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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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

  3安全教育培训

  3.1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经过《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学习和考试,考核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施工承包单位对新进入的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工厂劳动的学生等,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安全责任的原则,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3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工作。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将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工业园区zz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质部备案。

  3.2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进入现场上岗独立操作。上述人员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3.3 对现场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3.4 基建工程安质部的专职安全监察人员须经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安全监察人员培训班学习,持证上岗。

  3.5 运行调试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6 基建工程生产准备人员由**工业园区zz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监室按生产管理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4 其它安全管理

  4.1 基建工程的各种车辆、人员需进入一期工程正常生产区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zz太仓电厂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路线和限速行驶,不准随意停放车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域,以免干扰正常的生产秩序。

  4.2 基建工程可能的在一期工程生产区域的作业(诸如循环水施工等),必须做好有效的施工区域隔离,以及施工的各项安全措施;原则是不能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同时要做好生产区域的保卫措施、消防通道畅通,正常生产人员行进、设备巡查不受干扰。

  4.3 对可能的在一期工程生产区域内的基建工程施工,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充分做好各项文明生产工作,施工材料、机械、器具的堆放必须整齐有序。车辆行驶洒落的泥土等,必须组织专门的人力及时清除干净,施工人员着装规范等。

  4.4 基建工程施工将是一个多工种、多施工承包单位参加、数千人协同工作、几年时间施工周期,大范围施工的项目;各监理、施工承包单位相互之间要本着一切为工程着想,团结协作,搞好各单位之间工作和生活上的关系;严格禁止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单位之间,人员之间的斗殴事件。各单位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要教育所属人员遵纪守法,搞好社会治安工作。对教育不从、违法乱纪者,将由地方公安部门予以处理。

  4.5 各施工承包单位及参加基建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要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搞好施工设备、材料、器具、生活设施、个人财物的保管和保卫工作,充分做好防盗、防火、防遗失等预防工作,保证基建工程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划分明确的责任区域,建立健全值班保卫制度,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监督检查;由于保管、保卫工作不落实,造成设备损坏或失窃,由相关领用单位全权负责,并追究由此可能给基建工程带来影响的责任。

  5 安全检查

  5.1 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及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文明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是安委会所属安质部监察人员重要的日常工作之一。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施工承包单位,**工业园区zz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5.2 除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相关监理、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各监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安质部组织下每季度进行一次联合安全、文明生产大检查;以查领导抓安全、查安全思想教育、查安全管理、查安全、文明生产规程制度建立健全、查安全隐患、查安全措施落实为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突出落实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检查出来的重大的或涉及施工现场全局的问题,安质部下达"安全施工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相关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报安质部备案。

  5.3 对于施工现场习惯性违章现象,各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重点监督。并按《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规定》中相应的条款进行考核。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安监部门组织其重新进行安全知识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5.4 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分包单位的现场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要求。安质部与监理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现场安全施工措施,应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以及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的重大不安全的隐患现象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整顿整改,经复检合格后再行开工。安质部对安全措施不全、不到位,不严格执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单位责任,并按有关考核细则给予严格考核。

  6 事故调查处理

  6.1 基建工程安质部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参加施工企业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并总结事故教训,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按时向zz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报"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6.2 施工承包企业在工程中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第103条规定的时间要求报**工业园区zz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委会,并按**工业园区zz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7 安全考核

  7.1 安全管理工作核心是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严格执行。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各部门、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安全是企业的生命,一切对安全工作的考核、管理、对不安全行为处罚都是搞好安全的方法与手段。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章守纪并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三违"现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做到"以责论处"。

  7.2 具体安全考核按《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规定》执行。

  8 文明生产职责

  8.1 各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在现场挂置文明施工责任区范围、责任人标牌。

  8.2 施工机械、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不随意占用道路,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8.3 施工临时搭建设施完整,布置得当,环境整洁。办公室、工具间等场所内部整洁,布置整齐;有关职责、制度、规定上墙。

  8.4 施工区域

内的沟道应经常疏导疏导,无淤泥堵塞通畅;废水应引至排水沟排放。有毒有害废液应经处理后排放。地面无积水、无垃圾,清除施工区域泥泞不堪、尘土飞扬现象。每个作业面都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余料堆放整齐,废旧材料严禁焚烧,应清理到指定场所。

  8.5 焊接场地无焊条头,焊接设备设备尽量集中布置,统一布线;氧气,乙炔瓶及时收回。

  8.6 施工电源要规范,不准乱拉、乱接电源。

  8.7 履带式车辆、起重机在施工区域正式道路上行使,应事先报告基建工程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业,保证路面完好无损。

  8.8 吹管阶段蒸汽排气口布置应合理,应安装消音器,尽量减少噪音污染。

  8.9 施工场地设置集中吸烟处,不准游动吸烟,做到地面无烟头;集中吸烟处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清理,并做好防火工作。

  8.10 要搞好施工生活区文明卫生工作,及时清理生活垃圾,有专人做好生活区环境和厕所的打扫工作。保证施工人员身体健康。

  9 文明生产管理

  9.1 基建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调、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

  9.2 基建工程各部门、各监理单位、各施工承包单位要将文明生产工作纳入正常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将文明生产工作情况在月度报告中一起报告。

  9.3 在各部门、单位组织的相关工程检查或例行检查活动中要同时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整改,并做好记录。

  9.4 对违反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办法之行为由**工业园区zz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质部考核各施工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

篇2: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12)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业经20**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李万才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等施工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保持市容环境和保障施工人员身心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的施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简称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为文明施工责任人。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简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工作方案,并将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予以实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等施工标牌和现场总平面图、工程鸟瞰效果图,并将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在各区间设立导向标识牌。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交通主干道一侧设立门楼和采用可封闭门扇的大门,门楼上方横向标明施工单位名称,并对出入口采取照明措施;

  (二)按照规定设立连续、封闭的围挡,并保证其稳固、安全、美观、整洁;

  (三)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立门卫,公示门卫制度,施工现场人员佩戴胸卡;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安排保洁人员,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冲洗;

  (五)施工现场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和排放的泥浆水经过沉淀,不得使废水、泥浆流到施工现场外;

  (六)绿化美化环境,对地面及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蓝色或者蓝黄色相间的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实行全封闭,并定期清洗、更换安全网,保持其清洁完整;

  (八)各种机械设备或者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等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划定的位置或者种类、规格有序放置,并挂设标识牌;

  (九)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垃圾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排放,外运时按照规定苫盖;

  (十)使用清洁能源,不得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十一)拆除建筑工程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风力五级以上时停止作业;

  (十二)易产生噪声的设备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的位置,并设有隔音的临时操作房(棚);夜间不得进行捶打、敲击、锯割和混凝土振捣等作业;

  (十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和危险品保管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立职工暂舍使用阻燃、保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轻型钢活动板房,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

  (二)设立职工暂舍不得超过二层,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十二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二点五平方米,不得使用通铺、地铺;

  (三)不得任意拉接电线,不得明火取暖和使用额定功率超过二百瓦以上的电器,室内照明灯具低于二点五米的使用三十六伏安全电压;

  (四)职工食堂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设施;

  (六)设立独立的吸烟室、淋浴室和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职工学习娱乐室(职工学校);

  (七)按照规定设立水冲或者移动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八)配置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照明等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符合规定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和病媒生物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不得留有渣土、剩料;对设置的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不得改作它用;对在施工中损坏的道路等公共设施,应当按规定修复。

  建筑工程停工或者缓建的,其工程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现场环境整洁,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其施工单位应当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

  (一)十八层以上或者五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二)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

  (三)隧道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文明施工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九项,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九条规定未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未使用清洁能源、风力五级以上组织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其所建工程不得参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比。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文明施工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二)未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以及未及时答复、处理投诉、举报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期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未向社会公布的;

  (四)其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施行。

篇3: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2010修正)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20**修正)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238号)文件废止。20**年1月1日起,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开设本单位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年度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措费。

  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措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478号)将安措费单独列出。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安措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项目安全监督受理书前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施工单位安措费专用帐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受理书、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措费存入凭证。

  第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为安措费监管业务承办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该行开设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专户资金不可提取现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列出安措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安措费使用情况应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按单位工程专户核算,单列备查。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措费事项,并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保证每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确保安措费的专项使用。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标准。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单位缴存和施工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出整改意见。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的现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对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按强制性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记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安措费专项资金采用专款专用、阶段申请的方式管理。

  (一)工程开工时,经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50%。

  (二)当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包括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工程)完成其工程量的50%时,经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合理使用第一次拨付的安措费,施工现场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40%,未达到的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可申请使用。

  (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现场一直保持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10%。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不予解付,工程竣工后,剩余安措费将拨回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使用建筑工程安措费用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开工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安措费上缴报告单;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二)第二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施工现场检查表;施工单位已购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凭证;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审查意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书面告知书。

  (三)第三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竣工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申请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办理安措费解付时,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在申请使用安措费时,应于当月10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递交相应申请阶段的有关材料。

  (二)各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当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签字盖章报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三)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经审查合格,当月25日前签字盖章将申请材料转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在接到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转送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合格,应在当月30日前将各项目本次申请使用的安措费解除监管,并发送短信通知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 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单独列出安措费项目清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中标无效,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责令重新招标。

  投标人未单列安措费或单列但删减的,以及对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其他要求的费用未一并计入安措费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措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措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造成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本细则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缓支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本办法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受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或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招投标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单独列项、单独计取或删减不予纠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专户资金在未解付前所产生的利息,统一作为全市建筑安全发展和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先进、提升监管能力和发展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238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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