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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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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落实责任,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奖优罚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此办法:

  1.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抓得好,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可参加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比,对评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部门,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可评比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公司发给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3.未履行或未完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特大交通伤亡事故或特大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4.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重大交通伤亡事故或重大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5.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交通伤亡事故或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6.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交通事故,虽未有死亡但经济损失严重,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7.术语解释。

  本办法中所指单位是指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业务操作部、停车场、车队等,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

  8.附则本管理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管理规范的规定有冲突的其他规章制度或条款,以本管理规范规定为准。

篇2: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3)

  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

  为了杜绝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把反违章特别是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对所有安全生产行为的管理。

  三、职责:安全生产奖惩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人资部协助。

  四、内容

  (一)按违章情节分下列3个层次进行处罚: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给予开除公司籍或留公司察看,其中出现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含重伤)伤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一年之内因违章待岗达到两次的。

  2.对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待岗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轻伤或自身轻伤、重伤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一年之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0分。

  (3)违*火管理制度进行工业动火。

  (4)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易燃物品。

  (5)带电作业未设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6)驾驶员洒后驾车。

  (7)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安全监督人员发现违章作业,不按规定进行处罚。

  3.对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2至10分的违章计分或50~300元经济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违反《公司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驾驶机动车辆。

  (3)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完好。

  (4)不按要求组织、参加安全活动。

  (5)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在可能使作业人员滑、掉落造成伤害的场所施工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7)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强行行车。

  (8)在高压、电气作业过程中,与高压、带电体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9)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不规范或未采用漏电保护器。

  (10)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线头裸露、保险丝不规范、开关无标识。

  (11)未按标准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14)在聚集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未安装应急照明灯或应急照明灯失效。

  (15)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档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16)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17)消防、灭火器材被遮档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8)修理设备未挂警示标志或无专人看管。

  (19)有毒、有害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具。

  (20)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1)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煤炉及其他明火取暖及煮食物。

  (22)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3)上岗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护目镜等)。

  (24)生产作业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标志,封闭、堵塞生产作业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

  (2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

  (27)特种设备防雷装置和设施,防静电接地装置,高压电工用具等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二)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奖励或晋升:

  1.对遵规守纪,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一线员工予以奖励50~100元。

  2.对及时发现隐患并排除隐患的行为给予奖励100~200元。

  3.对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并经公司采纳有成效的给予奖励300~500元。

  4.对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人员给予奖励50~200元。

  5.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者,视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相关记录

  《违反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AQ-BZH33

篇3:艺术学校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艺术学校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教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员工进行一次安全考核并做出奖惩。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做好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成绩卓著的;

  (2)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3)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明显效果的;

  (4)在其他安全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效果显著的。

  3、奖励分为嘉奖、晋升、发放奖金等形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佩带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等违章行为,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2、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使用易燃危险品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发现火警,未及时按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对保卫科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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