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检验和试验制度
第1节进货检验与试验
(一)进货前,不论对项目部自购或顾客提供物资均需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检验和试验。
(二)工程用物资需经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和入库,经检验和试验为不合格的则作出明显的标识并组织人员立即清退。
第2节过程检验和试验
(一)施工中的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预检、交接检验的基础上,由项目部施工员对质量进行复检并评定等级,由专职质量员核定。
(二)过程中,上下道工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并作出标识。
(三)过程中的分部工程质量应由项目部技术人员组织评定。
(四)施工过程中对特殊部位的过程检验,如隐蔽工程等必须由项目部会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检验认证,并做好记录。
(五)过程中的砼强度、砂浆强度等必须进行试压试验。送样过程邀请监理工程师参与。
(六)当有业主亲自参加见证或试验过程或部位时,要规定该过程或部位的所在地、见证和试验时间,如何按规定检验和试验,前后接口部分的要求等内容。
第3节加强材料试验工作
按国家规定,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供应单位应对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后,除应检查是否有按国家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记录外,施工单位还要按规定进行某些材料的复试,决定是否使用。无出厂证明的或质量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
篇2: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检验测量/监测和试验设备控制
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检验、测量/监测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十二.检验、测量/监测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对用以证实对污染控制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如何进行控制、校准、维护、选择。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设计、开发、生产、装配和服务过程中,用以证实对污染控制情况的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控制的工作。
2.引用标准和文件
《ISO14000: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00:1996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3.职责
3.1品检部负责建立统一的校准系统。
3.2品检部根据对环境污染控制的要求,选择适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3.3用于检验或试验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失效时,由质检人员上报品检部,
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4.程序
4.1校准系统的建立
4.1.1品检部根据需要建立校准系统,对所有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有效的控制、校准和维护。
4.1.2新建立的各项企业计量标准,由品检部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施行。
4.1.3品检部使用的计量校准器,应经上级计量鉴定所鉴定合格,获得有效合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计量鉴定。
4.1.4计量鉴定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4.1.5计量环境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4.2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的配置
4.2.1根据对污染的控制要求配置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4.2.2需购置时,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品检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4.2.3顾客或供方提供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品检部鉴定合格后方可入库或投入使用。
4.2.4需要租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品检部统一实施。
4.3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4.3.1所有新购入或投入使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品检部组织检定。
4.3.1.1外购计量器具由采购部门通知品检部进行入库检定。
4.3.1.2各部门需领用计量器具时,到品检部办理领用手续。
4.3.1.3对大型检测设备经进厂安装、调试、验收后,由品检部办理编号、立卡、建帐手续,安排周期检定。
4.3.2重新启用的检测试验设备,必须经品检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3.3各种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
4.3.4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调拨、封存、启用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品检部负责处理。
4.4周期检定
4.4.1检定周期确定
4.4.1.1品检部确定检定周期并制定检定计划。
4.4.1.2对于合同供方或顾客提供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技术、品检和使用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合理的检定周期。
4.4.1.3根据周检、抽检情况,品检部适当调整检定周期。
4.4.2计量人员按检定规程和周期检定计划实施检定。
4.4.3品检部根据使用情况安排抽检。
4.4.4操作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异常时,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品检部采取有效的措施。
4.4.5所有计量标准器和本公司无检定修理能力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办品检部负责委外检定。
4.5检定标准
4.5.1品检部严格按照国家检定规程实施控制。
4.5.2对于国家无检定规程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品检部负责制定检定规程,并批准执行。
4.6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失准。
4.6.1采购进厂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出现失准时,品检部出具检测报告,采购部门据此进行退货。
4.6.2顾客、供方提供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在纳入校准系统时出现不合格,品检部向责任部门提报检定报告,该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6.3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失准,由品检部负责处理,并对被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失准,由品检部负责处理,并对被检的检验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控制。
4.6.4品检部对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作出检修、报废等处置,检修后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7记录和标识状态
4.7.1品检部保存各种检定记录
4.7.2品检部对所有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施加状态标识,并加以记录。
5.支持性文件、作业文件
篇3:公司产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规程
公司产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规程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生产、检验及试验中检查、测量、测试之设备、工具的管理,以维持其准确度与精密度,特制定本规章。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部门所使用的检验,测量与试验之工具、量具、仪器、设备的管理,均适用本规章。
1.3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管理规定
2.1定义
(1)检验、测量与试验设备
用作验证产品某项(或某几项)特性是否符合既定规格之工具、量具、测试仪器等之总称。这些设备上必须有有效之“合格证”。本规章下文中简单统称这些设备为“检测设备”。
(2)基准设备
为本公司同类检测设备中具最高精确度之设备,它们的核准方法必须符合或可追溯至国际(或国家)标准。
(3)“参考用”之设备
若设备上没有有效之合格标识,一律视为“参考用”之设备,其所测得之数据仅可作参考使用。这类设备之管理体制由生技部负责,不受本规章管制。
2.2管理组织及责任
2.2.1品管部主管
为最终管理责任者,负有下列责任:
(1)建立及维持本公司检测设备校正系统,保证所有使用的“检测设备”均经校正,并能追溯至国际或国家标准。
(2)当校正用之国际或国家标准不存在时,须制定及记录校正之方法及标准。
2.2.2计量人员
品管部计量人员(或由品质工程师兼任)为检测设备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1)执行检测设备接收检查及保存有关证书。
(2)建立及维持“检测设备校正作业指导书”。
(3)执行及记录校正工作。
(4)填写检测设备一览表、检测设备校正记录、检测设备校正时间表等。
(5)培训执行校正作业和使用之人员。
2.2.3生技部
生技部为设备之维修、保养责任单位,负有下列责任:
(1)检测设备之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的制定。
(2)执行定期保养检查工作与维修工作。
(3)设备异常排除工作。
(4)设备履历、档案之建立与保管。
2.2.4使用单位
检测设备之使用者有下列责任:
(1)日常之保管、检查、保养工作。
(2)监察检测设备之计量检测有效期,及时通知送检、校正。
(3)选择合适之检测设备,掌握日常点检方法及其实施。
(4)发现使用、点检之异常,立即联络计量人员处理。
3.管理程序
3.1检测设备的购入
(1)所有检测设备的采购作业由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生技部统一采购。
(2)生技部应确保采购的检测设备附有校正证书(指其校正方法能追溯至国际或国家标准)。
(3)所采购之检测设备须由生技部、使用部门与计量人员会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计量验收应包括一般性功能测试、校正证书复核,并实际校正。
3.2检测设备之校正
(1)除进厂时之检查及校正外,本公司所有检测设备至少一年校正一次,以确保其准确性与精密度。
(2)基准设备至少一年一次送至本地计量局或其他权威机构进行校正,并由该单位出具书面校正证明。
(3)检测设备之校正可利用相关之基准设备为参照,按校正工作指导书程序进行,由计量人员实施校正。
(4)检测设备无法利用基准设备校正时,应送外校正,其程序同基准设备之送外校正。
3.3校正环境控制
进行校正之作业环境须符合下列要求:
(1)校正环境温度应保持在室温25℃±5℃。
(2)校正室应保持干燥,相对湿度小于70%。
(3)当某检测设备要求特定的校正环境时,应确保符合要求。
3.4校正程序
(1)计量人员必须按照检测设备之送校日期,即在有效期满前,安排送外校正或厂内校正。
(2)由品管部制定厂内校正之《检测设备校正作业指导书》,计量人员依指导书要求之方法、步骤进行校正。
(3)使用者有义务在有效期满前报备、提醒计量人员作检测设备之校正作业。
3.5校正结果
(1)厂内校正之设备,由品管部在《检测设备校正作业指导书》上规定校正允收标准。
(2)计量人员根据作业指导书判定检测设备是否合格。
(3)送外校正之检测设备,根据校正机构提供之证书判定是否合格。
(4)经判定为不合格之设备,呈品管部主管决定处理方式:
(A)维修后重新校正,校正合格后继续使用。
(B)报废,并呈总经理核准。
3.6检测设备合格标识
(1)检测设备校正合格后应贴上有效之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包括:
(A)检测设备编号。
(B)检测设备校正日期。
(C)有效截止日期。
(D)校正人署名。
(2)不合格之检测设备应采用有效识别方法,如标示“报废”或“待修”。
(3)凡没有合格证或有效日期逾期之检测设备均不可使用。
3.7检测设备之维护
(1)除经培训之校正人员外,任何人不能擅自调校检测设备。
(2)检测设备使用者应确保不因储存
、搬运和使用而影响检测设备的精准度。
(3)使用者发现设备有异常状况,应立即向计量人员反馈。
3.8检测设备之维修
(1)发生故障,应报备生技部与品管部计量人员。
(2)生技部负责维修设备之硬件部分,确保其可操作性。
(3)计量人员对维修完成之检测设备,重新校正,并贴上新的合格证。
(4)若维修后虽可操作,但校正不合格,仍需进一步维修直至校正合格。
(5)若无法维修或反复维修仍不合格,应申请报废。
4.附件
[附件]HB04-1《年度计量器具检定计划表》
[附件]HB04-2《检测设备检查记录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