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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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各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开发产品和分期收款发出产品等。由于存货常处于不断销售和重置或耗用和重置之中,流动性强,因而易造成或被人为利用虚列或虚减存货,这不但影响企业资产、损益的真实性,而且还影响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缴,故须重视存货范围的确认,加强存货的会计核算。

存货的纳税筹划,重点是在符合税法规定范围内,使其成本最大化,从而达到节税之目的。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反映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一)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存货的高低,影响销货毛利的大小,同时影响所得额大小,故一般纳税筹划者无不以存货作为调节所得的工具。

1.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种假定的成本流转次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结存存货计价的一种方法。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在材料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时,以本期各批收货数量和期初数量为权数计算材料等存货的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即以本期收货数量和期初数量之和,去除本期收货成本和期初成本总和,来确定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从而计算出本期发出存货及期末存货的成本。计算公式是:

材料等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金额+∑本期各批收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期各批收货的数量)/(期初结存数量+∑本期各批收货数量)

发出存货的成本=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本期发出存货的数量

期末存货的成本=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末结存存货的数量

3.移动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是指在每次收货以后,立即根据库存存货数量和总成本,计算出新的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是:

材料等存货的移动平均单位成本=本次收入之前结存存货的总成本×本次收入存货实际成本/(本次收入之前存货数量+本次收入存货的数量)

发出存货的成本=移动平均单位成本×本次发出存货的数量

期末存货的成本=移动平均单位成本×期末结存存货的数量

4.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是指材料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时,对于发出的材料等按存货中最后进货的那批的价格进行计价的一种计算方法。在发出材料等数量超过存货中最后一批进货的数量时,超过部分要依次按前一批收进的单位成本计算。这一计价方法的假设与先进先出法正好相反,是建立在假定“后入库的存货先发出”的基础之上。采用这种方法的结果是新的期末结存存货价值,反映早期进货的成本,而耗用材料等存货的成本则接近存货近期进货的成本水平。

5.个别计价法或分批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或分批计价法是反映对库存和发出的每一特定货物或每一批特定货物的个别成本或每批成本加以认定的一种方法。采用个别计价法或分批计价法,一般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货项目必须是可以辨别认定的;二是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据以了解每一个别存货或每批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

在制造业,分批计价法或个别计价法主要适用于为某一特定的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并单独存放的货物。这种方法不能用于可互换使用的货物,如果用于可互换使用的货物,则可能导致企业选用较高或较低的单位成本进行计价,来调整当期的利润。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

(1)当物价有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后进先出法,因为这样,期末存货成本最低,销货成本最高,可将利润递延到次年度,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

(2)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时,期末存货为最近成本(即较低价格计算)而销货成本则较高计算,因此同样可以将利润递延到次年度,达到延缓交税的目的。

(3)就账务处理成本而言,采用加权平均法较好。简单平均法过于简单,不切实际,而移动平均法,每进出一次,单价均需重新计算,这样太繁一般

很少用。

(二)耗用量认定顺序的纳税筹划

原材料耗用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制造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产品销售成本。所以如何增加原材料耗用量而使制造成本极大化,即为节税策略之运用。

企业确定存货的实物数量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实地盘存制;另一种是永续盘存制。

1.实地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是指企业平时只在账簿中登记存货的增加数,不记减少数,期末根据清点所得的实存数,计算本期存货的减少数。使用这种方法平时的核算工作比较简便,但不能随时反映各种物资的收发结存情况,不能随时结转成本,并把物资的自然和人为短缺数隐含在发出数量之内;同时由于缺乏经常性资料,不便于对存货进行计划和控制,所以实地盘存制的实用性较差。通常仅适用于一些单位价值低、自然损耗大、数量不稳定、进出频繁的特定货物。

2.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是指企业设置各种数量金额的存货明细账,根据有关凭证,逐日逐笔登记材料、产品、商品等的收发领退数量和金额,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量和金额。采用永续盘存制,可随时掌握各种存货的收发、结存情况,有利于存货管理。

为了核对存货账面记录,永续盘存制也要求进行存货的实物盘点。盘点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常在生产经营活动的间隙盘点部分或全部存货;会计年度终了,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并编制盘点表,保证账物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在我国实际工作中,存货的核算一般采用永续盘存制。但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

(三)取得合法凭证的纳税筹划

取得合法凭证,避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纳税筹划最起码的条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据。

(四)避免被调低进货成本的纳税筹划

企业避免被调低进货成本的纳税筹划途径主要有:

(1)应取得合法凭证并妥为保存,否则会被税务稽查机关按当年度、当地同一货品的最低价格核定进货成本,并处以罚款。

(2)进货价格不能明显高于时价,除能提出正当理由或证明文件予以认定外,税务稽查机关可能按时价(即较低价格)核定进货成本,企业宜特别注意。

篇2:某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某有限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存货管理,规范存货的采购、耗用、销售与核算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

  第三条 存货的范围的确认,以公司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

  第四条 存货的分类: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包装物等。

  第五条 存货的核算与摊销方法: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发出的存货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低值易耗品一般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对于价值超过2000元,但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具和工具,采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六条 存货的入库:

  (一)购进原材料等存货,入库前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1.核对实物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与采购合同一致;

  2.观察包装完好程度,并清点实物数量;

  3.完成实物品质检查;

  4.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

  (二)验收中发现溢余时填制"溢余货物单"。

  (三)验收中发现毁损短缺时填制"毁损短缺货物处理单"。

  (四)按实收数量入库,并记录实物账卡。

  第七条 存货的出库:

  (一)根据调拨单、领料单等发货指令发出存货之前,必须填制"出库单",出库单是报告仓库已按发货指令将存货发出,并办妥交接签字手续的程序性凭据。凡未办理出库单手续者,一律不得发货。

  (二)出库单以仓库为主体,分年度编写和顺序编号,并按下列程序运作:

  1.本单一式四份;

  2.完成出库单全部内容,空白行应盖"以下空白"章;

  3.发货并经清点完毕,应盖"存货已全部发出"章。

  4.仓库内所有存货,没有调拨指令,均不准出库,禁止以白条抵库。

  第八条 仓储要求

  (一)库房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标准,货架应达到安全要求。

  (二)仓库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存放,每种存货应挂卡片,标明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单位等,并标明现存数量。

  (三)仓库保管员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业务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有关人员,保管人员必须亲自陪同;

  2.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更新、补充消防物料;

  3.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库容整齐、美观;

  4.注意门锁安全,贵重物品应设内库存放;

  5.经常核对账、卡、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第九条 实物账务

  (一)存货明细账是记录实物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的重要账册,必须按品种、规格登记,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至少保存五年。

  (二)记账应有合法依据,凭证必须完整无缺,并遵守以下记账规则:

  1.根据入库单记收入,出库单记发出,有关指令资料作为其附件,分别顺序编号,作为记账索引号,按月装订成册,以便日后查询;

  2.账页不准撕毁,遇有改错,可以划红线加盖私章订正。账面记录,严禁挖、补、刮、擦和用涂改液;

  3.账面记录采用"永续盘存制",每次发生增减变动,及时计算结存余额;

  4.启用账簿,应在账簿封面载明公司名称、年度,在启用页内载明账簿名称,启用日期,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调换记账人员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移交人、交接人签名或盖章。

  5.废损处理

  (1)存货在库保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存货毁损、变质、霉烂造成损失时,必须严肃、认真、及时填制"废损报告单",上报审批。

  (2)根据审批意见,仓库方可作减少账务记录;财务部方可作有关账务处理。

  第十条 存货盘点按照《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物盘点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篇3:存货管理规定

  存货管理规定

  一、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

  二、存货入库时,应填制入库单,出库时应填制出库单,其存货数量及金额要与财务核算相符。

  三、低值易耗品

  1、根据公司的情况,特规定2000以下、50元以上,使用年限较短,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以及在经营中使用的包装物、周转容器等,为低值易耗品。

  2、低值易耗品在购买之前应按规定申购,经有关部门审核,领导批准,方能选购。

  3、为了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各单位应按使用单位和部门设置低值易耗品登记簿。

  4、使用部门向仓库领用低值易耗品,应填制一式三份的领用凭证,一份留存仓库,作为登记“库存低值易耗品卡片”的依据;一份交给使用部门作为实物管理的依据;一份交给会计部门作为记帐的依据。除此以外,各单位应建立“低值易耗品卡片”由有关部门保管、以控制各使用部门的在用低值易耗品。

  5、要建立以旧换新的赔偿制度,及时按照制度的规定办理,并进行会计处理。要按各使用单位、部门设置在用低值耗品明细帐(包括量和金额),定期与实物核对,并与财会部门的帐面余额进行核对。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进行登记。

  6、公司的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由负责使用部门及时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单,填明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数量和原价和按照规定对入库残料的作价。由于员工丢失损坏,照章应由员工赔偿。所有离开公司的人员,应办理低值易耗品的退库手续,同时,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四、盘盈的存货,应当相应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帐户。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情况如与帐面记录不符,应查明原因,经报批手续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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