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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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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构建我院教学创新体系,促进我院教学改革和发展,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奖励优秀教学成果。

  第一条 教学成果内容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施教学创新,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构建教学创新体系、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二条 评选范围。

  (一)评选优秀教学成果的范围包括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个人或集体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取得的成果。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取得的教学成果。

  (二)跨院校(单位)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如由我院教工主持包括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的全过程,可向我院申报。每项成果的主要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先进水平,对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有重要意义,并经过1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二)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教师必须1年(或连续2个学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

  (三)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四条 评选时间。

  每2年评选1次,具体时间当年通知。

  第五条 评选办法。

  (一)申报者向所在系(部、处、办)提出申请,填写《优秀教学成果评选申报书》,附成果的公开发表论文或工作总结。必要时,附成果的原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由系(部、处、办)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意见,系级还须征求学生的意见,对申报表中所填写内容和成果工作总结等申报材料认真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院教学委员会。

  (三)院教学委员会认真复查申报书和成果工作总结等申报材料,经讨论通过(如意见分歧,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超过评委成员半数同意者为通过),初议出得奖名单。

  (四)院教学委员会公布初议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获奖项目和获奖人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或教学成果所有权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提出,报学院教学委员会裁定。

  (五)教学委员会将确定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报院长批准。

  第六条 奖励等级与名额。

  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一、二、三等共3级,一等奖占20-30%。为保证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质量,如条件不具备,实际一等奖的比例可低于计划数。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对获奖者张榜公布,发给证书和奖金。(获奖项目若获得高一级奖金时,扣回已发的奖金)。

  (二)优秀教学成果奖将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今后评定职称和提职、提级的依据材料之一。

  (三)学校将从获奖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优秀教学成果。

  第八条 组织领导。

  (一)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校级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奖工作。

  (二)日常工作,院一级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系级由分管教学的系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其他单位由行政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学院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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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业学院教研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职业学院教研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教职工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和培育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提高学院整体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教科研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评审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评审对象是本年度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教科研成果的奖项设为如下四项:获奖成果奖、论文奖、著作及教材奖、教科研课题立项奖与立项参与奖。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上述四个奖项中的一项,不能重复申报多项。

  第四条 成果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职的在编和固聘教职工。

  第五条 奖励项目若为多人合作成果,所有奖励只颁给项目负责人,其他参与项目的参加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情况分配。各类奖项若先获得较低等次奖励并报学院计发了奖金,后又获得较高等次的奖励,学院按较高等次的奖励追加差额。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获奖成果奖

  获奖成果奖是指对已获得各类成果奖励的项目进行院级奖励,这类项目必须以z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同时是我院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论文奖

  论文奖是指对在各类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院级奖励,这类项目必须以z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学术论文是指在各级各类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以发布科学研究观点、成果为目的的论文。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2。

  第八条 著作及教材奖

  著作及教材奖是指对正式出版的教科研学术专着、正式出版的教材进行院级奖励,重印、再版的不再计发。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3。

  第九条 教科研课题立项奖与立项参与奖

  教科研课题立项奖是指对由政府或教育、科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文,我院为主持单位立项的,作为教科研课题立项奖进行院级奖励;教科研课题立项参与奖指我院为参与单位立项的,作为教科研课题立项参与奖进行院级奖励。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4。

  第十条 上述四类奖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系指党政管理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科研主管部门,不含各种协会和团体。横向课题的合作署名我院为第一作者或第一研究单位。

  第十一条 如遇奖励等级不确定的情况,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各类奖项由申报人根据自己的专业情况和拟申报的项目情况,分别选择填写《z职业学院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申报书》(附件5)或《z职业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申报书》(附件6),科研科将根据申报人选择填写的申报书性质归类存档。

  (二)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科研科报送电子版申报书和纸质申报书、申报项目的成果证明材料。

  (三)科研科对申报项目的成果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核对后原件返还申报人),汇总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需提交反映成果的原件和相关复印件一式两份。申报获奖成果奖项的材料复印要求:获奖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专利证书、横向课题的鉴定结论书等;申报论文奖的材料复印要求:正文和版权页;申报著作及教材奖的材料复印要求:封面、封底及版权页;申报教科研课题立项奖及参与奖的材料复印要求:教科研课题立项文件。

  (二)申报材料由各部门汇总交科研科审核。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教务处科研科负责学院教科研成果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二)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学院教科研成果奖的申报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三)教务处科研科汇总申报材料,核查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四)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教科研成果奖。投票须有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方有效。

  (五)学院教科研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向全院公示。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科研成果奖若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异议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教务处在受理异议后,应当在7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汇报,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六)异议期结束后,评选结果由教务处报学院,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发布。

  第十五条 学院授予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和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获奖成果奖金,只限我院参与的集体或个人享有。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科研成果的获奖者,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表彰和奖励:

  (一)召开学院表彰会,向获奖项目颁发证书、奖金。

  (二)获奖成果材料归档并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教师及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定职称、晋级评优、推荐先进等的重要依据。

  (三)在校园网和校园宣传栏介绍重要获奖成果和获奖者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z职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3:职业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试用办法

  职业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试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教职工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和培育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提高学院整体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教科研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评审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评审对象是本年度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教科研成果的奖项设为如下四项:获奖成果奖、论文奖、著作及教材奖、教科研课题立项奖与立项参与奖。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上述四个奖项中的一项,不能重复申报多项。

  第四条 成果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职的在编和固聘教职工。

  第五条 奖励项目若为多人合作成果,所有奖励只颁给项目负责人,其他参与项目的参加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情况分配。各类奖项若先获得较低等次奖励并报学院计发了奖金;后又获得较高等次的奖励,学院按较高等次的奖励追加差额。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获奖成果奖

  获奖成果奖是指对已获得各类成果奖励的项目进行院级奖励,这类项目必须以z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同时是我院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的。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论文奖

  论文奖是指对在各类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院级奖励,这类项目必须以z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学术论文是指在各级各类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以发布科学研究观点、成果为目的的论文。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2。

  第八条 著作及教材奖

  著作及教材奖是指对正式出版的教科研学术专着、正式出版的教材进行院级奖励,重印、再版的不再计发。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3。

  第九条 教科研课题立项奖与立项参与奖

  教科研课题立项奖是指对由政府或教育、科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下文,我院为主持单位立项的,作为教科研课题立项奖进行院级奖励;教科研课题立项参与奖指我院为参与单位立项的,作为教科研课题立项参与奖进行院级奖励。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4。

  第十条 上述四类奖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系指党政管理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科研主管部门,不含各种协会和团体。横向课题的合作署名我院为第一作者或第一研究单位。

  第十一条 如遇奖励等级不确定的情况,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各类奖项由申报人根据自己的专业情况和拟申报的项目情况,分别选择填写《z职业学院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申报书》(附件5)或《z职业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申报书》(附件6),科研科将根据申报人选择填写的申报书性质归类存档。

  (二)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科研科报送电子版申报书和纸质申报书、申报项目的成果证明材料。

  (三)科研科对申报项目的成果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核对后原件返还申报人),汇总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需提交反映成果的原件和相关复印件一式两份。申报获奖成果奖项的材料复印要求:获奖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专利证书、横向课题的鉴定结论书等;申报论文奖的材料复印要求:正文和版权页;申报著作及教材奖的材料复印要求:封面、封底及版权页;申报教科研课题立项奖及参与奖的材料复印要求:教科研课题立项文件。

  (二)申报材料由各部门汇总交科研科审核。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教务处科研科负责学院教科研成果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二)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学院教科研成果奖的申报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三)教务处科研科汇总申报材料,核查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四)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教科研成果奖。投票须有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方有效。

  (五)学院教科研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向全院公示。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科研成果奖若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异议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教务处在受理异议后,应当在7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汇报,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六)异议期结束后,评选结果由教务处报学院,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发布。

  第十五条 学院授予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和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获奖成果奖金,只限我院参与的集体或个人享有。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科研成果的获奖者,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表彰和奖励:

  (一)召开学院表彰会,向获奖项目颁发证书、奖金。

  (二)获奖成果材料归档并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教师及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定职称、晋级评优、推荐先进等的重要依据。

  (三)在校园网和校园宣传栏介绍重要获奖成果和获奖者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z职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悖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篇4:职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职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科研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我院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学和科研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和科研成果的教学科研人员、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教研、科研成果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科研四大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奖),每项按下列办法奖励:特等奖,奖励8万元;一等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3 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四等奖,奖励5000元。

  (二)获得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其它部委科研、教研成果奖以及省自然科学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科研、教研成果,每项按下列办法奖励: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1 万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四等奖,奖励1000元。

  (三)获得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以及其它同级部门奖励的科研、教研成果以及获得市级奖励的科研、教研成果,每项按下列办法奖励: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四等奖,奖励1000元。

  (四)横向课题没有获奖但通过市级(含市级)以上组织鉴定的科研、教研成果,具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合作署名且我院为第一作者或第一研究单位,每项按下列鉴定结论奖励:省内领先水平,2000元;省内先进水平,1500;市内领先水平,1000元;市内先进水平,500元。合作署名但我院不是第一作者或第一研究单位,不给予奖励。

  说明:

  1.以上获奖的成果是指政府部门组织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成果。

  2.以上成果奖专指项目(课题)奖,并且获奖成果应以有效形式注明是z职业学院的成果或参与的成果,否则,不得享受学院所给予的奖励。同一项目成果获得多种形式(等次)的奖励,学院在计发奖励标准时取高不取低。

  3.若先获得较低等次奖励并报学院计发了奖金;后又获得较高等次的奖励,学院按较高等次的奖励追加差额。

  第四条 学术论文奖励

  (一)被自然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工程引文索引(EI)、科学评论引文索引(ISR)收入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二)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标准)或国家级报刊(理论版)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三)用外文在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上述SCI、SSCI、EI、ISR等),每篇奖励500元。

  (四)在中国职业教育学会或省、部级专业学术刊物获奖者,每篇按下列办法奖励:一等奖,5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 元; 优秀奖,100元。

  (五) 在非中文核心期刊或省级报刊(理论版)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六)在职业学院学报(含我院学报)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元。

  (七)多人合作发表的论文,奖金由第一作者分配。

  说明:

  1.学院凭刊物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奖励。

  2.一篇论文只能按较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五条 著作、教材奖励

  专着、编著、译着、教材以及教学参考书等按不同等级(档次)给予奖励。

  (一)公开出版的学术专着,按每万字150元进行奖励。

  (二)公开出版的编著、译着,按每万字100元进行奖励。

  (三)公开出版的教材,按每万字60元进行奖励。

  (四)作为课题在学院立项,出版前与学院签订购书协议的公开出版的教材,按每万字50元进行奖励。

  (五)公开出版的教学参考书,按每万字50元进行奖励。

  (六)学院规范印刷并使用的讲义(如实验指导书、实习、实训指导书等),按每万字30元进行奖励。

  说明:

  特殊情况处理:以上奖励的等级由学院教务处负责界定,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确定奖励等级,由教务处交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六条 专利成果奖励

  z职业学院所属的集体或个人取得职务专利成果,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者,按以下标准奖励:发明专利:15 00元;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

  第七条 软件、课件成果奖励

  各类应用软件和高职教育教学课件参照第三条(二)、(三)项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八条 省级示范专业、精品课程奖励

  获得省级示范性专业,每个专业配套50000元专业建设经费,奖励5000元;获得省级示范性建设专业,每个专业配套20000元专业建设经费,奖励2000元;获得省级精品课程,每门配套30000元课程建设经费,奖励3000元。

  第三章 成果奖励的申报办法

  第九条 申报办法

  教学、科研成果奖由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填写《z职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两份),经所在部门初审符合条件,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申报需提交反映成果的原件和相关复印件一式两份。教学、科研成果复印要求:获奖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论文,复印正文和版权页;著作,教材的封面、封底及版权页;专利证书;横向课题的鉴定结论书。

  (二)申报材料由各部门汇总交科研科审核。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

  为保证成果的质量,教学、科研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一次具体的申报和评审时间一般在当学年度的5月份,如遇特殊情况适当调整时间。

  第四章 教学、科研成果奖的评审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教务处科研科负责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奖励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科研科汇总申报材料,核查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教学、科研成果奖。投票须有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方有效。

  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向全院公示。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科研成果奖若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异议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教务处在受理异议后,应当在7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向学术委员会汇报,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异议期结束后,评选结果由教务处报学院,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 学院授予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和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获奖成果奖金,只限我院参与的集体或个人享有。

  第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教研成果的获奖者,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表彰和奖励:

  (一)召开学院表彰会,向获奖项目颁发证书;颁发奖金。

  (二)获奖成果材料归档并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教师及管理人员年终考核、评定职称、晋级评优、推荐先进等的重要依据。

  (三)在校园网和校园宣传栏介绍重要获奖成果和获奖者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z职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职中学生奖励制度

  职中学生奖励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积极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树典型、表先进”,现将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风采团支部的方案制订如下:

  一、评选资格:

  1、凡是本校的具有全市统一学号的综合班、职专和职高学生均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

  2、凡是本校的具有”团籍”的团员学生,均有资格参加“优秀团员”的评选。

  3、凡是本校相任班委会、学生会、团支部、团委委员等职务-年或一年以上,且现任上述职务的学生干部均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4、凡本校的班级均有资格参加“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和“风采团支部”的评选。

  二、基本条件

  (一)“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等第须是优秀。

  2、学科成绩:

  (1)踪合班学生必须各科成绩均及格,会考成绩C级及C级以上。成绩以前一学期期末成绩为准。

  (2)职专、职高学生必须各科成绩及格,会考成绩B级或B级以上,高三学生须获得专业技能证书,高二、高一以前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准。

  3、体育成绩达75分且须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二)“先进班集体”基本条件:

  1、按时上叫交班级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材料(学校有要求的)。

  2、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校布置的各项活动。

  3、班风向上,班容班貌良好。

  三、认定条件

  (一)”优秀学生”认定条件

  学生在符合“优秀学生”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本学年内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认定为“优秀学生”。

  1、思想品德

  被学校或市教委通报表彰的德育典型。

  2、各类比赛、竞赛

  (1)在学校组织的“艺术节”、“科技节”、“体育节”竞赛中茯一等奖以上者。

  (2)获校田径运动会个人第一名;市中学生运动会前三名获得者(集体项目为主力队员)。

  (3)在学校组织的各学科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者。

  (4)在市教委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

  (二)”优秀干部”认定条件:

  本学年内,在符合“优秀干部”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学校认定为“优秀干部”。

  1、严于律己,责任心强,以身作则,勤奋好学。

  2、是班主任的得力助手,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优秀团员”认定条件:

  本学年内,在符合“优秀团员”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学校认定为“优秀团员”。

  1、遵守团的章程,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执行团的决议。

  2、能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积极完成学校班级交给的任务,在学校班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四)“先进班集体”认定条件

  本学年内,在符合“先进班集体”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在以下三方面考评获段前三名者。

  1、学校考评的千分制竞赛。

  2、学校组织的以班级为单位的各项比赛。

  3、学校教师对班级综合评定。

  (五)“风采团支部”的评选条件

  1、能带领团员青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紧紧围绕校园建设中心,发挥团组织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工作扎实有效,成绩显著。

  2、团的各项活动得到积极的开展。“两大工程”和“曙光计划”得到有力的推进,工作有创新,有特色。

  3、团日活动能够结合实际深和开展。团的基础建设扎实巩固,团费收缴等工作富有成效。

  四、评选办法:

  1、各班在规定时间符合本(方案)的评选对象填写好申报表报政教处审核,由校长室认定。

  2、各班“优秀学生”名额不不限,“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的名额一般不超过二名。

  3、报县、市两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先进团组织”将在当年的校级先进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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