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公司测量和监控装置的控制程序
1目的
对用于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测量和监控装置进行控制,确保测量和监控结果的有效性。
2范围
适用于对产品和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用的装置、软件等。
3职责
技质部
a.)负责对测量、监控设备进行校准,自制量具应编制内部校准规程;
b.)负责对偏离校准状态的测量、监控设备的追踪处理;
c.)负责对测量和监控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4程序
4.1测量和监控设备的采购及验收
根据所需测量能力和测量要求配置测量和监控设备,对其的采购和验收,执行《设施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中对生产设备采购的管理规定。
4.2测量和监控设备的初次校准
a.)经验收合格的测量和监控设备,由技质部负责送国家计量部门检定或自行校准,合格后方能发放使用。对合格品应该贴上表明其状态的唯一性标识;技质部负责对检测设备编号,建立《计量器具台帐》,记录量具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生产厂家、校准周期、标准日期、放置或使用地点等;
b.)对于没有国家基准的量具或不易校准的量具,应记录用于校准的依据;
c.)技质部负责测量、监控量具的发放。
4.3测量、监控设备的周期校准
4.3.1每年年初由技质部编制在用量具的《计量校准计划》,根据计划规定的时间或周期校准。
a.)外校的量具,由技质部负责联系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校准,并由其出具校准报告;
b.)对可以进行内部校准的设备,技质部应该编制相应的《内部校准规程》,规定校准的方法、注明使用场所、验收标准及校准周期等内容,经技质部经理批准,由技质部实施并填写《内部校准记录表》。
4.3.2校准合格的设备,由校准人员贴《合格证》,并标明有效期;部分功能或量程校准合格的,贴《限用标签》,标明限制使用的范围;校准不合格的,贴"不合格标签",修理后重新校准;对不便粘贴标签的设备,可将标签贴在包装盒上,或由使用者妥善保管。
4.3.3若有用于测量、监控用的软件,在使用前应进行自校准,填写相应的校准记录。
4.4测量、监控设备的使用、搬运、维护和贮存控制
4.4.1使用者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使用量具,确保量具的测量和监控能力与要求相一致,防止因调整不当而失效。使用后要进行适当的维护和保养。
4.4.2在使用测量、监视量具前,应按规定检查设备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校准有效期内。
4.4.3使用者在测量监控设备的搬运、维护和贮存过程中,要遵守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防止其损坏或失效。
4.4.4测量、监控设备的校准、修理、报废等应记录在《计量器具台帐》内。
4.5测量、监控设备偏离校准状态的控制
4.5.1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检测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停止检测工作,及时报告技质部。技质部应该追查使用该设备检测的产品流向,再评价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确定需重新检测的范围并重新检测。技质部应该负责组织对量具故障进行分析、维修并重新校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5.2对无法修复的量具,经技质部经理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报废或作相应处理。
4.6测量、监控设备的环境要求
测量、监控设备的使用环境应符合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由技质部负责监督检查。
4.7对检测人员要求
4.7.1自制量具校准人员,需经国家计量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4.7.2技质部对测量、监控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4.8对于自制的具有检测作用的工装、夹具、样品、样板、量具等,需经技质部批准、编号、贴上相应合格标签,执行4.3条款的有关规定,技质部负责建立总台帐,编制检查、校准规程,对其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
5相关文件
5.1《设施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
6记录
&nbs
p;6.1QR-7601计量器具台帐
6.3QR-7602计量校准计划
篇2:电器公司测量和监控装置控制工作程序
电器公司测量和监控装置的控制程序
1目的
对用于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测量和监控装置进行控制,确保测量和监控结果的有效性。
2范围
适用于对产品和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用的装置、软件等。
3职责
技质部
a.)负责对测量、监控设备进行校准,自制量具应编制内部校准规程;
b.)负责对偏离校准状态的测量、监控设备的追踪处理;
c.)负责对测量和监控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4程序
4.1测量和监控设备的采购及验收
根据所需测量能力和测量要求配置测量和监控设备,对其的采购和验收,执行《设施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中对生产设备采购的管理规定。
4.2测量和监控设备的初次校准
a.)经验收合格的测量和监控设备,由技质部负责送国家计量部门检定或自行校准,合格后方能发放使用。对合格品应该贴上表明其状态的唯一性标识;技质部负责对检测设备编号,建立《计量器具台帐》,记录量具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生产厂家、校准周期、标准日期、放置或使用地点等;
b.)对于没有国家基准的量具或不易校准的量具,应记录用于校准的依据;
c.)技质部负责测量、监控量具的发放。
4.3测量、监控设备的周期校准
4.3.1每年年初由技质部编制在用量具的《计量校准计划》,根据计划规定的时间或周期校准。
a.)外校的量具,由技质部负责联系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校准,并由其出具校准报告;
b.)对可以进行内部校准的设备,技质部应该编制相应的《内部校准规程》,规定校准的方法、注明使用场所、验收标准及校准周期等内容,经技质部经理批准,由技质部实施并填写《内部校准记录表》。
4.3.2校准合格的设备,由校准人员贴《合格证》,并标明有效期;部分功能或量程校准合格的,贴《限用标签》,标明限制使用的范围;校准不合格的,贴"不合格标签",修理后重新校准;对不便粘贴标签的设备,可将标签贴在包装盒上,或由使用者妥善保管。
4.3.3若有用于测量、监控用的软件,在使用前应进行自校准,填写相应的校准记录。
4.4测量、监控设备的使用、搬运、维护和贮存控制
4.4.1使用者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使用量具,确保量具的测量和监控能力与要求相一致,防止因调整不当而失效。使用后要进行适当的维护和保养。
4.4.2在使用测量、监视量具前,应按规定检查设备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校准有效期内。
4.4.3使用者在测量监控设备的搬运、维护和贮存过程中,要遵守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防止其损坏或失效。
4.4.4测量、监控设备的校准、修理、报废等应记录在《计量器具台帐》内。
4.5测量、监控设备偏离校准状态的控制
4.5.1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检测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停止检测工作,及时报告技质部。技质部应该追查使用该设备检测的产品流向,再评价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确定需重新检测的范围并重新检测。技质部应该负责组织对量具故障进行分析、维修并重新校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5.2对无法修复的量具,经技质部经理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报废或作相应处理。
4.6测量、监控设备的环境要求
测量、监控设备的使用环境应符合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由技质部负责监督检查。
4.7对检测人员要求
4.7.1自制量具校准人员,需经国家计量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4.7.2技质部对测量、监控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4.8对于自制的具有检测作用的工装、夹具、样品、样板、量具等,需经技质部批准、编号、贴上相应合格标签,执行4.3条款的有关规定,技质部负责建立总台帐,编制检查、校准规程,对其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
5相关文件
5.1《设施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
6记录
&nbs
p;6.1QR-7601计量器具台帐
6.3QR-7602计量校准计划
篇3:物业质量手册:测量与监控装置控制程序
物业质量手册:测量与监控装置控制程序
1.目的
对检测设备的配置和校准进行控制,以确保监视和测量的结果正确可靠,满足服务质量和环境管理监控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在业务活动中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3、定义
监视和测量装置习惯称为检测设备或计量器具。
4.职责
4.1公司工程部负责负责检测设备的管理、规划,提出检测设备的添置或更新要求,检测设备的测量范围及能力要求及验收和周期校准。
4.2使用部门负责正确使用测量装置,并负责装置的日常保管,维护和按期送检。
5 工作程序
5.1 工作流程
产品实现监测
确定检测设备需求
过程控制
环境管理监控
购置申请
审批
验收
采购
建立台帐
周检或校准
故障或检定不合格
领用
日常检查
修理
检定
不合格 报废
注:△为主要监视测量点
5.2本公司根据服务实现的监测、服务实现的控制、环境管理的监控需要,合理选配必要的测量监控装置。如压力表、排气表、兆欧表、万用表等
5.3 采购
5.3.1采购申请
有关部门凡需新添置测量监控装置应填写《测量监控装置购置申请单》,注明须采购检测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精度、数量、购置理由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申请报送公司管理部审批。
5.3.2采购
采购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复同意后,即可进行采购。凡是新购置时,应对设备的供方进行必要的了解,设备的制造方必须具有国家制造许可证(MC标志),否则不得购置。
5.3.3测量与监控装置的入库确认。
(1) 测量与监控装置进公司时,由公司工程部按申购时的规定要求进行入库验收。不合格的由采购员与供方联系退货。凡是新购买属于强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前应送法定计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检定证件,原件存放工程部,由工程部建立《测量与监控装置台帐》
5.4测量与监控装置的检定/校准。
5.4.1工程部编制《测量与监控装置周期检定计划》。
5.4.2测量与监控装置的校准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专业证书或上岗证的专职检定人员承担,校准基准为国际或国内标准,把检定结果记录于<测量与监控装置内检记录表>。如果不存在上述标准,应编制校准依据或选择可靠的校准或检定单位,包括生产厂家。对本公司不具备条件进行检定的,品管部委托法定计量机构进行检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5.4.3检定合格的测量与监控装置予以合格标识。
5.5 测量与监控装置的管理和使用。
5.5.1各类测量与监控装置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并由工程部统一编号, 无合格标识或检定周期失效的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严禁在生产中使用。
5.5.2每次使用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检查核定标识是否在有效期内,否则不得使用。
5.5.3由有资格的人员对装置进行应有调整和必要时的再调整,以防止可能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
5.5.4对测量装置凡有环境要求的,要保证有适宜的检定环境和工作条件,所有仪器在搬运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该设备要求的运输规定搬运,以保证其精度的准确性。
5.5.5 检测设备的存放地点应保持干燥,并要求无振动、无腐蚀性气体、无高温、无磁场,不得与杂物混放,同时做好防锈、润滑等保养工作。
5.5.6对失准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发现失效时,校准或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标识、隔离,停止使用,同时必须评估与记录以往的测量结果且对装置与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对是否需要返工、重新试验、重新测试或完全拒收作出正确决定,保存校准与验证结果的记录。
5.6检测装置的维修和报废
5.6.1监测装置如出现损坏或性能下降时,应送有关单位修理,修理后必须采取重新检定,待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检定的结果对设备进行重新标识。
5.6.2如不能修复,则由检定或使用部门填写《测量与监控装置报废单》作报废处理,并贴上”报废“标记。
5.7当测量与监控装置长期不用时,应由原使用部门及时填写《测量与监控装置封存/启用申请单》交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予以“封存”标识并记录。
6.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7.附件
7.1测量监控装置购置申请单 (BW/C*-7-07-01)
7.2测量与监控装置台帐(BW/C*-7-07-02)
7.3测量与监控装置周期检定计划(BW/C*-7-07-03)
7.4测量与监控装置报废单(BW/C*-7-07-04)
7.5测量与监控装置封存/启用申请单(BW/C*-7-07-05)
7.6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