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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干挂花岗岩节点构造防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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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干挂花岗岩节点构造的防水处理

  一、石板饰面层底部的防水处理:

  1.底部防水处理的关键是将雨水排出。

  2.首先在每条石板板缝中用橡皮条作背衬,高度大于25mm。在石板与围护墙部的底部空隙中填塞聚苯板垫底,然后在缝内灌入1∶2.5的白水泥砂浆,灌筑高度大于20mm。

  3.待砂浆凝固后,将板缝中的橡皮条取出,在白水泥砂浆上表面的每条缝隙中设置¢5mm的排水孔,并应保证排水孔畅通,使上部渗下的雨水能顺利排出。

  二、石材饰面层顶部的防水处理:

  1.顶部防水处理的关键是防止雨水进入。

  2.最上一层石板安装完毕后,石板饰面层与围护墙间的空隙要用石板封顶。其作法是在石板与外墙间的空隙中,放入一根通长木条,上皮距石板上口25mm,撂平后用铅丝悬吊固定。

  3.在木条上放置聚苯板,其上灌筑1∶2.5的白水泥浆,找平后放置封顶石板。封顶石板与墙面石板间的缝隙须用官封膏嵌填。

  三、饰面板缝的防水处理:

  1.同一标高层的石板安装完毕后,应检查其表面平整度和外观质量,确认合格后再作防水处理。

  2.先在板缝内侧嵌塞背衬条,背衬条可选用可选用高压聚乙烯泡沫圆棒,其外侧距石板外皮5mm。然后在板缝两侧粘贴防污条。粘贴时要注意上下平直,并在缝内刷基层处理剂 。

  3.嵌缝密封密膏应选用档次较商、耐久性及防水性好的材料(硅橡胶或聚硫橡胶密封膏),颜色要与石板颜色相协调,以保证整体装饰效果。嵌缝前密封膏小筒的端部剪成斜口,用嵌缝枪将膏体注入缝内。注胶时用力要均匀,行枪要慢,出胶量一致,不可忽多忽少,膏体不得流出缝外。

  4.嵌缝后如胶面不平顺,可用不锈钢小勺刮平,使外侧呈平面或小圆弧状。底部石板饰面嵌缝时,注意不要堵塞排水管。

  四、门窗边框与外墙转角处的防水处理:

  1.门窗边框外侧要有铝合金板封闭石板与外墙间的空隙,铝合金与石板间的缝隙用密封膏填塞。

  2.安装门窗框时,门窗框周边及外墙也应嵌填密封膏。若事先末用封膏填缝,可在石板饰面防水处理时,用密封膏嵌塞门窗框周边,外侧做成小圆角或八字角。

  3.在外墙转角处的石板间也须嵌以密封膏,外侧作平缝过渡,或略深入石板阴角内并开形成斜面。

篇2:矿山防水工安全操作规程

  矿山防水工安全操作规程

  1、患皮肤病、眼角膜病和对沥青有严重敏感反应者不得进行沥青作业。

  2、在铺涂沥青时,必须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皮肤不得外露。装卸、搬运碎沥青,必须洒水,防止粉末飞扬。

  3、熔化桶装沥青,先将桶盖和气眼全部打开,用铁条串通后,方准烘烤,并经常疏通放油孔和气眼。严禁火焰与油直接接触。

  4、熬油应由有经验的工人看守,随时测控油温,熬量不得超过锅容量的3/4,下料应慢慢溜放,严禁大块投放,下班熄灭,盖好锅盖。当锅中沥青着火时,应立即用铁锅盖盖着,停止鼓风,封闭炉门,熄灭炉火,并严禁在燃烧的沥青中浇水,应用干砂或湿麻袋灭火。

  5、装运沥青不得使用锡焊的容器,盛油量不得超过其容积的2/3,垂直吊运的下方不得有人。

  6、配制冷底子油时,不得超过锅容量的1/2,温度不超过80度,并严禁烟火。

  7、屋面贴铺卷材时,四周应设置1.2m高的围栏,靠近屋面边沿时应侧身操作。

  8、在地下室、管道、容器内等进行有毒、有害的涂料防水作业时,应配戴防毒面具,定时轮换间歇。

篇3: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2016年)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娄勤俭

  20**年1月8日

  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消防水源包括可供灭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水源设施、天然水源,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内部建设的消防水源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协调解决消防水源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消防水源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做好消防水源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划消防水源布局,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消防水源的新建、改建、维护等工作。

  单位自建、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防水源,由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 消防水源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等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湖泊、河流等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码头。在乡镇居住区附近2公里范围内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湖泊、河流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设施。

  第七条 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市政消防水源的建档登记工作,每半年向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报。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市政消防水源分布情况,开展针对性消防演练。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市政消防水源布局不合理的,应当向消防水源建设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发现市政消防水源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消防水源的维护、供水等单位。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消防水源。

  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确需用水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使用手续,由供水企业指定或者设置专用取水设施。

  第十一条 消防水源的维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定期巡查、维护等管理制度;

  (二)消火栓、消防水鹤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在24小时之内恢复使用;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取水井等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恢复使用。

  (三)对市政消火栓每半年试水一次;

  (四)建立完善消防水源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图、设置地点、形式、数量、编号等。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源,不得擅自移除、停用、损坏消防水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坏、盗用消防水源行为的,有权向消防水源建设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第十三条 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设、维护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单位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其自行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防水源的建设和保修期内的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护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前两款规定的消防水源建设和维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对消防水源的实时远程监控,保证消防水源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消防水源的维护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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