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公司内部牵制制度模版2

3200

  公司内部牵制制度模版2

  一、为了减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期本制度。

  二、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不应有脱离监督的经济行为。

  三、会计管帐、管票,不管钱、不管物;出纳管钱,不管帐(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外)不管物,不管已做帐的记帐凭证。

  四、仓库保管人员管好财产、物资,包括生产材料、维修用品零配件、五金材料等。

  五、办公用品指定专人购买,专人保管并发出登记。

  六、发出收款业务时,由会计开具发票,由出纳收款。付款时由会计审核发票后,经总经理批准后付款。多种收付款单据发票,必须经总经理签名后,才能进帐。

  七、固定资产和大宗的材料物资的采购要有批准的预算。购回后要通过仓库保管员验收入库,根据领料单出库。报帐时要同时附上批准的预算单、发票、入库验收单方能付款。仓库保管员对进出物资要及时记帐、对帐,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八、会计、出纳每月月终应对现金和银行存款对一次帐,并盘点库存现金。

  九、仓库物资年终必须盘点一次,据予调整帐务和年终成本核算。年中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盘点。

篇2:公司内部牵制稽核制度

  公司内部牵制稽核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加强本公司的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维护《会计法》法规的顺利实施,特建立本公司会计内部稽核制度。

  1、本公司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实现会计监督,以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核算单位规定会计人员一岗多人的,制单人不得兼复核,一人多岗的可以兼任。

  2、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复核和监督

  2.1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复核。入帐前应根据公司制定的预算标准,审批资料,付款程序,文件其他规定,复核共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

  2.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就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3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本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3、对会计帐簿的管理监督

  3.1对所有会计帐簿根据其性质不同指定专人登记,并定期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是处理,做到帐证、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3.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4、对实物、款项的监督

  4.1坚持“管钱不管帐,管帐不管钱”的原则,出纳人员除现金、银行日记帐外,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中的现金管理制度,登记银行存款帐、现金日记帐,对会计凭证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及时与银行核对,月末会同会计人员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4.2由仓管员或办公室指定专人对财产物资进行登记管理,严格执行财产的收发领用制度,建立财产物资台帐,并分别注明购买日期、产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保管人等。

  4.3对财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4对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5认真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分清责任,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5、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审核

  5.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5.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5.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5.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5.5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6、对其他经济活动的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

  7、配合搞好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等单位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篇3:房地产股份公司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控制,维护财务纪律,防止舞弊行为和工作差错的产生,保证公司资产和权益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控股子公司。

  一、人员牵制原则

  1、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办理会计业务。

  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及姻亲不得在本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3、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因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在会计核算中应当回避。

  4、各会计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落实到人,指定专人审核凭证、帐簿、报表。

  5、会计人员离职或轮换工作岗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6、公司财务部不定期地检查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7、公司合营股东可不定期地检查公司的财务工作。

  二、部门牵制原则

  三、业务牵制原则

  1、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帐务处理工作。

  3、财务印鉴应分别保管,出纳人员保管公司负责人私章,财务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可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库,出纳人员应随时保证现金余额与帐户记录相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