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
第一章 补考
第一条 对初次修读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体育课、实践性课程除外),学生可参加补考。
第二条 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1-3周内进行。
第三条 补考合格,成绩记载为及格,绩点1.0;其取得方式标为“补考”。
第四条 在毕业学期,针对毕业班开设的课程(毕业论文(设计)除外),均安排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条 对于培养方案变更后不再开设且无替代课程可以重新学习的课程,学院应在毕业学期内为学生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章 缓考
第六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件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突患急病或遇意外事件的在事发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可参加缓考。
第七条 缓考不合格不予补考,但可以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八条 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第三章 重新学习
第九条 凡总评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含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程),可以申请重新学习;学生对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第十条 申请重新学习者,可按学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安排重新学习课程表。若重新学习成绩低于原成绩的,仍可按原成绩记载。通过重新学习取得的成绩,其取得方式标为“重修”。
第十一条 语言类延续性课程重新学习时,可申请用下一学期课程有效成绩覆盖上一学期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在籍学生每门课程重新学习的次数不限。
第十三条 重新学习课程需按规定在上报教务处前完成缴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可以选择全考勤方式或者免考勤(体育及实践性环节除外)方式进行。全考勤方式按照《学生考勤办法》实施;免考勤方式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细则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篇2:金桥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以奖代补考核办法(2019)
金桥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以奖代补”考核办法
浦金府规〔20**〕2号
金桥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以奖代补”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金桥镇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水平,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结合金桥镇实际情况,对原有考核、奖励、补贴方式进行优化调整,通过每季度对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促进物业管理的提升,完善对辖区物业管理的“考、评、督、改、奖”机制。现制定《金桥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以奖代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组织架构
设立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副镇长
副组长:社建办主任、房办主任
组员:社建办、房办、城运中心、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各居民区书记;业委会主任(未成立业委会的由居委主任代行职责)
二、考核对象
(一)辖区内为下列共30个住宅物业项目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小区,包括:
1、12个售后公房小区;
2、6个动迁安置房小区;
3、纳入考核的12个老商品房(物业管理费4.5元/㎡/月以上高档商品房、部分存在大产权业主的公寓房小区、高档别墅小区除外)小区;
三、考核内容
考核由基础考核、综合考核组成。
基础考核
1、内容主要包括:保绿状况、保洁状况、公共秩序状况、公共设施设备完好状况、居民满意度等5个方面,采用测评表打分。由居民满意度测评、房办考核、居委会打分、业委会打分、社建办抽查五方打分构成,满分为100分。
综合考核
2、根据城运中心、城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作为(减分项、加分项、免于扣分项、一票否决项),得出最终分值(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详见附件一)
3、考核分值对应权重计算具体如下:
考核项目 | 基础考核(100分) | 综合考核 | 管理权重加分值 | 总分 (满分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
备注 | |||||
居民满意度测评 | 房办考核 | 居委会打分 | 业委会打分 | 社建办抽查 | 扣分项 | 加分项 | ||||
比例分值 | 50 | 15 | 15 | 15 | 5 | - | + | + | 100 | 扣分项、加分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由各部门上报。 |
注:居民满意度测评分值组成:居民直接测评分值占比60%,第三方“找问题”形式测评分值占比40%。
四、考核方式
居民满意度测评由专业第三方单位于每季度对各小区业主进行测评,每季度下月的5日前将打分表盖章签字后交镇社建办汇总;房办考核、居委会打分、业委会打分、社建办不定期抽查于每季度下月的5日前将打分表盖章签字后交镇社建办汇总。
注:居民满意度测评由社建办委托第三方进行测评,每季度按照纳入考核范围小区户数10%进行抽样测评(户数小于200户小区,按50户抽样;户数大于200户,但抽样10%不足50户,按50户抽样)(详见附件二)。
综合考核
镇城运中心、城管等部门每季度下月的5日前向社建办提供(减分项、免于扣分项、一票否决项)数据(城运中心、城管中队自行制作考核表格,并报社建办),相关部门未按时提供的或不在数据内容内的小区,当季度视作无,不做扣分处理。
五、考核奖励
1
根据每季度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核算,对物业公司的奖励费,每季度发放一次。
2
物业公司奖励由镇政府直接拨付到物业公司账户,具体金额详见附件。
考核分值 | 等次 | 奖励比例 (各小区对应的奖励) |
90分(含90分)以上 | 优秀 | 100% |
75分(含75分)至90分 | 良好 | 90% |
60分(含60分)至75分 | 合格 | 80% |
60分以下 | 不合格 | 停发考核奖励,并设立15天整改期 (如物业公司1年内连续2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由房办对其进行约谈;2年内累计6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由房办建议业委会对其进行更换) |
六、奖励资金用途
1、物业服务“考核专项”奖金必须用于本小区办公设备设施添置及维护(建议按照“考核专项”奖金额度的30%使用)、剩余用于物业运营维修等,不得挪作他用。
2、物业经理奖励按本小区所获“考核专项”奖励≥“考核专项”奖金额度的3.5%作为小区物业经理个人奖励使用,由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在收到镇政府拨付“考核专项”奖励后一个月内拨付到个人账户,并将签发单上交至镇社建办,如拒不上交,则取消下季度“考核专项”奖励。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原《金桥镇住宅小区综合考核操作手册》和《金桥镇住宅小区物业经理考评办法(试行)》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金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执行中如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一:金桥镇物业管理服务“以奖代补”考核综合考核评分表 (城运中心、城管)
附件二:30个纳入“以奖代补”考核小区户数明细表
浦东新区金桥镇人民政府
20**年5月20日
浦东新区金桥镇党政办公室 20**年5月20日印
(共150份)
附件一
金桥镇物业管理服务“以奖代补”考核综合考核评分表
(1)减分项
1) 各级信息平台(市、区、镇三级信息平台的书面抄报件,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属物业公司有责的),由社建办根据城运中心等部门提供的当季度数据及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和扣分,扣分标准如下:
各级 信息 平台 抄报 整改 考核 |
抄报平台 | 扣减分值 | 未按期整改 (原有基础上再扣分) |
市级 | 扣5分/件 | 再扣10分/件 | |
区级 | 扣2分/件 | 再扣4分/件 | |
镇级 | 扣0.5分/件 | 再扣1分/件 |
2)小区新增群租、违建等行为经群众举报,经有关部门确认或查处,由社建办根据城管提供的当季度数据进行统计和扣分,扣分标准详见附件。
3)对物业小区经理参加各类会议及培训出席情况进行考核,由社建办对当季度物业公司出席会议的情况进行统计和扣分,扣分标准如下:
各类会议培训出席情况考核 | 缺席情况 | 扣减分值 |
无故缺席、未及时参加各类会议的 | 扣5分/次 | |
因未参加会议,导致出现问题并影响镇重要工作的 | 扣10分/次 | |
无故缺席、未及时参加房办举办的培训 | 扣2分/课时 | |
物业小区经理培训考试未通过 | 扣2分/次 |
(2)免于扣分项
物业公司日常管理、维护到位,但确实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大修或政府实事工程的项目,造成被业主投诉或被平台抄报的,物业公司免责,社建办在统计时标注后不予扣分(因物业公司日常管理不当,未及时发现,延误抢修的须扣分)。
(3)一票否决项
被区级以上部门检查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物业有直接重大责任的),如垃圾分类、各项创评、迎检、整治等工作上不予配合支持,对全镇创评有重大影响的,以上事项经镇长办公会议审议认定的,取消当季度考核资格。
(4)加分项
在垃圾分类项目推进过程中,由镇城运中心提供的当季度考评情况进行统计和加分。(每季度每小区加分上限为3分,具体考评办法由镇城运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祥见附件。
(5)各类住宅小区管理难度权重加分项
小区性质 | 竣工年限 | 小区面积 | 权重加分值(+分) | 所涉小区 |
售后公房 | 2000年以前 | 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之内 | 4 | 佳虹路50、919弄;永业路42、94弄等2个小区 |
1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之内 | 6 | 佳林路838、898、962弄;永业路188、218弄;永业路193、225弄;金桥路2552弄等4个小区 | ||
1万平方米以下 | 8 | 永宁路122弄;永宁路136弄;永建路152弄;金桥路2346弄;金桥路3299、3379弄等5个小区 | ||
20**年以后 | 10万平方米以上 | 1 | ||
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之内 | 3 | 永建路86弄等1个小区 | ||
1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之内 | 5 | |||
1万平方米以下 | 7 | |||
动迁安置房 | 2000年以前 | 10万平方米以上 | 2 | |
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之内 | 4 | |||
1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之内 | 6 | |||
1万平方米以下 | 8 | |||
20**年以后 | 10万平方米以上 | 1 | 金葵新城1115弄;金葵新城945弄;金葵新城1315弄;永宁路33弄等4个小区 | |
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之内 | 3 | 佳乐路255弄;金高路2131弄等2个小区 | ||
1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之内 | 5 | |||
1万平方米以下 | 7 | |||
老商品房 | 2000年以前 | 10万平方米以上 | 0 | |
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之内 | 3 | 阳光欧洲城一期;金桥酒店公寓等2个小区 | ||
1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之内 | 1 | 凤凰大厦;信和花园等2个小区 | ||
1万平方米以下 | 5 | |||
20**年以后 | 10万平方米以上 | 1 | 金桥新城二期(东陆路2000弄)等1个小区 | |
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之内 | 1 | 金桥新城一期;阳光欧洲城三期(佳京路99弄);阳光欧洲城四期(金高路1617弄);阳光欧洲城五期(佳乐路77弄);碧云东方公寓;晓园等6个小区 | ||
1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之内 | 2 | 阳光欧洲城二期(佳林路82弄)等1个小区 | ||
1万平方米以下 | 4 | |||
共计30个小区 |
小区名称 | 小区地址 | ||
物业公司 | 小区经理姓名 | ||
房屋类别 | 动迁房/售后房(公房)/普通商品房/中高档商品房 | ||
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单位 | |
城管中队 | |||
小区违法建筑管理(30分) | 1、未有效阻止违法行为(2分/次) 2、未向违法行为人开具物业整改单(2分/次) 3、未向执法单位报送违法行为(2分/次) 4、未向执法单位提供违法行为人详细信息(2分/次) |
||
小区群租管理(20分) | 1、未参与群租整治工作(2分/次) 2、未有效阻止违法行为(2分/次) 3、未向违法行为人开具物业整改单(2分/次) 4、未向相关部门报送违法行为(2分/次) 5、未向执法单位提供违法行为人详细信息(2分/次) |
||
小区装修管理(20分) | 1、未督促业主按要求装修(1分/次) 2、未有效阻止业主违规装修(1分/次) 3、未向相关部门报送业主违规装修行为(1分/次) 4、未向执法单位提供违法行为人详细信息(1分/次) 5、未向业主违规装修开具物业整改单(1分/次) |
||
擅自占用共有部分管理(10分) | 1、未按要求清理楼道堆物(2分/次) 2、未报请业主委员会要求处置业主擅自占用共有部位(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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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垃圾管理(10分) | 1、未设置临时建筑垃圾堆放点(1分/次) 2、未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1分/次) 3、未按要求进行垃圾分类管理(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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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化管理(10分) | 1、未按要求履行绿化养护责任(1分/次) | ||
得分 | |||
对应占比得分 | |||
检 查 人 |
小区名称 | 小区地址 | ||
物业公司 | 小区经理姓名 | ||
房屋类别 | 动迁房/售后房(公房)/普通商品房/中高档商品房 | ||
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单位 | |
城运中心 | |||
二次分拣质量 | 1、安排足够人员进行小区垃圾分类的二次分拣;配合清运部门,定时定点进行分类垃圾收运;如果该项工作不能保证,扣1分。 2、月湿垃圾分类准确度达到80%,得0.5分;3、月湿垃圾分类准确度达到95%,得1分 |
||
干垃圾减量 | 年度干垃圾总量低于往年平均总量95%,得1分 | ||
居委满意度 | 小区垃圾清运规范,居委无投诉,满意度在85%以上,得0.5分; | ||
取得重要成绩 | 参加镇/区垃圾分类相关活动,并获得奖项,得0.5分 | ||
得分 | |||
对应占比得分 | |||
检 查 人 |
小区名称 | 小区地址 | ||
物业公司 | 小区经理姓名 | ||
房屋类别 | 动迁房/售后房(公房)/普通商品房/中高档商品房 | ||
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单位 | |
社建办 | |||
镇创评、迎检、整治等工作 (2分) | 创评、迎检、整治等工作上物业公司是否配合支持,有无造成重大影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 ||
居委会工作 配合程度 (1分) | 结合居委反映、信访投诉等多方面了解物业公司对居委会的建议是否及时响应 | ||
业委会工作 配合程度 (1分) | 结合业委会反映、信访投诉等多方面了解物业公司对业委会的建议是否及时响应 | ||
小区整体环境 (1分) |
物业公司对小区保安、保洁、保绿、保修等工作是否到位 | ||
得分 | |||
检 查 人 |
附件二
篇3:人文学院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
人文学院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
第一章 补考
第一条 对初次修读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体育课、实践性课程除外),学生可参加补考。
第二条 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1-3周内进行。
第三条 补考合格,成绩记载为及格,绩点1.0;其取得方式标为“补考”。
第四条 在毕业学期,针对毕业班开设的课程(毕业论文(设计)除外),均安排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条 对于培养方案变更后不再开设且无替代课程可以重新学习的课程,学院应在毕业学期内为学生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章 缓考
第六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件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突患急病或遇意外事件的在事发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可参加缓考。
第七条 缓考不合格不予补考,但可以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八条 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第三章 重新学习
第九条 凡总评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含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程),可以申请重新学习;学生对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第十条 申请重新学习者,可按学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安排重新学习课程表。若重新学习成绩低于原成绩的,仍可按原成绩记载。通过重新学习取得的成绩,其取得方式标为“重修”。
第十一条 语言类延续性课程重新学习时,可申请用下一学期课程有效成绩覆盖上一学期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在籍学生每门课程重新学习的次数不限。
第十三条 重新学习课程需按规定在上报教务处前完成缴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可以选择全考勤方式或者免考勤(体育及实践性环节除外)方式进行。全考勤方式按照《学生考勤办法》实施;免考勤方式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细则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