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中铁工程经理部安全检查制度

5871

  中铁工程经理部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法律法规条文及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目的及目标

  第二条 目的:

  1.通过检查,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卫生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

  2.利用安全生产检查,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标准。

  3. 通过检查,增强领导和群众安全意识,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4. 通过检查,互相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取长补短,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了解安全动态,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据。

  第三条 目标:不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章 内容

  第四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应根据施工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和标准。主要查思想、制度、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伤亡事故的处理和文明施工(防火、卫生及场容场貌)等。

  第五条 安全检查组的组成形式,应根据检查目的、内容而定,主要由部门组织,公司领导带队,会同工会、工程部共同参加。

  第四章  形式和方法

  第六条 形式:安全检查分为经常性、定期性、突出性、专业性和季节性等多种形式。

  1.经常性安全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

  消除隐患,保证施工正常进行。通常有:

  (1)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2)各级安全人员及安全值日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3)各级管人员在检查生产同时检查安全。

  2.定期性安全检查: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评比,工地每旬组织一次。每次安全检查由公司领导和项目经理带队。

  3.专业性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应由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某项专业的安全问题或在施工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单项检查。主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懂行的安全技术人员和有实际操作、维修能力的工人参加。

  4.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风季等)可能给施工(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的检查。检查应由单位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节日加班,更要重视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同时要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5.施工现场还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1)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所处的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安全检查,可随时消灭不安全隐患。

  (2)互检:班组之间开展的安全检查,做到互相监督,共同遵章守纪。

  (3)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完毕,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前,应由工地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班组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安全检查或验收,确认无误或合格后,方能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如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等,在搭设好使用前,都经过交接检查。

  第七条 安全检查的方法及要求

  1.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并进行分工,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

  2.每种安全检查都应有明确的检查目的.和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保证项目要重点检查。对大面积或数量多的相同内容的项目可采取系统的观感和一定数量的测点杆结合的检查方法。检查时尽量采用测检工具,用数据说话。.对现场管理人员的操作工人不仅要检查是否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还应进行应知应会知识的抽查,以便了解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的安全素质。

  3.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因此要认真、详细。特别是对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如隐患的部位、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等。采用安全检查评分表的,应记录每项扣分的原因。

  4.安全检查需要认真地、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用定性定量进行安全评价。哪些项目已达标,哪些项目虽已达标,但是具体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行完善,哪些项目没有达标,存在哪些问题需要整改。受检单位(即使本单位自检也需要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可以研究对策,进行整改加强管理。

  5.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检查结果的归宿。整改工作包括隐患登记、整改、复查和销案。

  第八条 对检查出来的隐患的处理

  1.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该进行登记,不仅是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是提供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信息渠道。根据隐患记录的信息流,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检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被检查单位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一落实”,立即进行整改。

  5.整改后应以反馈单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第九条 检查依据:

  1.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2.省建委《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3.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篇2: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2008)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已经20**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入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办法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应当由主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的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安全检查,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型活动主办者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大型活动场所、规模、内容等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二)指派工作人员对安全检查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三)查处安全检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安全检查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

  (三)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和设备;

  (四)划定安全检查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对安全检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通道和场所;

  (六)接受公安机关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可以自行实施安全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

  大型活动主办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其签订安全检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检查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根据安全检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检查场所和通道,在安全检查区域按规定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并保存图像资料。

  第九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大型活动秩序的其他物品。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当在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在售(发)票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入场票证上注明。

  未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动主办者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限制受检查人携带。

  大型活动主办者已经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公告限制携带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动场所内销售。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方便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临时寄存物品。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受检查人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告知受检查人将物品寄存或者自行处置;

  (六)发现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现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三条 受检查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坚持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扰乱安全检查秩序;

  (二)在安全线以外排队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检查;

  (三)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检查;

  (四)车辆接受安全检查时应当熄火,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下车接受安全检查;

  (五)人员、物品和车辆离开活动场所后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三)、(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安全检查实施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酒店安全检查细节培训

  酒店安全检查细节培训

  1. 员工的执行力度。

  2. 员工的责任心。

  3. 检查员工在岗时间做什么事。

  4. 接待客人的服务质量。

  5. 闲杂人员进入酒店,员工如何应付处理。

  6. 对客服务时的用语仪容、仪表。

  7. 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到位。

  8. 巡逻要做到一看,二听,三闻及有没有巡逻到位。

  9. 消防联动系统是否完整。

  10. 监控设备有无故障及登记制度。

  11. 消控中心灭火器的保养情况。

  12. 值班记录本是否登记清楚。

  13. 检查各班组领班工作是否到位。

  14. 员工遇到火警时,是否及时报警处理。

  15. 检查员工有无定期检查消防栓。

  16. 检查考勤室有无做好打卡制度。

  17. 查包制度有没有落实。

  18. 外来人员进入酒店是否做好登记制度。

  19. 有无定期对外围消防栓进行放水。

  20. 保安巡查时发现不能纠正的事情,有没有立即向上级报告。

  21. 检查员工有无定时的按时巡逻。

  22. 值班室是否整齐、清洁。

  23. 室内物品摆放不整齐。

  24. 检查工作场所存放私人物品。

  25. 室内物品坏损未及时报修。

  26. 物资进出、门卫未规定收取出口单。

  27. 对易然易爆物品控制不严,致使流入客用场所。

  28. 对衣冠不整的人员不加控制。

  29.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单位人员出入登记手续。

  30. 夜间未按规定巡逻。

  31. 在值岗时观看宾客娱乐。

  32. 处理问题不恰当,造成不必要的摩擦。

  33. 消防人员不懂消防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要领。

  34. 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消防设施。

  35. 未按规定记录检查结果。

  36. 无关人员随意出入消防监控中心。

  37. 按到报警信号未检查。

  38. 未按规定检查油库等重点防火区域或检查不细致。

  39. 消控中心未对主机进行常规自检。

  40. 喷淋泵结合器与消火栓泵结合无明显区分标志。

  41. 标志破损未更新。

  42. 未按规定检查防火、疏散设施。

  43. 自行车棚内车子摆放不整齐。

  44. 外来人员停放车辆未加阻止。

  45. 停车场车辆停放不当。

  46. 应接服务不主动。

  47. 指挥车辆停、倒车时动作不标准。

  48. 未按时开关有关照明灯具。

  49. 发现有破损的灯具未报修。

  50. 报修灯具后未向领班通报。

  51. 服务过程中未使用礼貌用语。

  52. 视频探头、烟感探头被人为动过,未纠正。

  53. 未按规定播放录像和背景音乐。

  54. 未做好交接班工作、考勤工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