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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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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

  福建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物业管理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物业行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内开展下列物业活动需要使用省物业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

  (二)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评审;

  (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研讨、咨询、培训和宣传;

  (四)物业服务争议调解及重大事件调查;

  (五)物业管理课题调研;

  (六) 物业管理教材编撰;

  (七) 物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的编制与审定;

  (八) 物业服务咨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对物业管理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专门研究,并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主要来源于物业服务企业、高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入库核准、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日常管理委托省物业管理协会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2.负责专家库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制定;

  3.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考核与审定;

  4.负责违法违规专家的处理。

  (二)省物业管理协会职责:

  1.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初审;

  2.承担专家库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以及专家库动态信息的管理;

  3.负责专家的管理、使用和联络;

  4.负责违法违规专家的调查;

  5.建立专家库专家档案。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和监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公益、廉洁自律;

  (三)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行业规范和服务技术标准;

  (四)具有丰富的从业和实践经验,并且对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研究;

  (五)无违法违纪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六)国内公民,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持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第七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行业从业满八年以上、担任企业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或者担任企业工程技术部门或者项目经理满5年以上,并且具体主持或者承担创建过“市级”以上物业示范项目的从业及任职经历;

  (二)近5年内承担过两次以上省或者设区市组织的物业示范项目考评或者物业服务项目评标;

  (三)承担或者参与过设区市级以上物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规范标准的起草、制定;

  (四)在CN刊号杂志发表过两篇以上物业管理相关文章;

  (五)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分管、从事物业管理或者相关研究的人员;

  (六)从事物业管理教育、律师、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入选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律师执业资格满五年以上,并且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做出过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专家资格的申请,由行业协会组织,并经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第九条 专家的征集、增补入选和调整调出专家库,经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 专家库由省物业管理协会实行动态管理。

  (一)入选专家应当在每年12月份通过网络平台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报专家活动情况;

  (二)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份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送增补入选、调整调出专家库人选名单建议;

  (三)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的专家,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送撤销资格或调出专家库建议;

  (四)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及时进行更新,或者于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对上年度专家库信息进行全面更新,并且在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出专家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身体健康问题或者工作变动等,客观上不适合入选专家条件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专家活动累计两次以上的;

  (四)不能胜任专家资格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专家资格:

  (一)以专家名义活动,接受或者索取馈赠、宴请和不正当利益的;

  (二)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各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投诉行为,经核实查证的;

  (四)以隐瞒、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入选专家资格的;

  (五)被依法追究责任或者违法犯罪的。

  第三章 专家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在省内开展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专家库的使用,按照“活动性质、专业对口、回避制度”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和指定相结合的方式,抽选专家参加物业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流程

  (一)使用单位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条件和要求,经使用单位责任人批准,可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专家;

  (二)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由省物业管理协会在专家库中按照1:2的比例随机抽选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使用单位负责从候选专家名单中依次联系专家,确定使用专家名单;若在候选专家名单联系中仍无法满足使用人数时,可按1:1的比例再次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名单,直至最终确定使用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按照上条规定确定使用的专家,由省物业管理协会记录专家使用情况,并纳入专家个人档案信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申请。

  (一)专家评审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部门规章或者规定适用不当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论证编制单位对专家评审意见不服的,并有客观和事实依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家禁止行为和回避制度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对物业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享有按相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享有自愿申请专家资格;

  享有自愿退出专家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物业活动纪律,保守评审活动的秘密或机密;

  (二)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加评审活动,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三)不得接受、索取利益及其关联者的馈赠、宴请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

  (四)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对发表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不得干扰或者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

  (六)参与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

  (八)在参加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专家参与活动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所参与的活动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三年内曾在活动涉及的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活动涉及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

  问的;

  曾与活动涉及单位发生过司法纠纷的;

  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当专家参与的活动涉及关联的或者其与组织方存在上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专家回避导致该活动无法满足条件的,应暂停该活动的开展,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补选专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活动应坚持“依据充分、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原则,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根据专家违法违规的事实,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室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十三条 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在活动中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物业管理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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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6)

  文号: 中建〔20**〕23号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完善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评标活动,提高评标水平和质量,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13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9日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

  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完善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评标活动,提高评标水平和质量,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核查、批准后进入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库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8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物业管理经理以上岗位证书,或工程、管理、经济、财务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工作经验;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规范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记录;

  (四)身体健康,年龄符合相关规定(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和有从事评标活动的时间;

  (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六)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推荐入选专家库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

  2、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证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当存档备查。

  第六条 市住建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决定接受申请或推荐,并在中山建设信息网公示七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建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聘书,录入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经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或调离本市工作,或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经市住建局审定,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专家入库后,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四)取得合理的评标报酬;

  (五)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且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三)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遵守评标管理规定;

  (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正常现象;

  (六)积极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七)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于开标前半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专家抽取后应当及时通知各个被抽取的专家,以确定是否可以担任本次招投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补抽或重抽:

  (一)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二)抽取的专家因故与招标人有特殊关系、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的。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为五人;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至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为七人;项目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九人。

  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在同一项目评标时,评标专家受聘于同一个单位的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建立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档案,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诚信等级评定的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为A级;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但不符合A级条件的专家,或总得分在80-99分(含80分)之间的专家为B级;评定分值在60-79分(含60分)之间的专家为C级;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专家为D级。

  市住建局制定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良好和不良行为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件《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经核实后的专家良好、不良行为信息即时录入专家诚信档案,作为对评标专家诚信分级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因诚信等级为D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不定期组织对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 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性的特定投标人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

  (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评标专家管理行为的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物业管理活动确有需要,经招标人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抽取专家库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1、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

  2、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1日

  附件1: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籍贯 照片

  出生日期 学历

  工作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编

  家庭地址 邮编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时间

  毕业学校 专业

  物业管理岗位证书、或职称名称 证书编号

  联系方式 单位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电子邮箱

  个人主要工作简历

  个人

  意见 单位

  意见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意见

  市住建局意见

  附件2: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确保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加强对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专家依法依规参与评标活动,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建立专家的诚信档案,实行评分管理制度。

  二、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档案包括日常及评标活动的诚信信息。经市住建局核准进入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对每一位专家建立诚信档案,诚信档案的初始分值为100分。

  二、市住建局制定专家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评分标准,并每年通过加减分制评定分值。

  专家的良好行为依据《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试行)》 (附表1)进行加分,从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专家的不良行为依据《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良好行为扣分标准(试行)》(附表2)进行扣分,扣分分值有效期为1年。若专家在有效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使用期限将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专家诚信等级按照评定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

  (一)诚信等级为A级的专家,表示诚信优良,应具备如下条件:

  1.总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

  2.专家在考评年度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诚信等级为B级的专家,表示诚信良好,应具备如下条件:

  总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但不符合A级条件的专家,或总得分在80-99分(含80分)之间的专家。

  (三)诚信等级为C级的专家,表示诚信一般,总得分在60-79分(含60分)之间的专家。

  (四)诚信等级为D级的专家,表示诚信较差, 总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应予除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

  四、物业管理评标活动中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住建局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同一评标活动中涉及多项扣分内容的,采取累计扣分方式。

  五、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附表:1、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试行) 2、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试行)

  附表1: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试行)

  良好行为 分值 有效期

  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有关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5 1年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5 1年

  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陪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 5 1年

  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5 1年

  招投标活动中抽取的专家,全年参加评标活动出席率在80%以上的; 5 1年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 1年

  附表2: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试行)

  序号 行为 类别 执法

  科室 记分

  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分值

  1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1 出席评标活动,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不配合工作人员核验的; 5分

  2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2 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5分

  3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3 在评标区内使用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5分

  4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4 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的,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告知的; 5分

  5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5 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10分

  6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6 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10分

  7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7 参加评标迟到的或早退的; 10分

  8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8 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20分

  9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9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30分

  10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0 擅离职守; 30分

  11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1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30分

  12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2 私下接触投标人; 30分

  13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3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30分

  14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4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30分

  15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5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0分

  16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6 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 30分

篇3: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2010)

  关于印发《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分局、处),市物业招标办:

  为加强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规范物业管理项目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抄送: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资管办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年1月26日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确保物业管理项目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物业评标专家库)。

  第二条凡在温州市区及各县、(市、区)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在物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或以抽签方式抽取专家参与评标;面向全国公开招标以及重大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聘请国内物业管理专家参与评标。

  第三条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负责物业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监督专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二)负责对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申报资格初步审查;

  (三)对招标单位选取专家评委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助市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确认、聘任、补充、培训、解聘、更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选聘条件

  第四条专家选聘的范围

  (一)理论方面的专家应具备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物业管理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行业的国内外最新管理现状和理论研究发展动态,参加地级及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要、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二)市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全面掌握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规程,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各类工程建设及中介服务机构人员,从事与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熟悉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规程以及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专家基本条件

  (一)法律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

  (二)具有独立完成评标工作的能力,在聘期内有参加评标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三)从事物业管理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资格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评标专家由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推荐,经单位推荐,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初审,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后,发给聘书,成为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权利:

  (一)对投标单位所报投标书,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二)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书中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进行独立的评价,并进行打分和投票,推荐中标单位或中选方案;

  (三)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可以向投标单位进行询标;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揭发和举报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八条专家义务:

  (一)根据招标单位抽取评委的结果,在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的监督下按时参与评标;

  (二)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予以保密;

  (三)对投标书做出的评价负责;

  (四)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不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评标原则;

  (五)不随意缺席,不中途退出评标过程。

  第四章专家库的运作

  第九条一般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从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中随机、抽签等方法选定专家;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由招标人向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提出,外聘或直接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

  第十条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对同一项目抽取专家时,不能抽取同一单位的两名专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专家库中补抽:

  (一)抽取的专家与项目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三)同一项目,抽取了同一单位两名以上专家的保留抽取顺序第一名。

  第十三条抽取专家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完成,并由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三次者,作为自动退出专家库处理。

  第十四条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专家应在评分表上签名。

  第十五条专家评委评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第五章专家库管理与更新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亲属;

  (二)与投标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三)与评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四)对投标人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库专家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专家库专家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负责对专家库专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跟踪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及三次以上(含三次)经选取后无故未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将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专家上报确认、聘任为专家库专家,每年两次从申请加入专家库人员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入专家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2010)

  附件2

  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物业管理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具有较高的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必须从专家库抽取物业管理评标专家。

  第四条 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专家库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负责随机抽取确认评标委员会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工作。

  市主管部门、市行业管理部门、区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库成员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章 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物业管理工作,热心社会服务,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规范标准,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或者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者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主管的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四)有珠海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五)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专家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专家条件的个人,经工作单位同意,可以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市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1.如实填写的《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2.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符合专家应具备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审核、认定专家资格:

  1.审核:市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区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公示:符合条件的,在珠海建设信息网上公示七日;

  3.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4.发证:市行业管理部门向备案人员颁发《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证书》。

  (三)对审核、公示环节中未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市行业管理部门发出通知书,说明未予通过的情况。

  第八条 《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及当事人工作单位同意,予以延长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人应当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评标前予以保密。

  (二)区主管部门当即以电话方式通知被抽取的专家,确定是否可以出任当次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立即进行补抽或重抽:

  1.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2.抽取的专家与招标人有特殊关系应回避的。

  第十条 抽取的专家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招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或者在投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任何不正当行为;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理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自觉向区主管部门申报需回避的事项;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持证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评标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时,应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或招标人说明原因。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能参加者,应向市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六条 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进行考核,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退出的;

  (二)离开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专家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八)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招标投标当事人、区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履行专家职责时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留下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被举报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专家被取消资格后,应当向市行业管理部门交回《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并不得再用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物业管理活动如有需要,经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抽取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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