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足浴技师排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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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浴技师排钟工作规定

  1、整理着装随时准备上岗。

  2、得到排钟员通知后方可进入客人房间,在得到客人认可后,方可为客人提供服务,同时通知记钟台服务员开始起钟。

  3、得到记钟房通知结束服务时,应征求客人的意见是否需要加钟,如客人不需要加钟,服务技师应在5分钟内与客人道别,并对客人的光临表示感谢!

  4、离开客人房间应立即输单,并回到侯钟房待岗,重新排钟。

  5、技师上钟顺序应根据前一天上钟的顺序排钟,同时排出次日的排钟顺序表由指定负责人签字公布于侯钟房。(奖励头牌例外)

  6、经培训上钟的技师排头牌,交接班时按值班人数比例做出间隔。

  7、排凡请事假、病假或公休回来者均排于末尾排。由记钟台通知上钟的视为点钟。当班时不在岗人员过钟不予补钟。

  8、凡请假超过三十分钟或连续被客人退钟三次者,均排于末尾。

  9、当班时间被点钟者,不算排钟,点钟的按摩服务结束后如排钟次序未到该技师处,则继续侯钟,如已过钟则排于末尾。

  10、技师每日工作量应与领班做到每日核对,底单不得涂改丢失不补。

  11、宾客接受服务时,自己另行挑选技师,算跳钟。如果不因技师自身原因造成的后延,原位置技师仍可按序待钟,否则可取消其待钟顺序。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12、每月点钟不足的技师,要参加技师培训和考核。

篇2:足浴技师排钟工作规定

  足浴技师排钟工作规定

  1、整理着装随时准备上岗。

  2、得到排钟员通知后方可进入客人房间,在得到客人认可后,方可为客人提供服务,同时通知记钟台服务员开始起钟。

  3、得到记钟房通知结束服务时,应征求客人的意见是否需要加钟,如客人不需要加钟,服务技师应在5分钟内与客人道别,并对客人的光临表示感谢!

  4、离开客人房间应立即输单,并回到侯钟房待岗,重新排钟。

  5、技师上钟顺序应根据前一天上钟的顺序排钟,同时排出次日的排钟顺序表由指定负责人签字公布于侯钟房。(奖励头牌例外)

  6、经培训上钟的技师排头牌,交接班时按值班人数比例做出间隔。

  7、排凡请事假、病假或公休回来者均排于末尾排。由记钟台通知上钟的视为点钟。当班时不在岗人员过钟不予补钟。

  8、凡请假超过三十分钟或连续被客人退钟三次者,均排于末尾。

  9、当班时间被点钟者,不算排钟,点钟的按摩服务结束后如排钟次序未到该技师处,则继续侯钟,如已过钟则排于末尾。

  10、技师每日工作量应与领班做到每日核对,底单不得涂改丢失不补。

  11、宾客接受服务时,自己另行挑选技师,算跳钟。如果不因技师自身原因造成的后延,原位置技师仍可按序待钟,否则可取消其待钟顺序。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12、每月点钟不足的技师,要参加技师培训和考核。

篇3:业主委托管理财物的工作规定

  业主委托管理财物的工作规定

  1.目的

  妥善保管业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对其发生情况进行记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服务项目。

  3.定义

  无

  4.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管理处负责人负责识别顾客财产问题,与业主明确责任

  管业部负责对委托管理的钥匙、业主(顾客)档案等进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对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等进行管理

  5.方法及过程控制

  5.1业主或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财产,如房屋主体、各类设备、设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钥匙、车辆等、房屋租售信息、业主、顾客档案(业主、顾客的身份、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职业等)

  5.2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公司检验的顾客财产

  5.2.1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的接管验收,执行《物业接管验收程序》

  5.2.2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防护管理,执行《房屋本体维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执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业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业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处需由专口负责人对物品进行确认,业主所委托的物品应在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之内,如有必要须事前签订相关协议。

  5.3.2托管物品应首先检验物品的外观、规格、数量、质量、性能、使用等,登记在《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

  5.3.3《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由业主与管理处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物品托管。

  5.3.4非业主本人领取物品,必须持有业主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

  5.3.5业主委托钥匙管理,执行《钥匙管理程序》

  5.4业主档案

  5.4.1业主入住时,管理处应对该业主建立档案,执行《房屋交付手续办理工作程序》

  5.4.2管业部主管指派专人对业主档案进行定期整理、归档。

  5.4.3业主档案需经管业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阅,登记《业主档案查(借)阅记录表》,如需复印须经管理处负责人同意。

  5.4.4如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业主进行调查,管理处应验明证件并登记后予以配合。

  5.5业主委托管理的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生不适用的情况,应管理处负责人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给业主,并保持相关记录。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业接管验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体维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钥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续办理工作程序》

  7.质量记录

  TJVKWY7.5.4-K02-F1《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

  TJVKWY7.5.4-K02-F2《业主档案查(借)阅记录表》

  TJVKWY7.5.4-K02-F3《顾客财产丢失、损坏记录》

  TJVKWY7.5.1-K02-F5《顾客委托(收回)钥匙登记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设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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