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别墅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5735

  别墅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前言

  别墅项目施工具有工作面广,工程量大,细部多,工作交叉多等特点,如管理不到位,极易造成施工现场脏、乱、差,为保证蓝郡项目在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施工中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标准规定,针对本项目的特点,特制定《蓝郡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请总包施工单位、监理公司遵照执行,是蓝郡文明施工的强制性的管理规定。

  本管理办法明确:作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土建分包单位、安装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管理、教育和监督。总包单位在各分包单位进场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对其进行本管理办法的交底,对于因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处罚,由总包单位同分包单位协调解决。

  对因违背本管理办法涉及的罚款,由甲方在次月的进度款中扣除。

  除总包单位的自身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外,平时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检查为非定期的方式,并以现场照片作为依据,注明违规地点,违规事项,作为处罚单的附件。

  每月25日(遇周未顺延),由监理单位组织,各家参建单位参加,对蓝郡施工现场进行系统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备案,工程竣工结算时,按重庆市安全监督站及发包人共同验收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优良、合格、不合格数据及资料,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率。

  本管理办法包括:

  《蓝郡项目基础阶段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蓝郡项目主体阶段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蓝郡项目装饰装修阶段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蓝郡项目道路(管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蓝郡项目基础阶段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蓝郡项目基础阶段的文明施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请监理公司、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1:工程开工前

  施工单位需报送施工总平面布置,应考虑施工排水、施工用电、施工道路、材料堆放场地、施工塔吊、临时厕所、施工围栏、建筑垃圾的收集将堆放场地的布置,同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调整意见处理完毕.经检查达到要求后方可签署开工报告。

  2:施工过程管理

  2.1:如无建设单位特别指令,本工程待实施至首层地面时,须将架空板安装;建筑雨落水收集管;单体污水;管网中的强弱电主、支管;单体出户水电管道、散水沟;车库联络道、设备基础、出户平台的施工完毕;

  2.2: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的基础阶段施工方案,基础施工阶段多余土石方外运或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否则不得进行主体工程的实施.

  3:基础工程验收的条件

  3.1国家现行规范及施工图说.

  3.2按照2.1、2.2的工作实施完成。

  4:文明施工管理

  4.1基础施工阶段每栋作好施工围档,围档高度不小于1.8米,施工围档钢管必须作黑、黄油漆标记、安全网必须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施工围档应坚固、安全、美观并规范成线,并作到定时清洗。对破损安全网要及时更换。

  4.2:基槽开挖完成后、验收完成前,分别由监理公司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作检查、评分,结果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取费的依据之一.

  5:其它未尽事宜按JGJ59-99规范执行。

  6: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发现违反办法规定、违章操作的作照片记录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蓝郡项目主体阶段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蓝郡项目主体阶段的文明施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请监理公司、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1、工程开工前

  主体施工外用脚手架必须严格按照经甲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脚手架搭设方案搭设,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复后实施。

  2、施工过程管理

  2.1 主体施工阶段每栋作好外架封闭施工,围档高度超出工作面不小于1.5米,未封闭到位的单体工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围档钢管必须作黑、黄油漆标记、安全网必须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施工围档应坚固、安全、美观并规范成线,并作到定时清洗。对破损安全网要及时更换。

  2.2施工通道必须与主体施工进度同步,并做到安全、牢固,无障碍物影响,否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不予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3每栋外封闭架必须作标幅、标语,注明施工栋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语。

  2.4钢材堆场必须作场地硬化、堆放整齐、作材料标识,周转材料必须堆放整齐,不得堆放在主要施工道路两侧。如有违反,依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照片按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5施工道路应保持平坦、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散落物。晴天时要求安排专人对施工道路进行撒水清扫、雨天后及时清理道路上泥浆。如有违反,依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照片按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6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场并定期处理。每栋单体建筑应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工完场清,及时处理。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并运出施工现场,否则不得进行主体结构验收。

  3、主体工程每月25日前,由监理公司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作检查、评分,结果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取费的依据之一。主体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监站对基础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作阶段性评分,结果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取费的依据之一。

  4、其它未尽事宜按JGJ59-99规范执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发现违反办法规定、违章操作的作照片记录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蓝郡项目装饰装修阶段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蓝郡项目装饰装修阶段的文明施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请监理公司、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一、材料堆放及管理办法

  1、建筑装饰装修阶段的材料进场前,应向监理公司及甲方报送材料堆放场平面图(库房仅允许设于现场车库内),并按审批意见堆放进场的材料;

  2、由总包单位协调解决分包单位的材料库房,如果由于工序穿插要求库房搬移,库房内材料所有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3、库房内仅允许住一名男性人员值班守护,进场前或人员变更需复印当前人员身份证明存于监理处,并报甲方备案。并保证库房内物品必须堆放整洁,禁止工地生火做饭。

  4、除车库库房值班人员外,工地内正在施工的建筑中在任何时候、任何房间都不能住宿,也禁止作为现场办公室。

  管理及处罚办法:

  1、检查由监理执行,甲方不定期抽查,采用现场拍照的形式,留下记录;

  2、每周由

监理提交检查违章记录和照片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统一整理以处罚单的形式发监理和施工单位;

  3、如果发现库房设于非车库房间内,每一处每天一次处罚60元罚款;

  4、如果检查发现除库房留守人员外,每人每天处罚50元罚款;

  二、垃圾堆放及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堆放的管理规定:

  1、由总包单位报送各栋建筑垃圾的堆放场地(每栋仅限一处),如未报送,则按甲方指定的每栋建筑的中间一户车库内部(不允许堆于车库外联络道上)作为指定垃圾堆放点;

  2、除指定位置外,建筑垃圾不得堆放于其它位置;

  3、每天必须工完场清,当日产生的垃圾只能集中堆放于指定位置,不得堆于它处;

  4、禁止向门窗外直接倾倒、抛洒建筑垃圾;

  5、施工中当日未用完的材料集中堆放,禁止散落放置;(包括聚苯板、防腐木条、胶条、毛条等);

  6、下班后施工用具应放置整齐,不得乱丢乱放(包括防水施工用的刷子、拌和的木棒、铁桶、扫帚等);

  7、各种材料、设备的包装纸、包装箱、塑料保护膜等不得随意乱丢,当天工作完成后由专人进行清理处理;

  8、铝合金安装时的破损玻璃必须每天清理至垃圾堆放点,不得随意丢弃;

  9、铝合金门框扇必须在指定位置堆放,不得散落放置;

  10、外墙砖必须集中切割,每天将切割废料清理至垃圾堆放点;

  11、外墙砖粘贴后,落入基脚的废料和砂浆必须每天清理至垃圾堆放点;

  12、车库内的建筑垃圾由总包单位定期清理;

  管理及处罚办法:

  1、检查由监理执行,甲方不定期抽查、采用现场拍照的方式,留下记录;

  2、每周由监理提交检查违章记录和照片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统一汇总整理以处罚单的形式发监理和施工单位;

  3、未按要求将垃圾堆放于指定位置,自己堆放于其它位置的,每发现一处,按100元/每次每处处罚;

  4、如果发现建筑物内(包括露台、阳台、车库等)有零星建筑垃圾、破损玻璃、材料及设备的包装材料、随意放置的建筑材料或施工用具等,每违反规定一次按每间房每天10元处罚;

  5、如果发现建筑外墙边3米内有0.5平方米大小的建筑垃圾,按30元/每次每处处罚;

  6、如果发现建筑外墙边3~5米有0.5平方米大小的建筑垃圾,按50元/每次每处处罚;

  7、房间内发现大小便,按100元/每次每处处罚;

  8、如在现场发现工人直接向窗外抛洒建筑垃圾,按每次500元进行处罚;

  道路(管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蓝郡项目道路(管网)阶段的文明施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请监理公司、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1、单体工程基础开工前,必须完成雨污水、强弱电主管网的施工,否则不得进入基础工程施工。

  2、主体工程施工前,必须完成出户管线、散水沟、车库联络道的基层施工,否则不得进入主体阶段施工。

  3、材料堆场必须作场地硬化、堆放整齐、作材料标识,周转材料必须堆放整齐,不得堆放在主要施工道路两侧。如有违反,依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照片按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4、每段验收批管网、道路多余土石方外运或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道路上雨污水井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复的施工方案作施工阶段的封闭措施,如有违反依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现场照片按施工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处罚。

  6、每月25日前,由监理公司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作检查、评分,结果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取费的依据之一。

  7、其它未尽事宜按JGJ59-99规范执行。

  8、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发现违反办法规定、违章操作的作照片记录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篇2: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12)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业经20**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李万才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等施工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保持市容环境和保障施工人员身心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的施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简称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为文明施工责任人。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简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工作方案,并将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予以实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等施工标牌和现场总平面图、工程鸟瞰效果图,并将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在各区间设立导向标识牌。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交通主干道一侧设立门楼和采用可封闭门扇的大门,门楼上方横向标明施工单位名称,并对出入口采取照明措施;

  (二)按照规定设立连续、封闭的围挡,并保证其稳固、安全、美观、整洁;

  (三)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立门卫,公示门卫制度,施工现场人员佩戴胸卡;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安排保洁人员,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冲洗;

  (五)施工现场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和排放的泥浆水经过沉淀,不得使废水、泥浆流到施工现场外;

  (六)绿化美化环境,对地面及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蓝色或者蓝黄色相间的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实行全封闭,并定期清洗、更换安全网,保持其清洁完整;

  (八)各种机械设备或者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等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划定的位置或者种类、规格有序放置,并挂设标识牌;

  (九)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垃圾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排放,外运时按照规定苫盖;

  (十)使用清洁能源,不得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十一)拆除建筑工程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风力五级以上时停止作业;

  (十二)易产生噪声的设备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的位置,并设有隔音的临时操作房(棚);夜间不得进行捶打、敲击、锯割和混凝土振捣等作业;

  (十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和危险品保管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立职工暂舍使用阻燃、保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轻型钢活动板房,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

  (二)设立职工暂舍不得超过二层,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十二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二点五平方米,不得使用通铺、地铺;

  (三)不得任意拉接电线,不得明火取暖和使用额定功率超过二百瓦以上的电器,室内照明灯具低于二点五米的使用三十六伏安全电压;

  (四)职工食堂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设施;

  (六)设立独立的吸烟室、淋浴室和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职工学习娱乐室(职工学校);

  (七)按照规定设立水冲或者移动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八)配置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照明等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符合规定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和病媒生物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不得留有渣土、剩料;对设置的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不得改作它用;对在施工中损坏的道路等公共设施,应当按规定修复。

  建筑工程停工或者缓建的,其工程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现场环境整洁,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其施工单位应当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

  (一)十八层以上或者五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二)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

  (三)隧道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文明施工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九项,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九条规定未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未使用清洁能源、风力五级以上组织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其所建工程不得参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比。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文明施工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二)未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以及未及时答复、处理投诉、举报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期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未向社会公布的;

  (四)其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施行。

篇3: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2010修正)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20**修正)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238号)文件废止。20**年1月1日起,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开设本单位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年度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措费。

  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措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478号)将安措费单独列出。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安措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项目安全监督受理书前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施工单位安措费专用帐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受理书、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措费存入凭证。

  第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为安措费监管业务承办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该行开设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专户资金不可提取现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列出安措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安措费使用情况应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按单位工程专户核算,单列备查。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措费事项,并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保证每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确保安措费的专项使用。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标准。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单位缴存和施工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出整改意见。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的现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对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按强制性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记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安措费专项资金采用专款专用、阶段申请的方式管理。

  (一)工程开工时,经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50%。

  (二)当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包括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工程)完成其工程量的50%时,经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合理使用第一次拨付的安措费,施工现场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40%,未达到的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可申请使用。

  (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现场一直保持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10%。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不予解付,工程竣工后,剩余安措费将拨回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使用建筑工程安措费用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开工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安措费上缴报告单;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二)第二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施工现场检查表;施工单位已购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凭证;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审查意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书面告知书。

  (三)第三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竣工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申请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办理安措费解付时,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在申请使用安措费时,应于当月10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递交相应申请阶段的有关材料。

  (二)各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当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签字盖章报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三)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经审查合格,当月25日前签字盖章将申请材料转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在接到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转送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合格,应在当月30日前将各项目本次申请使用的安措费解除监管,并发送短信通知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 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单独列出安措费项目清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中标无效,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责令重新招标。

  投标人未单列安措费或单列但删减的,以及对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其他要求的费用未一并计入安措费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措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措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造成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本细则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缓支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本办法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受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或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招投标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单独列项、单独计取或删减不予纠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专户资金在未解付前所产生的利息,统一作为全市建筑安全发展和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先进、提升监管能力和发展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238号)文件废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