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用电组织管理措施
1、用电管理规定
(1)建立技术交底制度,电气工程师向专业电工、各类用电人员介绍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总体意图,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应在技术交底文字中履行交底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手续,注明交底日期。
(2)建立安全检测制度,每月2次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主要内容:接地电阻值,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值,漏电保护动作参数等。
(3)建立电气维修制度,加强日常的定期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建立维修工作记录。
(4)建立电气拆除制度,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拆除工作应有统一的组织和指挥,并须规定拆除时间、人员、程序、方法,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
(5)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对临时用电各部位的操作责任,维修分片、分块、电箱分人,设备分机落实责任到人头,并辅助必要的奖惩。
2、配电装置维修管理规定
(1)维修时必须二人在场,一人维修,一人监护,不得随意改变原配电装置接线,不得随意拆除原电气。
(2)维修人员必须是熟悉配电装置的专业电工,使用绝缘工具,佩戴劳保用品。
(3)更换电气必须与原规格一致,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代用品,如因条件限制,电气元件的更换必须经电气工长的同意。
(4)维修结束应脱离配电装置,然后由电源侧开始逐级合闸通电,用验电器确认电源接通后,再经下级通电试验,然后摘除上一级电源,开关上悬挂的停电标志牌。
3、电工操作规程
(1)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2)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3)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4)熔化焊锡、锡块、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溅。
(5)喷灯不得漏气、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点火及使用,工作完毕,灭火放气。
(6)配制环氧树脂及沥青电缆胶时,操作地点应通风良好,并须戴好防护用品。
(7)不得使用锡焊容器盛装热电缆胶,高空浇柱时,下方不得有人。
(8)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若来不及断电应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剂如二氧化碳、1211、干粉和四氯化碳灭火剂等或干砂灭火。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工程施工用电管理措施
工程施工用电管理措施
⒈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⒉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绘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临时施工的依据。
⒊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
⑴现场勘探,确定电源进线总配电箱(柜),分配电箱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⑵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⑶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⑷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⑵技术交底资料。
⑶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⑷接地电阻测定记录。
⑸定期检(复)查表(工地每月,公司每季进行一次)。
⑹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⒌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篇3:项目总包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项目总包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使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使工地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保障工程的施工工期、施工质量。特制定以下施工用电管理办法,请总包单位予以重视并遵守:
〈一〉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1、按总包合同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用总电源点,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在接通施工用电前,总包单位必须报送专项施工用电方案,并完善相关手续(如通电前箱、柜的试验记录、用电申请等),确定固定用电管理人员,做好技术交底记录,严格按《施工用电管理规范》(见附件)操作。
3、所产生的电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在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用电管理责任均由总包单位负责。
4、在建设单位代表、现场监理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中,发现有违规操作,有不配合工作的行为,口头提出限期整改无效的,处以罚款500--1000元/次;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无效的,处以罚款1000--5000元/次;此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在整改期间所产生的其它损失(如停电整改等)概由总包单位承担。
〈二〉总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的关系
1、总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建设单位所指定的分包单位的施工用电,并负责全面管理,并对在施工过程中的用电事务负责。
2、指定分包单位所产生的费用按每月用电量计费直接缴纳至总包单位(现金支付)。单价按甲方收取总包单位单价的1.1倍计取,其中超出的0.1倍作为总包单位的管理、配合等费用。
3、在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加强协调管理,并及时与指定分包单位抄表确认,督促指定分包单位完善所有用电事宜。
4、如果指定分包单位未缴纳所产生的施工用电费用,总包单位应积极向建设单位反应(以书面形式),并出具相互的抄表记录,建设单位与总、分包单位确定后,由建设单位督促分包单位限期缴纳,在超出期限缴纳的,建设单位将按抄表记录的两倍费用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5、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需要检修、整改及对指定分包单位停电,必须提前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批准。若擅自停电处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指定分包单位的误工损失。
〈三〉总包单位用电管理概述
1、总包单位一级配电柜必须安装与电缆、用电负荷相匹配的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计量表(kwh),并有符合规范标准的接地保护。一级柜出线必须设有漏电保护,二级柜(箱)出线线路必须按施工用电规范设计、安装,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才给予送电,如达不到规范要求,概不送电,所造成的后果由总包单位自行负责。
2、所有计量表必须垂直于地面安装,如发现随意放置表箱(柜),则处以100--500元/次的罚款;如果产生严重后果的,将通报公司,同时处以1000--5000元/次的罚款,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则直接将施工班组(或项目)予以清除施工现场,并通报公司,予以重处,即处以整个工程款的0.5%--1%的罚款,直致解除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总包单位负责。
附件一:
《施工用电管理规范》
--施工用配电箱(柜)的要求
一、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柜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柜应做名称、用途、分路标记,且标记清晰易辨。
3、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
二、电缆线路敷设
1、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2、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筑物、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
3、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电缆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竖井、垂直孔洞,逐层固定,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应小于1.8m。
三、 配电箱及开关箱:
1、 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4、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5、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于地面上拖拉。
6、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7、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8、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开关箱(末级)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场所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 。
四、每月必须对箱(柜)进行检测,保证施工用电的正常运行。
五、如果违反以上任何一条款,在责令未予以整改的,将处以500--2000元/次的罚款,且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篇4: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使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使工地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保障工程的施工工期、施工质量。特制定以下施工用电管理办法,请分包单位予以重视并遵守:
〈一〉指定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关系
1、按工程合同要求,建设单位协助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关于施工用电的搭接事宜,指定分包单位负责所承包范围内施工用电的全面管理。
2、指定分包单位严格按《施工用电管理规范》(见附件)进行操作。
3、在施工过程中,指定分包单位所产生的用电费用未及时按月度缴纳至总包单位,即逾期(一个缴纳周期)不缴纳,建设单位将书面通知,若在规定日期内还未缴纳的,建设单位将按所产生费用的两倍予以从工程款中扣除。
4、在分包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用电管理责任均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同时积极配合服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用电管理,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5、在建设单位代表、现场监理、总包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中,如发现有违规操作,有不配合工作的行为,口头提出限期整改无效的,处以罚款500--1000元/次;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无效的,处以罚款1000--5000元/次,此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二〉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的关系
1、总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用电,且便于指定分包单位的搭接,并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指定包单位在搭接用电时,必须与总包单位密切衔接,按总包单位要求进行
搭接,积极配合总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并对施工过程中的用电事务负责。
3、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每月定期抄表,相互签字确认,所产生的用电费用
以现金方式每月缴纳至总包施工单位。单价按甲方收取总包单位单价的1.1倍计取。在工程月度,应积极配合抄表及交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4、在工程竣工后,应主动与总包单位相关人员联系,将表抄好,确定计量,核实费用,及时缴纳于总包单位。如果指定分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未进行抄表核价,擅自拆离现场,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代表将共同确定用电总量,并进行书面催缴,在催缴时间内还未履行的,建设单位将以与总包单位所共同确定量的两倍计取,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三〉指定分包单位用电管理概述
1、指定分包单位的二、三级配电柜(箱)必须安装与电缆、用电负荷相匹配的断路器、互感器、计量表(kwh),并有符合规范标准的接地保护。二、三级柜(箱)出线线路必须按施工用电规范安装,经总包单位、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合格后,才给予送电,如达不到规范要求,概不送电,所造成的后果由指定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2、所有计量表必须垂直于地面安装,如发现随意放置表箱(柜),则处以100--300元/次的罚款;在施工用电使用过程中,如果产生严重后果的,将通报公司,同时处以1000--3000元/次的罚款,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则直接将施工班组予以清除施工现场,并通报公司,予以重处,即扣除整个工程款的0.5%--1%,直致解除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
附件二:
《施工用电管理规范》
--施工用配电箱(柜)的要求
一、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柜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柜应做名称、用途、分路标记,且标记必须清晰易辨;
3、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
二、电缆线路敷设
1、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2、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筑物、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
3、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电缆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竖井、垂直孔洞,逐层固定,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应小于1.8m。
三、 配电箱及开关箱:
1、 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4、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5、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于地面上拖拉。
6、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7、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8、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开关箱(末级)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场所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 。
四、每月必须对箱(柜)进行检测,保证施工用电的正常运行。
五、如果违反以上任何一条条款,在责令两次未予以整改的,将处以1000--5000元/次的罚款,且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篇5:建筑安装施工用电管理规定
建筑安装施工用电管理规定
为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保障安全用电,规范施工用电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所有施工及配合施工单位用电均由工程部统一管理,用电单位必须持用电方案经工程部审核批准,并严格按批准方案认真组织施工。
方案未经工程部批准,擅自接电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承担当月分表与总表的全部差额。
2.各用电单位用电安装及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电工上岗证者不得进行该项工作。
3.一级配电柜内,必须使用计量合格的电表进行计量,并对各自的电表计量负责,工程部有权要求用电单位对所用电表重新进行校验。如经检查发现由于私自改动接线方式,造成电表计量不准或倒走,一律按窃电论处。
4.电费的收取。抄表日期:每月20~25日,按照供电局电费单据实收取,在每月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5.各用电单位对各自的用电线路负有维护管理责任,应经常对所属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若用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而不能得到及时整改,工程部将停止供电。
本规定由工程部统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