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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记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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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公司记录管理制度

  1、公司建立并执行质量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目、查阅、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的控制程序,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来自原料生产的栽培管理记录也属资料的组成部分。

  2、各部门负责归口范围内质量记录,办公室负责记录的监督检查。

  3、记录应使用表格形式,并在相应的管理规章、工艺标准和操作规程、检验规程说明。

  4、记录必须填写及时、数据准确、内容真实、装订成册,记录中不得有涂改、漏项等现象。

  5、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竹笋栽培管理记录、原料收购记录、原料及产品的出入库记录、检验记录、合同农户培训记录、员工培训考核记录、销售记录、车间生产记录、工艺纪律检查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设备运转记录等等。

  6、各类记录须按规定,定期存档。

篇2:药业公司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药业公司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为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及完整性,根据GSP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种记录和凭证的编制与设计

  1、为保证规范性,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活动记录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凭证,由公司质量管理部统一编制与设计。

  2、与质量活动无关的记录或凭证,由使用部门提出,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执行。

  二、记录和凭证的印制

  1、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记录、凭证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联系印制。

  2、财务管理相关的凭证由财务部或行政人事部负责联系印制。

  3、公司所有记录、凭证,除行政人事部、财会部外,其他部门不得联系印制。

  4、记录和凭证的印制应按经审核的样表式样印制,不得任意改变。

  三、领取及发放

  1、公司下发的质量管理工作文件,由各部门负责人领取,由行政人事部发放。

  2、经营过程的质量活动记录,由各部门指定人员统一领取,由行政人事部发放。

  3、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记录、凭证,由各部门指定人员领取,由财务部负责发放。

  4、与行政人事管理相关的一些记录,由部门指定人员领取,由行政人事部发放

  5、领取及发放应完善领用签字手续,并做好记录。

  四、记录、凭证的书写及使用

  1、书写

  (1)各种记录、凭证不得用铅笔书写,字迹应清楚,内容真实完整。

  (2)不得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应在更改处盖章或签名。

  (3)签名必须填写全名,不得只写姓氏,盖章应清晰易于辨认。

  (4)按表格内容填写齐全,不得空格、漏页,如无内容填写一律用“─”表示。

  (5)财务管理所需的记录、凭证按财务管理要求书写。

  2、使用

  (1)各种记录、表格、凭证应严格按要求使用,不乱用、不错用。

  (2)记录、凭证可以为手写,也可以为电脑打印。

  (3)电脑系统中的与质量活动有关的记录、凭证,其格式应与公司设计的样表相一致。

  五、记录、凭证的保管

  1、各种记录、表格不得任意撕毁,丢失或作它用。

  2、各部门根据各记录、表格、凭证的使用情况,可分月、分季或按年度成册保管。成册的记录或凭证,应在封面注明部门、日期等。

  3、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或质量管理部统一管理的记录或表格、凭证,应全部交该两部门存档。

  4、电子记录必须完整,实行授权打开、操作、查阅、备份。

  六、监督检查

  行政人事部和质量管理部应负责对各部门质量活动记录、凭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问题或缺陷应及时纠正整改。

篇3:幼儿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采购记录制度

  幼儿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采购记录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一次性餐巾纸、洗涤剂、消毒剂等)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送货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实行统一配送的,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十、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一、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二、食品、食品添www.pmceo.com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三、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四、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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