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嘉宝实业股份考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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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宝实业股份考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公司为树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发挥员工的积极性,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及公司方针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适用范围

  1.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录用的所有正式员工及见习员工。

  2.对本条例未规定的事宜,必要时可另加规定。

  第二章 工作基本规定

  第3条 员工出入公司规定

  员工进出公司大门时,务必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进入工厂大门时,请携带识别卡。门卫要求出示识别卡时,要服从检查。

  2.遵守厂区秩序,在规定的正门进出,规定的停车场里停放车。

  3.上下班时,务必按要求记录上下班时间。

  4.工作时间内外出时,要向门卫出示部门主管核准的外出证明。

  5.工作时间以外或假日进公司时,要得到门卫的同意,并记录进出时间和姓名。

  6.门卫对进出人员有怀疑时,有权检查携带物。

  7.公司物品携出大门应主动出示部门主管核准的证明。

  第4条 禁止进入公司规定

  符合下列各项中一项的员工禁止进入公司。

  1.妨害工作、扰乱生产秩序者。

  2.喝酒而不适合于工作的员工。

  3.私自携带违禁品进门的员工。

  4.被公司命令停止上班及停职的员工(包括除名、自动离职、辞职、解雇)。

  5.患有重病或传染病而不适合工作的员工。

  6.违反员工守则的员工。

  7.类似上述各项的员工。

  第5条 工作纪律

  员工务必自觉遵守下列各项工作纪律。

  1.缺勤、迟到、早退或在工作时间外出会见客人者务必报告所属部门主管。

  2.上班时间不得随便离开公司,不得疏忽自己的岗位职责和违反操作规则。

  3.没有得到上级的许可,上班时间不得干私事和工作无关的事。

  4.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及各种操作规定。

  5.认真而紧张地从事工作,对工作不能抱有散漫、怠慢、粗心、迟缓、无集中力的态度。

  6.从事工作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7.工作开始前要做好准备,上班铃响后立即着手工作。

  第6条 员工申诉的权利

  员工应服从部门主管的指挥和监督,如有不服可于完成任务后向工会申诉。

  第7条 工厂内秩序

  员工应遵守下列各项,协力维持公司秩序。

  1.公司内禁止暴力、威胁、赌博、盗窃等不法行为。

  2.不得无理喧哗、谩骂、吵架,传布谣言干扰他人工作。

  3.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司内拍照,或带外人参观。

  4.禁止进入的地方未经同意不可进入。

  5.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工作场所不得吸烟。

  6.不能损坏公司的物品和设备,禁止摆放无秩序、过高堆积、颠倒、随便乱写乱画等。

  7.上班时间接待访客应在指定的地方、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8.在规定的时间和地方休息用餐,公司内不许喝酒。

  第8条 工厂物品的管理和保护

  1.合理地使用材料、动力、燃料,注意节约。

  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移动和使用公司物品。

  3.不得隐藏公司物品,或随便把物品携带出公司。

  4.设备、模具、工具等要经常清洁,如发现毛病、破损、丢失现象时,应立即向所属部门上级报告。

  5.不能利用公司物品、设备、材料等制造或修理自己私用的物品。

  6.易燃品、爆炸物及有害化学物质务必保管在规定的地方。

  第三章 工作、休息时间

  第一节 平常工作时间

  第9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1.员工正常出勤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2.根据业务情况,公司可变动上、下班时间;

  3.停电·特殊情况时上班时间

  因停电或其他特殊情况,上班时间内停止工作时,公司可视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第10条 公休日

  1.员工公休日按以下规定处理。

  员工依照公司《福利制度》可享有国家法定的休假日。(详见《福利制度》)

  2.根据生产调度、停电等特殊情况公司可调整员工双休日的休息或加班。

  3.门卫、驾驶员、动力等部门的员工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可调整上述休假。

  第二节 特殊工作时间

  第11条 加班

  1.各部门要严格管理,尽力减少加班。

  2.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规定的劳动时间外公司也可命令员工提早出勤或加班。但怀孕或生育后喂奶期间的女员工除外。

  3.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可抗拒所属部门上级命令的加班,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并得到同意。

  4.为保持员工身体健康,规定每天加班时间不超过3小时,1个月不超过36个小时。

  第12条 公休日上班

  1.根据工作的需要,员工在公休日被命令值班或出勤时,如无正当理由不可拒绝。

  2.公休日上班,原则上应给予调休。因工作情况没有得到调休的,应按劳动法规规定发给加班津贴。

  3.若属调休,公休日上班不作为加班。

  第13条 遭遇异常灾害时加班

  遇到不可抵抗的灾害或发生特殊情况时,公司可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外命令员工加班。员工接到通知后,立即上班并坚守工作岗位。

  第14条 值班

  员工按规定轮流值班,但经过上级同意时可以免除值班。

  第15条 出差

  1.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公司可派遣员工出差。

  2.员工出差仍应遵守上下班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3.员工出差应办理相关出差手续。

  第16条 轮班

  门卫、驾驶员等轮班工作的,上班时间另作规定。

  第三节 缺勤、迟到、早退和休假

  第17条 请假

  员工因生病或其他原因请假时,可依照公司《福利规定》申请休假。(详见《福利规定》)

  第18条 旷工

  1.属于下列各项中一项时,视为旷工。

  (1)未经部门主管同意擅自缺勤,或休假满期后未经许可不到岗者。

  (2)欺骗公司而获取假期者。

  (3)拒绝上级安排的工作或任意离开工作单位者。

  2.旷工者务须向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书面检讨,并扣发工资奖金。

  3.连续旷工或1个月累计旷工3日以上者,按公司《奖惩规定》处理。(详见《奖惩规定》)

  第19条 迟到、早退

  未经许可,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内到岗或早于下班时间15分钟以内离岗者视为迟到及早退。

  1.迟到或早退1-3次者视为旷工半日;

  2.迟到或早退4-7次者视为旷工1日;

  3.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7次以上者,依公司《奖惩规定》处理。(详见《奖惩规定》)第20条 事假

  员工因个人私事缺勤,或上班时间内有私事外出,私事见面等应于事前告诉所属部门上级,并得到许可,方可视为事假,事假期间不发给工资。

  第21条 公事休假

  1.员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确认后,作为公事休假。

  A·员工行使选举权,参加人民代表大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活动时。

  B·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C·发生天灾、火灾及其他不能预测的灾害,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D·公司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事由。

  2.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附则

  第22条 本制度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由总裁批准颁布,20**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第23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24条 公司根据新的国家法律、政策,可以对管理制度进行更改或修订,并经总裁批准后颁布实施。

篇2:区高级中学职工考勤条例

  区高级中学职工考勤条例

  (一)、根据劳动法精神,学校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和双休日制度。

  (二)、学校目前实行以"坐班制"为主要形式的上下班工作制度,教师实行一定幅度的"弹性坐班制"。

  (三)、上、下班时间:

  1、一般为上午7:30一下午16:40,逢周五教职工学习或工作需要为17:00下班;

  2、教务处、总务处中有的岗位因工作需要,上下班时间可另作具体安排。

  (四)、遵守劳动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1、不迟到、不早退,遵守上下班制度;在上班时间内离校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口头请假,部门负责人做好记录。

  2、上班时间应尽心尽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上网聊天,不玩电脑游戏,不做私事。

  3、上班时间需要外出兼课兼职者,应征得学校长批准。

  (五)、教职工因病因事因公不能到校上班,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1、病事假半天以内(含半天)由年级组长批准;病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教导、总务主任批准;病事假1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2、教职工请病假应出具医院的病假证明单。教师如有短期病假,但坚持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可不作病假统计,但应交病假单,并注明情况。病假满6个月,作长病假处理;长病假要求复工,需有医院证明;长病假复工须有半个月至一个月的试工,如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仍按长病假处理。

  3、教职工请病假、事假获准后,应填写"请假单",并通知上级主管,安排好代课代岗,以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事假原则上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六)、认真执行考勤制度:

  l、部门负责人(总教主任、年级组长或组室负责人)应据实上报教职工的每月考勤表(当

  月16日-次月15日)并附病、事假单,每月16日前交人事部门备案。

  2、人事部门每月底、每学期末汇总统计教职工出勤情况,报校长室。

  3、学校党总支、行政、工会负责人对教职工平时的出勤情况要进行检查了解,掌握

  情况,开展必要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把出勤情况作为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内容之一。

  4、教职工请病事假或长休假,按规定扣除绩效工资、年度基本奖(病事假超过规定天

  数要按比例扣除部分工资)等。

篇3:物业员工手册之考勤条例

  物业员工手册之考勤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统一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员工请假时,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二、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员工享有的休假种类有: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公假、工伤假、年假。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

  四、员工因工作加班而产生的工时,将以倒休方式处理。

  五、请假及审批程序及权限:

  1.请假:所有休假(病假除外)一律事先填写<请假单>,首先获得直接上级主管批准,然后再按规定程序审批,待批准后方可休假。

  2.请假批准权限:

  3.员工请假以2小时为最小单位。

  六、员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3.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

  4.休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其超假时间视为旷工。

  七、试用期期间,病、事假累计3天以上5天以下(含5天)者,试用期顺延半个月;病、事假累计6天以上10天以下(含10天)者,试用期顺延一个月;病、事假累计10天以上者,公司可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八、各类假期:

  1.病假:

  1.1员工患病需休息1天的,应提前一天或在当日上班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岗。

  1.2员工因病需连续休假2天(含2天)以上的,请假时应提交大病统筹医院诊断证明书(急诊除外),经批准后方可病休。如因病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应先打电话告知公司并在自生病起三日内委托亲属代为办理。

  1.3员工患病治疗一个月以上的,需由本人填写请假单、附大病统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同报部门经理审批,批准后报综合部备案,按员工医疗期及医疗期待遇规定执行。

  2.事假:

  2.1员工请事假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2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按请假批准权限于早8:00前电话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3员工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三天以上必须由综合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3.倒休:

  3.1员工加班应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倒休,累计倒休在当年度内有效,特殊情况需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转入下年度。

  3.2员工倒休需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休假。

  3.3倒休以2小时为最小单位。

  3.4倒休可抵销病、事假。

  4.产假、计划生育假:

  4.1女工工作满一年方可领取计划生育指标,未按规定生育者,不享受计划生育的多种待遇。

  4.2为了保护孕妇身体健康及胎儿正常发育,凡站立或一线服务岗位的女工怀孕四个月、非站立岗位的女工怀孕七个月,公司无法安排其合适岗位的,应离岗休养。

  4.3女工分娩时,须呈交医院签发的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者可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4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育者为晚育,晚育女工可享受30天晚育奖励,也可由女工单位开具证明由男方使用。

  4.5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多胞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

  4.6女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指第一次)者,给予15-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者给产假42天。

  4.7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放环、绝育),按医院证明给予休息时间。

  5.婚假:

  员工在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符合法定结婚条

  件者,凭结婚证明经批准后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国家晚婚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

  可另增婚假7天,合计10天。

  6.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时,经申请可获准3天丧期。

  7.探亲假:

  7.1与配偶和父母户口不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与公司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7.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者,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两年探亲假可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7.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7.4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当年结婚的员工不享受探望配偶假期。

  8.公假:

  8.1参加子女学校、幼儿园召开的家长会。

  8.2搬迁。

  请公假也需办理请假手续。每年最多不超过2天。

  9.工伤假:

  9.1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应当确认为工伤事故:

  a.从事公司日常生产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的;

  b.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经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c.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d.在公司内发生灾害或险情时,员工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e.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遭受其它意外,造成伤害、失踪、突发急病的;

  f.劳动

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9.2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定为工伤:

  a.违法或犯罪;

  b.自杀或自残;

  c.斗殴;

  d.酗酒;

  e.违章;

  f.劳动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9.3工伤处理办法:

  a.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后,各部门必须于24小时内向综合部汇报。轻伤者由部门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综合部、安全领导小组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工伤处理。重伤事故经公司安全部门提交工伤报告。

  b.工伤就医,需到大病统筹医院(急诊除外),不按此规定办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按公司《工伤管理规定》执行。

  10.年假:

  10.1与公司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且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可享受有薪年假7天,并自下一年度起每一年度增加年假一天,最多不得超过14天。

  10.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假:

  a.当年病、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

  b.当年公伤假、产假累计达两个月以上者;

  c.当年已享受探亲假者;

  d.已获批离职(指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和开除)者;

  休完年假后,又出现上述a和b两项情况时,取消第二年年假。

  10.3凡当年9月30日以后调入者第二年不享受年假。

  10.4休年假,应提前3天提出申请,经综合部或分公司综合部审核,报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10.5年假必须在获得资格后的一个年度内休完,未休完的年假一律作废,不得跨年度累计。

  10.6年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分次休假,但最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休假不得少于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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