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纳税筹划学习心得体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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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纳税会计实训心得体会范本3篇

纳税会计实训心得体会范本3篇

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会计的基本职能,下面是纳税会计实训心得体会范本,希望大家喜欢。

篇一:纳税会计实训心得体会范本

大学三年,时光匆匆,临近毕业,我们都即将走上自己的实习岗位,因此,为了让我们能够更加熟悉自己的专业,学校给我们安排了一次纳税申报实训,这能够大大的增加我们在实际操作中的经验。虽然只有短短一天的时间,但是却让我受益匪浅,学到了非常多的知识,但是在实训的过程中还是发现了自己的不足。

刚开始老师给我们讲了各种税,但是由于书的版本问题,所以有些部分并没有按照书上的讲。通过老师的讲解,我对税务机关工作和企业会计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治理和被治理的关系,决定了纳税环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影响因素,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要实现有效的协调,国家才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企业才能稳定发展。

税法有三个特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在学习过程中,体会最深的就是税收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等,面对种种形形色色的税种和要征税的企业,这对税务工作和会计工作都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但是这是个磨练,是个好的开始,为我走向社会岗位奠定了基础。并且时序是每个学生都要经历的一个过程,实训让我们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

实训开始老师就带我们过了一遍书本上的知识,而我觉得比较麻烦的就是纳税的日期,像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和其他各种税的纳税期限的日期都让我大为头痛,每个税种都有它的税率,并且都有纳税计算,而关于税法,想要学好,不仅要理清其中的关系和思路,还要学好纳税计算,毕竟纳税多少是非常重要的,基本上是错一个后面就错完,这一块的要求是非常严谨的。

实训的目的就是要我们结合书中的知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积累经验,在课堂上学到

的知识在外面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拓宽学习领域,在遇到问题时,要虚心向别人请教,拥有一颗上进心也是非常重要的,不仅仅局限于当前所学的,只要是跟财务,税法沾边的都可以去学习、了解,这样才能在走的这条路上走得更远,不要放过任何可以实训的机会,每次实训的经历都是一种积累,每次积累的经验都是以后的财富。

再过不久,我们都要走上实习的岗位了,这次的实训确实让我受益良多,有很多都是课堂上学不到的,非常感谢学校提供的实训的机会,也很感谢悉心教导的曹老师。

篇二:纳税会计实训心得体会范本

会计是个讲究经验的职业,为了积累更多的实际操作经验,在本学期我们得到了了一次纳税申报实训的机会。实训期间努力将自己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训期间能够认真完成实训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通过老师讲解我了解到了纳税实训这门课程是以会计核算以及财务管理的相关内容作为对象,进行实地学习与实践。通过这门课的练习我学会了运用所学习的专业知识来了解会计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加深对会计工作的人事,将理论联系于实际,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为成功走向社会做准备。

学习过程中,我体会最深的就是税收的广泛性和复杂性,面对如此种种形形色色的大中小企业,诸多的税种,对税务工作和会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这是个好的开始,为我走向社会初步奠定了基础。

实训室每一个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现实状况,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学不到的知识,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通过实训,我对税务工作和企业会计工作有了较深刻的认识。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决定了纳税环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企业作为纳税人其义务是纳税,税务机关除了依法履行职责之外,应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舞弊行为,努力创造一个全社会都能体现公平的纳税环境企业应依法组织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功能,为企业的发展和决策提供信息基础。两者只有实现有效的协调,国家才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企业才有稳定的发展环境。在以前的课

程中老师曾经讲到过我们做应到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也是纳税筹划的动机。在此动机下,企业务必要尽可能减轻税负,尽可能减少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成本,尽可能推迟纳税以获得时间价值。这就要求财务会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纳税申报流程,熟知纳税筹划相关程序和理念,最大最多的为企业节税。 通过这次实训也更加让我看清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

会计工作不仅要学号书本里的各种知识,而且也要认真积极地参与各种会计实习的机会,让理论和实践联系在一起,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真正高质量的专业人士。即将成为会计从业人员,首先需要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虚心向他人求教,提高业务水平;同时需要密切关注工作发展的动向,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积累判断是非的经验,学号税法知识,遵纪守法,诚信做人,做好本职工作。通过这次实训也更加让我看清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除此之外拥有一颗上进心,进取心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工作中仅靠我们课堂上学习到的知识远远不够,因此我们要在其他时间多给自己充电,在扎实本专业的基础上也要拓宽学习领域。同时在实际的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要多向他人请教。实际沟通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如何与人打交道是一门艺术,也是一种本领,在今后的工作中也是不能忽视的。马上就要进入社会的我们也要面临正式的实习了,我想每一次的经历都是一种积累,而这种积累正是日后的财富。在学习上,我们要让这些宝贵的财富发挥它的作用,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这次实训让我学到了许多许多,无论是专业知识上,还是为人处世上,受益匪浅。

在这一天的纳税实训的学习中,不得不说,我从中受益匪浅。通过填报各种申报表以及计算各种税务结合所学的专业理论,使我更系统地掌握了所学的专业知识,加强了对税务工作的认知和认同,培养了对所学专业的兴趣和热情,激发了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的积极性。非常感谢老师的悉心教导,使我们在即将踏入社会工作的时候让我们有了更多的实践经验。

篇三:纳税会计实训心得体会范本

这学期学校开通了手工纳税实训课程,通过一天紧张而有意义的课程学习,让我们重新温习和巩固了税务方面的知识,学到了一些新的理论,也亲自将理论与实际操作结合了起来。

手工纳税实训是每一个学生应当拥有的一段经历,它让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真正的税务活动,让我们领会了很多在书本上无法理解的知识,也扩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

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不得不说,我在这次的课堂上受益匪浅。以前的学习只是理论的学习了各个税种的算法,对于各个税种也只是简单的了解了一下,没有实际的和现实生活中的情况相结合。而这次的课程,我们亲自以一个公司作为案例来模拟训练了一番。

虽然只有短短一天时间,但是通过计算各种税务、填报各种增值税申报表、消费税申报表、营业税申报表等报表,结合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让我更系统地掌握了学到的专业知识,加强了对税务工作的认知和认同,激发了税务工作的兴趣和热情。

刚开始,我们对于各个税种的计算都有一些遗忘。先来复习一下基础知识吧。税收根据课税对象的属性,可分为流转税、收益所得税和财产税。通过一天短暂的学习,让我对流转税认识尤为深刻。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还有一些税种我们了解很少,比如是印花税。经过学习我们知道,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的税目有13个,分别是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接着说说我们很了解的增值税,以前在税法这门课程的学习中就对增值税最了解。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

转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增值税的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

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税计价办法。

在这次实训也涉及到了营业税的计算。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实行普遍征收,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地影响,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各经营业务盈利水平高低不同,在实际税负设计中,往往采取按不同行业,不同经营业务设立税目,税率的方法,实行同一行业同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的税收制度。

实训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己记得还不清楚的地方,当然也学到了很多新的知识。通过实践,知道税法实践既是对我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的检验,也是对我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的检验。主要反省自己在课前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讲以前的知识复习一下,还好老师讲的细致,才能逐步跟上。其次,在这次实训课程之后,要将所学知识牢记,我相信这对我以后的工作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纳税实训心得总之,这次的实训让我对纳税程序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不再是局限于书本上的知识,实训之后我会巩固知识,争取让自己对税务以及财务方面的知识更加熟练。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把我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不断的应用到实际工作来,充分展示自我的个人价值和人生价值,为实现自我的理想和光明的前程努力。

篇二:学习纳税筹划课程心得体会

纳税筹划课程的体会

近段时间在校学习了纳税筹划这门课,学习过程中,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下面与大家分享我在学习中的一些心得体会。通过对纳税筹划国家税收政策方面的学习和理解,使自己增加了不少知识,特别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为企业合理避税及节税、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节约资金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现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做一探讨。所得税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纳税筹划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纳税筹划是指一种经济活动,即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等事项的预先安排和筹划,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纳税筹划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影响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贷计价方法等。这些方法会受到税制、通货膨胀、资金时间价值等因素的影响,税务筹划可以利用这种影响因素和采取合适的方法来达到节税目的。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实施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考虑到不同税制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 第二,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 第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 第四,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

二、从存货计价方法看税收筹划 。 国家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 在存货当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存货就是低值易

耗品,它的计价方法和一般的存货不同。国家税法规定,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或分期摊销。一次摊销是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性摊销其成本;而分期摊销是在领用时先摊销一部分成本,再在以后分次摊销剩余的成本。我们可以看出,一次摊销与分期摊销法相比,前期摊销的费用较多,后期摊销的费用较少,从而使企业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企业可选用一次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从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

三、从销售收入的角度看税收筹划 。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产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产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在企业销售产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产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即使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使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

四、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的筹划 。 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活动,而在实际筹划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目标。税收筹划是企业的重要决策,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应是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结合企业战略通盘考虑,避免企业因税收筹划带来的短期收益而忽略长远利益,同时坚持合理合法原则、经济原则、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社会责任原则。

2.时刻关注相关因素的变化,进行及时的调整。税法常随经济情况和经济政策的变动而不断修正和完善,要时刻注意税法的前后变化,不能只着眼于基本税法的规定,要更多地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政策的变更,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虽经不断完善,但仍可能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这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应不断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带来的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因为政策变化后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很大。原来是税收筹划,相应政策变化后就有可能是偷税行为,而有些之前不能有税收优惠的也可能变为有税收优惠,从而增大了企业的筹划空间,降低了税负。由于税收筹划具有预期性,我们的筹划方案可能由于税法的变化或其他的不确定情况,导致方案失效。所以企业税收筹划具体一定要随时间的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

3. 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另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甚至有时,节税的目的还得为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让路。

通过这次的课程的学习,认识到知识在实际的应用中会碰到运用课本解决不了的情况,这告诉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也要不断学习,充实自己。我对自己的专

业也更加感兴趣,渴望今后更多的学习以加深对专业的了解。

篇三:纳税筹划课程心得体会

学习纳税筹划课程的体会

税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一、 从存货计价方法看税收筹划 国家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均匀法、移动均匀法。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假如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本钱降低,本期销货本钱进步,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假如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本钱降低,本期销货本钱进步,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均匀法或移动均匀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进行了限定,即只有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同时,才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本钱。因此,对企业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只有当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时,才可以使用后进先出法,否则只能采用别的存货计价方法。在物价持续下降时,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最好采用加权均匀法或移动均匀法,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在存货当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存货就是低值易耗品,它的计价方法和一般的存货不同。国家税法规定,未作为固定资产治理的工具、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或分期摊销。一次摊销是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性摊销其本钱;而分期摊销是在领用时先摊销一部分本钱,再在以后分次摊销剩余的本钱。我们可以看出,一次摊销与分期摊销法相比,前期摊销的用度较多,后期摊销的用度较少,从而使企业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企业可选用一次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从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

二、 从企业销售收进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纳税人假如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进是销售产品的收进,因此推迟销售产品的收进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在企业销售产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进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进实现,委托代销产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进。这样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进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即使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使企业的收进能够安全地收回。 另外,对于邻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进,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推迟收进的确认时间,使当年的收进推迟到下年确认。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来说,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进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进延迟到第二年确认。 综上述表明,两项措施的确能为企业获得一笔较大的无息贷款,但在用度开支方面,我们还应多动脑筋,公道节税,如:咨询费以运输发票、业务招待费以订货形式、用户安装费及运输采取直接对用户,不开增值税票等。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努力加强学习,有创新精神,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篇2: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纳税筹划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各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开发产品和分期收款发出产品等。由于存货常处于不断销售和重置或耗用和重置之中,流动性强,因而易造成或被人为利用虚列或虚减存货,这不但影响企业资产、损益的真实性,而且还影响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缴,故须重视存货范围的确认,加强存货的会计核算。

存货的纳税筹划,重点是在符合税法规定范围内,使其成本最大化,从而达到节税之目的。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反映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一)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存货的高低,影响销货毛利的大小,同时影响所得额大小,故一般纳税筹划者无不以存货作为调节所得的工具。

1.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种假定的成本流转次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结存存货计价的一种方法。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在材料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时,以本期各批收货数量和期初数量为权数计算材料等存货的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即以本期收货数量和期初数量之和,去除本期收货成本和期初成本总和,来确定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从而计算出本期发出存货及期末存货的成本。计算公式是:

材料等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金额+∑本期各批收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期各批收货的数量)/(期初结存数量+∑本期各批收货数量)

发出存货的成本=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本期发出存货的数量

期末存货的成本=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末结存存货的数量

3.移动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是指在每次收货以后,立即根据库存存货数量和总成本,计算出新的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是:

材料等存货的移动平均单位成本=本次收入之前结存存货的总成本×本次收入存货实际成本/(本次收入之前存货数量+本次收入存货的数量)

发出存货的成本=移动平均单位成本×本次发出存货的数量

期末存货的成本=移动平均单位成本×期末结存存货的数量

4.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是指材料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时,对于发出的材料等按存货中最后进货的那批的价格进行计价的一种计算方法。在发出材料等数量超过存货中最后一批进货的数量时,超过部分要依次按前一批收进的单位成本计算。这一计价方法的假设与先进先出法正好相反,是建立在假定“后入库的存货先发出”的基础之上。采用这种方法的结果是新的期末结存存货价值,反映早期进货的成本,而耗用材料等存货的成本则接近存货近期进货的成本水平。

5.个别计价法或分批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或分批计价法是反映对库存和发出的每一特定货物或每一批特定货物的个别成本或每批成本加以认定的一种方法。采用个别计价法或分批计价法,一般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货项目必须是可以辨别认定的;二是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据以了解每一个别存货或每批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

在制造业,分批计价法或个别计价法主要适用于为某一特定的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并单独存放的货物。这种方法不能用于可互换使用的货物,如果用于可互换使用的货物,则可能导致企业选用较高或较低的单位成本进行计价,来调整当期的利润。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

(1)当物价有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后进先出法,因为这样,期末存货成本最低,销货成本最高,可将利润递延到次年度,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

(2)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时,期末存货为最近成本(即较低价格计算)而销货成本则较高计算,因此同样可以将利润递延到次年度,达到延缓交税的目的。

(3)就账务处理成本而言,采用加权平均法较好。简单平均法过于简单,不切实际,而移动平均法,每进出一次,单价均需重新计算,这样太繁一般

很少用。

(二)耗用量认定顺序的纳税筹划

原材料耗用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制造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产品销售成本。所以如何增加原材料耗用量而使制造成本极大化,即为节税策略之运用。

企业确定存货的实物数量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实地盘存制;另一种是永续盘存制。

1.实地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是指企业平时只在账簿中登记存货的增加数,不记减少数,期末根据清点所得的实存数,计算本期存货的减少数。使用这种方法平时的核算工作比较简便,但不能随时反映各种物资的收发结存情况,不能随时结转成本,并把物资的自然和人为短缺数隐含在发出数量之内;同时由于缺乏经常性资料,不便于对存货进行计划和控制,所以实地盘存制的实用性较差。通常仅适用于一些单位价值低、自然损耗大、数量不稳定、进出频繁的特定货物。

2.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是指企业设置各种数量金额的存货明细账,根据有关凭证,逐日逐笔登记材料、产品、商品等的收发领退数量和金额,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量和金额。采用永续盘存制,可随时掌握各种存货的收发、结存情况,有利于存货管理。

为了核对存货账面记录,永续盘存制也要求进行存货的实物盘点。盘点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常在生产经营活动的间隙盘点部分或全部存货;会计年度终了,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并编制盘点表,保证账物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在我国实际工作中,存货的核算一般采用永续盘存制。但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

(三)取得合法凭证的纳税筹划

取得合法凭证,避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纳税筹划最起码的条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据。

(四)避免被调低进货成本的纳税筹划

企业避免被调低进货成本的纳税筹划途径主要有:

(1)应取得合法凭证并妥为保存,否则会被税务稽查机关按当年度、当地同一货品的最低价格核定进货成本,并处以罚款。

(2)进货价格不能明显高于时价,除能提出正当理由或证明文件予以认定外,税务稽查机关可能按时价(即较低价格)核定进货成本,企业宜特别注意。

篇3:签定甲供设备和非甲供材合同进行纳税筹划

  签定“甲供设备”和”非甲供材’合同进行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即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除装饰业务外的建筑业自行购买的设备要并入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也就是从事装饰劳务的建筑企业,除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包括装饰企业购买提供的装饰材料。

  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那么什么是“设备”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29号)并没有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号)中“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仍应以省级地税机关列举的设备为准。

  (二)纳税筹划技巧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应实行以下纳税筹划技巧:

  1、建筑安装企业应利用建设方提供安装设备,即“甲供设备”进行纳税筹划,由于安装施工企业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中不包括建设方提供安装设备的价值,使建筑安装企业大大减轻税负。

  [案例1]

  20**年7月份,大洋建筑安装公司刚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为10000万元的中央空调安装合同,其中中央空调的价款占了8000万元,则大洋建筑安装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多少?

  [分析]

  (1)筹划前的营业税分析:

  按照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大洋建筑安装公司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0×3%=300万元

  (2)筹划方案:

  大洋建筑安装公司刚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时,将中央空调中的价款从这份安装合同中剥离出来,仅按照实际收取的建筑安装劳务费签订一份价值2000万元的安装合同。

  (3)筹划后的营业税分析:

  筹划后,大洋建筑安装公司则只需缴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少纳营业税240万元(300-60=240万元)。

  [案例2[①]]

  某建筑施工企业甲公司,主营工程施工。20**年承包某市区一家建设单位A公司办公大楼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建筑工程价款为3500万元(不含设备价款,不含钢筋和混凝土价款,含地面砖、墙面砖及其他人工料等),同时约定由A公司提供混凝土、钢筋共计3000万元。其中,A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是从当地一家混凝土企业乙公司购得,价款2000万元。A公司提供的钢筋是从一家钢材生产企业丙公司购得,价款1000万元。此外,合同还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大楼所需安装的电梯,价款500万元。假设甲公司的工程年底前竣工并进行了成本结算,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此外,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假定当地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为4%,案例中各企业均没有其他业务,不考虑其他事项。请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分析]

  (1)筹划前的税负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3500+3000+500)×3%=21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10×(7%+3%)=21(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甲公司当年共应缴纳税费210+21+100=331(万元)。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4%=4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0×(7%+3%)=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乙公司应纳各税费合计40+4+25=69(万元)。

  丙公司应纳增值税2000×4%=8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80×(7%+3%)=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丙公司应纳各税费合计80+8+50=138(万元)。甲、乙、丙三公司共应纳税费331+69+138=538(万元)。

  (2)筹划方案:

  将大楼所需安装的电梯改由建设单位A公司提供。

  (3)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甲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3500+3000)×3%=195(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95×(7%+3%)=19.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400+(210+21)-(195+19.5)=416.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16.5×25%=104.125(万元)。甲公司当年共应缴纳税费195+19.5+104.125=318.625(万元)。

  纳税筹划后,甲公司可比原来少缴纳各项税费共计331-318.625=12.375(万元)。乙、丙公司的税收负担不发生变化。

  2、建筑施工企业在签定建筑施工合同时,要尽量规避签定“甲供材”合同,一定要争取与建设方签定“非甲供材”合同,即施工方实行包工包料。

  [案例3]

  甲施工企业承包建造了乙建设单位的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1200万元。合同规定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由乙建设单位购买,价款为8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分别为7%,3%,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如果价款结清后,甲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1200+800)×3%=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60×(7%+3%)=6(万元),抵减企业所得税为66万元×25%=16.5(万元),实际应纳税额为66万元-16.5万元=59.5(万元)。

  (2)纳税筹划方案:

  若甲施工企业进行筹划,不让建设单位乙购买建筑材料,而由自己代为购买或甲实行包工包料。这样,甲施工企业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肯定比800万元更低的价格,假设以600万元的价款买到了所需建材。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纳税筹划后,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价就变更为1800万元。则甲施工单位应纳营业税:1800×3%=54(万元),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54×(7%+3%)=5.4(万元),抵减企业所得税为=59.4万元×25%=14.85(万元)。实际应纳税额为59.4万元-14.85万元=44.55(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甲施工企业少缴59.5万元-44.55万元=14.95万元税款,而乙建设单位也节省200万元工程合同支出。

  (三)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践操作当中,有些建设方(建设单位)不愿意与安装施工企业签定“甲供设备”的合同,硬性要求安装施工企业包工包设备。面对此种情况,为了减轻税负,必须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操作:

  1、安装施工企业必须与建设方协商好,一定要签定“甲供设备”合同。

  2、建设方与安装施工方要签定授权委托书,授权安装施工方以建设方的名义进行设备采购活动。

  3、设备的采购价款必须由建设方的银行账号打入设备供应商的银行账号,施工方决不能进行垫设备价款。如果建设方已经把钱预先给予了安装施工方,在安装施工方作了“预收账款”处理的情况下,要求建设方付设备采购价款是不现实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那就是,建设方、安装施工方和设备供应商签定一个三方协议,由建设方授权安装施工方把建设方预付给安装施工方的工程款(实际上在安装施工方的“预收账款”中反映)支付给设备供应商。

  4、设备供应商开发票时,只能开给建设方,发票的刊头是建设方的单位名字,而不能开给安装施工方,由安装施工方把发票再递交给建设方。

  [①] 本案例选自朱冬;《施工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纳税筹划》,中国税务报,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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