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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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物【20**】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本市和外埠在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等工作;指导推动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协会)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管理项目基本信息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和公布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申报的企业信息和项目管理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经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按照企业自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家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信息在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主要内容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采集。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等。

  (二)业主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清扫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养护、日常管理服务等情况的评价。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决议,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等情况的评价。

  (四)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执行情况、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情况、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情况、投诉处理情况、房屋及设施设备年度查勘情况、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及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评价。

  (五)市国土房管局信息采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达标创优、参加行业培训、商品房维修资金使用、参与投标等情况的评价。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实行年度填报确认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信用信息进行确认和调整;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市物业协会于每年6月份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后,记入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八条 每年6月底前,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市物业协会、专家评审组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通过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业协会网站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七天。   第九条 公示期间,被征信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市国土房管局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因信用信息系统处理过程中产生信息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因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造成信息错误的,应当立即通知该单位核查并书面答复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异议处理结果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每年7月份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信用记分办法和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其中,物业服务企业自评分为15分,业主委员会评价为15分,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价为15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评价为20分,市国土房管局评价为20分,专家现场核实评价为15分。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至100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89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至79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69分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信用等级为不合格:

  (一)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聘用无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的;

  (五)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

  (六)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它应退还费用的;

  (七)被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公开通报后不及时整改,或者一年内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八)退出项目管理时不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

  (九)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拒不上报信用信息的;

  (十)经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核实结果书面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由市物业协会将核实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资质复核、达标创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定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媒体上予以宣传。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优良业绩,在资质监督检查时可予免检。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资信标部分得分基础上加5分。在物业项目达标评审总分基础上加5分,在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5分。

  (二)评定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资信标部分得分基础上加2分。在物业项目达标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在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

  (三)评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评定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列为警示企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核查该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物业管理项目,一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五)评定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列入整改企业。记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作为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通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核查该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一年内不得承接物业管理项目,不得晋升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外埠在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被评定为B级(警示企业)或者C级(整改企业)的,按照上述(四)、(五)规定落实整改要求。市国土房管局将评定结果书面报送住建部或告知外埠在津从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被评定为C级(整改企业)的,建议住建部降低其资质等级,外埠企业一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后,年度内无物业管理项目的,不予信用等级评定。其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工作实

  际对信用信息的具体评价内容、方式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2:医学院房产物业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医学院房产物业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在后勤产业处的领导下,对全院的房屋建筑主体进行管理及家属宿舍实行物业管理.。

  二、 建立房屋完成、准确的资料,并及时更新记录,保持档案资料的现势性;掌握好房屋的设备、设施、分布、管理走向、变动情况、完好率与使用情况。

  三、负责公有房的房产证、土地证的办理及管理,完整、准确地填报各种房产报表,掌握好参加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人员的职称、工龄等,作好计分、排名工作。。

  四、对未出售的住房进行租房管理,签订租房合同,收缴租金;对业主装修房屋时进行监督管理。

  五、随时查勘所管辖房屋的使用情况,对各类违章现象及时报告和处理,对发生损毁的及时修缮。

  六、负责全院一般民用建筑的拆除、维修、改建、保洁、装修工程;负责全院教室桌椅的维修;负责全院划粪池、窨井、窨沟等排水系统的疏通、维修任务,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七、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篇3:北京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

  北京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保障性住房(包括自住型商品住房,下同)项目物业服务水平,建设和谐居住社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楼盘)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物业服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范围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物业协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业绩、信用信息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鼓励资质等级高、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项目物业服务。未列入企业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业务。

  (一)进入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含)以上资质;

  2.本市备案住宅项目累计超过20万平方米;

  3.申请入围前两年,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系统无扣分记录,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4.拟任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已经取得本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书;

  5.物业服务企业内部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6.其他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不予列入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已列入的,退出企业名录。

  1.因物业服务问题出现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的;

  2.因物业服务问题业主投诉后,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

  3.在物业服务期间发现违法建设、违法群租,或接受委托后,发现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出借、改变用途等行为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

  4.承接物业服务业务后将整个或部分项目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

  5.被确定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业务,三次无故拒绝承接的;

  6.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系统有扣分记录,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企业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可以向物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再次列入企业名录。经审核通过后,可列入企业名录。

  三、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含集中建设与商品住房配建),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简化选聘程序,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通过摇号方式从企业名录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也可从企业名录中直接确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

  四、已竣工交用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可按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已成立不履行职责的,由项目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摇号方式,在企业名录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

  五、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可组织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产权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在公开配租前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保障性住房项目通过摇号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选聘单位应在物业协会网站发布选聘通知,公布项目基本情况及选聘条件。选聘报名期限不少于15天。

  (二)企业名录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通知规定报名期限内向选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项目负责人,选聘单位按照本办法审核通过后,组织摇号确定中签物业服务企业。

  (三)规定期限内无符合条件物业服务企业报名的,选聘单位可从企业名录中直接摇取5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单位根据摇号顺序依次与中签企业商谈承接项目物业服务事宜,企业放弃承接的,后续中签企业依次递补,直至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四)摇号应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选聘结果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物业协会网站公布。

  选聘单位全程录像摇号过程,邀请业主代表、承租家庭代表及社会公众现场监督,接受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物业协会的监督。

  七、物业服务企业在一个年度(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内新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业务数量,原则上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不超过5个,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不超过3个。

  八、保障性住房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九、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自住商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标准按照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北京市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向买受人交付住房后,前期物业服务费应由买受人交纳。

  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可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等内容列入选聘条件。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单独签订委托协议。

  十一、新建商品住房配建项目,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市规划设计指标,分区域建设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分别配套设备设施;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增设围栏、绿植等方式,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分割。

  十二、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统一物业管理、业主共用配套设施等内容,将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招拍挂文件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议》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在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商品住房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中,应约定本办法。

  十三、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和检查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等相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物业协会要加强对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会员单位监督管理,做好业务工作培训和指导,提高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物业服务水平,发现问题及时在行业内部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对受托物业企业物业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开展承租家庭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提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水平。

  十六、建设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增设围栏、绿植等将保障性住房与其他商品住房分割成相对独立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按规定整改。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十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符合上市条件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同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下列材料之一,不能出具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予受理上市申请。

  (一)物业服务费用结清证明(附件);

  (二)司法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纠纷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由人民法院确认的物业服务费调解书。

  十八、本通知实施前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项目,已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九、物业协会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及摇号相关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二十、本通知自20**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费用结清证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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