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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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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5版)

  上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版)

  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成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管理有序、环境整洁、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 (议事规则性质)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本规则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时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的矛盾纠纷,可以提交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或附图):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上述范围不包括  )。

  四、物业类型: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其他类型物业)。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面积构成:

  (一)住宅  平方米,  套。

  (二)非住宅  平方米,其中:办公楼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其他类型物业  平方米。

  第二部分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改变共用部位用途、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用部分;

  (十三)审议决定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代理事项和代理费用;

  (十四)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或予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会议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  ;

  2.  ;

  3.  。

  第十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 (表决票的送达)

  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业主同意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的,均作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业主本人当面领取,或专人送达,交由业主签收;

  (二)按照业主最近一次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若业主未提供联系方式,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并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同意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  。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下列第  项约定方式处理:

  (一)视为同意,但在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  表决事项时,该表决票视为废票。

  (二)视为不同意,但在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  等表决事项时,该表决票视为废票。

  (三)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

  第十三条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人数的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人数和接受书面委托参加会议的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

  (三)  ;

  属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起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属第三项情形的,  。

  第十五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作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在投票日期  日前发放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  (公告栏、门栋、宣传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在  (公告栏、门栋、宣传栏)通报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根据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的约定事项)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参加,但同一代理人所代理的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  %。

  (二)业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同一事项再次提议表决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依法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部分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法定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处理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

  (九)  ;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委会委员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破坏房屋外貌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五)欠交物业服务费的;

  (六)欠交或未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七)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八)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  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作出说明。

  (四)业委会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过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三)欠交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  ;

  部分业委会委员提出书面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或无法正常运作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书面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原业委会不履行职责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 )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的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业主小组议事程序)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  (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  (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本小组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未经业主小组成员同意,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业主小组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分别由  ,  ,  保管,实行使用登记制度。经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盖章,存档保管。业主委员会的所有印章使用,均不得超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在  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三)业委会成员资格终止情况;

  (四)  ;

  (五)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 (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房管办事处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房管办事处应当及时提供。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物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业务学习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

  2.  ,费用  ;

  3.  ,费用  。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合计  元;

  (二)每户业主每月交纳  元;

  (三)  。

  经费收支账目由  (社会中介机构名称/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其他请列明)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部分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三十一条 (换届改选原则)

  全体业主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启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积极配合做好换届改选工作。

  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改选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改选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五部分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约自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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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上海市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2015)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沪府办〔20**〕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为完善业主自我管理模式,我局修改制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其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38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7月3日

篇3:连云港市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连云港市示范文本)

  (说明:此示范文本仅作为参考,各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修订完善)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业主大会

  一、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二、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三、本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四、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五、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并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议事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改变和撤消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其他。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六)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七)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八)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九)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十)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依据《管理规约》,对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业主进行处理;

  (十一)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三)其他。

  第三章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一、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大会召开前,应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总投票权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总建筑面积(不含公用部分、有争议的产权面积)为总投票权数。

  三、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

  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四、业主行使投票权的,在填好选票(表决票)后,应持证明本人业主身份的有效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到指定的投票点投票。

  五、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的,应提供业主的书面委托书、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产权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六、已送达业主的投票,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未投票的,视为同意“少数人意见服从多数人意见”。

  七、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并参与投票及选举活动。

  第四章 议事方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_月召开_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三、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第_种方式:

  (一)集体现场讨论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四、征求、回收业主意见。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分设一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二)已送达给业主的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以及相关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赞同、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少数人意见服从多数人意见”。

  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章 表决程序

  一、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有如下情形: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为召集人负责组织业主大会的召开。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换届选举筹备组作为召集人组织业主大会的召开。

  二、大会筹备工作。召集人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社区居民委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四、征询意见。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见。

  五、回收统计意见。召集人通过设投票箱回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区或组团分步骤进行。

  六、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内容和过程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存档,记录人、主任(或组长)应在记录上签名。

  召集人必须在公示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情况和选票统计结果,接受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所在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_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特别会议。

  (二)发布公告、印发通知。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7日前将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对事项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存档。

  (五)通报议事决定。会议结束后2日内,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会议决定。

  第六章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未发生侵犯本物业区域其他业主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区域内实施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没有任职;

  (四)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不欠交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七)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八)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九)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十)年龄在70岁以下;

  (十一)其他。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五)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九)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不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不为业主办事、工作不作为的;

  (五)借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七)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存档并告知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保管的资料、印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请假,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作为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应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六、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七、业主委员会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0日内,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前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至届满时为止;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时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暂时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办理转交手续。

  八、业主委员会不履职情况的处理。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有权要求其按规定召开。拒绝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不组织的,其他业主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指导成立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开展正常工作。

  九、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业主服务,可根据付出的劳动程度享受一定的津贴,但须经业主大会同意。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活动经费。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包括参会人员开支、场地费用、材料费用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经费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分摊的方式:

  1、每位业主每月交纳元;

  2、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支付。按收益的%(不超过于50%)合计元,用作经费开支。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有关人员的报酬;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报业主大会决定。

  第七章 其他事项

  一、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等。

  二、本业主大会成立由落选的委员候选人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业主委员会监事会(5~7人),列席和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代表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议事规则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大会

  年月日

篇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苏州市)

  苏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二节业主大会的组成

  第三节业主大会的工作规则

  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

  第一节业主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节业主代表大会的组成

  第三节业主代表大会的工作规则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五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节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节监事会的工作规则

  第六章公共收益

  第七章附则

  总 则

  第1条制定依据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2条议事规则的效力

  本议事规则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表决后通过,对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条 议事机构

  3.1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公共事务由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决和执行。

  3.2议事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议事规则作出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4条监督机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对议事机构的各项工作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监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监事会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本物业管理区域不设监事会】。

  第5条议事宗旨

  议事机构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营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6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6.1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

  6.2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南:西:北:

  6.3物业类型:。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6.4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    平方米,计    套,非住宅面积    平方米,计    套。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共    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7条业主大会的地位

  7.1业主大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民主议事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事务的最高议事权和最高决策权。

  7.2业主大会依法形成的决议对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业主以及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8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业主大会按照本议事规则,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同事务,对全体业主负责,并决定下列事项:

  8.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8.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8.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8.4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8.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8.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7授权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特别事项;

  8.8撤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不当决议、决定;

  8.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业主大会的组成

  第9条 大会的组成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组成。

  第10条业主身份的认定

  10.1业主身份以不动产登记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基本认定原则。

  10.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权利人已合法占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应认定为本物业的业主:

  10.2.1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10.2.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筑物专有部分归属的人;

  10.2.3 继承或者接受遗赠取得本物业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第三节 业主大会的工作规则

  第11条 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会议。

  第12条会议的召集

  12.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召集。

  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组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

  12.2.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

  12.2.2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或半数以上业主代表联名书面提议的;

  12.2.3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包括但不限于拟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临时需要动用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需要等;

  12.2.4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3条召开大会的程序

  13.1会议筹备工作

  13.1.1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待议的议案或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13.1.2 ①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的议案必须提交业主大会表决。②其他重大议案是否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由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议案未通过审议的,应向提案人书面反馈原因并接受提案人的质询。③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次提议召开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13.2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将本次会议的形式、时间、地点、讨论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并明确业主大会的期限。

  13.3征询业主书面意见表的送达与收集

  13.3.1送达方式: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监事会组织业主代表逐户发放,若业主未在发放当时作出书面表决的,应签收意见表。未采取上门发放,或上门发放业主未签收的,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监事会应当汇总业主名单,以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放。

  13.3.2收集方式:业主书面表决意见,可当场反馈给发放人,或在规定时间内投放至指定投票箱,也可通过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反馈给寄件人。

  13.4通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应当在大会议事期满后3 日内向全体业主公示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并形成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决议应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

  第14条 业主大会计票规则

  14.1业主投票权数

  14.1.1人数票:以业主人数为准。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14.1.2面积票:以专有部分面积为准。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14.2大会的有效召开

  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14.3大会期限的延长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期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全体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决定是否延长投票。投票时间延长不得超过第一次投票时限,且投票时间只能延长一次。

  14.4大会工作规则

  14.4.1业主大会决定本规则第8.5项、第8.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4.4.2业主大会决定本规则第8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4.5业主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4.5.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参加;

  14.5.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但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14.6未反馈意见投票权数的认定

  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直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14.7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4.7.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

  14.7.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或其法定住址以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该文件经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章 业主代表大会

  第一节 业主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15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地位

  15.1业主代表大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授权拥有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事务的议事权和决策权。

  15.2业主代表大会对业主大会和全体业主负责,业主代表大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形成的决议对业主委员会、监事会、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16条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内容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16.1选举(调整、换届)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6.2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16.3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16.4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16.5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16.6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6.7改正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16.8决定全体业主共同诉讼事宜;

  16.9决定对业主委员会财务进行审计事宜;

  16.10选举监事会监事或者更换监事会监事;

  16.11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议(或授权)讨论、议决有关共同事务;

  16.12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节业主代表大会的组成

  第17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组成

  业主代表大会由全体业主根据本议事规则推选的业主代表组成。

  第18条 业主代表的资格条件

  18.1具有业主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8.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18.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18.5拥有一定的工作时间,能履行业主代表的职责;

  18.6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或参与经营的情况;

  18.7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但限期改正的;

  18.8 。

  第19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19.1业主代表应自觉学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议事规则,掌握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的必要专业知识;

  19.2业主代表应始终保持与其所代表区域业主的联系和沟通,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反馈有关信息;

  19.3业主代表应积极主动地向其所代表区域的业主宣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决定;

  19.4就特定的待议事项,业主代表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其所代表区域的业主征询意见,并向业主代表大会如实反映;

  19.5业主代表应根据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的要求按时参加大会,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19.6 。

  第20条业主代表的数量(一般不少于30人)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及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业主代表名(单数)。业主代表的产生应充分考虑其所代表选区的业主户数和所代表的建筑面积数,以保证业主代表的均衡性。

  第21条业主代表的选举

  21.1业主代表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产生,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核实其业主身份后确定,必要时可向业主代表候选人所代表区域的业主进行了解和询问。

  21.2业主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在各楼道单元前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所在幢数、政治面貌等情况。

  21.3业主代表的选举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办法。

  21.4业主代表选举产生后,代表名单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21.5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选出业主代表的处理方式:

  21.5.1未能选出代表数少于应选总代表数五分之一(不含)的,可以按照程序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但决策事务时应按照应有代表数计算票权;

  21.5.2未能选出代表数多于应选总代表数五分之一(含)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相关区域业主选举业主代表。

  第22条业主代表资格终止

  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代表资格立即自行终止:

  22.1.1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22.1.2提出书面辞呈的;

  22.1.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2.1.4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业主代表资格终止:

  22.2.1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22.2.2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22.2.3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22.2.4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22.2.5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的;

  22.2.6违法出租房屋的;

  22.2.7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

  22.2.8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代表的。

  第23条业主代表的任期与改选、补选

  23.1业主代表每届任期年(同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代表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经占所代表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占所代表专有部分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书面异议,可以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监督下改选。

  23.2业主代表缺额时,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监督下进行补选。

  第三节 业主代表大会的工作规则

  第24条会议形式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选择【□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确定。

  第25条 召开的条件

  25.1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5.2业主代表大会每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2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25.3.1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召开的;

  25.3.2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书面提议的;

  25.3.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26条 大会的召开程序

  26.1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和业主提出的临时提案制作表决选票。

  26.2发布公告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将会议的形式、时间、地点、讨论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并明确业主代表大会的期限。

  26.3听取意见

  在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前,业主代表应听取其所代表的区域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的反馈情况提交大会讨论。

  26.4大会表决

  26.4.1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会议决议事项需经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26.4.2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业主书面意见表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代表发放并回收。

  26.5通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应当在大会议事期满后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示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并形成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应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

  第27条大会工作规则

  27.1业主代表投票权数

  每一名业主代表拥有一个投票权数。表决前业主代表应当充分考虑所代表区域大多数业主的意愿。

  27.2业主代表大会的有效召开

  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业主代表半数以上的业主代表人数参加。

  27.3大会的表决规则

  27.3.1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本议事规则第16条第16.1项、第16.2项、第16.4项规定的事务,应当经全体业主代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同意;

  27.3.2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本议事规则第16条规定的其他事务,应当经全体业主代表表决权半数以上的票数同意。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第28条业主委员会的地位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或授权)执行管理事务。

  第29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29.1召集业主(代表)大会,并主持会议;

  29.2 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29.3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督促全体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遵守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29.4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

  29.5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

  29.6审核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经第三方审计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财务报告;

  29.7听取业主及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对监事会提出的书面质询应予以书面答复;

  29.8受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的投诉,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改正存在的问题;

  29.9接受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29.10 拟定以下工作制度:

  29.10.1印章管理制度;

  29.10.2财务管理制度;

  29.10.3会议制度;

  29.10.4档案管理制度;

  29.10.5值班接待制度;

  29.10.6公示、公告制度。

  29.11 拟定以下工作方案:

  29.11.1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29.11.2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9.11.3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29.11.4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29.11.5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29.11.6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29.12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疏导、教育、劝诫;

  29.13向监事会、业主(代表)大会、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

  29.14履行法律法规、议事规则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第30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30.1具有业主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0.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0.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0.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30.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30.6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或参与经营的情况;

  30.7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但限期改正的;

  30.8。

  第31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31.1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5至11人的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31.2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3至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32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32.1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代表自荐或推荐产生。

  32.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新一届)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在各楼道单元前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所在幢数、政治面貌等情况。

  32.3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等额选举】。

  32.4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议事规则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不高于%。

  32.5选举得票票数超过半数的,按得票从高到低顺序当选委员、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的50%。

  第33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33.1当业主委员会出现缺额时,首先应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高低顺序依次进行补足,但候补委员拒绝的除外。若候补委员无法补足全部委员名额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个月内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选缺额的委员。

  33.2根据议事规则的规定,当业主委员会缺额人数超过50%的,应当在天内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34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资格终止

  3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资格立即自行终止:

  34.1.1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34.1.2提出书面辞呈的;

  34.1.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4.1.4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3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中止:

  34.2.1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4.2.2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34.2.3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34.2.4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34.2.5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的;

  34.2.6违法出租房屋的;

  34.2.7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34.2.8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

  出现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中止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月内提请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终止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35条业主委员会换届

  35.1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履行职责。

  35.2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尚未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物业主管部门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经指导后仍无法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35.3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的同时,将其使用、保管的所有文书、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手续。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36条 会议形式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

  第37条会议的召开和召集

  37.1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

  37.2 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37.3经业委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就提议内容召开临时会议。

  第38条会议程序

  38.1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提前日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告知每位委员、候补委员、监事会。

  38.2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

  38.3业主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39条业委会工作规则

  39.1投票权数

  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候补委员、监事会不具备表决权。

  39.2会议的有效性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39.3委员的代理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并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40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40.1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主任以外的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在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不签字审批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使用印章。

  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40.2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移交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指定印章管理人。

  40.3印章应妥善保管。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及时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第41条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档案资料。

  第42条工作经费

  42.1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支出】/【□由全体业主承担】。

  42.2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42.2.1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42.2.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42.2.3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等人力资源成本。

  42.3经费管理制度

  42.3.1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或授权依法使用;

  42.3.2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以有利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为首要原则,同时本着节俭、合理的原则适度使用;

  42.3.3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本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报告提交业主(代表)大会审议;

  42.3.4业主委员会可在预算范围内直接支配使用的经费额度每次不超过人民币元,全年合计不超过元;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经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名签署方可;

  42.3.5业主委员会应造立财务账册,如实记载工作经费的开支情况,不得将单一项目支出分解为多个项目;

  42.3.6业主委员会应当每6个月将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42.3.7业主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开立银行账户。

  第43条 审计制度

  43.1本物业管理区域将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离任业主委员会】/【□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可多选)任期内的小区管理决策、财务情况等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

  43.2审计机构由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职权

  第44条 监事会的地位

  监事会是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依据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对全体业主负责。监事会对本区域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45条监事会的职责

  业主(代表)大会授权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45.1接受、汇集业主对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45.2查阅业主委员会工作、财务记录,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45.3对业主委员会的提案、议案、报告、计划、预决算、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听证和质询;

  45.4接受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代表的投诉,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45.5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就特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5.6对小区实施的具体项目提出监督和质询意见;

  45.7监督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45.8根据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45.9议事规则或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监事会的组成

  第46条监事会监事的条件

  46.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6.2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46.3拥有一定的工作时间,能履行监事职责;

  46.4具有一定的法律、管理、财务等相关知识;

  46.5监事会的监事可以聘请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和相关专业人员担任;

  46.6业主担任监事会监事的,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46.7监事会监事不得在业主委员会同时兼职,在24个月内未担任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46.8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或参与经营的情况;

  46.9业主担任监事会监事,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但限期改正的;

  46.10 。

  第47条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47.1监事会组成人员为5人。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47.2监事会任期不得超过同届业主委员会任期,监事可以连任。

  第48条监事的产生

  48.1监事会监事通过自荐或推荐产生候选人。

  48.2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在各楼道单元前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所在幢数、政治面貌、工作单位(非业主)等情况。

  48.3监事候选人经公示15天无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提交业主(代表)大会审议。经业主(代表)大会全体业主(代表)表决权半数以上的票数同意通过。

  第49条监事资格的终止

  4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监事资格立即自行终止:

  49.1.1业主监事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49.1.2提出书面辞呈的;

  49.1.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9.1.4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决定,监事会监事资格中止:

  49.2.1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9.2.2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49.2.3业主监事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49.2.4业主监事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49.2.5业主监事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的;

  49.2.6业主监事违法出租房屋的;

  49.2.7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监事会会议的;

  49.2.8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监事会监事的。

  49.3出现监事资格中止情形的,监事会应当在7天内提请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终止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50条监事补选和监事会换届

  当监事会监事出现缺额时,应当在7天内进行补选。监事会期满的,组织重新选聘。

  第三节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51条会议制度

  监事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并送业主委员会备案。会议纪要应记录议题、涉及议题的简要事实经过、与会监事的意见等。

  第52条会议的召集

  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每3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召集人召*议。经3名以上的监事提议以及发生须由监事会讨论的问题时,应当随时召开业主监事会临时工作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53条表决机制

  监事会的请求、建议、意见等,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并在3日内送交业主委员会。

  第六章 公共收益

  第54条公共收益的归属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55条经营管理权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用于经营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由业主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及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可自行经营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经营管理。

  第56条公共收益的使用

  56.1公共收益主要用于:

  56.1.1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补贴本区域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56.1.2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作为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

  56.1.3纳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维修资金;

  56.1.4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同意可使用的其他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管理项目添置、升级、更新、改造等费用。

  56.2业主委员会应在每年月前将本物业管理区域上一年度剩余公共收益的%存入公共维修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57条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监事应按照本议事规则及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若因滥用职权或严重失职给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区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58条 议事规则的生效

  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第59条其他

  59.1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议事规则的决定为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59.2议事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59.3 本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篇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义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定义

  概念

  业主共同决定制定的用以规范业主大会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

  内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效力

  业主、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均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的修改,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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