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短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短期外国专家(以下简称“短期外专”)是指受我校聘请或邀请来我校从事为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专家。
一、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原则
1.我校聘请的短期外专应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学科水平,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2.我校聘请短期外专应“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3.我校聘请短期外专的重点应以专业课程教师及高层次科研人员为主。
二、短期外国专家的条件
1.短期外专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熟知相关领域的最新学术发展。
2.短期外专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3.身心健康。
4.对华友好,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
三、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程序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六个月提交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申请报告,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经费支持
1.短期外专的经费支持涉及的项目包括旅费、住宿、酬金等,具体支持的项目和支付标准根据外国专家背景及在我校工作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核定,报学校领导审批。
2.各部门在接待短期外专时,应遵循务实、节俭的原则。
3.经费支付方法:短期外专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凭报销费用清单、相关发票,由单位经办人、领导签字后,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送呈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4.财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有权审核专家经费的使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对具体的专家活动安排做出解释,确保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
五、短期外国专家的管理
各部门负责安排、管理短期外专在本单位的工作。各单位须对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计划以及所使用的教材进行审定,安排专人配合专家的工作。为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工作的效益,各部门应积极与专家进行教学和科研上的交流与讨论,学习吸收外国专家带来的先进教学理念与科研方法。在外国专家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专家工作总结报告,办理相关经费结算。
六、附则
1.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2.本办法自即日起试行。
3.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篇2:大学附属医院特聘专家管理规定
大学附属医院特聘专家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院学科建设,提升医院综合实力,根据医院学科建设需要,在部分学科实行特聘专家制度,以支持学科进一步提升和发展。
一、特聘专家职责
一接受院长咨询,为医院学科建设和发展出谋献策。
二接受医院委托,协助相关学科做好学科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
三协助医院和相关学科建立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和知名专家的联系和学术交流,扩大医院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
四协助医院做好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推荐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加入医院学科队伍。
二、特聘专家类型及任职条件
一院内特聘专家
1、本院延聘后退休、超出返聘年龄条件的知名专家;
2、学术造诣卓越,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且没有在广州市其它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工作;
3、适合学科建设或发展需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院外特聘专家
A类:定期来院工作
1、国外知名医学院校或医疗机构副教授及以上资历的专家;
2、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以及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著名专家、教授。
B类:不定期来院工作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且热心于医院学科建设或发展的国内外著名专家。
C类:校内兼职教授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热心医院学科建设和发展,并与相关学科已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工作基础的校内著名专家。
三、特聘专家工作形式及任务
一院内特聘专家
接受医院和相关科室的工作安排,每周不少于四个单元在医院参加医、教、研工作。
二A类特聘专家
每年来院工作时间1~2个月;指导相关学科发表SCI收录论着3~5篇/年、培养和指导博士研究生2~3名/年;指导或联合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年。
三B类特聘专家
根据医院和相关学科工作的需要,不定期来院指导相关学科的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
四C类校内兼职教授
根据医院和相关学科需要,每周定期到医院相关学科工作1~2天,具体参与相关学科的科研工作。
四、特聘专家待遇
一院内特聘专家:根据在院工作时间每月发给特聘费。
二院外特聘专家
根据其在院工作时间,发给一定数额的特聘费:
A类:10万元/年,由医院和聘请学科按照7∶3的原则分别承担。
B类:根据其在医院的实际工作时间发放特聘费,由医院和聘请学科按照6∶4的原则分别承担。具体数额由所在科室申请。
C类:5万元/年,由医院和聘请学科按照7∶3的原则分别承担。
支付办法:每聘任年度先付50%特聘费,年终根据业绩及来院工作时间支付余款,未完成规定任务或工作时间暂缓支付余款。
五、特聘专家聘任程序:
一院长或相关学科(学科集体讨论)提名候选人;
二人事部门进行资料整理及核对后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院长签发聘任书;
四医院下发任命文件及颁发相关聘书。
六、特聘专家聘期
聘期两年。
七、其它
一院内特聘专家不按延、返聘人员管理。
二特聘专家的特聘费由医院直接发放,科室承担部分由科室上缴医院后统一发放。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篇3:附属医院医疗质量督导专家聘任管理办法
附属医院医疗质量督导专家聘任及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诊疗活动的核心,考评专家的工作是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重要保证。为了切实将医疗质量与安全落到实处,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委员会决定聘任医疗质量考评专家,履行对临床、医技科室的考评职责。
一、入选质量督导专家的资质
承担医疗质量督导工作的专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
2.具备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经验、并在各自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室主任、副主任和骨干专家;
3.个人愿意承担医疗质量督导工作。
二、聘任程序
1.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医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具备上述条件的专家名单,初步确定人选;
2.征求专家本人意见;
3.确定督导专家名单,报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
4.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给专家颁发聘书;
5.医疗质量督导专家任期一年,实行一年一聘。
三、医疗质量督导专家的日常管理
1. 对医疗质量督导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医务部)承担;
2. 医疗质量督导专家的工作范围及分工,根据专员特长和意愿,由医务部统一安排。
3. 每月第二和第三个工作周,对医疗考评专家组的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拟订整改建议书,提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4. 必要时抽查或核查考评专家组的考评质量。
5. 医疗质量督导专家的劳务费,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医务部)发放。
**医学院附属医院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