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花园中庭装饰工程降低成本及资金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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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园中庭装饰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第五节、降低成本及资金控制措施

  一、降低成本的措施

  1、认真会审图纸,提出既能满足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又便于施工、降低成本的修改建议。

  2、制订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合理布置施工现场。

  3、组织均衡生产,搞好现场指挥调度和协作配合。

  4、加强施工过程的技术质量检验制度,保证工程质量,避免返工损失。

  5、改善劳动组织,合理使用劳动力,减少窝工浪费。

  6、加强劳动纪律,尽量实行计件工资制,提高劳动生产率。

  7、正确选配和合理使用机械设备及工具,降低机械费用和工具费用。

  8、搞好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提高利用率和使用效率。

  9、材料采购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减少材料采购费用。

  10、改进材料运输、收发、保管工作,减少各环节的损耗及费用。

  11、执行限额领料制度、合理使用材料、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二、节约措施

  1、认真审查图纸,积极提出修改意见

  在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设。但由于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考虑的不周到,设计的图纸可能会给施工带来不便。因此,在认真审查设计图纸和材料、工艺说明书的基础上,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满足用户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结合项目施工的具体条件,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降低能源消耗、增加工程收入。在取得业主和施工单位的许可后,进行设计图纸的修改,同时办理增减账。

  2、制定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

  制定以合同工期为依据的施工方案,结合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现场条件、装备情况、员工素质等因素综合考虑。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的确定、施工机具的选择、施工顺序的安排和流水施工的组织四项内容。施工方案应该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3、落实技术组织措施

  落实技术组织措施,以技术优势来取得经济效益,是降低成本的一个重要方法。在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通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都能够起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另外,通过加强技术质量检验制度,减少返工带来的成本支出也能够有效地降低成本。为了保证技术组织措施的落实,并取得预期效益必须实行以项目经理为首的责任制。由工程技术人员制定措施,材料负责人员供应材料,现场管理人员和生产班组负责执行,财务人员结算节约效果,最后由项目经理根据措施执行情况和节约效果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形成落实技术组织措施的一条龙。

  4、组织均衡施工,加快施工进度

  凡是按时间计算的成本费用,如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现场临时设施费和水电费、以及施工机械和周转设备的租凭费等,在施工周期缩短的情况下,会有明显的节约。但由于施工进度的加快,资源使用的相对集中,将会增加一定的成本支出,同时,容易造成工作效率降低的情况。因此,在加快施工进度的同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均衡施工,做到快而不乱,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5、加强劳动力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

  改善劳动组织优化劳动力的配置,合理使用劳动力,减少窝工;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人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压缩非生产用工和辅助用工。

  6、加强材料管理,节约材料费用

  材料成本在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成本所占的比重很大,具有较大的节约潜力。在成本控制中应该通过加强材料采购、运输、收发、保管、回收等工作的方法,来达到减少材料费用,节约成本的目的。根据施工需要合理储备材料,以减少资金占用;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堆放,减少搬运,减少仓储和摊基损耗;通过限额领料落实,严格执行材料消耗定额;坚持余料回收,正确核算消耗水平;合理使用材料,扩大材料代用;推广使用新材料。

  7、加强机具管理,提高机具利用率

  结合施工方案的制订,从机具性能、操作运行和台班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项目施工特点的施工机具;做好工序、工种机具施工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机具效能;做好机具的平时保养维修工作,使机具始终保持完好状态,随时都能正常运转。

  8、加强费用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根据项目需要,配备精干高效的项目管理班子;在项目管理中,积极采用量本利分析、价值工程、全面质量管理等降低成本的新管理技术;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和非生产性开支。

  9、充分利用激励机制,调动职工增产节约的积极性

  从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树立成本意识,划分成本控制目标,用活用好奖惩机制,通过责、权、利的结合,对员工执行劳动效率,减少浪费,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

  三、资金控制措施

  1、建立资金运作体系

  资金运作体系要纵、横向的展开管理工作,实现纵向关联部门向上级负责,横向关系部门责任明确、团结协作。

  2、确定目标成本

  采用正确的预测方法,对项目总成本水平和降低成本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测,提出项目的目标成本,保证项目的最佳经济效益。

  3、编制资金运作计划

  资金运作计划是确定项目应该达到的资金水平,并指定计划,最大限度地节约人力、物力,按期完成工程项目,提前揭露矛盾,协调工程项目有序的达到成本目标的手段。资金运作计划的编制要与设计、技术、生产、材料、劳资等部门的计划密切衔接,反映项目预期的经济效果。

  4、实施资金运作控制

  资金运作控制要在既定工期、质量、安全的条件下,通过跟踪管理、动态分析、目标分解、阶段性目标的提出,把工程项目的资金运作控制在计划中。

  5、进行资金运作分析

  6、资金运作档案管理

  资金运作要认真整理,立卷归档。通过对项目资金运作计划的完成情况的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从而进一步确定资金运作的具体措施。

篇2:三大途径降低物业管理成本

  三大途径降低物业管理成本

  在我国很多地区,小区居民普遍抱怨物业服务收费过高,或认为质价不符,要求物业企业“让利”;个别住户干脆以拒交物业服务费相抵制。

  那么,是物业企业收费太高了吗?一般不是。物业企业的利润空间已非常有限,有时为了得到管理项目不惜利润暂时倒挂。如果一味以行政手段,如核价、限价等来要求物业企业降低物业服务费,“让利”给业主,则只能迫使物业企业降低服务水准,把小区推入服务愈来愈差、收费率愈来愈低的恶性循环中,造成物业企业和业主两败俱伤的局面。笔者认为,只有在降低物业服务成本上探索研究,才是降低物业服务费的真正出路。而降低物业服务成本的途径,除了物业管理服务本身环节外,对小区规划设计、物业建筑质量等硬件环节也要予以足够重视。

  一、小区规划设计与竣工后物业的管理成本密切相关

  小区的规划设计一般由开发商委托规划设计部门来做,前者要求房屋建筑一眼看上去美观、气派,能突出“个性”和“卖点”,有利于销售,并相对节约建设资金;后者在相关设计指标规范下,一方面满足开发商的设计要求,另一方面在建筑造型、景观布置、单体功能等方面下功夫,力求使自己的设计产品更加“完美”。但不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设计师,在规划设计时显然并不真正为购房者考虑小区物业今后的管理成本。而这恰恰又是决定住户在今后物业管理上花费多少的关键所在。

  比如,依山傍水的住宅令人向往,于是,开发商大做“山水文章”, 近年来水景楼盘的供应更是大大增加。某住宅小区以水景建设为宣传主旨,为此在小区各出入口、区内主要景观设置喷水设施,住宅的房前屋后也建造了许多联网的水道,并以水泵保持水流循环。

  小区内设置水景固然不错,然而这种人工水景运行维护的花费很大。用水、用电、设备的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分摊到物业费中,必然大大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水平。购房者起初可能被水景设施吸引而购房,居住后才明白自己必须为高额的水景设施使用费买单。随着资源性缺水状况日益严重,往后自来水水价还会大幅上升,又必然会带动物业服务费的继续上涨。所以,若没有可资利用的自然水体,居住小区中的水景设施还是少建、不建为好。

  再如,目前的小区环境绿化设计已日趋“城市广场化”、“园林宫廷化”、“绿地观赏化”,盲目追求所谓“现代化”景观布局,使用大面积的草坪、广场、卵石道、密植图案、水景等,一方面“展示气派”,一方面低成本形成速成景观。且不说这种绿化方式难以达到遮荫、阻隔噪声尘埃和生成更多新鲜空气的作用,就日后养护费而言,一片绿草乃至一条水体,养护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知多少?这些费用还不是分摊到物业管理费中由住户来承担?笔者发现,倒是一些老旧小区,虽然没有多少刻意的景观布置、名贵花卉,却也乔灌错落,绿树成荫,又无须多少照料养护。因此,小区绿化设计时,还是尽量安排多种树少种草,多一点耐贫瘠、耐践踏的植物,少一点高级娇贵的观赏品种。种下后易成活,日后能成荫,免养护或少养护,那对住户就是最实惠的绿化,可大大减少物业管理费中的绿化维护费开支。

  如果开动脑筋,很多诸如防火、防盗、安全与卫生死角等问题也都能通过更加科学、合理、全面的规划设计而大大改善。总之,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力求科学、实惠,多考虑未来物业运行时的管理成本,尤其是规划设计时尽量不要给日后业主的物业管理增加经济负担,尽量不把问题留给物业企业去解决。而作为一个成熟的购房者,也不要为一些住房广告中华而不实的概念、噱头所迷惑,只有从实际使用的角度、物业管理成本的角度,对小区布局、建筑单体的设计细节,细细琢磨考量,才能对购房行为做出理性的选择。

  二、建筑质量对物业管理成本的影响

  物业的维修可分三方面:售后保修、日常维修、大中修。

  保修期内的物业维修属于开发商的职责,但通常是开发商要求从事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企业去做,包括维修接待、登记、同施工安装单位联系、回访协调等。前物业管理合同中,一般也都少不了“几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几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几天内完成”等字眼。但即便只是联系、协调,也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特别是入住前期,处理各种房屋设施质量问题,几乎占去物业公司一半的工作量。费用哪里来?让开发商来支付?你物业公司不想干(前期物业服务)了还差不多!自然是来自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了。

  物业的日常维修费用通常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是物业服务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于需要动用物业维修资金的物业大、中修,费用虽不直接出自物业服务费,但也是要业主买单的。

  总之,除一部分售后保修费用外,绝大部分维修费用总是需要业主来负担。如果建筑质量高,维修量则小,就能减少物业维修费用,从而降低需要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不过,就目前尚不健全的建筑、房地产市场状况而言,购房者对建筑质量的选择大都只能是盲人摸象,凭运气了。至于定点购房者(如回迁户、特定的经商户等),更是毫无选择余地。只有规范和约束建筑商、开发商在建筑质量上的行为,同时依靠有关质量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把关,健全质量管理机制,才能为业主提供质量过硬的物业,降低竣工后的物业修理维护成本,从而降低物业服务费用。同时,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也能从适于物业管理、降低物业服务费用的角度,探索怎样以适当方式对建筑质量,尤其是住宅小区的建筑质量进行控制的方式呢?

  三、物业管理阶段如何有效降低管理成本

  这个阶段降低物业服务成本的渠道有二:一是物业服务方式;二是物业服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指明了业主管理自身物业的三种途径或方式: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我们现在看到的多是业主或开发商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式。这种方式要求物业企业提供正规化、专门化的物业服务,服务项目一般包括秩序维护、维修运行、卫生保洁和绿化管护等。业内人士都知道,物业管理规模效益特别明显,拿普通住宅小区来说,理论上每一个项目一般至少要在10万平方米以上,才能使物业服务成本按面积分摊后,费用水平不突破业主可以接受的比较合理的水平。

  如单独管理一个10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物业企业要维持小区物业服务正常运转,只有选择收取较高的物业服务费,或是提供缩了水的物业服务了(除非有另外渠道的费用补贴)。对于物业企业而言,客观上还要求各个管理项目的面积总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如二级资质要求的面积标准)才能维持企业必需的收支平衡,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小型物业企业又往往“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管理费用相对大型物业企业要高很多,往所服务的项目中一分摊,物业服务费不高才怪呢!

  因此,只有比较大型的小区,或是地理位置相对集中的数个零星小区,选择一家有一定规模、实力的物业企业实施管理服务时,业主才有可能获得比较实惠的物业服务价格。然而,由于种种现实原因,我国“小规模的物业”和“小型物业企业”不断生成,大量存在,占有着大部分的市场份额,是目前物业管理的“主流”。只有期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下大决心,拿出切实办法,使“两小”逐步退出“主流”,最终淡出市场。否则,物业服务费一般没有什么“性价比”可言的。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方式,虽然得到《物权法》的明文认可,但显然没有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实际支持。其实,小区业主完全可以约定,由各家业主轮流清理小区卫生或者提供其他公共服务。这对于规模和共用部分面积较小、物业服务需求不大的小区来说,显然极大地节省了物业服务费支出,减轻了业主的经济压力。

  《物权法》还明确规定,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之外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这就是说,在业主不愿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企业进行管理服务,也不愿自行管理小区事务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普通的自然人来为业主服务。例如,规模不大的小区,业主完全可以决定聘用一些下岗职工、退休在家的老人负责来客登记、车辆看管、小区保洁等,而无须选聘正规的物业公司。这样也可让业主大大节省费用。

  至于物业服务内容,一般综合性物业公司都承诺提供较全面的服务项目。业主虽然也需要,但不一定非得照单全收。一些地方推出了菜单式物业服务办法,比如杭州市将物业管理分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秩序维护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等五大类,每大类又细分成数个小类,每个小类服务等级均从高到低分甲乙丙丁四级,根据等级的高低,收费标准也各不相同,业主可以选择需要的服务等级。

  笔者认为,除了选择物业公司,选择服务等级外,业主的选择范围、权利应该更大些,譬如,对服务大项的选择。如果业主认为某大项(如秩序维护服务)成本太高(这项服务让物业公司做的话,费用一般占到物业服务总成本的一半以上),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完全可以提出不要。当然,物业企业可以同意,也可以因此放弃签订合同。另外,业主还可以根据小区特点灵活选择专业公司(如维修公司、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等)提供物业服务。总之,“点菜”比“合菜”要来得便宜、实惠。

  也有人说,物业服务费的高低完全是市场的事儿,让业主和物业公司去商定。这种说法过于表面。只有开发商、建筑(规划)设计师、业主、物业公司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关心,共同努力,从物业管理对象、方式、机制等方面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把物业管理的成本降下来,合理、实惠、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费才能成为现实。

篇3:降低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消费中业主维权成本

  降低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消费中业主维权成本

  序言:朝阳法院最近集中、批量的对欠交物业管理费且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业主实施强制执行,这种挑选性执法行动,特别是动用司法强力的程度和执法效率的后果,是否利于构建社会(不同利益团体间的)和谐,相信各位有自己的看法。我个人的观点是:不能再靠外部强力来维持社会平衡。强力只是维持法律、规则的工具。因为如果司法强力和行政权力屡屡介入民事活动,则今天能以“为民做主”为由帮助业主,明天也能以“为民做主”为由强制拆迁。因此,要靠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技巧,使得弱势和强势利益团体之间达到平衡,这才能实现永久的和谐。

  房地产的买卖活动,买受人在购买了其专有的部分以外,还同时购买了共有的部分,按公摊面积算这部分的价值大概在30%左右。因为公共面积上其实还含有公共设备设施,因此从实际价值上计算,大概占总合同价款的60%左右!而这部分财产的权利,单个业主如何维护呢?

  物业管理活动,则更纯粹是单个业主(房屋买受人)共同归集资金聘请专业商业公司用于对物业的维护、保养,以及对居民的服务,使物业在安全、稳定、舒适的情况下运行,保障使用人的居住环境,保障物业的价值。物业管理活动几乎全部是在公共区域内进行,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活动,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100%的用于该项活动,而物业管理企业在这个领域内的侵权,则表现在不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进行工作,但仍然向所有的合同签约人(全体业主)按合同价格收取费用。

  业主拒交银行按揭款项或者拒交物业管理费,大多是因为其不认可发展商在公共设施建设中的承诺不兑现和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质量导致的。其实是一种主动的抗辩行为,就是有些人所称为“先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活动。尽管我也认为欠交银行按揭款的对抗主体是银行而不是发展商,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对抗主体不是物业管理企业而是业主大会,也正因为如此必将导致业主欠费案件大多以败诉告终。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一个和谐社会,必须有足够有效、经济、可操作的权利救济渠道,特别是个体对一个侵害包括其自身权益份额在内的侵权活动的维权渠道。否则,当维权成本远远高于侵权者获得的利益时,权利被侵害则成必然。人大立法违法与否,只能指望那些人的素质,而公民中的专家则无法对立法决议提出任何违宪指控,尽管这些立法可能实际上侵害了宪法(全民)利益,有该公民的十三13亿分之一的份额。这种抗辩,已经实际上不是利益团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我国治国从军队主导、行政主导、行政立法、专家立法的历史沿革,都是建立在国民是阿斗、国民是羊群的基础上。而国民是公民,则应该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础。当国家财产属于皇帝或某个利益集团的时候,国民是臣民,没有立法权利;当国家财产属于全民的时候,国民是公民,不但有立法权利,也应该有质疑代议制民主制度下产生的法律的合法性的权利。即单个公民有权对侵害全民利益的行为(包括立法活动)主张救济的权利。而这个权利,我们现在还没有依法建立起来。

  但是今天,我们有机会在物权层面讨论社区“公民”(共有财产的拥有者)如何以单个身份,去抗辩那些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具体行为和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社区制度等)的途径和办法。从而尝试在局部领域内实现公民的公益性权利(违宪审查、公益诉讼等)。

  而当前法律规定的业主大会,似乎是“完美”的民主制度架构,似乎是法定、唯一的业主维护公共权利的途径,可好看不中用!

  我们必须了解,业主大会,作为权利人集体要求改变现状时所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其民主、低效率、高成本等先天特征,必然使其决策具有最大的参与性和稳定性,决策者们也将为这种决策承担后果。从而我们看到在这个领域内是有效的和有利的。

  但是,当业主大会,作为权利人集体要求维持现状时,其民主、低效率、高成本的先天特征,就使得维持现状的成本奇高,对相对较小的从内部或外来侵权行为,用业主大会的方式来维权,就是“拳头打跳蚤”。这些逐步改变现状的侵权过程是缓慢的、相对微小的,但是持久的,是致命的(清静明湖小区电梯中的地毯,已经跑到了另外一个项目的电梯中了,因为有字在上面)。也就是说对物业的管理保养不善,对物业的寿命和价值将有致命的影响。待多年后造成严重后果,业主大会再来维权,损失就是无法挽回的了!如果业主们不想改变现状,仅仅是想维持现状,有了低成本的救济手段,业主大会存不存在也无妨。

  比如,本来物业管理企业应该维持并保障物业管理合同中其应尽的物业管理、养护责任和义务。可是物业管理企业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懈怠、不作为,甚至在账目上做手脚时。这难道也要业主大会决议才能救济?!

  比如,物业管理企业、发展商对社区局部进行改造,在单个业主没有诉讼主体的愚蠢法律制度下,非要业主大会决议才能诉讼和救济?有人可能说:还有国家的行政管理嘛。恰恰是这种没有人民监督的行政体制,导致了物业公司可以用金钱搞定政府,可以“符合行政审批程序”的理由不经权利人同意就大胆的侵权!

  比如,当物业管理企业侵害共有物业管理权利时,业委会拒不履行诉讼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对物业管理公司是权利,对业主大会是责任),单个业主如何能保障最终通过诉讼业委会而起动维护共有财产的物业管理权利呢?!难道也非要召开业主大会,改选或罢免业委会才能解决?!如果业委会拒不召开业主大会呢?“召集业主大会”的权利在业委会是《条理》的规定。且那如果新的一届业委会还不诉讼呢?......。

  更有甚者,业委会未经法定程序的业主大会,就私下决定更换物业管理公司,这种情况下业委会对业主大会的侵权行为是相当恶劣和严重的,此时业主大会成员(业主)往往因业委会是邻居而不好意思,尽管这种合同自始无效,可单个业主用不履行这个无效合同的“低成本”办法却被法院判决无效,难道非要和业委会发生直面诉讼?这种人际关系上的高成本,实事上导致业委会违法、侵权的肆无忌惮。一个侵权行为,无论如何它都是侵权行为才对。总不能因被侵权人主动主张才可能构成侵权,而侵权人或者第三人因侵权实事形成的“理由”向被侵权人主张权利时,被侵权人抗辩就无效,侵权就不是侵权。这类从签订程序上违法但实体、形式似乎并不违法甚至还可能有“为民”的外衣的合同,实际上是公权利人滥用权利的问题,需要我们从物权的层面尝试解决它,从而解决国家权利被滥用的社会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我代理的朱明锳女士欠交物业管理费案件所遇到的情形,那个管委会私下签署的合同连合同形式上、主体上都不合法)。

  说来更可笑,最近发生的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讼发展商公共物权的案件,以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被终审驳回起诉。我无奈的告诉大家,从我对法律的理解,法院的判决是十分正确的。这个判决结果,和法院无关,而和愚蠢的法律本身有关。这就又扯回到国家的立法体制和违宪审查问题中去了。

  《物业管理条理》因其出台时上位法《物权法》的缺失,使得其不得不留下历史的遗憾: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也就是说,《条理》仅仅是赋予业主们“物业管理”的权利。而公共物权的权属,就只能等待《物权法》的出台了。毕竟我们国家从49年以后逐步实现的完全没有私有财产的“理想”社会,又逐步回归到有私有财产且保护私有财产的现实、理性的社会,但被成百上千的个人购买的城市多层公寓类住宅的共有财产权利的归属和行使问题,无论是对旧中国的司法体制还是对新中国的司法体制,都是一个从来未涉及的领域。我们暂且需要等待《物权法》赋予业主大会共有财产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否则,也就只能是“全体业主共同”行使(实际上是无法行使)权利了。

  我不是个跟法律较劲的人,我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不允许我用毕生的精力去为了一个立法条款而奋斗。说到底,我还需要活命。因此,如何利用现有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我的价值观。当然,法律本身的问题我必须清楚,能说就说,能改就改,至少绝对不去撞,自讨没趣。毕竟法律的钢性我是无奈的接受的,我不想拿起武器当反政府武装。其实,任何人的一生,都会对法律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不满,而努力大多是为了后代。而后代,仍然有他们那个年代发生的问题和需要修改的法律。因此,以“法律不完善”作为借口,至少是理想化的考虑问题,而没有在现有法律下解决纠纷的能力的表现。

  因此首先我主张,建议立法使得单个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公共利益份额的诉讼中,和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侵权活动的诉讼中,还有业主对业委会决议、行为的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而在立法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之前。至少我们能够用合同的办法,部分实现这些“少数人”的权利。即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单个业主可以依本合同对物业管理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且举证责任倒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中约定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数量的“业主可以在确定的监督程序下行召开罢免业委会某个或者全部委员和补选、改选业委会的业主大会,如果能够依法的程序和形式产生会议决议,决议有效”,“单个业主可以依本《规则》对业委会的决议和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且举证责任倒置”。

  从事发前的监督角度研究防止被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必要的,也是目前被广泛认可和考虑的。

  从低成本、有效的事发之后的救济角度研究防止被侵权行为的发生,更是侵权者害怕的。所谓“防不胜防”就是这个道理。而事后救济并不仅仅是为了实现事后救济本身,而是通过不特定人群个体和低成本的救济手段的设计,使得侵权人在侵权时无法对特定人群行贿以实施其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永远有追索力(从知道被侵权之日起2年)。

  有效的事前监督和低成本、不特定人群的事后救济的制度设计,才是构建稳定制度架构和公平权利博弈的基础,才是构建和谐的制度保障,才是对民事侵权活动的最大“震慑”和“威胁”。而仅仅靠“法律”条文来保障公民权利,不设计低成本的权利救济手段,实际上是遗留在立法者潜意识中的“法律工具论”在起作用,“违法必纠”,“违法必有人为受害人做主”等思维在作祟。

  因此,我们不但要告诉公民社会,民事活动要权利人自己主张而不再是公诉,同时也要为社会设计一套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对侵权人有震慑力的低成本的救济途径,而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高处罚条款。否则,法律规定的高处罚则条款不会对侵权人构成任何威胁──被侵权人无能力、无渠道使用这些法律。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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