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公司产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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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产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规程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生产、检验及试验中检查、测量、测试之设备、工具的管理,以维持其准确度与精密度,特制定本规章。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部门所使用的检验,测量与试验之工具、量具、仪器、设备的管理,均适用本规章。

  1.3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管理规定

  2.1定义

  (1)检验、测量与试验设备

  用作验证产品某项(或某几项)特性是否符合既定规格之工具、量具、测试仪器等之总称。这些设备上必须有有效之“合格证”。本规章下文中简单统称这些设备为“检测设备”。

  (2)基准设备

  为本公司同类检测设备中具最高精确度之设备,它们的核准方法必须符合或可追溯至国际(或国家)标准。

  (3)“参考用”之设备

  若设备上没有有效之合格标识,一律视为“参考用”之设备,其所测得之数据仅可作参考使用。这类设备之管理体制由生技部负责,不受本规章管制。

  2.2管理组织及责任

  2.2.1品管部主管

  为最终管理责任者,负有下列责任:

  (1)建立及维持本公司检测设备校正系统,保证所有使用的“检测设备”均经校正,并能追溯至国际或国家标准。

  (2)当校正用之国际或国家标准不存在时,须制定及记录校正之方法及标准。

  2.2.2计量人员

  品管部计量人员(或由品质工程师兼任)为检测设备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1)执行检测设备接收检查及保存有关证书。

  (2)建立及维持“检测设备校正作业指导书”。

  (3)执行及记录校正工作。

  (4)填写检测设备一览表、检测设备校正记录、检测设备校正时间表等。

  (5)培训执行校正作业和使用之人员。

  2.2.3生技部

  生技部为设备之维修、保养责任单位,负有下列责任:

  (1)检测设备之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的制定。

  (2)执行定期保养检查工作与维修工作。

  (3)设备异常排除工作。

  (4)设备履历、档案之建立与保管。

  2.2.4使用单位

  检测设备之使用者有下列责任:

  (1)日常之保管、检查、保养工作。

  (2)监察检测设备之计量检测有效期,及时通知送检、校正。

  (3)选择合适之检测设备,掌握日常点检方法及其实施。

  (4)发现使用、点检之异常,立即联络计量人员处理。

  3.管理程序

  3.1检测设备的购入

  (1)所有检测设备的采购作业由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生技部统一采购。

  (2)生技部应确保采购的检测设备附有校正证书(指其校正方法能追溯至国际或国家标准)。

  (3)所采购之检测设备须由生技部、使用部门与计量人员会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计量验收应包括一般性功能测试、校正证书复核,并实际校正。

  3.2检测设备之校正

  (1)除进厂时之检查及校正外,本公司所有检测设备至少一年校正一次,以确保其准确性与精密度。

  (2)基准设备至少一年一次送至本地计量局或其他权威机构进行校正,并由该单位出具书面校正证明。

  (3)检测设备之校正可利用相关之基准设备为参照,按校正工作指导书程序进行,由计量人员实施校正。

  (4)检测设备无法利用基准设备校正时,应送外校正,其程序同基准设备之送外校正。

  3.3校正环境控制

  进行校正之作业环境须符合下列要求:

  (1)校正环境温度应保持在室温25℃±5℃。

  (2)校正室应保持干燥,相对湿度小于70%。

  (3)当某检测设备要求特定的校正环境时,应确保符合要求。

  3.4校正程序

  (1)计量人员必须按照检测设备之送校日期,即在有效期满前,安排送外校正或厂内校正。

  (2)由品管部制定厂内校正之《检测设备校正作业指导书》,计量人员依指导书要求之方法、步骤进行校正。

  (3)使用者有义务在有效期满前报备、提醒计量人员作检测设备之校正作业。

  3.5校正结果

  (1)厂内校正之设备,由品管部在《检测设备校正作业指导书》上规定校正允收标准。

  (2)计量人员根据作业指导书判定检测设备是否合格。

  (3)送外校正之检测设备,根据校正机构提供之证书判定是否合格。

  (4)经判定为不合格之设备,呈品管部主管决定处理方式:

  (A)维修后重新校正,校正合格后继续使用。

  (B)报废,并呈总经理核准。

  3.6检测设备合格标识

  (1)检测设备校正合格后应贴上有效之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包括:

  (A)检测设备编号。

  (B)检测设备校正日期。

  (C)有效截止日期。

  (D)校正人署名。

  (2)不合格之检测设备应采用有效识别方法,如标示“报废”或“待修”。

  (3)凡没有合格证或有效日期逾期之检测设备均不可使用。

  3.7检测设备之维护

  (1)除经培训之校正人员外,任何人不能擅自调校检测设备。

  (2)检测设备使用者应确保不因储存


、搬运和使用而影响检测设备的精准度。

  (3)使用者发现设备有异常状况,应立即向计量人员反馈。

  3.8检测设备之维修

  (1)发生故障,应报备生技部与品管部计量人员。

  (2)生技部负责维修设备之硬件部分,确保其可操作性。

  (3)计量人员对维修完成之检测设备,重新校正,并贴上新的合格证。

  (4)若维修后虽可操作,但校正不合格,仍需进一步维修直至校正合格。

  (5)若无法维修或反复维修仍不合格,应申请报废。

  4.附件

  [附件]HB04-1《年度计量器具检定计划表》

  [附件]HB04-2《检测设备检查记录卡》

篇2:公司产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规程

  公司产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规程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生产、检验及试验中检查、测量、测试之设备、工具的管理,以维持其准确度与精密度,特制定本规章。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部门所使用的检验,测量与试验之工具、量具、仪器、设备的管理,均适用本规章。

  1.3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管理规定

  2.1定义

  (1)检验、测量与试验设备

  用作验证产品某项(或某几项)特性是否符合既定规格之工具、量具、测试仪器等之总称。这些设备上必须有有效之“合格证”。本规章下文中简单统称这些设备为“检测设备”。

  (2)基准设备

  为本公司同类检测设备中具最高精确度之设备,它们的核准方法必须符合或可追溯至国际(或国家)标准。

  (3)“参考用”之设备

  若设备上没有有效之合格标识,一律视为“参考用”之设备,其所测得之数据仅可作参考使用。这类设备之管理体制由生技部负责,不受本规章管制。

  2.2管理组织及责任

  2.2.1品管部主管

  为最终管理责任者,负有下列责任:

  (1)建立及维持本公司检测设备校正系统,保证所有使用的“检测设备”均经校正,并能追溯至国际或国家标准。

  (2)当校正用之国际或国家标准不存在时,须制定及记录校正之方法及标准。

  2.2.2计量人员

  品管部计量人员(或由品质工程师兼任)为检测设备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1)执行检测设备接收检查及保存有关证书。

  (2)建立及维持“检测设备校正作业指导书”。

  (3)执行及记录校正工作。

  (4)填写检测设备一览表、检测设备校正记录、检测设备校正时间表等。

  (5)培训执行校正作业和使用之人员。

  2.2.3生技部

  生技部为设备之维修、保养责任单位,负有下列责任:

  (1)检测设备之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的制定。

  (2)执行定期保养检查工作与维修工作。

  (3)设备异常排除工作。

  (4)设备履历、档案之建立与保管。

  2.2.4使用单位

  检测设备之使用者有下列责任:

  (1)日常之保管、检查、保养工作。

  (2)监察检测设备之计量检测有效期,及时通知送检、校正。

  (3)选择合适之检测设备,掌握日常点检方法及其实施。

  (4)发现使用、点检之异常,立即联络计量人员处理。

  3.管理程序

  3.1检测设备的购入

  (1)所有检测设备的采购作业由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生技部统一采购。

  (2)生技部应确保采购的检测设备附有校正证书(指其校正方法能追溯至国际或国家标准)。

  (3)所采购之检测设备须由生技部、使用部门与计量人员会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计量验收应包括一般性功能测试、校正证书复核,并实际校正。

  3.2检测设备之校正

  (1)除进厂时之检查及校正外,本公司所有检测设备至少一年校正一次,以确保其准确性与精密度。

  (2)基准设备至少一年一次送至本地计量局或其他权威机构进行校正,并由该单位出具书面校正证明。

  (3)检测设备之校正可利用相关之基准设备为参照,按校正工作指导书程序进行,由计量人员实施校正。

  (4)检测设备无法利用基准设备校正时,应送外校正,其程序同基准设备之送外校正。

  3.3校正环境控制

  进行校正之作业环境须符合下列要求:

  (1)校正环境温度应保持在室温25℃±5℃。

  (2)校正室应保持干燥,相对湿度小于70%。

  (3)当某检测设备要求特定的校正环境时,应确保符合要求。

  3.4校正程序

  (1)计量人员必须按照检测设备之送校日期,即在有效期满前,安排送外校正或厂内校正。

  (2)由品管部制定厂内校正之《检测设备校正作业指导书》,计量人员依指导书要求之方法、步骤进行校正。

  (3)使用者有义务在有效期满前报备、提醒计量人员作检测设备之校正作业。

  3.5校正结果

  (1)厂内校正之设备,由品管部在《检测设备校正作业指导书》上规定校正允收标准。

  (2)计量人员根据作业指导书判定检测设备是否合格。

  (3)送外校正之检测设备,根据校正机构提供之证书判定是否合格。

  (4)经判定为不合格之设备,呈品管部主管决定处理方式:

  (A)维修后重新校正,校正合格后继续使用。

  (B)报废,并呈总经理核准。

  3.6检测设备合格标识

  (1)检测设备校正合格后应贴上有效之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包括:

  (A)检测设备编号。

  (B)检测设备校正日期。

  (C)有效截止日期。

  (D)校正人署名。

  (2)不合格之检测设备应采用有效识别方法,如标示“报废”或“待修”。

  (3)凡没有合格证或有效日期逾期之检测设备均不可使用。

  3.7检测设备之维护

  (1)除经培训之校正人员外,任何人不能擅自调校检测设备。

  (2)检测设备使用者应确保不因储存


、搬运和使用而影响检测设备的精准度。

  (3)使用者发现设备有异常状况,应立即向计量人员反馈。

  3.8检测设备之维修

  (1)发生故障,应报备生技部与品管部计量人员。

  (2)生技部负责维修设备之硬件部分,确保其可操作性。

  (3)计量人员对维修完成之检测设备,重新校正,并贴上新的合格证。

  (4)若维修后虽可操作,但校正不合格,仍需进一步维修直至校正合格。

  (5)若无法维修或反复维修仍不合格,应申请报废。

  4.附件

  [附件]HB04-1《年度计量器具检定计划表》

  [附件]HB04-2《检测设备检查记录卡》

篇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程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程

  1规范各项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含空置房物业管理费)、水电气暖费代缴、装修押金、其它有偿服务收费,确保顾客对服务满意。

  2 适用范围

  客服部的每月物业服务费、水电空调费代缴、其它有偿服务收费等的收取工作。

  3 职责

  3.1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查核客服部收费员的收费工作。

  3.2财务部会同客服部负责核订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和其它各项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3.3客服部负责办理银行托收及各项费用的收取工作。

  4 工作规程

  4.1物业服务费及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4.1.1财务部会同客服部应根据提供服务的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预算物业服务费和其它有偿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并将物业服务费等标准上报物价部门备案。

  4.1.2已经实行的收费标准若需改变,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按4.1.1处理。

  4.1.3在办理物业服务费标准核定手续时财务部会同客服部应提交以下资料:

  a)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

  b) 物业管理范围的概况;

  c)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证书;

  d) 各项与收费有关的规章制度。

  4.1.4其它有偿服务项目物价部门已有收费标准的,应执行物价部门标准,物价部门未规定标准的,财务部会同客服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服务收费标准。

  4.1.5物业服务费和其它有偿服务费标准,客服部应在辖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布,公开收费具体收费办法。

  4.1.6财务部应每半年向顾客公布客服部财务收支情况,接受顾客的监督。

  4.2物业服务费、水电空调费收取

  4.2.1客服部应从入伙之日起向顾客收取物业服务费。

  4.2.2客服部应首先和顾客签订《收费协议》,明确通知顾客在指定银行交纳物业费,并在每月10日以前按《交费通知单》的金额足额交纳,如果10日后未缴费,顾客又未提出正当的理由,即视为欠费。

  4.2.3客服部收费规程

  --每月30日前依据工程组所抄水、电表底数如实核算、登记上账,填写并分发《交费通知单》。

  --收取相关费用。

  --打印如下报表,送公司财务部:

  “费用收取情况月报表”

  “停车场月租收费情况统计月报表”

  4.2.4因节假日或其它原因导致整个收费程序提前或顺延时,交费时间做相应调整。

  4.2.5如未按期交费,需收取滞纳金,(各项)滞纳金=(各项)拖欠金额×拖欠月份天数×滞纳金系数。各项费用的滞纳金系数都是每天千分之三。

  4.2.6 收取滞纳金只是惩罚措施,收取本金才是主要目的,因此客服部应加强宣传,主动通知顾客按时交费;若顾客在本月内交清各项拖欠款,经客服部主任同意可酌情减免滞纳金。

  4.2.7收费员都应把好关,保证所有收费的单据、帐目等全面、准确。

  4.2.8顾客在银行交费后,凭在《交费通知单》上加盖银行“现金收讫”章可到客服部开具收款票据;

  4.3欠费催缴

  4.3.1如未按期交款,客服部根据欠费情况填写《欠费催缴通知书》,即时派至顾客。

  4.3.2在催缴通知送达七日后仍未办理有关缴费手续的,客服部填写《欠费催缴停水停电通知单》,注明原因,经客服部经理批准,在送达顾客24小时后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正常时间缴费的商户(使用人)与客服部经理协商后可暂不采取停电措施;

  4.3.3 顾客在接到《欠费催缴停水停电通知单》后及时提出正当理由或结清欠费并支付滞纳金,经客服部核准后一小时内开通水电;

  4.4属发展商产权的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收取

  4.4.1客服部应每季度对所辖区域内属发展商产权的空置房进行统计,填写《发展商空置房统计表》。

  4.4.2客服部将核实后的《发展商空置房统计表》(有房地产公司盖章)交集团财务部(写字间、住宅)。

  4.4.3财务部根据已经确认的空置房情况统一在集团内部由发展商划拨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写字间、住宅)。

  4.4.4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把收到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划入客服部账目(写字间、住宅)。

  4.5装修保证金的收取

  4.5.1客服部收费员对入住进行装修的用户按照《房屋装修申请表》中规定的金额收取装修押金,并开具装修押金收据。

  4.5.2用户装修验收完毕后,客服部应在验收情况中注明装修押金扣除情况,用户凭《房屋装修备案表》和装修押金收据到公司财务部领取退款。

  4.6 其它有偿服务收费应由收费员根据《顾客委托维修安装单》写明的价格在维修安装服务完毕后收款。

  4.7 每月底客服部收费员应填写本月《费用收取情况月报表》将本月费用收取状况分别报总经理和公司财务部。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a)《发展商空置楼宇月统计表》QWR7.5.1-2-3-2

  b)《欠费催缴通知书》QWR7.5.1-2-10-1

  c)《欠费催缴停水停电通知单》QWR7.5.1-2-10-2

  d)《收费协议》QWR7.5.1-2-10-3

  e)《有偿服务项目表》QWR7.2.1-1-2

  f) 《顾客委托维修安装单》QPR7.5.1-8-2

  g)《管理费收入台帐》

  h)《费用收取情况月报表》

  i) 《交费通知单》

  l) 《装修备案登记表》

  j)其它各类收据

  k)有关电脑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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