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由财务部负责,财务专

  用章由出纳人员保管,个人名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严禁一人

  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条:公司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的购买、领用、注销、背书转让需由会计人员同意并签字方可进行,票据的日常保管由出纳人员负责,并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经理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不断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为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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