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准确区分房屋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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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准确区分房屋基本单元

  《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上述规定,除“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相对明确和易于把握外,“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表述比较宽泛,“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本就是房屋登记机构为房屋登记基本单元设定唯一对应编码的技术性手段。

  一些房屋登记机构和房屋测绘单位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应当以幢、什么样的情况应当以层、套、间登记,以及房屋登记基本单元的合并、分割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认识,对申请人提出的质疑也难以圆满回复。以致在房屋登记实践中对权利人所有的酒店、办公楼、厂房等房屋,既有整幢登记的,也有分层分间登记的。

  房屋基本单元是开展房屋登记的最小单位,当申请人提出房屋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最大以幢为单位,最小以间为单位进行登记,不允许几幢为一个基本单元登记,也不允许将一间房屋分割成若干平方米分别登记。对于一幢房屋,到底是应当按幢,还是应当按层、套、间登记,是可以由申请人任意申请,还是由房屋登记机构决定?显然,房屋登记基本单元的确定应当遵循一定的区分原则,不论是申请人还是房屋登记机构都不能任意区分房屋登记基本单元。

  一、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区分原则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本不是什么新的概念,在1998年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可见,房屋登记应当区分基本单元,否则登记工作会变得无所适从。但当时基本单元的规定突出了权属单元的地位,也就是同一产权人的同一门牌号下的房屋,不论几幢几间一般都作为一个基本单元登记(比较典型的是一个单位大院的所有房屋为一个基本单元的情况),造成在一本权属证书中难以准确全面反映全部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

  因此,《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确立了“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基本单元区分原则,该原则保证了每一个房屋登记单位能够独立、不受干扰的行使物权权利。但“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表述比较宽泛、不易把握,容易造成一幢房屋到底应当分间、分层、分套还是整幢登记的分歧。

  1、建筑物区分所有原则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就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的共同部分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另有约定除外)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所以产生,必须是两人以上对某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房屋建筑面积的规定,建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即为建筑面积。因此,一幢房屋为同一权利人所有时,没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分,应当以幢为基本单元登记。

  2、规划用途区分原则

  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土地的稀缺性和建筑技术的发展,使高层建筑随处可见。为合理利用建筑物,一幢房屋中可能既有商业用途、还有办公和住房,既可能分属不同权利人所有,也可能为同一权利人所有。因为房屋规划用途的不同,按照土地共用分摊的原则,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也可能不同。因此,一幢房屋虽为同一权利人所有,但批准建造文件明确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规划用途时,则不能以幢为房屋登记的基本单元,而应当按照不同的规划用途区分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分层或分间登记。

  3、逐项区分原则

  《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中规定了“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和“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如何理解上述规定,业界普遍认为一幢房屋要么以一幢,要么以一层、一套、一间为基本单元登记,不允许数层、数间为基本单元登记。但对于一幢房屋中有一间为其他权利人所有或为其他规划用途,是不是整幢房屋都只能以每间房屋登记了呢?如若如此,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也会使房屋登记机构落人以刻意区分基本单元增收创收的话柄。

  因此,当一幢房屋中有一层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原则和规划用途区分原则分割为基本单元的,其余各层均为一个基本单元;一幢房屋中有一套划分为基本单元的,其余各套为一个基本单元;一层房屋中有一间划分为基本单元的,该层其余各间为一个基本单元。

  二、基本单元区分原则的适用

  通过上述论述,我们基本理清了房屋基本单元区分应当遵循的原则,但在应用到房屋登记实践中,具体个例又不免使人心生疑惑,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予以分析。

  1、商品房基本单元的确定

  我们都知道,商品房是开发商开发建设向不特定买受人出售的特殊商品,在现实生活中,买受人一般都是购买一套住房或一间商铺,购买数套或数间商铺的也不在少数,但个别的也出现了整幢住房、写字楼、综合楼被一人买走的现象。

  如果按照上述登记原则确定房屋登记的基本单元,一幢商品房在未销售前(从登记的角度则为转移登记前)为开发商一人所有,一幢房屋即为一个基本单元。如前所述,商品房是开发商开发建设向不特定买受人出售的特殊商品,如果一幢或一层商品房从设计功能和使用权限上看,本就是只能向一个买受人出售的(如商业厂房、写字楼、商场),就应当以一幢或一层为一个基本单元登记;如果是一般商品住房、单间商铺,就应当按照现售方案或预售许可批准的预售方案确定的销售单位,按套或间为一个基本单元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预告登记和所有权初始登记。

  2、基本单元的合并与分割

  《房屋登记办法》第36条规定: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3.0.9规定:“当房屋基本单元合并、分割时,应重新编码,原代码不宜再赋予其他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因此,已经登记的房屋基本单元可以合并和分割,但合并、分割房屋基本单元应当满足区分基本单元的条件。如:数间中符合基本单元合并条件(数间为同一权利人、结构相通、可以独立使用)可以申请合并为一个基本单元登记。申请分割基本单元的前提应当是分割后的部分基本单元或所有

基本单元已经发生转移给不同权利人的事实,申请分割基本单元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一并申请,登记机构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2.1.7的规定予以合并办理。

  3、跨层的基本单元

  《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国有土地范围内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从条文规定来看,房屋是以幢、层、套、间为基本单元登记的,但现实生活和登记实践中,很多房屋横向的可以按“套、间”区分基本单元,纵向的却跨越数层突破了“层”为房屋登记基本单元的界限(如:复式住房、一楼一底或一拖二的商住房等)。显然,先分层再分套、间登记,明显违背房屋基本单元区分“可以独立使用”的基本原则。因此,“同一权利人所有、结构相通、可以独立使用”的跨层房屋应为房屋登记的基本单元。 (作者工作单位:泾县房地产管理局)

篇2:A大学后勤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Z大学后勤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后勤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根据泰综治办[20**]12号关于《泰城房屋租赁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学校构建和谐校园的要求,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1、后勤各单位房屋租赁不得影响本单位承担的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同时要按照学校相关要求,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校园环境。

  2、后勤各单位房屋租赁须上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能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将复印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3、房屋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由后勤管理处制订的合同样本。

  4、房屋出租合同均为一年一签,租期超过一年需报请后勤领导班子批准。

  5、承租方应有校内副处级(含副处)以上干部担保,并按一季度的租金标准缴纳担保金(承租方如无担保人,应按两个季度的租金标准缴纳担保金),担保人 与承租方共同承担承租方违反合同条款的一切责任。

  6、沿街房屋的经营权统一由泰安市山东农业大学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并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的管理和监督。

  7、承租方要有经营范围内的一切合法证件,出租单位要留有证件复印件。

篇3:中医院水电管道木器房屋维修制度

  中医院水、电、管道、木器、房屋维修制度

  1、在总务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电源、线路、水、木、房屋的维修工作。

  2、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节约使用器械,防止浪费,做到服从分配,主动热情,坚持三下(下收、下送、下修)做好医院后勤工作,为医院一线服务。

  3、负责做好全院、水、电、暖、家具、门窗、管道、木器、房屋、墙壁、路面、机械的检查装配维修工作。

  4、负责搞好院内绿化、卫生、氧气供应,用水的供应。

  5、密切配合医疗、教学、科研,定期深入科室和宿舍巡回检查,发现原因,及时维修,保证质量,对违章用电、水、材料要及时反映,按照医院有关制度严肃处理。

  6、爱护医院内设施,修旧利废,勤俭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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