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酒店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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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培训管理办法

  日期:编号:

  制定:人力资源部批准:总经理

  目的(PURPOSE):

  为规范酒店培训,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政策与程序(POLICY&PROCEDURES):

  1、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管理统一的培训项目及参与并参与督导各部门的内部培训。各部门应把每月培训计划及培训大纲与培训内容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便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与统一管理。

  2、人力资源部将把有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培训大纲与培训内容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各部门应根据培训计划及员工的排班情况安排并通知员工参加培训。并把培训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员工应按所安排的时间参加培训。

  3、凡迟到、早退或不到者,人力资源部将比照《考勤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4、每次课程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将安排考评。

  效果考评的形式为书面问卷结合口头问答及岗位抽查。

  岗位抽查指人力资源部就所讲授的课程内容是否被学员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进行随机考核。

  书面考评,根据考评情况给予评分:

  80分以上为优秀60~80为中等60分以下为不及格

  5、凡每次考评不及格者,降职一级。待重考合格后,回升员职位。

  考评优秀者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6、人力资源部将建立员工培训档案,级路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考评成绩等。此培训考评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员工、员工晋升、调整工资等的依据。

篇2:艺培中心美术培训教师管理办法

>  艺术培训中心美术培训教师管理办法

  美术教师是履行红桥区艺术培训中心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的美术人才。为此,制定教师管理制度如下:

  一、教师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工作,并努力在本专业、本课程的研究或教学上有所创新。

  3、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每一节课前应提前点名。

  二、教师工作基本要求

  1、编制授课计划:每学期教师的教学任务,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学生实际情况结合,认真编制授课计划,对课堂理论知识、基础知识、课堂示范、作业要求等,做精心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表、专业课授课计划说明。

  2、教师要按预定的教学计划授课,保证落实教学内容,完成教学任务。教师上课不得提前下课,不应随意变更进度、改变教学内容。每月上交一次授课计划。

  3、教师要严格遵照中心的考核方法进行考核:

  (1)每学年美术培训要进行四次考核(每学期2次)。

  (2)考核形式:统一考试。

  (3)阅卷形式:外聘教师。

  4、合理利用画室,每周至少安排一次在画室上课。

  5、培训部将严格检查,每次上课均有检查记录。

篇3:北京市物业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为加强本市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素质,保证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制定本办法。

  二、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基本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培训对象为具有大专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物业管理单位经理;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管理业务的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

  四、物业管理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

  五、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人员只能在一家物业管理单位任职。

  六、岗位合格证书实行复检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证书持有人须参加新一轮的培训。

  七、证书持有人平均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有效期满,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总学时或抽查时实际水平未达到任职资格要求者,发证机关注销其证书。

  八、岗位合格证书不得交易、涂改、伪造;遗失者须向发证机关申明作废,方可补办。

  九、物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情况,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取得资质合格证书和参加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在1999年年审前,使本单位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人员不少于应参培人员的30%,20**年到达100%。未达到标准的单位,责令限期达标;逾期仍未达标

  者,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十、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情况。北京市房地产行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考评办公室负责制定岗位培训办法,组织培训,进行考试、考核。

  十一、物业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信守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者,发证机关有权吊销其岗位合格证书。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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