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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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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七)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仓库、车间、生产基地、生活基地进行生产和管理活动的个人和集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给予奖励。

  1、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获得各级政府机构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或安全生产考评无重伤事故、无重大险肇事故、无严重违章行为的;

  2、履行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在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维护安全生产稳定秩序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

  3、在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方面有创新、革新、重大改进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过实践验证或有关部门审定认可的;

  4、在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5、在各类安全事故抢救过程中的立功人员。

  第三条奖励方式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个人可奖一百元至一千元;集体可奖五百元至二千元。

  2、凡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上级机关开展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

  第四条奖励的实施办法

  对符合安全生产奖励条件的个人或集体,由项目部提出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工程部进行复核确认,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安全奖励的奖金来源

  1、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建设的奖励,按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2、被集团、市建委、市安全监察部门、市总工会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集体的,按评选单位的规定支付奖金。

  3、对其它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或集体颁发的奖金,由违章罚款专项中列支。

  4、奖金发放按公司有关工资奖金发放管理制度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经济处罚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仓库、车间、生产基地、生活基地进行生产和管理活动的个人和集体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发生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除责令其立即改正外,并给予经济处罚。

  1、凡发生死亡事故的,处以单位罚款二万元。

  2、凡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处以单位罚款二万元。

  3、凡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单位罚款二千元至一万元。

  4、对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罚款一百元至一千元。

  5、其他违章行为,按《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的处罚细则》进行处罚。

  第七条经济罚款的实施办法

  1、对第六条1—4款的处罚,由公司安全监督部、工程管理部按各自的职能范围开具《违章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二份交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按《违章罚款通知单》对处罚个人或单位进行扣款,并附一份《违章罚款通知单》给被处罚个人和单位,作为扣款依据。

  2、对第六条第5款的处罚执行,由公司或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机管员和消防员实施,签发《违章罚款通知单》,由被处罚责任人当场签字认可,再送交公司或项目部财务部门进行扣款。

  3、公司和项目部的财务部门应按《违章罚款通知单》及时收缴罚款,并建立安全生产违章罚款专项科目。

  第八条凡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发生,以及其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行为的责任者,除处以经济罚款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在公司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比活动中,对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个人和集体,可给予否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各级文明单位的评比活动。

  2、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公司安全监督部、工程管理部组织实施。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3)

  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

  为了杜绝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把反违章特别是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对所有安全生产行为的管理。

  三、职责:安全生产奖惩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人资部协助。

  四、内容

  (一)按违章情节分下列3个层次进行处罚: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给予开除公司籍或留公司察看,其中出现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含重伤)伤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一年之内因违章待岗达到两次的。

  2.对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待岗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轻伤或自身轻伤、重伤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一年之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0分。

  (3)违*火管理制度进行工业动火。

  (4)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易燃物品。

  (5)带电作业未设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6)驾驶员洒后驾车。

  (7)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安全监督人员发现违章作业,不按规定进行处罚。

  3.对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2至10分的违章计分或50~300元经济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违反《公司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驾驶机动车辆。

  (3)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完好。

  (4)不按要求组织、参加安全活动。

  (5)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在可能使作业人员滑、掉落造成伤害的场所施工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7)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强行行车。

  (8)在高压、电气作业过程中,与高压、带电体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9)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不规范或未采用漏电保护器。

  (10)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线头裸露、保险丝不规范、开关无标识。

  (11)未按标准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14)在聚集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未安装应急照明灯或应急照明灯失效。

  (15)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档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16)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17)消防、灭火器材被遮档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8)修理设备未挂警示标志或无专人看管。

  (19)有毒、有害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具。

  (20)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1)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煤炉及其他明火取暖及煮食物。

  (22)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3)上岗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护目镜等)。

  (24)生产作业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标志,封闭、堵塞生产作业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

  (2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

  (27)特种设备防雷装置和设施,防静电接地装置,高压电工用具等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二)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奖励或晋升:

  1.对遵规守纪,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一线员工予以奖励50~100元。

  2.对及时发现隐患并排除隐患的行为给予奖励100~200元。

  3.对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并经公司采纳有成效的给予奖励300~500元。

  4.对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人员给予奖励50~200元。

  5.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者,视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相关记录

  《违反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AQ-BZH33

篇3:艺术学校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艺术学校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教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员工进行一次安全考核并做出奖惩。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做好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成绩卓著的;

  (2)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3)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明显效果的;

  (4)在其他安全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效果显著的。

  3、奖励分为嘉奖、晋升、发放奖金等形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佩带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等违章行为,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2、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使用易燃危险品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发现火警,未及时按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对保卫科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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