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房地产集团企业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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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房地产集团公司?
鉴于企业集团是企业法人联合体,其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可以对外投资,但企业集团需要登记:
一、设立或变更为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必须是实物或者货币出资,不动产以及在建工程不得作为出资。】
2、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子公司没有行业限制。
5、集团公司要求的控股标准。这里所指的控股,是指绝对控股,即51%以上,成立集团公司,控股关系只能是资本控股。
6、企业名称使用中国的,须国务院批准。

二、设立程序:
首先将集团母公司迁入省或市局,迁入的同时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及集团登记。
三、集团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集团章程,::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
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
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1亿元。
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
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
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篇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7号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第三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有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的财务会计、税务、外汇以及海关、人员出入境等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物管师《物业管理实务》辅导知识之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

  

  物管师《物业管理实务》辅导知识之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设立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在营业前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办理手续与一般企业相同。

  (一)企业名称的预先审核

  物业管理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根据所管理物业的名称、地域、公司发起人等取名,但在起名时,必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公司地址

  物业管理企业应以其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公司的地址。

  (三)注册资本

  《公司法》规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物业管理企业作为服务性企业应符合此规定。同时,考虑到企业注册后即应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因此,注册资本还应符合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的规定要求。

  (四)股东人数和法定代表人

  在设立物业管理企业时,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五)公司人员

  物业管理企业的人数和从业资格应该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六)公司章程

  物业管理企业章程是明确企业宗旨、性质、资金、业务、经营规模、组织机构以及利益分配、债权债务、内部管理等内容的书面文件,是设立企业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之一。企业章程的内容因企业性质和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有章程文本,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包括公司名称和地址等;

  (2)企业的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7)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8)公司的法定代表;

  (9)公司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职工录用方式、待遇、管理方法;

  (11)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应提交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必要的审批文件。物业管理企业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在工商行政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管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条件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1.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m2;

  2)高层住宅100万m2;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m2;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50万m2。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2.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m2;

  2)高层住宅50万m2;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m2;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20万m2。

  (5)建立并

  

  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3.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二)在申报资质时需提供的资料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物业管理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以下资料向当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资质管理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企业和行业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除资质审批外,资质管理还包括对已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否遵守法规、规章,是否履行合同,以及经营管理、信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质管理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物业管理企业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若出现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行为,将不会获得资质审批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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