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4)

5688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连住房规发〔20**〕3号

  市住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业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房产(住建)局,市开发区建设局,徐圩新区规建局:

  现将《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记分标准;

  2.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项目监管考评体系档案管理规定;

  3.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项目监管考评体系档案。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1月13日

  抄送:各物业服务企业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在本市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评估和运用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内部员工在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于反映其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状况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初审、申报和信用监管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管理系统)的建立、管理和公示。

  第六条成立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改《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记分标准》,负责审议评定记分标准中未涉及事项。

  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有关工作人员为委员。

  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7人以上的单数委员参会,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主要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日常采集和社会提供的方式。

  第八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在管项目和企业奖惩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内容:1.企业名称,2.企业曾用名,3.注册地址,4.法定代表人,5.联系人,6.联系电话。

  (二)企业在管项目内容:1.项目名称,2.项目地址,3.项目经理。

  (三)企业奖惩信息内容:1.时间,2.加、减分事项,3.分值,4.依据,5.备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在管项目信息采取企业自行登录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填报的方式,经企业注册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企业奖惩信息中的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信息生效3个月内(初次申报以相关文件要求的期限为准),向企业注册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符合加分情况的信息,通过档案管理系统报送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企业奖惩信息中的不良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征集,并在信息生效3个月内,登陆档案管理系统申报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企业奖惩信息的认定,以下列文书为依据:

  (一)各级政府或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决定的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四)经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或者查实的投诉材料;

  (五)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它文书。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征集。新申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自核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申报人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申报程序及时完成信息的修改报送工作。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即时记分和实时等级评定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基本分为60分,实行加减分制。具体加减分事项及分值按《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记分标准》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或从业人员按照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整改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考虑不予减分。同一情形受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级别。

  信用信息评定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为五星,分值在89~71分(含71分)之间的为四星,分值在70~66分(含66分)之间的为三星,分值在65~61分(含61分)之间的为二星,分值为60分的为一星,60分以下不予评定星级,55分以下(含55分)认定为信用不合格。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示。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资料情况实时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并于每年的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在物业协会网站(www.lygpma.com)上向社会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物业服务企业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自身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申报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人核实并由信息提供人做出解释。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申报人应当在接到核实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及分值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投标、评优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年度信用等级达到五星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市、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以下方面予以鼓励:

  (一)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在评比表彰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三)通报表扬或表彰;

  (四)其它鼓励措施。

  第十九条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减分达到10分时,企业注册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减分情况涉及管理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出具企业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二)企业减分达到10分以上不满20分时,企业注册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减分情况涉及管理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且一年内不予出具企业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不得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三)企业减分达到20分以上时,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降低或注销其资质等级;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两年内不予出具诚信证明,不得申报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第二十条 在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活动中的招标人,可以向市物业管理协会书面申请查询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记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提取使用,作为投标人信誉分值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在管项目情况,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服务企业终止。

  (二)企业业绩信息,记录期限为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企业人员受到表彰、获取荣誉称号的有效期。没有明确期限的,由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期限。

  (三)企业不良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由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期限。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信息提供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外地在本市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评定情况,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定期向企业总公司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项目监管考评体系档案》按照其管理规定录入的内容,作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情况的主要参考,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记分标准

  一、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

  1.物业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区)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0分、15分、12分、6分;

  2.物业企业在管项目(在本企业管理期间)获得国家、省、市、县(区)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4分;

  3.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因物业管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区)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3分;

  4.物业企业、企业员工或企业在管项目(在本企业管理期间)获得国家、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非物业管理创优工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

  5.物业企业、企业员工或企业在管项目(在本企业管理期间)获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加3分;

  6.物业企业在管项目(在本企业管理期间)获得国家示范、省优、市优称号的分别加15分、8分、5分;

  7.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或分配的工作中完成出色的加4分(另有书面规定的从其执行);

  8.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或安排的临时性工作纳入加分项目的,以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为依据给予加分;

  9.物业企业或企业在管项目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主满意度测评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10.物业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1分;

  11.物业企业加入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参加行业内活动的,可视情况一次性加2-6分;

  12.物业企业或企业员工获得市物业管理协会表彰的,每次加2分(文件另行约定的从其执行);

  13.其它加分项目及分值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审议,依审议会议纪要加分。

  二、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企业资质信用评定。

  1.未取得或被吊销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每发生一次扣30分;

  2.企业未加入《江苏省住房与房地产电子政务平台》进行企业行政许可电子化工作的,扣5分;

  3.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管理不善或发生问题的扣10-50分);

  4.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的,每发生一次扣30分;

  5.企业从业人员中有借证、重复用证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资质考核检查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责令整改仍不接受检查考核的扣30-50分;

  7.聘用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不及时整改的扣20分);

  8.物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后不按规定内容、时限等要求办理资质变更、注销等手续,不及时申请信用档案或其它登记信息变更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9.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不及时整改的扣10分);

  10.物业企业资质考核被确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手续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以后每个限期内仍不整改的依次累加扣10分、20分、30分。

  (二)企业管理行为信用评定。

  分类一:合同内容的规范及责任界定

  1.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2.项目管理人员对合同内容不熟悉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3.因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约定的管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收费事项、收费标准不明确等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清,造成管理矛盾纠纷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

  4.物业服务合同中未写明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或明细内容与项目实际不符而造成矛盾纠纷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

  5.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

  分类二:承接查验的规范及责任约定

  1.物业企业承接物业时,未按照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65号)有关要求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2.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3.未将承接查验接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4.因物业交接不清或承接查验手续不详、事项不明,造成责任纠纷,给业主或项目管理造成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非物业企业原因的除外)。

  分类三:合同履约及责任界定

  1.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相关收支账目,物业服务内容、标准等应该公示公布事项的,每缺一项扣2分;

  2.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

  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其它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或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

  4.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

  5.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积极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被依法认定为主要责任方的,分别扣3分、3分、5分;

  6.对物业管理专业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疏于管理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因合同责任不清,或因本单位原因造成问题的扣6分;

  7.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预案,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处没有设置警示标识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每缺一项扣3分;

  8.干涉、阻扰、操纵业主大会成立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后果严重的扣15分;

  9.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每发生一次扣10-20分;

  10.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造成较坏后果的扣10-20分;

  11.通过不合法手段催缴物业服务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12.泄漏、披露、使用委托人、业主、使用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1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10分;

  14.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所管项目的共用设施设备损坏、丢失、停止运行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因他人原因,但物业企业未及时向业委会、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扣4分;

  15.因企业管理责任,造成所管项目发生失窃事件,电梯、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的,一次扣3分,后果较重或电梯停运48小时以上的一次扣10分。

  分类四:违章搭建违规装修的管理

  1.未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将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有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2.业主运送装修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物业企业人员未进行仔细检查、详细询问、登记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3.未阻止疑似违规装修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或阻止无效未同时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市综合执法部门(城管部门),并抄送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少抄送一个部门扣2分),因劝阻、制止不力或不及时向市综合执法部门(城管部门)报告造成违章建筑既成事实的一次扣10分;

  4.发现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等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违规业主送达《整改通知书》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未向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加扣10分;

  5.未归档留存在劝阻制止违规装修、违法搭建过程中所涉及整改通知书、书面报告、情况记录、影像资料等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

  6.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装修、违法搭建进行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分类五:对物业企业的投诉处理

  1.因企业员工服务态度差被投诉的,查证属实的一次扣5分;

  2.企业在管项目发生重大群体*或群体越级*事件,经查证确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影响重大的扣20分。

  分类六:项目的退出管理

  1.物业企业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关职责的,每违规一项扣10分;

  2.被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的物业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3.被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的物业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合同另有约定或非物业企业原因的除外),每发生一次扣10分,拒不退出的扣30分。

  (三)企业招投标行为信用评定。

  1.企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2.无正当理由终止投标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3.影响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4.故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有明显的非知识水平因素错误造成投标书为废标,并对正常招投标程序产生严重影响或使招投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每发生一次扣8分;

  5.中标企业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际内容与招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四)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1.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2.违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3.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物业管理项目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4.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5.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6.一年内,因物业管理问题被新闻媒体负面属实报道2次以上,视影响程度扣5-10分;

  7.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8.拒不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生效处罚或限期改正决定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9.外地来连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不按规定程序备案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0.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每发生一次扣5-20分,处罚文件中明确扣分分值的以处罚文件为准;

  11.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5-10分,相关文件中明确扣分分值的以处罚文件为准;

  1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等相关工作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3.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它监督检查项目,以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为依据给予扣分。

  (五)行业自律信用评定。

  1.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后,不按时参加各项活动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2.会员单位存在违反《连云港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自律制度》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

  3.企业被连云港市物业管理协会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六)其它信用评定。

  1.企业被国家、省、市、县(区)级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0分、10分、8分、5分;

  2.物业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被国家、省、市、县(区)级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0分、8分、6分、4分;

  3.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被国家、省、市、县(区)级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5分、10分、6分、4分;

  4.其它减分项目及分值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审议,依审议会议纪要减分。

  本记分标准根据实施情况,原则上每年修订调整一次,如需提前或延期修订,由信用档案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附件2:

  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项目监管考评体系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项目监管工作的基础建设,完善监管考评体系,现就《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项目监管考评体系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内容的申报、填写、汇总和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档案基础数据的填报

  (一)固定数据在档案建立时由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通过物业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计上报,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基础数据准确,有原始规划图纸的以规划图纸为准。

  (二)动态数据首次填报以统计之日实际数据为准,以后每年12月底前对变更情况统计上报一次。

  (三)档案作为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项目(含无物业公司进驻的项目)实施动态化管理的重要平台和依据,市级档案的建立以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建档案为主要依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自行组织的考评、检查等内容直接填写。

  二、长效检查考核情况的填报

  (一)检查考核单位。包括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物业管理项目的综合考评不少于一次,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率不低于60%,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率不低于10%。

  (二)在管企业。包括实际管理的物业企业、社区托管、业主自治或失管等四种形态,时间以合同起止日期为准。

  (三)在管项目经理。指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或其他实际管理主体指定的负责人(如社区托管阶段,由社区指定的项目负责人)。

  (四)检查考核(评优奖惩)结论。包括优、良、差及获奖名称,要以有效的文字材料(如通知、通报、决定、会议纪要等)为依据方可填报。其中评优奖惩的填报必须是以物业管理项目名义被表彰或物业管理人员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表彰项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计上报,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五)检查考核及完成任务情况。针对检查考核结论主要情况,并对交办的任务完成情况跟踪记录。

  (六)投诉情况。包括物业企业在项目管理中的履约情况及项目中的管理服务人员、现象、事件等属物业管理工作有关的一切投诉,经查证属实或部分属实的。

  (七)物业收费率。指项目上年度物业服务费收缴率。

  三、填报管理

  (一)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从长效管理的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础资料真实可信。

  (二)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作用,逐一核实汇总。

  (三)动态资料要及时进行汇总登记填写,防止漏、错、误填现象。

  (四)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在日常认真记录填写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和7月底前,将动态数据准确无误地汇总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3:

  连云港市物业管理项目监管考评体系档案

项目名称

建成时间

总户数

项目地址

首批交付时间

开发建设单位

县区、街(镇)、社区(村)

总建筑面积

(万

地上(万

总占地面积(万

绿化面积(万

绿化率(%)

地下(万

物管用房面积(

社区用房

面积(

业主活动用房(

商业用房面积(

容积率(%)

规划汽车库数

规划地下

汽车位数

规划地上

汽车位数

临时汽车位数

非机动车库数

电梯数量

监控探头数量

出入口数

排污泵数量

消防泵数量

生活给水泵数量

灭火器数量

室内消火栓数量

室外消火栓数量

消防控制室数量

配电房数量

维修人员人数

秩序维护员人数

保洁人数

其他人员数

物业收费标准(元/月

停车位收费

标准(元/月)

电梯收费标准

业委会成立时间

长效检查考核情况

时间

检查考核单位

在管企业(或社区)

在管项目经理

检查考核(评优奖惩)结论

检查考核及

完成任务情况

投诉情况

物业费收缴率

篇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北京市

  【颁布日期】20**.02.14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2.15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检〔20**〕9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了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106号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市政府建立和开发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在市工商部门“蓝盾315”的基础上研制开发的,现四个子系统已全部建成,在系统功能上实现了通过政府专网远程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社会作用开始显现。

  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涉及税收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企业的税务登记(登记、变更、注销登记)、企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因违反税收法律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受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有关表彰等情况。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号令的规定,由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通过政务专网统一负责信息的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行政机关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布和披露。

  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采取分步实施并于20**年4月1日起正式运行。

  五、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阶段,由市局检查部门牵头,相关处室协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号令的要求和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共同完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初建工作。

  六、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运行阶段,按照市局各处室的职责划分,以“简化、控制、统一”为原则,形成规范的工作流程。由各区、县局,按照统一格式录入数据信息,市局相关处室对本系统的数据信息要进行审核、控制,进入系统的各项信息数据按期集中导入,并由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统一发布。

  七、在系统建设初期对于信息的查询还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暂时将查询的权限放在市局的征管部门和检查部门。随着政府专网建设的到位和我局系统改造的实现,逐步满足各相关部门对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的需要。

  附件:1.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

  2.企业警示系统信息解锁通知书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行政机关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过程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市人民政府以推动信息开放与信用服务市场化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将行政机关具有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公布,实现行政机关信息的互联和共享,以及实现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合执法,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和为政府各部门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

  第三条 身份信息系统记录企业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计算机代码、企业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的注销和换、验证的情况。

  第四条 提示信息系统记录企业一般性违法行为及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实施处罚和通报的情况,包括企业非正常注销、非正常户以及未办理换、验证的情况和受到税务机关查处并认定为偷税的案件。

  第五条 警示信息系统记录企业严重违法行为并被税务机关依法限制有关登记的情况,包括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查处,认定为偷税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第六条 良好信息系统记录企业信用的良好信息,包括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情况、被评为纳税信誉等级A级的企业。

  第七条 提交企业的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

  (二)企业的基本信息;

  (三)需要记录的信息内容;

  (四)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

  (五)作出处理决

  定的主观税务机关的名称;

  (六)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除以上内容外,提交记入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信息的审批表;

  (二)移交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复印件;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的复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企业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期限设定: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

  (二)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纳税信誉等级A级的有效期限。

  以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信息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条 凡进入企业违法行为记录警示系统的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锁的,原数据移送部门须向市局报送《企业警示信息解锁通知书》。

  第十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市局有关处室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局征管部门负责身份信息系统和提示信息系统中企业非正常注销、非正常户以及未办理换、验证信息的组织、录入传输,维护和管理;市局检查部门负责良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中受到税务机关查处并认定为偷税案件和警示信息系统信息的组织、录入传输,维护和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与政府专网端口对接和数据网上传输的技术支持;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数据的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5日起试行。

篇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总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年8月22日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等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准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指导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发放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向上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许可变更事项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许可事项相关信息。

  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

  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种、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项目和检测结果。

  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责任人,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记录并及时导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删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对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进行修改,应当在数据系统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准修改的负责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九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涉及身份证号码信息时,应当隐去最后6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查询、共享、使用。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当按总局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或撤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立即更正或撤销,并在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抽检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更多精品来源自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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