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关于修改《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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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2018)

  京建发〔20**〕7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修改《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25号)规定,现对《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622号,以下简称《通知》)修改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报告摘要。

  二、《通知》附件1《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七、九、十、十九条、附件七修改为:

  (一)第七条:经乙方测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报告摘要详见附件七。

  (二)第九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乙方将查验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之日起30日后,甲方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三)第十条:发生第九条情形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次日起,乙方可按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的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除非发生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从该账户中划转任何款项。

  (四)第十九条第一款: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社会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乙方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附件七: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报告摘要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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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保洁专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北京市保洁专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北京清洁行业协会

  联合推荐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为了保障甲方管理的 (物业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物业)保持舒适卫生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本物业提供专项保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概况

  1、本物业名称:

  2、本物业地址:

  3、本物业类型:

  4、甲方物业管理合同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服务内容

  1、本物业区域内的保洁服务。

  2、本物业区域内的垃圾收集清运服务(不含垃圾消纳)。

  3、在甲方领导下,乙方配合完成本物业区域内的冬季扫雪铲冰、夏季防汛跑水,以及火灾、地震抢险应急和疏散工作。

  4、其他事项(服务内容具体详见附件1《保洁服务内容清单》)。

  第三条 服务范围(区域)。

  1、本物业地理范围内的全部区域,包括楼房内公共区域、楼道、楼梯、电梯轿厢等;楼房外墙(3米以下)、大门、玻璃等;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广场、观景台、坪台、草坪、停车场等等。

  2、服务区域面积为 ㎡ 。

  第四条 服务标准

  保洁服务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应低于业主方对保洁服务提出的服务标准(详见附件2《保洁服务标准》)。

  第五条 服务费用

  1、计费标准:

  □ 元/月/人

  □ 元/月/平方米)

  2、保洁服务费用共计 元/月(包括机械设备折旧费、维修费、材料费、人员工资福利费、管理费、相关税金及利润等。)。

  3、保洁服务费按(月/季度)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

  □按季度结算

  4、费用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银行支票

  5、乙方完成当期保洁服务后,双方应在 日内对账并办理结算手续;乙方办理当期结算手续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甲方接到乙方发票后 日内支付保洁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对乙方提供的保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现场解决;对乙方指派人员提供的服务不满意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提供的保洁服务不能达到附件约定的服务标准,甲方有权书面或口头要求乙方提高服务水平达到服务标准;乙方 次不能达到保洁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聘请第三方完成保洁服务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3、甲方在本物业出现紧急情况时,如地震、火灾、跑水、断电等情况下,根据甲方相关应急预案,有权通知乙方指派人员协助进行排险疏导等工作。

  4、甲方对本物业范围内业(租)户提出的环境卫生方面的投诉,有权要求乙方参与原因调查和分析;如果是因为乙方原因引起的业(租)户投诉,甲方有权书面或口头要求乙方提高服务水平达到服务标准;乙方 次不能达到保洁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从应付的乙方保洁服务费中扣款,直至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业(租)户道歉,消除对甲方的不利影响。

  5、甲方有权向维护甲方利益的乙方指派人员进行各种方式的嘉奖。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保洁服务费用。

  2、甲方应免费提供水源、电源、照明以保障乙方指派人员开展保洁服务工作。

  3、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包括为乙方指派人员更衣就餐、设备工具存放的房间,物料仓库,办公用房等。

  4、甲方应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确保乙方指派人员的人身安全。

  5、甲方应培训其工作人员遵守保洁制度,维护环境卫生。

  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保洁服务工作提供支持和便利。

  7、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保洁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主采购使用保洁设备及工具。

  3、乙方有权自主采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环保要求的保洁材料及药液。

  4、乙方有权对安全、消防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如盗窃、火灾等),并按紧急情况处理程序报告甲方有关人员。

  5、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违规操作指令或本合同以外的不合理工作要求。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提供保洁服务,不断提高保洁服务质量。

  2、乙方自行准备提供保洁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工具、材料及药液,并确保符合环保要求;乙方应将其所使用的保洁物料清单及质检合格证明交付甲方备案。

  3、乙方指派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在卫生保洁过程中,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4、乙方应制定针对本物业的《日常保洁计划》、《定期保洁计划》、《保洁人员培训计划》、《紧急情况处理预案》等服务规范,并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报甲方备案。

  5、乙方指派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6、乙方指派保洁人员应爱护本物业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注意节约使用水电。

  7、乙方更换指派的管理人员,应通知甲方,并提前 日报甲方备案。

  8、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有关本物业的管理资料和财物。

  9、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每逾期一天,则按其应付服务费金额的____%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如乙方提供的保洁服务内容或者保洁服务标准低于本合同要求,或者乙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或者声誉上的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当期保洁服务费____%的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后可以变更和解除。

  2、甲方物业管理合同被提前解除时,甲方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须在甲方物业管理合同被解除之日前,书面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需因此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赔偿责任,但应向乙方结清当期保洁服务费。

  3、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

  4、本合同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如需继续合作,须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签订新的保洁服务合同。

  5、本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须在 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用结算、物业资料交接等。

  第十条 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向对方送达书面通知等文件资料的,按照下列通讯方式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如变更通讯方式,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

  2、甲方通讯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3、乙方通讯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本物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 区。

  2、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本合同正本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持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附件:

  1、《保洁服务内容清单》;

  2、《保洁服务标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条文说明

  为了方便本合同的使用者,能够进一步理解本合同的意思表示,更有效的运用本合同,特作出如下的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第一条,物业概况只要写明物业基本情况即可。

  2、本合同第二条,服务内容写明主要内容即可,具体详细的保洁服务内容,建议根据本物业所处业态、区域特色及甲方需求,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附件一《保洁服务内容清单》。

  3、本合同第三条,服务范围明确保洁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本物业的地理范围,需要日常保洁的区域范围,需要定期保洁的区域范围,垃圾清运地点等等。

  服务区域面积是指上述服务内容涉及的面积总和。

  4、本合同第四条,关于服务标准,具体详细的保洁服务标准,建议根据甲方的需求,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附件二《保洁服务标准》。

  5、本合同第五条,服务费用应明确选择按照人数结算或者按照保洁面积结算,还可以具体约定服务费支付日期、方式和发票类型。

  6、本合同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甲方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尽的合同义务。

  7、本合同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乙方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尽的合同义务。

  8、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双方需求,进一步加大或者弱化合同的违约责任。

  9、本合同第九条,关于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增加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10、本合同第十一条,关于争议的解决问题,从方便诉讼,便于法院查明事实的角度出发,建议确定本物业所在地法院管辖。

  12、本合同第十二条,其他条款主要是有关合同附件的效力、合同期限、合同成立及生效,合同份数及签订地等内容。

  13、如甲乙双方的有其他约定事项,可以加入合同中,或者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订立;主要可能包括如下内容:保洁服务工作计划及总结,保洁人员安排,保洁设备及物料,甲方的监督检查,保洁服务的安全防护,保洁合同不得转包原则,定期报告保洁合同履行情况,承诺和声明。

  本条内容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制定,也可以制作成相应表格执行。

篇3: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

  京建发〔20**〕309号附件3

BF-20**-1207

合同备案编号:

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委 托 人 :

房地产经纪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可以出租的房屋承租经纪服务。

  2.签订本合同前,委托人应当向受托机构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受托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

  3.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2617号)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委托人和受托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机构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房屋承租经纪服务相关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房地产经纪机构(乙方):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承租房屋要求

  (一)意向房屋区位: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社区】【建筑物】附近______米内的范围;户型: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卫______厨;楼层______层;朝向:______;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______平方米至______平方米;建成年份:______年至______年;室内净高:不低于______米;装修情况:【有装修】【毛坯房】;电梯:【有】【无】。

  (二)意向房屋登记用途:____________。

  (三)意向房屋租金范围:人民币______元 至______元/(【月】【季】【半年】【年】【 】),租金按【月】【季】【半年】【年】【一次性】【 】收取。支付方式: 。

  (四)意向房屋户型特点需求:【平层】【错层】【复式】【跃层】;房屋建筑形式【普通平房】【四合院】【低层(1-3层)】【多层(4-6层)】【中高层(7-9层)】【高层(10层以上)】【 】。

  (五)意向房屋周边环境:【公园】【医院】【学校】【超市】【影院】【 】。

  (六)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服务事项及完成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提供下列第(三)、(四)、 项服务(可多选):

  (一)提供与意向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咨询。

  (二)发布意向房屋需求信息,寻找意向房源。

  (三)查看意向房屋权属情况。

  (四)实地看房,核对房屋状况说明书信息。

  (五)按甲方需求报告服务进度信息。

  (六)陪同甲方实地看房。

  (七)协助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助甲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八)其他: 。

  上述服务事项以 为完成标准。

第三条 经纪服务人员

  【甲方选定】【乙方指派】下列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服务事项:

  姓名: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信息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可相应增加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

  如上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无法继续提供服务而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变更。

第四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屋承租经纪服务的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完成租赁登记备案之日止】【 】。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承租经纪服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留】【放弃】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承租房屋的权利。

第五条 经纪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应当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对已完成的委托服务事项,甲方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但对乙方未完成委托服务事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支付方式:【一次性】【 】。

第六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保证房屋承租意向的真实性。

  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身份证件及有关情况,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3.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书面告知与租赁房屋用途和租住人员等有关的信息。

  4.甲方调整意向承租房屋租金等交易条件的,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详细询问其意向房屋的基本信息,了解租赁房屋用途和租住人员等有关的信息。

  2.乙方为完成受托事项而向甲方收取证件、文件、资料原件的,应当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并妥善保管,在完成相应委托代办事项后,应当及时退还甲方。

  3.乙方应当向甲方书面告知承租意向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租赁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租赁涉及的税费、应当由甲方协助的事项以及提供的资料等事项。

  4.乙方应当保守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或泄露由乙方提供的房屋出租人资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放弃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承租房屋的权利,但在委托期限内通过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承租房屋的,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

  3.甲方拒绝与乙方介绍的房屋出租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委托服务期限届满后________日内与该房屋出租人自行成交的,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

  4.甲方拒绝与乙方介绍的房屋出租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委托服务期限届满后________日内通过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与该房屋出租人成交的,如乙方有证据证明房屋租赁成交与其提供的房屋承租经纪服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甲方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背保密义务,不当泄露甲方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因隐瞒、虚构信息侵害甲方权益的,乙方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委托代办事项中,乙方遗失甲方提供的证件、文件、资料、物品等,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如甲方已支付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退还要求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经纪服务费用等相关款项退还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与甲方之间有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当按照迟延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百分之________(小写________%)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支付给对方,但不超过应付款总额的30%。

第八条 合同变更及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己方的事由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乙方提供虚假的出租房屋情况和资料,或泄露由甲方提供的房屋承租人资料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因不当泄露甲方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或因隐瞒、虚构信息侵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九条 送达

  双方当事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对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通讯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有关社会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签订书面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人(签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字:

  【法定代理人】(签章): 从业人员信息卡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4: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

  京建发〔20**〕309号附件2

BF-20**-1206

合同备案编号:

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委 托 人 :

房地产经纪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可以出租的房屋出租经纪服务。

  2.签订本合同前,委托人应当向受托机构出示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原件;受托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

  3.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号)的规定,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2617号)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委托人和受托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机构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房屋出租经纪服务相关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房地产经纪机构(乙方):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委托乙方出租的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与房屋权属证明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记载的坐落一致),属 街道办事处(乡镇) 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电梯【有】【无】。

  (二)出租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工业】【 】。

  (三)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证号为___________:,房屋【有】【无】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价值为: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_____。

  (四)出租房屋【是】【否】为共有,共有权人共有________人。

  (五)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出租要求

  (一)甲方拟定房屋租金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月】【季】【半年】【年】【     】),租金按【月】【季】【半年】【年】【一次性】【 】收取;押金为【1个月租金】【 】。

  收取方式: 。

  (二)房屋拟出租期限:租期【最短 月】【最长 月】【          】。

  (三)房屋租赁形式为【整租】【分租】【不限】。

  (四)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

  (五)其他: 。

委托服务事项及完成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提供下列第(二)、(七)、(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服务(可多选):

  (一)提供与委托出租房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咨询。

  (二)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三)发布出租房源信息,寻找意向承租人。

  (四)按甲方需要报告服务进度信息。

  (五)保管出租房屋钥匙,直至房屋出租或本合同终止。

  (六)接待意向承租人,查看其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

  (七)带领意向承租人实地看房,讲解房屋状况说明书。

  (八)协助甲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协助甲方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九)其他: 。

  上述服务事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完成标准。

经纪服务人员

  【甲方选定】【乙方指派】下列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服务事项:

  姓名: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信息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可相应增加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

  如上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无法继续提供服务而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变更。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屋出租经纪服务的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完成租赁登记备案之日止】【 】。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出租经纪服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留】【放弃】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该房屋的权利,【保留】【放弃】自行出租的权利。

经纪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应当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对已完成的委托服务事项,甲方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但对乙方未完成委托服务事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支付方式:【一次性】【 】。

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保证对委托出租房屋具有合法出租的权利,并确保出租意愿的真实性。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权属证明、身份证件及有关资料,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3.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实地查看房屋,如实披露与房屋有关的信息和情况。

  4.甲方委托乙方带领意向承租人实地看房的,应当配合乙方接待、引领房屋承租意向人实地查看房屋。

  5.甲方调整房屋出租价格等交易条件的,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书面要求甲方提供为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所需要的证件、资料及信息。

  2. 乙方为完成受托事项而向甲方收取证件、文件、资料原件的,应当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并妥善保管,在完成相关委托代办事项后,应当及时退还甲方。

  3.乙方应当向甲方书面告知委托出租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租赁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涉及的税费等政策法规要求告知的事项。

  4.乙方独家代理房屋出租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且符合发布信息规定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房源信息。

  5.乙方应当保守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故意提供虚假的出租房屋情况和资料,或泄露由乙方提供的房屋承租人资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放弃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屋出租经纪服务的权利,但在委托期限内通过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房屋的,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甲方放弃自行出租的权利,但在出租委托期限内自行出租房屋的,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

  3.甲方拒绝与乙方介绍的房屋承租意向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委托服务期限届满后________日内与该房屋承租意向人自行成交的,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

  4.甲方拒绝与乙方介绍的房屋承租意向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委托服务期限届满后________日内通过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与该房屋承租意向人成交的,如乙方有证据证明房屋买卖成交与其提供的房屋出租经纪服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甲方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背保密义务,不当泄露甲方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因隐瞒、虚构信息侵害甲方权益的,乙方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委托代办事项中,乙方因工作疏漏,遗失甲方的证件、文件、资料、物品等,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如甲方已支付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退还要求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经纪服务费用等相关款项退还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与甲方之间有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当按照迟延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百分之________(小写________%)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支付给对方,但不超过应付款总额的30%。

第九条 合同变更及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己方的事由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甲方提供虚假的出租房屋情况和资料,或泄露由乙方提供的房屋承租人资料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因不当泄露甲方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或因隐瞒、虚构信息侵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条 送达

  双方当事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对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通讯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有关社会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签订书面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人(签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字:

  【法定代理人】(签章): 从业人员信息卡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篇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十)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十)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3、。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七条业主应于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2、。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甲方)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1、;

  2、。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

  2、。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三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

  2、;

  3、。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2、;

  3、。

  第十五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第十七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条乙方可采取规劝、、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于(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住宿用房平方米,位于;

  用房平方米,位于。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代管。

  第三十八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一:

  物业构成明细 类型 幢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车库 会所 学校 幼儿园 用房 合计 备注

  附件二: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

  11、。

  附件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平方米;

  2、道路平方米;

  3、化粪池个;

  4、污水井个;

  5、雨水井个;

  6、垃圾中转站个;

  7、水泵个;

  8、水箱个;

  9、电梯部;

  10、信报箱个;

  11、消防设施;

  12、公共照明设施;

  13、监控设施;

  14、避雷设施;

  15、共用天线;

  16、机动车库个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个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个平方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平方米;

  20、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

  21、;

  22、。

  附件四: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

  2、;

  3、。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

  2、;

  3、。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

  2、;

  3、。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

  2、;

  3、。

  五、车辆停放管理

  1、;

  2、;

  3、。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

  2、;

  3、。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

  2、;

  3、。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

  2、;

  3、。

  九、其他服务

  1、;

  2、;

  3、。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使用。

  2、经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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