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电力基建工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3142

  电力基建工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对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监督和管理协调负责。并负责组建由二期工程建设处主任、副主任、、监理公司总监、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基建工程建设处各部门经理、安质部安全专职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组建由基建工程建设处安质部为首,基建工程建设处工程部、物资部、计划部,各监理单位和各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布置、检查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2、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必须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布置、统一指挥下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6、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7、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篇2:接管验收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相关资料

  接管验收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相关资料

  一、物业产权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项目开发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国土使用证

  7、用地红线图

  二、综合竣工验收资料

  1、竣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和建筑水、电、气、设备附属工程各专业竣工图及地下管线综合布置竣工图)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建设消防验收合格证

  4、公共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合格证

  5、供水合同

  6、供电协议书、许可证

  7、供气协议书、许可证

  8、有线电视合格证

  9、通信设施合格证

  10、电梯准用证

  1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设计资料

  1、地质报告书

  2、全套设计图纸(并需单独提供各种户型的土建结构图、室内管线图)

  3、图纸会审记录

  4、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5、工程预决算报告书

  6、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7、沉降观测记录

  8、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四、机电设备资料

  1、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

  2、机电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中文)

  3、机电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五、联系人电话

  1、 开发商工程部各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2、建设施工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3、机电设备供应商、安装(调试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六、业户资料

  1、已购房的业主姓名、房号、面积、联系电话、地址

  2、已购房的业主付款情况、付款方式及购房合同号

  3、整个小区所有房屋的钥匙和机电设备的钥匙

篇3:10岁男童楼顶烟道坠亡,小区建设单位和物业分别担责

  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某拆迁恢复楼内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10岁男童小明(化名)从楼上坠落身亡。事发后,小明家人发现,小明是从楼顶烟气道坠落的,而烟气道的施工没有按照相关标准,导致小明从楼顶摔下。小明家人认为,楼房的建设单位及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男童楼顶坠亡家长索赔60余万

  小明自20**年起,和父母一起居住在合肥临泉东路上一拆迁恢复楼小区。该恢复楼的建设单位为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龙岗管委会)。

  去年8月一天下午,小明被发现坠落至自家居住楼栋的下方身亡。辖区警方调查发现,小明符合高坠死亡特征,并在现场10楼往11楼中间转弯平台上方楼道处、楼顶平台等地方发现一些鞋底花纹,与小明所穿的拖鞋鞋底花纹种类大小相同。据了解,小明家住10楼,该楼共有11楼,楼顶是个平台。事发后,小明家人发现,楼顶烟气道的设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他们将龙岗管委会及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

  烟气道低于女儿墙不符合建设标准

  瑶海区法院一审查明,小明从楼顶平台烟气道(高约0.64米)攀爬至围墙上(高约1.3米),从高处坠落身亡。该栋楼烟气道参照相关标准设计,该标准注明“平面屋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米,且不得低于女儿墙高度。”女儿墙是指建筑物屋顶四周的矮墙。而该楼顶烟气道施工时未按上述标准施工,烟气道是依附在女儿墙下方。而烟气道又与遗留在下方的高约0.3米的水泥石块形成阶梯状。

  法院认为,事发小区虽已竣工验收合格,但事发楼顶烟气道的高度未达到设计标准。因楼顶是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也可自由出入,这样有瑕疵的烟气道存在,必然有重大的安全隐患。小明是未成年人,正常情况下即使他到楼顶玩耍,如不借助其他方式,是很难攀爬上围墙的,现小明通过这一不符合设计标准的烟气道攀上围墙,是致其坠落的原因之一。

  烟气道下方有石块给攀爬提供条件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对公共场所承担管理义务,而通过楼顶平台的照片显示,楼顶遗留建筑垃圾,部分业主在楼顶种菜,在楼道堆放杂物,更严重的是在烟气道下方还遗留一石块,给小明攀爬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也是造成其坠亡的原因之一。而小明的父母,未完全尽到监护义务,也是小明坠亡的原因之一。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龙岗管委会、物业公司、小明父母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了悲剧的发生,综合考虑本案事实,龙岗管委会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明父母承担30%的责任。据此判决,合肥龙岗管理会赔偿25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19万余元。

  管委会诉称不应担责

  随后,龙岗管委会上诉请求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其认为,现场勘查检验和照片载明在该栋10楼往11楼平台上方楼道处的水泥地面发现鞋底花纹,只能证明小明曾在该区域出现,及小明坠楼致死的事实,无法确定其坠楼地点就是在事发楼栋的楼顶。

  小明的父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明坠楼时正值暑假且为周末,此时小明不在学校,应处于监护人的照顾和看管之下。另外,管委会认为,物业公司未对楼顶烟气道下方遗留的石块进行及时清理,造成安全隐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小明父母称,该小区是龙岗管委会建设的,楼顶烟气道施工时未按上述标准施工,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因此,龙岗管委会需要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称已尽到管理义务

  物业公司也上诉称,他们已张贴安全警示标牌,已尽到管理义务,小明在上至顶楼的过程中,完全可清楚地看到安全警示标牌,物业公司认为,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父母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履行义务,“物业公司没有对烟气道采取加高或安装防护栏等防范措施,没有对现场的水泥块进行清理,未能对孩子在楼顶玩耍予以及时阻止。”

  管委会担责4成物业担责3成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龙岗管委会及物业公司虽上诉认为,小明可能从其他地点坠楼及不排除他人侵权行为导致坠楼,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且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相悖,因此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认为,事发楼楼顶烟气道紧依女儿墙修建,高度仅为0.64米,未达到设计标准中烟气道“不得低于女儿墙高度”的要求,而烟气道下方遗留一块高约0.3米的水泥石块,与烟气道形成了阶梯状,导致即使是未成年人,在不借助外力的情况下,也可以轻易地攀爬上围墙。可见,案涉楼房烟气道的修建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对楼顶杂物进行及时清理,特别是未对烟气道下方遗留的大石块予以移除,给小明攀爬提供了便利条件。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 www.fdcEW.com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