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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事业部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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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事业部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团)公司房地产事业部(以下简称"集团")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其他人员的离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管理部是员工辞职、辞退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核决程序

  第四条 离职种类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离职;

  2、辞退:按本章 第六条 的有关规定处理;

  3、自动离职:员工一个月内无故旷工3日(含)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 辞职

  1、员工提出辞职,由企业管理部发给《离职申请表》,由所在部门经理校核、分管总监审核、企业管理部经理复核、行政总监复核、分管行政副总裁审定、总裁批准后即为通过;

  2、离职面谈员工离职前,集团可根据员工意愿安排企业管理部或员工上级主管进行离职面谈,听取员工意见。

  第六条 辞退。下列行为之一者,集团予以辞退:

  1、一年内连续三次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

  2、内部解聘时间(待岗时间)超过两个月者;

  3、连续两次被内部解聘者;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累计超过三(含)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含)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犯集团纪律,经劝告、教育、警告后不改的;

  6、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

  7、聚众罢工、怠工、造谣惑众,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的;

  8、失职、营私舞弊,对集团造成严重损失的;

  9、泄露集团商业秘密,给集团造成严重损失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劳动合同期满,经集团研究决定不再适宜续签的;

  12、违反劳动合同其他情形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员工,经企业管理部审核,报总裁批准后,由企业管理部向被解聘人员开具解聘通知书,通知本人到集团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工作移交事项

  第七条 工作移交与离职手续办理

  1、实物移交。离职人员应将原个人领用的固定资产(电脑等)及

  低值易耗品(办公桌椅等)如数退回,如有损毁、丢失,按财务部记载的资产净值赔偿;调岗与转岗员工无需交还个人名下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但应到总裁办公室办理相应变动手续,将其个人领用的上述物品调帐到调往部门;

  2、资料移交。离职人员及调岗、转岗员工均应交还其管理的技术文件、图纸、照片、图书、公章 等各类纸质、磁盘及光盘资料给原部门指定的接交人;

  3、信息移交。离职人员及调岗、转岗员工均应交还其管理的相关业务单位信息及联系方式给原部门指定的接交人;

  4、手头工作任务等其他应交办事项的移交。离职人员及调岗、转岗员工均应将有关部门未完成工作等其他应交办事项交待给原部门指定的接交人;

  5、经济手续的移交。离职人员须结清本人与原所在部门及财务部的经济手续,归还个人名下借款;调岗、转岗员工须结清本人与原所在部门的经济手续。

  第八条 工作移交程序及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提出离职时,由企业管理部书面通知财务部不再支付给该员工任何款额,待集团规定可结算之日方可进行款项结算;

  2、员工获准离职后,离职人员持《离职交接单》和《交接明细单》在各部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员工在集团内部调动时,由企业管理部发给《人员异动表》,在原部门和资产管理人员处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3、离职人员将填写完毕的《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单》和《交接明细单》交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为其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试用期员工除外)及工资结算等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总裁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地产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五)

  地产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五)

  1总则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人才竞争机制,维护员工和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2.1本制度适用范围是公司全体员工。

  2.2员工离职的主要内容:

  2.2.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2.2.2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因公司原因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2.3违纪辞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到辞退条件的,或有违法犯罪行为;

  2.2.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其离职自动生效;

  2.2.5除名:按有关法律规定达到除名条件的,作除名处理。

  2.2.6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期到期或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

  3离职程序

  3.1辞职:

  3.1.1辞职者到人力资源部索取《辞职报告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申请。

  3.1.2对于辞职者,若平时工作成绩优秀,应由工作部门主管加以挽留,进行离职面谈,如员工仍坚持辞职再批准其申请。

  3.1.3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3.1.4人力资源部按管理权限审批。

  3.1.5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通知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

  3.2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3.2.1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员工辞退书面报告,并附事实材料报上级主管领导同意。

  3.2.2人力资源部核查有关事实,并与员工本人进行沟通。

  3.2.3人力资源部按管理权限审批。

  3.2.4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通知被辞退者办理离职手续。

  3.3违纪辞退

  3.3.1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员工违纪辞退书面报告,并附员工严重违纪事实的书面材料报人力资源部;

  3.3.2人力资源部核查有关事实,并与员工进行沟通;

  3.3.3人力资源部按管理权限审批。

  3.3.4人力资源部通知被违纪辞退者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通知被违纪辞退者办理离职手续。

  3.4自动离职

  3.4.1部门负责人提交员工旷工的事实书面材料;

  3.4.2人力资源部核查有关事实

  3.4.3人力资源部按管理规定对员工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

  3.5除名:

  3.5.1部门负责人提交员工除名的书面材料;

  3.5.2人力资源部核查有关事实;

  3.5.3人力资源部按管理规定对符合除名条件的员工作出除名处理;

  3.5.4人力资源部通知被除名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通知被除名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3.6劳动合同终止:

  3.6.1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对方续签合同,须在合同期满之前的一个星期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3.6.2合同期满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4离职手续

  4.1员工持《离职员工交接表》到各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办妥后,再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4.2移交内容和期限:

  4.2.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规章、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离职员工交接表》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部门,并应将应办而未办的事项交代清楚(技术资料、图样等交由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4.2.2物品移交:餐卡、职员卡、文具等物品交相关部门人员;

  4.2.3移交期限2天;

  4.3离职人员办理离职移交时应由直属负责人指定接替人员接收,如未定接替人员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办理接收工作,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部门负责人自行接收。

  4.4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单,应由其直属负责人详加审查,不合理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发现财务、资料未交还或对外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追索。

  4.5各种移交手续办妥后,方可领取薪金。薪金结算如下:

  4.5.1未满合同期而辞职者,发给其至离职批准日期的工资,无补助费。合同违约金,培训费等应扣款项按合同规定处理。

  4.5.2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前辞职者,按未提前的天数根据日工资总额赔偿给公司作为代通知费;

  4.5.3自动离职者及未按规定办理离职移交手续者,不进行薪金结算。对公司财务交接不清而自动离职者,视情节轻重公司考虑是否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4.5.4正常辞退者,发给正常工资外,另按《劳动法》规定予以补助。

  4.5.5被违纪辞退、除名者,不予经济赔偿。

  5离职责任

  5.1部门交接人与离职者办理移交手续时,由于移交不清楚,而对公司或业务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交接部门负担。

  5.2离职者由于自身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公司有对离职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6员工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公司给予出具《离职证明》或《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在30天内为员工安排办理停交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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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离职公告:

  7.1员工离职前,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网上发布通告,告知员工将要离职的时间、交接安排、离

  职原因。

  8本规定自20**年5月份起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人力资源部。

  附:《辞职报告》

  《离职员工交接表》

  人力资源部

  20**年4月15日

篇3:房产经纪离职销售人员佣金管理办法

  房产经纪公司离职销售人员佣金管理办法

  根据房地产行业受市场影响、销售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结合**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保障销售人员和公司的利益,本着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对离职销售人员的佣金计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销售代表离职:

  (一) 销售代表佣金计提的依据是所负责客户已经支付的房款,按相应的比例(根据指标完成率发放的不同而定)计提,并按计提总额的100%发放。

  (二) 离职销售代表的后续工作由销售部经理根据相应规定安排交接给指定销售代表。

  (三) 离职销售代表的佣金计提,根据其提出离职申请时客户已交纳(到帐)的款项,分为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如果客户只交纳保留金、定金,离职销售代表不提取佣金。该客户的后续款项由指定销售代表负责办理。佣金提取按第(一)条款的规定计提并发放给指定销售代表。

  2、如果客户已经交纳部分房款,该部分佣金按本办法第(一)条款的规定计提并发放给离职销售代表。该客户的后续款项由指定销售代表负责办理。佣金提取按第一条款的规定计提并发放给指定销售代表。

  3、如果客户贷款已经到帐或者贷款所需资料和程序均已办完,只待放款,按本法第(一)条款的规定计提并发放给离职销售代表,但入住后应发放的20%部分,将不再发放,该客户的后续工作由指定销售代表负责办理,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底按每单200元计提并发放给指定销售代表。

  (四)离职人员的佣金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一月后发放,以防中途有退房的情况发生。

  二、销售主管、销售经理离职:

  销售主管、销售经理佣金计提的依据是所负责小组或部门当月的回款净额,按相应的比例(根据累计指标完成率的不同而定)计提,并按计提总额的100%发放,如果销售主管、销售经理中途离职,佣金一个月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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