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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广告宣传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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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产公司广告宣传管理规定(二)

  为规范广告管理,提高广告水平,塑造公司良好企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广告是指公司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户外广告媒体、宣传品、展会、Intel网等媒体发布的企业形象广告、营销类广告。

  二、营销部是企业对外广告宣传的执行部门,其职责为:

  1、编制公司年度广告计划,包括企业形象宣传与项目的宣传。

  2、负责公司整体VIS手册的制定和完善。

  3、负责策划宣传样本、电视宣传片、户外广告、平面设计、展台设计等重要宣传资料。

  4、建立与媒体公共关系。

  5、负责策划大型对外宣传推广活动。

  三、发布广告必须依照公司VIS手册的统一标准,规范使用标识。

  四、广告费支出应在公司年度广告预算之内,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使用,广告费应在预定范围内支出,如超出限定必须提前报告公司。

  五、本规定由营销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2:地产公司广告宣传管理规定(2)

  地产公司广告宣传管理规定(二)

  为规范广告管理,提高广告水平,塑造公司良好企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广告是指公司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户外广告媒体、宣传品、展会、Intel网等媒体发布的企业形象广告、营销类广告。

  二、营销部是企业对外广告宣传的执行部门,其职责为:

  1、编制公司年度广告计划,包括企业形象宣传与项目的宣传。

  2、负责公司整体VIS手册的制定和完善。

  3、负责策划宣传样本、电视宣传片、户外广告、平面设计、展台设计等重要宣传资料。

  4、建立与媒体公共关系。

  5、负责策划大型对外宣传推广活动。

  三、发布广告必须依照公司VIS手册的统一标准,规范使用标识。

  四、广告费支出应在公司年度广告预算之内,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使用,广告费应在预定范围内支出,如超出限定必须提前报告公司。

  五、本规定由营销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3: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为树立新世界电信城整体形象,保障和尊重各租户共同利益,制定新世界电信城广告宣传管理规定,同各租户共同遵行。

  1、公共位置的管理

  1)未经批准,不准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置(除商铺门槛及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呐喊拉客;

  3)未经批准,不得把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广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铺门口(以门槛直线为界);

  4)未经同意,商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莅临等。

  2、商铺内部管理

  1)商铺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抵其他同类商铺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的宣传;

  2)对于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商场管理部有权更改或折除。

  3)不准在商铺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严禁使用双面胶、玻璃胶);

  4)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商场管理部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买?”等文字;

  5)声响管理:在商铺内自行播放音乐等声响以不影响邻舍及公共环境为原则。新世界电信城内不能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公司审批。

  3、广告位的管理

  1)租户可自行使用各自门中灯箱,不得随意改装破坏;

  2)租户不能擅自使用面对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广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传自行生产、主要经销产品的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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