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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股份公司重大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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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装饰股份公司重大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管理综合事务的主管部门,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为法律事务部。

  第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性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和起草的部门。

  第三条 合同审查部门是指负责合同审查会签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的效率,在框架合同范围之内执行的合同,如订单,不需要相关合同审查部门的审查。合同标的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涉及专业技术的合同应有专业技术部门参与审查;未经招投标的合同应有审计部参与审查。

  第四条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为:

  1、制订合同管理规章 制度,根据需要修订补充有关配套制度,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2、管理和正确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协助开具授权委托书;

  3、组织处理涉及合同的争议或纠纷及涉及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4、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增加参与合同审查会签部门的建议;

  5、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和考核各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各承办部门职责为:

  1、在合同谈判前,应对合同的其它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并对资信调查结果负责。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商业信誉及近期经营业绩情况和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备的其它资质条 件。

  2、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履行、归档等工作;

  3、对合同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4、处理未涉及诉讼和仲裁法律程序的合同纠纷;

  5、建立本部门合同副本档案及其台帐。

  第十六条 合同审查部门分工:

  1、合同管理部门主要审查合同的权限合规性、参与审查合同合理性、资料完备性和严密性,并决定是否将合同送公司法律顾问审查;

  2、专业技术部门主要审查技术及产品的合格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

  3、审计部主要审查合同程序的合规性和对合同实行效能进行监察。

  第二节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部门及人员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及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原则上均应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主要采用合同书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人员签订合同,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择优签约”的原则,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对于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业务事项而直接订立的有关合同,需持有相关决议文件方能签订,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合同,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签署,但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总经理签署此类合同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签署各项日常生产经营合同,总经理根据合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可授权公司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负责签署此类合同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章 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负责公司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岗位的合同管理职责分工及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六条 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此种规定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业务部门承办人亦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须经合同审查部门审核,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由业务部门承办人于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经济合同履行的因素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由承办人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业务部门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承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三十二条 变更


、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答复。

  第三十三条 业务部门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及时提请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主体变更、解除,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有担保条 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

  3、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重新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

  4、合同中订有保密条 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不受影响;合同变更时,如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 款或保密协议;

  5、联营、承包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五节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为及时处理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纠纷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递交合同纠纷说明,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电报、电传、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

  3、货款的承付www.pmceo.com、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5、证人证言;

  6、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 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在3—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总经理和相关授权人审批。

  第四十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

  第四十一条 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如认为对方存在过错或违约,经公司总经理和相关权限人同意,合同管理部门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对方已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管理部门应积极参加仲裁或应诉,并应当在3—5日内提出参加仲裁或应诉意见,提交公司授权人审批。

  第四十二条 纠纷处理完毕后,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向公司授权人报告;重大合同的纠纷处理,应随时向公司领导及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十三条 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复印若干份交由业务部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第四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上述文书规定义务的,业务部门承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由合同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档案及归档保管制度,配置兼职合同管理员。

  第四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 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 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合同进行登记和存档管理。

  第七节 合同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五十一条 签订合同,未了解对方资信能力、履行能力,而给单位造成损失者,应追究签订合同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查明原因,追究合同执行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凡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合同执行单位未及时汇报解决的,应追究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签订合同时,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损害企业利益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合同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到有关部门检查合同执行及结算情况。

篇2: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www.pmceo.com

  第五条 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铂业公司重大涉密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  重大涉密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为严格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工作,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涉密活动是指所和公司组织的涉密会议等涉密活动。

  第三条 重大涉密活动保密管理包括以下规定:

  一、涉密会议的保密审批及安全检查。

  (一)所和公司涉密会议由所和公司党政、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所和公司各部门召开涉密会议前须向所和公司党政、行政部门申请,由党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会议场所,并到保密办备案。保密办协助责任部门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负责监督涉密会议保密工作执行情况。

  (二)涉密会议举办前应确定会议密级和会议代号。如在所和公司外举办的涉密会议须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并与会议场所承办方签订召开会议《涉密会议协议书》(见附表19)限定参加人员和范围。严禁在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

  (三)召开涉密会议,应事先对会场进行保密检查,填写涉密会议会场保密检查表(见附表20)。会场内应采取手机屏蔽或控制措施,录音录像须经会议主办部门的领导批准。

  (四)禁止在会场内使用无线话筒、可拍照手机、对讲机等可以进行无线发射、传输的设备。

  (五)会议结束后要及时清退文件。会务人员要对会议使用的会场、客房、餐厅等地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丢失文件、笔记本等物品。

  二、涉密会议的保密管理

  (一)各部门组织召开的涉密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强调会议保密事项和要求,增加保密防范意识。

  (二)组织召开涉密会议的责任部门须主动与保密办公室联系,由保密办协助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安全保密防范工作确保会议安全。

  (三)机密级以上(含机密级)会议,应实行会议证制度。会场入口处要设专人检查,

  (四)严防无关人员进入会场。会议证的发放,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用后及时收回,严禁借用和转让。

  (五)涉密会议主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会议文件,严格文件的发放手续和管理。外地代表使用的涉密文件,会议结束后应统一由机要递送。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时,会议主办部门应将代表随身带回的文件目录,寄到与会代表单位。所和公司各部门外出参加会议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涉密文件的按所和公司《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中涉密载体外出保密管理规定执行。携带外出涉密文件人员回所和公司后须主动将随身带去的文件资料交回原管理部门。

  (六)会议期间公用性的文件资料,休会时必须集中管理,与会者不得擅自带出会议场所。

  (七)未经批准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会议的涉密内容,不得擅自向宣传机构提供资料公开报道会议的秘密事项。

  (八)会后,文件管理人员应及时对会议发出的文件进行清点并收回。

  (九)在外地召开涉密会议,由会议组织部门参照本规定请当地有关单位的保密、保卫部门协助执行。

  (十)涉密会议主办部门可根据会议内容、会场周围环境、参加会议人员情况,制定或提出具体的保密防范措施与工作要求。

  第四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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